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清华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管理规定(2015年7月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工作,学校制定了《清华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我校研究生因公出国(境)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入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的研究生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研究生院对研究生公派出国(境)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公派出国(境)人员范围清华大学在校学历教育研究生,其中委托、定向培养的研究生须经委托、定向单位同意方可派出。

二.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的基本条件1.研究生赴国(境)外进行相关的学术活动应结合研究生的论文工作,参加赴国(境)外的对外交流活动应由学校组织;2.应有经费保证;3.出国(境)外语水平合格:外语学位课成绩及格或免修,并满足所入选的研究生培养项目要求的外语水平。

三.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相关事项规定1.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学年内一般不得长期(半年以上)派出,且回国后的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2.在校博士生出国(境)一般不超过一年;在校硕士生及直博生资格考试通过前出国(境)一般不超过半年。

3.公派出国(境)研究生的身份均在出国(境)前确定,出国(境)后不得改变。

4.因公派出的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在外期限;个别确因项目任务需要,须延长在境外停留期限的研究生,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且经导师及所在院系批准,并报学校审批。

5.出国(境)三个月及以上的研究生,离校前应办理临时离校手续。

6.出国(境)三个月及以上的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从出国(境)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回国后第二个月恢复发放。

7.出国(境)三个月及以上的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学校暂停其校园卡的使用,学生返校后在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报到并在注册中心注册后,方能恢复校园卡的使用。

附:研究生因公出国(境)办事指南一.申请程序1.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写申请表格,提交并打印出相关纸质申请表格;2.申请表由导师、院系外事及教学主管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院系研究生教学办公室公章;3.研究生本人签字后交到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4.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院将材料移交国际处。

理工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为了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形势和我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化视野、较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人才队伍,进一步加强对出国(境)工作的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因公出国(境)第一条派出原则1.学校坚持〃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指导方针,按照实际需要,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派出国(境)人员;2.结合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学术梯队建设,选拔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行岗位职责、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出国(境)进修学习,以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3.学校选派工作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领域对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和中青年学术学科带头人及业务骨干的培养需要,要有利于追踪国际学术学科领域的前沿,开拓国际交流与合作;4.学校鼓励教师出国(境)讲学、学术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扩大学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

第二条出国(境)申请1.凡在校服务期满、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的教师,在教学单位同意、符合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提供的资金资助,由学校派出合作研究或进修学习;2.对于符合公派条件而没有被公派项目录取的人员,人事处可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需要,在经费落实的情况下,参照公派有关做法,鼓励教师通过学校公派出国留学、进修,或做访问学者;3.教师出国(境)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学校人事处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科专业发展、科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 以及、省、校际交流计划,受理教师申请材料;4.学校鼓励教师通过争取国(境)夕卜经费资助,或通过个人负担境外开支、部门支付国内旅费、学校负担国际机票的办法,积极出国(境)短期进修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第三条派出程序L所有计划出国(境)人员,必须在每年11月初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来年出国(境)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统受理因公出国(境)申请,经相关部门会审,报学校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年度计划,否则不予安排;2.申请公派三个月以上出国留学、进修、工作、做访问学者或者合作科研的人员,须提前三个月向人事处申请,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审批手续;3.申请三个月以内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合作科研、研修、工作、教学交流等短期出国(境)计划的人员,申请人须提前三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批后实施;4.学校根据教育管理和对外交流需要,执行出国(境)访问、培训、校际交流、合作谈判、签约等工作任务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需要提出计划,经学校审批后实施;5.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因公出国(境)任务,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规定程序向省主管部门报批,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6.各类长期出国(境)(三个月以上)人员均须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出国(境)协议,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保证金,并办理准许离校手续;7.各类出国(境)人员离境前,学校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谈话, 使其明确派出任务、出国注意事情及有关纪律。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我国教育部制定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下为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总则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加强对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公派出国留学的有效利用和高质量的学术成果。

