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代理词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我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今天在这里代表我的委托人就本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发表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合同履行、违约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等方面展开。
在此,我将依据事实和法律,逐一阐述我方的立场和请求。
关于合同履行问题。
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被告方负有按时完成工程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的义务。
被告方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且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这严重违反了合同条款。
我们提交的证据包括工程进度报告、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双方的通信记录,足以证明被告方的违约行为。
就违约责任而言。
被告方的违约行为给原告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我们的主张是基于实际损失计算得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延误工期造成的间接损失、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修复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利润损失等。
再次,关于损害赔偿。
我们要求被告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我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无偿修复至合格标准。
考虑到被告方的违约行为对原告方声誉的影响,我们还要求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想强调的是,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书,它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不容侵犯。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希望通过本次诉讼,能够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方恳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感谢审判员的耐心聆听,期待法庭的公正裁决。
此致敬礼!。
建设工程合同原告的代理词

建设工程合同原告的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我是本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原告在此陈述事实、提出证据,并依法主张权利。
本案涉及的是一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某建设工程项目签订了合同,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原告遭受了重大损失。
我要明确指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根据合同条款,被告应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程延期。
根据合同规定,工程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但事实上,被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
二是质量问题。
被告在施工中使用了不符合标准的材料,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
三是售后服务缺失。
被告在工程交付后,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没有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违反了合同约定。
针对上述问题,原告已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一直推诿、拖延,未能给出满意的解决方案。
因此,原告不得不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我代表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2. 要求被告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为了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将提交以下证据:1.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 工程延期的相关证明材料;3. 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及相关专家意见;4. 原告与被告沟通的书面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据。
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明显,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恳请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我要强调的是,合同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每一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合同精神,诚实信用,履行自己的义务。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
感谢审判员的耐心聆听和公正裁决。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代理词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今天,我代表原告方,就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出以下代理词。
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涉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的某商业建筑项目施工,被告按期支付工程款项。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原告资金链断裂,工程进度严重受阻。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因此,原告不得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二、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被告的违约行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欠款、赔偿损失等。
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欠款及违约金,均是基于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违约行为而提出的合理请求。
四、原告的合理诉求原告在本案中所提出的诉求,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均是基于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违约行为。
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因此,原告的诉求是合理且合法的。
五、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在本案中提出的抗辩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标准进行施工,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至于工期延误,也是由于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项所导致的。
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我们相信,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代理词完毕,谢谢。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接受本案原告(买方)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与本次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
在庭审前,我深入研究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以下是我对本起买卖合同纠纷的代理词。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二、代理观点1. 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被告违约行为: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行为。
3. 原告经济损失: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货物,产生了实际经济损失。
4. 法律责任: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事实证据1. 买卖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交货时间等。
2. 付款凭证: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的凭证。
3. 被告违约证据: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
4. 损失证据:原告因被告违约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
