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金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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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的账务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预付款的账务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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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岗位职责

会计电算化岗位职责

会计电算化岗位职责会计电算化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沟通能力,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会计电算化岗位职责,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肯定对大家有所帮助。

会计电算化岗位职责11、负责各部门日常财务报销及各种收支业务;2、负责编制资金日报表;负责执行资金调拨计划;完成日常资金盘点及安全管理;3、负责银行业务往来、银行付款复核;银行、现金日记账的凭证编制;银行对账单的核对;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4、负责完成出纳相关报表;负责公司财产登记、折旧计提,保证账目清晰;5、负责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6、及时核对现金、银行日记账,日清月结.会计电算化岗位职责21:处理银行记账,收付款处理。

2:所有现金业务,清点营业款。

3:银行日报表以及现金日报表。

4:备用金管理。

会计电算化岗位职责31、银行流水导出,定期核对以做到账款相符、账账相符,保障公司资金安全;2、认筹金、诚意金、定金、房款、税费审核并收款、退款办理;3、代付费用的审核,保证各种代付税费的正确性;4、折扣审核,保证销售折扣的合理性;5、管理业主档案:业主各种票据的领取签收管理;6、各类报表的统计:为上游岗位提供详细、正确的数据;7、售房合同审核:充分保证售房合同的正确性。

会计电算化岗位职责41 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 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 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 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5 参与会计凭证的装订、归档工作。

6 上级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

会计电算化岗位职责51.负责每月发票开具,及发票领购,每月按时抄报税等;2.办理出口退税资料的报送,对接国税出口退税部门等工作;3.协助配合公司与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沟通信息;4.及时整理财务资料,送到总公司。

会计电算化岗位职责61. 负责日常收支的管理和核对;2、负责登记现金、银行存款记账并准确录入系统;3、办公室基本账务的核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计算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计算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计算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面推开,房地产开发企业也纳入了增值税的管理。

目前最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计算方式如下:一、预交增值税1、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计算方法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上述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根据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不同分别选择,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5%的征收率计算。

计税方法依据房地产老项目和新项目分别确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日期后开工的新项目,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申报示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7年12月收到诚意金100.00万元、预收房款2,220.00万元。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2,220.00÷(1+11%)*3%=60.00万元3、申报核算2017年12月账务处理:(1)收到诚意金借:银行存款100.00万元贷:其他应付款100.00万元(2)收到预收款借:银行存款2,220.00万元贷:预收账款2,220.00万元(3)预缴增值税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60.00万元贷:银行存款60.00万元纳税申报二、土地价款抵扣政策依据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订金、定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区别及财税务处理

订金、定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区别及财税务处理
第三、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 定为金钱的偿付。
第四、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 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 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 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个例子: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 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 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 是受限制的。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 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 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 定的数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 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违约金因具有预 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 定。
5、生效条件不同:定金是支付以后生效的,如果商品销售 没有完成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应当双倍偿还定金。违约 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合同成立,违约条款处理,违约金就生 效了。合同一旦签订,即法律行为生效,如有一方不按合同执 行,就要按合同所签金额赔偿双倍的违约金给予对方。
6、作用不相同:定金的作用一是证明合同成立;二是保证 合同履行;三是具有惩罚和预付款的作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 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违约金的作用一是惩罚和保证。只要 出现由于当事人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事实的,不论 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给付违约金。二是补偿侵害造成 的损失,如受侵害方能举证证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于违 约金金额时,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补偿不足部分。违约方支付违 约金后,只要对方认为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并坚持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浅谈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预缴

浅谈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预缴

浅谈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预缴作者:姜鹏浩来源:《市场周刊·市场版》2017年第10期摘要:文章首先阐述房地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预缴款计算方法和时间,然后简析了房地产预缴税率管理措施,最后有针对性提出房地产企业收取诚意金等款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关键词:预缴;预收款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采取预收款方式(预收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尾款等)销售的,应按照以下方法预缴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预缴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一)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二)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时间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三)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试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预收款÷(1+11%)×5%-己预缴税款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诚意金账务处理