二、申请与选拔1.全日制在职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公派出国留学。

2.申请者须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并且符合国际交流的基本要求。

3.申请者需通过面试和专业成绩评定等程序进行选拔。

三、学术指导1.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在留学期间需接受指导教师的学术指导。

2.指导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学术造诣和指导经验,负责为研究生提供指导和支持。

3.学术指导内容应包括研究生课题的确定、研究方法的指导以及学术论文的写作等。

四、学习成果1.公派出国研究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

2.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学术成果。

3.学术成果包括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参与国际学术会议以及获得国际学术机构的认可等。

研究生应向学校提交学术成果的证明材料。

五、管理措施1.公派出国研究生需定期向学校提交学习进展报告,并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2.学校应建立公派出国研究生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学术评估和学业监控制度,对研究生的学术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

3.研究生应合理利用资金、设备和人力资源,确保学术研究的顺利进行。

六、奖励与惩处根据研究生在留学期间的学术成果和学术表现,学校可给予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对于不履行学术义务或者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研究生,学校可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退学等处罚。

七、附则1.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之前已经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总之,《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我国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院教育国际化,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规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出国(境)学习工作,由学院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出国(境)学习,包括:学院派出的在校在籍的学生从事学历进修(交换生)、课程学习及文化交流等活动项目。

第二章选派程序及标准第四条选拔程序:个人申请,系(院)推荐,学生工作部按一定比例遴选并进行政治审查,教务处会同公共外语部进行外语水平测试,外事工作小组评审,按一定差额向全院公示候选人名单,院长办公会拟定,党委会决定,办公室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国(境)外有关机构审核通过后,形成最后录取名单。

第五条选派标准:(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三)身体健康;(四)满足相关项目要求的条件;(五)已交清应缴学院的各项费用;(六)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确定为候选人后1周内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七)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章出国(境)前管理第六条出国(境)学生,应在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协助派出学生办理出国(境)的相关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第八条教务处会同公共外语部对派出学生进行出国(境)前外语培训。

第九条根据项目相关要求,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前应向学院提交有关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经济担保责任;(二)国(境)外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三)按期回校承诺书。

第四章资助标准第十条学院设立学生出国(境)学习专项资金,列入学院年度国(境)外交流专项预算。

第十一条由学院选派的学生出国(境)从事学历进修(交换生)、课程学习、文化交流等,学院资助学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所需费用的2/3。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依照教育部2017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应征入伍、创新创业、支教、身心健康等原因可以在入学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在录取及入学报到阶段累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最多1次,最长不超过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3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有权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北京交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延期回国申请表

北京交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延期回国申请表
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延期期间生活费来源/转校名称/新导师姓名
驻外使(领)馆名称
申请延期回国/提前回国/转校/转导师理由:
国内
导师
意见
签字: 时间:
签字: 时间:
所在
学院
意见
签字: 时间: 盖章
注: 1、派出类别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表头(延期回国/提前回国/转校/转导师申请表)与表中间(申请延期回国/提前回国/转校/转导师理由)一共有四项,请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删除其他项)。
2、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不资助延期期间的生活费。
3、请附外方邀请信或其他证明文件
浙江大学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状态变更申请表
所在学校:浙江大学
派出类别: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CSC学号: )/校派/博士新星计划
浙大学号:
所在学院: 学院(系)
基本信址及E-mail
研究领域:
国外导师:
首次申请出国
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延长/提前期限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的管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作如下规定: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出境),必须签定《研究生出国(出境)协议》。

二、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限在半年以上,还要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书》,办理休学手续。

三、研究生出国(出境)时间计算在学习总年限内。

四、出国(出境)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五、休学出国(出境)的研究生,回校后持《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到研究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六、研究生出国(出境)逾期未归者,按退学处理,学校不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七、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留学,需申请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申请批准后,到所在学院领取《研究生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八、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有损学校名誉者,一经查出,将按《XX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研究生出国(出境)协议甲方:研究生导师乙方:研究生丙方: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研究生,学号为,在学期间因为原因出国(出境)。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校纪校规,根据《XX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XX师范大学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特签定如下协议:1、出国(出境)的期限为年月日——年月日。