四、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五、请求1. 确认被告的违约行为;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违约遭受的经济损失;3. 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总结综上所述,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的违约行为明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七、代理人声明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将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庭纪律,确保代理活动合法、有效。
建设工程合同代理词原告

尊敬的法官:我代表原告xxx公司,在此就与被告xxx公司之间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发表代理意见。
首先,请允许我简要回顾本案的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担被告所需的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为人民币1亿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进行施工,然而,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工程款也无法按时支付。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代理意见:一、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交付和对价的支付约定期限的,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没有约定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
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但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故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同时,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工程款逾期支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按期收到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依据。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同时,原告的损失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xxx公司有权要求被告xxx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2024版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4版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法官:
我是本案原告/被告的代理人。
在此,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就2024版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以下代理词: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案中,买卖合同于2024年X月X日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内
容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均已履行了合同约
定的义务,因此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二、合同的履行情况
1.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于2024年X月X日向被告支付了合同总价
款的X%作为定金。
2. 被告应于2024年X月X日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但被告未能如期
交付,构成违约。
三、违约责任
1. 根据合同第X条的规定,被告逾期交付货物,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逾期天数×合同总价款的X%。
2. 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用、运输费用、预期利润损失等。
四、争议解决
1.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诉讼。
2. 本案争议已提交至贵庭/仲裁委员会,请求依法裁决。
五、请求事项
1. 请求贵庭/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
2. 请求贵庭/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证据清单
1. 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付款凭证。
3. 货物交付通知及逾期交付证明。
4. 经济损失计算明细及证明文件。
综上所述,请求贵庭/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日期]。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原告范文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原告范文#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原告方)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原告[原告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审查相关证据,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
大家都知道啊,做买卖得讲个规矩。
在咱们这个案子里,原告和被告之间达成的买卖合同,那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就好比两个人商量好了,一个说我有东西要卖,另一个说行,我愿意买,这就达成了一个约定。
原告按照合同的要求,准备好了货物或者履行了自己该做的前期工作,就等着被告那边按照合同来办事呢。
这合同啊,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像一条合法的道路,大家都得在这条路上走。
所以,这个买卖合同关系那是板上钉钉,合法有效,不容置疑。
二、被告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
被告啊,在这个合同履行过程中,那可真是让人大跌眼镜。
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在某个时间点或者满足某些条件的时候,做某些事情,比如说付款啊、提货啊之类的。
可是呢,被告就像个调皮捣蛋的孩子,完全不把合同当回事。
就拿付款来说吧,合同里明明白白写着什么时候该付多少钱,这就像考试的答案一样清楚。
但是被告呢,到了该付款的时候,就开始找各种稀奇古怪的借口,什么资金紧张啦,财务人员生病啦,这些借口就像纸糊的一样,一捅就破。
再比如说提货的问题,如果被告不按照合同约定提货,这就打乱了原告的整个计划,就像一列火车,本来按照轨道正常行驶,突然被告把轨道给拆了一块,这火车能不出事吗?被告的这些行为,明显就是不遵守合同约定,这就是违约,简单明了,没什么好狡辩的。
三、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被告违约可不是小事,就像一颗小石子扔进平静的湖水里,会激起很大的涟漪。
原告因为被告的违约,遭受了各种各样的损失。
比如说,原告为了准备这个合同的履行,可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去采购原材料或者组织生产。
就像农民伯伯为了种出好庄稼,提前买了种子、化肥,还花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去耕种。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代理词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
今天,我代表原告方就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行代理词陈述。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原告方遭受了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
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告方有责任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的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然而,被告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出现延误,且在部分关键施工环节上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这直接导致了工程进度的严重滞后。
原告方在发现问题后,曾多次与被告方进行沟通,希望能够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遗憾的是,被告方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来纠正其违约行为,反而试图通过各种借口推卸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原告方还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方的违约行为。
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报告、质量检测报告、双方的往来函件以及第三方专家的评估报告。
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被告方的违约事实。
在经济损失方面,由于被告方的违约行为,原告方不得不额外投入资金来完成剩余的工程,并且由于工期的延误,原告方还遭受了预期利润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我们相信,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敬礼
[原告方代理律师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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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篇一: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自20XX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