诚意金账务处理

“房企以各种形式收取的款项如何做账开发商的促销,总是花样翻新。

收取“诚意金”就作为一种时髦的方式,近期在国内各大城市的商品房销售中被广泛运用。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方式(申请书、承诺书、订单等)、各种名目(诚意金、vip 会员费等)收取购房准业主的款项,以满足开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 诚意金”形式收取的款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于 2009 年 8 月通过拍卖方式获取土地一宗,土地面积为 10 万平方米,土地价款为 1 亿元,约定于 2009年 11 月付清。

该公司拟建设电梯公寓 20 万平方米、商铺 2 万平方米。

2010 年 2 月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始施工建设,工期为个月。

3 月中旬,工程正在进行地下室的施工,开发商还没有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许多购房准业主在“申请 vip 会员可以享受优惠房价”的诱惑下,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仅凭“vip 会员申请书”,就纷纷缴付“诚意金”订购房屋。

该房地产公司共收取“诚意金”5000 万元,大大缓解了开发建设的资金压力。

那么,对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诚意金”5000 万元,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会计上:在“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间游走新会计准则中对“预收账款”科目,是这样规定的: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即预收账款是建立在购销合同基础上的。

新会计准则中对“其他应付款”科目,是这样规定的: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由此可见,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诚意金”,不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仅仅是按照《订房单》(或类似凭据)约定收取的,它不受《合同法》约束。

仅具有暂收应付的性质,因此应该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比较适宜。

税务上:绕行“应税收入”,绕过所涉的税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项目出纳岗位职责

项目出纳岗位职责

项目出纳岗位职责项目出纳岗位职责11、在公司财务部门监督、本项目会计领导下,完成任职项目费用计划的收取、支出、核算等工作。

2、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督促客服(收费)人员完成本项目部物业服务管理费和其他各项服务收费的及时收缴,并做到账、款相符。

3、对未能按时完成收缴指示的部门、岗位提出收缴整改建议,报本项目会计及项目经理批准后,监督整改工作进行,并且检查其落实质量效果,做出整改评价。

4、按月写出本项目财务收益报告,经会计审核后报公司财务及项目经理。

5、完成公司财务部门及本项目部会计下达的其他工作。

项目出纳岗位职责21.熟悉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贯彻执行公司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2.熟悉国家及云南省对物管费收取的有关政策和法规;3.负责所在项目各项费用的收取及相关费用的退款处理;4.按照公司规定,做好现金收取、保管、交存工作;5.负责日报表的填写,登记当天收入、支出账目,做到账款相符;6.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票据管理规定,做好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缴销工作;7.熟练使用财务软件,进行各项费用统计及相关费用报表的打印,定期核对账款;8.协助项目经理、物业助理做好小区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定期及时向经理汇报费用收取情况。

项目出纳岗位职责31、主要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出纳工作,兼顾财务部与核算相关的其他工作2、办理公司收付款结算业务,审核付款单据、金额的合规性、准确性,并符合公司的付款审批流程3、负责编制收付款凭证,按规定办理收付款业务,做好货币资金管理4、定期核对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账与总帐,接受会计人员监督核查,保证帐实相符5、保管现金、银行票据,加强现金、票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6、负责记账凭证的打印、整理7、负责开具各项票据8、编制资金管理报表,以便管理层及时掌握资金动态9、录入并维护销售系统信息,做好销售系统与核算系统的对接10、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项目出纳岗位职责41.认真办理提取和保管现金,完成收付手续和银行结算业务;2.办理银行存款、取款和转帐结算业务;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及时根据银行存款对帐单,在月末作出相应调整,做到银行对帐单相符;3.及时准确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账,保证帐证相符、帐款相符、帐帐相符;4.负责物业相关费用的收取;5.办理报销审核工作;6.负责妥善保管现金、有价证券、有关印章、空白支票及收据;7.负责公司全体员工的工资、福利及各项补贴的发放工作;8.负责每周现金流量、项目投入资金情况表及月度资金滚动预算的编制工作;9.负责与集团总公司财务的对接;10.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施工工程质保金做帐(3篇)

