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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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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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指导一、复习依据"国际商法"是国际商务等专业所开设的一门必修的法律课程,它是属于商事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

随着我国参加WTO 后经济的开展,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学习"国际商法"的重要性也不断加强。

本次考试我们所依据的主教材是"国际商法"〔邹建华等主编,中国金融出版〕,以及本复习指导和综合练习等。

本次考试的题型有:填空、选择、判断、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等题型。

二.复习容第一章绪论〔一〕名词概念:国际商法国际条约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国际商事惯例〔二〕根本知识:1 、了解国际商法的产生2 、了解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3 、掌握国际商法的渊源第二章合同法〔一〕名词概念:合同要约承诺诈欺胁迫对价约因合同履行违约重大违约轻微违约提前违约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履行迟延根本违约实际履行损害赔偿不可抗力〔二〕根本知识:1 、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分类2 、掌握要约和承诺的必备要件3 、掌握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撤消、撤回和效力4 、掌握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5 、掌握违约的要件和形式6 、掌握违约的救济方法7 、掌握情事变迁或合同落空的条件8 、掌握不可抗力和情事变迁的区别9 、了解合同的让与10 、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方式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名词概念:国际货物买卖法〔二〕根本知识:1 、掌握卖方和买方的根本义务2 、掌握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式3 、掌握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式4 、掌握买卖双方义务的一般规定5 、了解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时间第四章票据法〔一〕名词概念:票据票据法汇票本票支票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的伪造票据的变造票据的抗辩汇票背书提示汇票汇票的承兑参加承兑汇票的保证汇票的付款汇票追索权〔二〕根本知识:1 、了解各国票据立法的概况2 、掌握票据的法律特征3 、掌握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4 、掌握票据的抗辩和限制抗辩的事由5 、了解汇票的种类6 、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追索和付款7 、了解汇票到期日的种类和计算8 、了解汇票和本票、支票的区别第五章代理法〔一〕名词概念:代理意定代理法定代理默示授权追认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保付代理人〔二〕根本知识:1 、了解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2 、掌握代理行为中三方当事人的关系3 、掌握代理关系中三方当事人的义务4 、了解承当特别责任的代理人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一〕名词概念:国际货物运输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提单海运单电子提单国际货物铁路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二〕根本知识:1 、了解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立法情况2 、掌握提单的性质、种类和国际公约3 、掌握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4 、了解国际货物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5 、掌握国际货物航空运输合同的主要容6 、了解国际货物铁路运输的国际公约7 、掌握"国际货物铁路联运协定"的主要容8 、掌握"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容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一〕名词概念: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定值保险单航程保险单流动保险单预约保险单可保利益共同海损仓至仓〔二〕根本知识:1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术语2 、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容3 、掌握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原则4 、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围5 、掌握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6 、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及除外责任7 、了解货物海上运输保险的索赔和诉讼8 、了解其他方式的货物运输保险法第八章产品责任法〔一〕名词概念:产品责任法〔二〕根本知识:1 、掌握产品责任成立的要件2 、掌握产品责任法的性质、特征和作用3 、掌握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的产品责任法4 、掌握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情况第九章工业产权法〔一〕名词概念:工业产权商标〔法〕专利〔法〕专有技术〔二〕根本知识:1 、掌握商标的种类和作用2 、掌握商标权的取得、行使、保护和消灭3 、掌握专利的种类4 、掌握专利权的取得、行使、保护和消灭5 、掌握专有技术的特征和转让第十章公司法〔一〕名词概念:公司〔法〕无限公司**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外国公司〔二〕根本知识:1 、掌握公司的特征和种类2 、了解公司的成立、能力、合并和解散3 、掌握无限公司的特征、成立、运行机制、解散和清算4 、掌握的特征、成立、运行机制、解散和清算5 、掌握两合公司的特征、成立、运行机制、解散和清算6 、掌握股份的特征、成立、运行机制、解散和清算7 、掌握外国公司的特征、法律地位、监视和撤离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名词概念:国际商事和解国际商事调解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国际商事诉讼国际司法协助〔二〕根本知识:1 、了解国际商事和解与国际商事调解制度2 、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特点和机构3 、掌握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点、种类、容和效力4 、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执行5 、了解国际商事诉讼的相关容6 、了解国际司法协助的相关容附:"国际商法"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依照我国"合同法",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的合同是( )。