销售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虽、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131376元的事实二、被告主张原告货物存在质Hl可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
根据该货物的性质及交易习惯,产品的规格及厚度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虽、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虽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
2、原告截至至20XX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关于货物质虽问题的任何通知。
自20XX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没有以质虽为由进行抗辩,从电话录首中可以证实。
现被告以此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加以佐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事实,首先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伪造之嫌,达不到证明目的;其次海欣机械发出的函为20XX年4月16日,一般该货物的使用是及时掩埋,为何会堆积暴晒达半年之久,我相信假如属实市政早就会将货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实常理。
3、被告关于付款的交易习惯及海欣公司所称的工程未经过验收之观点完全不符合事实。
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双方也没有关于等工程验收之后再付款的约定;被告及海欣公司都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未验收合格,且也无法证明该工程所使用的电力护套管全部由原告提供。
其次,被告在回答法庭提问时关于和海欣公司签订合同及原告买卖货物的时间上自相矛盾,由此可见,其与海欣公司签订的合同完全是伪造的,且新站区桥鑫建材销售部已经工商机关确认在20XX年11月11日被注销,合同主体也是无效的,被告声称依然在纳税,至今未提供证据且不能推翻工商机关的证明。
因此,被告与海欣公司的合同及海欣公司出具的函应当认定为伪造,海欣公司与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依法应不予采信。
三、假如原告的货物真有质虽问题,但经过合理的催告期之后,应当认定质H合格。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H或者质H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虽或者质虽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虽或者质虽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n或者质n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n保证期的,适用质虽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之规定,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原告,虽然《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合理期限未作具体规定,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合理期限做了综合判断及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需方在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即使是海欣机械在20XX年4 月16日发出函之后,原告也未收到被告的通知,因此应当视为原告提供的货物质虽符合约定。
四、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被告应在20XX年9月16支付全部货款,但直至20XX年10月才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第三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之规定,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立即支付剩余货款1313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0391.29元.综上,被告违约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代理人:篇二:代理词(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本人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李强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代理人认为,从本案的客观事实、交易习惯及相关交易往来的结算付款凭证等证据,按照生活经验法则、公序良俗原则及公平正义之法理,均可毫无疑问地作出这样一个判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系合法有效,且原告已经履行供货义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货款的全部给付义务。
理由如下:1、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05月13日签署〈〈小河百家乐超市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凭证由原告职员田邛与被告共同签署,确定原告为供货方,被告为购买方,且被告欠原告货款伍蔑参仟零陆圆玖角(¥53, 006.90元)。
2、原告已于20XX年09月17日收到被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自助机支付的货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元),还欠原告货款伍蔑壹仟零陆圆玖角(¥51, 006.90元)。
1/2上述事实充分证明:1、虽然原告与被告之间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直接向原告采购货物且原告提供的货物也是运送至被告经营场地,这一于世昭然的事实是无可争辩的;同时,被告通过自己的实际付款行为确认了这一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履行了作为买卖合同相对方买方的货款给付义务。
2、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
根据该货物的性质及交易习惯,产品的数、虽、质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H、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虽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且已经签收确认。
综上,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为作为省属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谢谢!代理人:王佐朝20XX年11月19日2/2篇三: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成都道道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道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结合庭审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谨供法院参考。
第一部分:本诉部分一、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00元。
1、我公司销售的变压器是严格按照我公司发送给被告方的图纸进行生产的,被告方在收到我方发送的图纸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发来的“溪洛渡电站图纸”,原告于20XX年10月25日,对该图纸进行了报价,并将报价发送至原告指定邮箱地址:hnyyb20XX@,报价金额为594912.55元,但双方就此并未达成一致,因此,该份“溪洛渡电站图纸”不可能作为生产图纸。
随后,双方经过多次电话协商,原告按照被告要求降低配置并修改了设计图纸。
20XX年11月24日,原告签订书面《产品订货合同》,对两台变压器的型号、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均进行明确约定,我方严格按照与对方商议确定的图纸进行了生产(20XX年11月28日17点06分,我公司将修改后的图纸通过我方郑继承的QQ 416088825 (网名:晨曦)发送给了反诉方法人杨永彬的QQ 582186659(网名:天孤),并要求对方收到后盖章确认,以便我方组织生产,但被告法人杨永彬称双方老总已经说好了就行了,无须再次确认)。
2、付款条件早已成就,被告一再借故拖延不合法。
变压器经被告自提,送到大岗山工地,原告派郑继承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经开箱检验,几方对原告生产的变压器各参数与生产图纸(即:20XX年11月28日17点06分郑继承通过QQ发给被告的图纸和变压器随包装自带图纸)完全吻合无异议,即说明原告生产的变压器自身不存在任何质虽问题,只是无法完全匹配大岗山项目部现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不能满足工地现场施工要求,这一点是原告在生产前无从得知的。
原告认为,原告生产的变压器已经完全符合与被告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的约定,且经几方开箱核对无异议,也就是说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18.5万元,然而被告却只支付了其中的10万元,对于余款借故拒不支付。
被告拒不支付余款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是实际违约,按照合同法107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原告早在20XX年2月24日就已经按照被告及大岗山项目部的要求为其开具了58万元的发票,由于被告一直拖延付款,因此原告才未将发票交付给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