施工工程质保金做帐(3篇)

第1篇一、质保金预留比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质保金做帐步骤1.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根据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质保金预留申请。

2. 发包方确认质保金预留申请后,按照合同约定比例,从工程结算款中预留质保金。

3. 施工方在会计科目中设立“其他应付款—质保金”科目,对预留的质保金进行核算。

4. 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质保金5. 工程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发包方将质保金退还给施工方。

6. 借:其他应付款—质保金贷:银行存款7. 如果在保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施工方需承担维修责任。

发包方根据合同约定,扣除相应质保金后,将剩余质保金退还给施工方。

8. 借:其他应付款—质保金贷:银行存款三、质保金做帐注意事项1. 质保金预留比例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2. 质保金预留期间,施工方应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如合同、验收报告等。

3. 质保金退还时,施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办理。

4. 质保金做帐应遵循会计准则,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5. 质保金预留与退还过程中,施工方应加强与发包方的沟通,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施工工程质保金做帐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施工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会计准则,做好质保金预留、退还等环节的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准确。

第2篇一、质保金预留比例及支付方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质保金比例。

支付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 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直接扣除质保金;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质保金;3. 承包人将质保金存入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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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以各种形式收取的款项如何做账
开发商的促销,总是花样翻新。

收取“诚意金”就作为一种时髦的方式,近期在国内各大城市的商品房销售中被广泛运用。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方式(申请书、承诺书、订单等)、各种名目(诚意金、vip会员费等)收取购房准业主的款项,以满足开
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诚意金”形式收取的款项如何进行财税处
理?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9年8月通过拍卖方式获取土地一宗,土地面积为10万平方米,土地价款为1亿元,约定于2009年11月付清。

该公司拟建设电梯公寓20万平方米、商铺2万平方米。

2010年2月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始施工建设,工期为个月。

3月中旬,工程正在进行地下室的施工,开发商还没有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许多购房准业主在“申请vip会员可以享受优惠房价”的诱惑下,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仅凭“vip会员申请书”,就纷纷缴付“诚意金”订购房屋。

该房地产公司共收取“诚意金”5000万元,大大缓解了开发
建设的资金压力。

那么,对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诚意金”5000万元,应如何
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会计上:在“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间游走新会计准则中对“预收账款”科目,是这样规定的: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即预收账款是建立在购销合同基础上的。

新会计准则中对“其他应付款”科目,是这样规定的: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
项。

由此可见,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诚意金”,不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仅仅是按照《订房单》(或类似凭据)约定收取的,它不受《合同法》约束。

仅具有暂收应付的性质,因此应该在“其他应付款”科目
核算比较适宜。

税务上:绕行“应税收入”,绕过所涉的税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该以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为前提。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业主签订了《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了业主的款项(如定金、预付款等),均应该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反之,房地产公司没有与购房者签订相关合同,所收取的款项(如:订金、诚意金、vip会员费等),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1)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
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
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
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

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诚意金”是否缴纳营业税,取决于以下几点: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应该缴纳营业税。

而房地产企业收取“诚意金”时,应税行为根本就没
有发生。

房地产企业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而“诚意金”与“定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没有相关税务文件规定“诚意金”需要缴纳营业税,只有关于“定金”缴纳营业税的
规定。

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就具有了纳税义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均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收取“诚意金”时,是没有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也就说不
上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了。

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准业主收取的“诚意金”,按照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土地增值税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制度。

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销售收入(含预售收入),是应该预缴土地增值税的。

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分析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诚意金”,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也不是营业税的应税收入。

因此,同样也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
济收益。

我们知道,房地产企业实现销售收入的基本条件是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企业收取“诚意金”时,根本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法定条件。

对企业和购房者而言,“诚意金”是不受《合同法》保护的,随时均有可能退还。

所以,“诚意金”并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的收
入,仅仅是暂收应付的款项。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诚意金”,是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
税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与购房业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情况下,向购房业主收取的“诚意金”,从会计处理角度看,应该纳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而不应该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从税务处理来看,“诚意金”5000万元仅仅是暂收应付款项,根本不是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
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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