国际商法教案11(国际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教案11(国际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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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产品责任法主要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 产或销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产品责任法的主旨 是加强生产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产 品责任法是一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 1.各国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甚严,强化了生产者的义 务,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各国的法律包括产品责任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 要法律工具。各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大都采用严格 责任,表明在处理生产者与消费者关系上,已从保护 生产者利益为重转到了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重。 3.各国产品责任法中始终贯穿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原 13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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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1.调整范围限于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 害及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所引 起的赔偿关系; 2.主要调整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与生产 者、销售者因缺陷产品所产生的侵权关 系; 3.产品责任法中基本的责任原则一般为 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以合同或单方声明 等方式予以排除的行为无效; 4.产品责任法具有公法与私法双重性。
3.市场份额原则
严格责任有时也会无法解决受害人的赔偿请 求,因此,美国的“市场份额说”不失为对 严格责任补充的好办法。在美国许多法院基 于公平正义的考虑,允许消费者请求产品对 其有危害的所有制造商按产品出售时占有的 市场份额来分摊责任,即依照市场份额责任 原则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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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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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缺陷
1.美国法院判决认为,具有不合理危险性或过分 不安全的产品,就是缺陷的产品。 2.《产品责任法令》规定,考虑到包括产品的说 明及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时间等因素在内的 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未能给按预期的目 的加以使用该产品的人之身体或其财产提供 他们有权期待的安全,那么该项产品即是缺 陷的产品,因此,产品责任法中所指的产品 缺陷是产品不安全、有危险性。

《新编国际商法》课后练习答案

《新编国际商法》课后练习答案

《新编国际商法》课后练习答案第一章绪论一、判断题1.对2.错3.错4.错5.对6.错二、单项选择题I.D2.A3.B4.A5.A三、多项选择题1.ABD2.ABC3.BC4.ABCD5.ABD四、案例分析题答:(1)法院可以依双方约定选择的第三国法律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

根据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适用的通常规定: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使用的法律。

凡合同中双方已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出特殊合同外,一般应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

(2)法院不可以也适用买卖合同所选择的法律。

理由是:中国消费者向法院提起的产品责任之诉,与中日双方的买卖合同无关,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根据产品责任的有关公约,因产品缺陷产生的纠纷一般适用损害发生地国的法律,或直接适用受害人惯常居住地法律。

本案损害发生在中国境内,受害人也为中国消费者,因此应适用中国的产品质量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一、判断题1.对2.错3.对4.错5.错二、单项选择题1.C2.C3.A4.A三、多项选择题1.ABC2.AC3.CD4.BCD四、案例分析题1.答(1)甲的看法正确。

理由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本案中股东乙在未通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转让其股权,显属无效。

(2)丙的观点不正确。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得抽回其出资。

因此本案中的乙无权从公司抽回出资。

该公司章程的规定有违法之嫌。

(3)甲迅速修改章程的行为不合适。

根据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本案甲独自决定修改公司章程显属不合适。

2.答:(1)公司分立时,应自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IO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上作出公告。

(2)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分立应通知债权人,接到通知的债券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

国际商法PPT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PPT 产品责任法
2011-4-11 2
但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买卖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是买 方与卖方之间给予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其规定大多数是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或更改; 产品责任法属于“公法”的范畴,它主要调整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 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其 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
2011-4-11 17
1、合同关系责任理论 、
生产者与销售商只有在与顾客之间有合同关系 才承担责任。 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一直奉行英国法的“没 有合同,即没有责任”原则。
201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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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
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其在产品的生产或销售 中的疏忽行为,对于和他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 人,一律不承担责任。 在这种合同关系责任下,消费者的利益得 不到保护,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缺陷产 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201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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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使用者或第 三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 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2、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 、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 失); 3、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的人身 、产品的消费者、 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 关系。
违反担保应负责任的人有哪些?
在美国大多数地区已经取消了关于合同关系 的要求,从而担保的范围可以扩大到所有合理 地参与使用或维护该产品的人。默示担保在多 数地区扩大到有利于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而 被缺陷产品伤害的旁观者。 一方面产品使用人或消费者可以直接控告零 售商,制造者也要对零售商或中间商因其受追 偿而受的损失负责。实际上制造者通常是受到 控告的当事人。