2、研究生在境外应注意自身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出国为研究生自愿选择的行为,如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及后果自负。

3、研究生应按时返校学习。

4、研究生导师作为担保人负责督促研究生按期返校。

研究生若未按期归校,导师要立即上报学院,学院按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将对乙方做出相应的处理。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后,各自留存一份,一份报研究生处备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丙方(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交通大学院、部、处、室文件研通[2014] 16 号签发人:刘世峰
北京交通大学
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2014.5.12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研究生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与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研究生出国(境)包含各种类型的出国(境),主要包括:联合培养、交换生、双学位项目、参加国际会议、出国攻读学位、旅游、探亲及其他。

第三条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和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
究生。

在职研究生出国,根据其出国的类别参照本规定到研究生院办理请假或学籍异动手续,到所属单位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章攻读国(境)外学位
第五条研究生参加学校(院)与国(境)外学校双学位项目,原则上应在二年级派出,并在所学层次及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申请时应附境外学习计划(含出境期间国内培养环节安排),经导师同意报学院审批。

出国(境)时间、经费负担方式及选拔方式等按项目协议执行。

第六条校(院)双学位项目派出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学位期间应按期交纳国内学费,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到期按时回校报到后,在我校继续按学科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原则上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国外学分认定,按照相关项目协议执行。

第七条学校原则上不受理非应届毕业研究生的自费出国(境)留学攻读学位的申请。

对于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自费出国(境)攻读学位的非应届毕业研究生应当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章出国(境)联合培养
第八条出国(境)联合培养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派、各类国内外政府奖学金项目、校(院)合作项目选派、学校学术交流基金资助以及导师因科研项目与国(境)外合作,安排在读研究生出国(境)接受联合培养。

第九条研究生出国(境)联合培养申请条件及选拔办法按相应
项目要求执行,提交审批材料时应附有外方单位(或导师)的邀请信、研究生出国(境)的联合培养计划(含出境期间国内培养环节安排)等。

第十条研究生出国(境)联合培养时间原则上硕士不超过1年、博士不超过2年。

在国外学习期间视为研究生培养过程的一部分,派出研究生应按期交纳学费,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到期按时回校按要求完成学业后,由我校授予学位。

国外学分认定按照相关项目协议执行。

第四章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应提交会议邀请信及本人被会议接受的学术论文复印件。

邀请信应当说明会议内容、往返时间、经济资助情况等。

第五章其他类型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期间一个月内的短期出国(境)旅游、探亲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不得利用正常学期期间。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其他类型的因私出国(境)超过两周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章派出期间的管理
第十四条各类出国(境)项目的经费负担方式按相关项目协议执行,协议中未涉及保险费事项的,学生须自行购买境外医疗、意外伤害保险,持复印件交学院及研究生院备案。

导师项目派出的,相关经费(含保险)由导师(研究生)自行承担。

因私出国(境)的全部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派出超过3个月的研究生,按导师要求定期向导师书面汇报学习研究情况,每学期末向学院书面汇报学习研究情况,并以此作为保留学籍的依据。

第十六条派出时间超过3个月的研究生,派出期间停发学校基本助学金;按期归国报到后,符合发放条件的研究生,派出期间基本助学金予以一次性补发(导师助研津贴发放管理由导师确定)。

联合培养研究生派出期间可参与奖学金的评定。

攻读学位研究生派出期间不可参与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并在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境外学习总结及归国报到表,办理回国报到及复学手续。

如未按规定办理以及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或不归的,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发生人身安全等意外事故,一律由本人负责。

参照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计字[89]第138号)第八条第十二款的规定,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医药费自理。

第十九条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要恪守学术规范,遵守中国和所在国(地区)知识产权等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及研究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如有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出国(境)的,一经发现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同时,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