国际商法教案6(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教案6(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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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 DEQ DDU DDP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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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越国界的货物 买卖合同。 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的规定,凡营业地处于不同国 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皆 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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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1)发价的撤回 公约15条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 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发价到达受发价 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受发价人。 (2)发价的撤销 公约第16条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发价得予撤销。 但撤销通知须于受发价人作出接受之前送达受发价人, 一旦受发价人已对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发价人的撤 销发价的权利即告终止。这一点与英美法系相同。 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一旦生 效即不得撤销: A、在发价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 表示他是不可撤销的。如“不可撤销”、“实盘” B、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已 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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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
D组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船上交货 Delivered Ex Quay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码头交货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未完税交货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已完税交货

国际商法教案3(跨国公司法)

国际商法教案3(跨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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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1. 跨国公司的产生:殖民侵略性 跨国公司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资本主义
发展的初期,其诞生地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欧 地中海沿岸。
如1600年英国成立的东印度公司、英国皇 家非洲公司,英国的哈德逊湾公司、英资汇 丰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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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跨国公司的发展:迅猛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猛发展的对外直接投 资促进了跨国公司的飞速发展,其发展可以 分为二十世纪70年代前后两个阶段,具体表 现为:
产,以获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被收购公司
仍然存在(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可
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在收购股权 的情况下,收购方成为被收购方的股东。
跨国兼并是指外国投资者为了生产经营的需 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吸收合并东道
国某一公司,东道国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法 律行为。
形式上,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
国际商法教案
绪论
第八章 票据法
第一章 合伙法
第九章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第二章 公司法
第十章 反倾销法
第三章 跨国公司法
第十一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四章 合同法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五章 代理法
第十三章 国际商事诉讼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十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十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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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风险的多元性 跨国公司除面临一般国内企业所面临的经
营风险外,还面临政治风险、财务风险、法 律风险、证券风险等国际风险。 4.法律责任的冲突性
跨国公司组织形式的复杂性、投资主体的 多元性以及经营活动的跨国性,使得跨国公 司在经营活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加大。

产品责任法概论

产品责任法概论

“缺陷”的含义:
1.产品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商业销售标 准
2.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3.产品具有潜在的缺陷 4.不真实的广告或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
缺陷的种类: 设计缺陷 生产缺陷 警示缺陷
二、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
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 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个概念,产品责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缺陷”的定义——存 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的不合理危险。(劣质奶粉、灯泡爆炸、 高跟鞋半路上断裂) 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tort)责任 (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3.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分析
1.原告顺达公司,被告大新百货公司 2.损害包括张三重伤,张三所在办公室起火。他们
引起的损害责任不同,一种是人身损害赔偿,一种 是财产损害赔偿。
3.不成立。不可抗力是不能避免、不能预见的客观 原因。而本案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
六、英国的产品责任法 疏忽责任原则——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制定若干法律来补充保护消费者利益
《关于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产品责任欧洲公约》(简称《斯 特拉斯堡公约》)、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一、《斯特拉斯堡公约》——欧洲 《关于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产品责任欧洲公约》,是由欧洲
理事会花了3年时间拟订出来的。1977年1月27日,该公约 缔结于法国的斯特拉斯堡,并供开放签字参加。奥地利、比 利时、法国和卢森堡等国家签署了该公约。
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今,世界绝 大多数国家采取的规则原则,我国也采取此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的含义:
是指只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 财产损害,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应向受害人 赔偿。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国际商法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课程学分:_____学分课程总学时:_____学时授课对象:_____专业学生二、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体系,掌握国际商事交易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培养学生运用国际商法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今后从事国际商务活动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具体目标如下:1、知识目标(1)了解国际商法的渊源、发展历程和主要法律体系。

(2)掌握国际商事主体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核心内容。

2、能力目标(1)能够运用国际商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分析国际商事交易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2)具备起草和审查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防范法律风险。

(3)能够参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素质目标(1)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遵守国际商法的自觉性。

(2)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和国际视野,适应全球化背景下的商务环境。

三、课程内容(一)国际商法概述1、国际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范围2、国际商法的渊源3、国际商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4、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二)国际商事主体法1、商事组织的基本形式(1)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公司2、各国商事组织法的比较3、国际商事代理(三)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合同的成立(1)要约与承诺(2)对价与约因3、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有效要件(2)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4、合同的履行(1)履行的原则和规则(2)违约及其救济方法5、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四)国际货物买卖法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范围(2)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3)违约及救济措施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五)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1、国际货物运输法(1)海上货物运输法(2)铁路货物运输法(3)航空货物运输法(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1)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2)保险险别(3)保险责任的起讫(六)国际产品责任法1、产品责任的概念和特征2、各国产品责任法的比较3、产品责任的国际统一立法(七)国际知识产权法1、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1)专利法(2)商标法(3)著作权法2、国际技术转让法(八)国际商事仲裁法1、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2、国际商事仲裁机构3、国际商事仲裁协议4、国际商事仲裁程序5、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四、教学方法1、课堂讲授通过系统讲解,使学生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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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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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
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 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者/销售 •赔偿 •消费者/使用者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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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示再详尽都不为过:婴儿车:“在折叠婴 儿车之前,请将婴儿抱出”
• 电熨斗:“请不要将衣服穿在身上熨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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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原告如果要以疏忽说提起诉讼,需要证 明:
1)被告存在疏忽 2)由于被告的疏忽导致产品存在缺陷 3)由于产品的缺陷导致原告的损失。
但是原告不限于买方,即原告与被 告之间不一定有合同关系。
• 疏忽责任原则首创于1916 年麦克弗森诉布 伊克汽车制造公司案。该案原告从零售商 处购买了一台被告生产的汽车,因轮胎的 缺陷在行车途中爆裂,汽车倾覆,将原告 抛出车外受伤。法院判决被告因疏忽而对 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原被告间并无合 同关系,轮胎也非被告制造而是外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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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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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诉讼依据 ➢疏忽说(theory of negligence) ➢违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 ➢误示说(doctrine of misrepresentation) ➢严格责任说(strict liability)
《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二、产品责任构成
• (一)产品存在缺陷
• 【思考】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
产品?危险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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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案例】
• 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 司出口塑料弹弓。出口后不久,就反映质量 有问题.称美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 并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眼睛致残。经 法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明表示,我方出口的 弹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 柄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承受60磅拉 力。问: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还是缺陷产品? 我国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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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二)违反担保
•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明示或默示的担保。 • 根据美国的判例,广告也有可能构成卖方
的明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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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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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分析
• 如果我国出口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弓柄承 受拉力应超过9磅,属产品质量不合格,但 同时构成缺陷产品。如果该缺陷产品给消费 者造成了损害,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承担产品 责任,对受损害的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如 果涉及产品质量不合格,应由出口商对美国 的进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 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 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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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四、 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
无契约无责任原则

“固有的危险性”责任原则

合理的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义务原则

严格产品责任制(无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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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 (一)疏忽说(theory of negligence)
• 受害人必须证明以下事实: • a.被告没有做到“合理注意”的义务; • b.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
损失
• 疏忽说是对契约原则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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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疏忽:行为人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包 括设计上的疏忽、生产过程中的疏忽 以及警示上的疏忽。
缺陷:产品的“缺陷”就是对消费者或 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具备 消费者有权期待的产品合理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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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设计上的缺陷案例
• 1956年,Mattew V.Lawnlite Company一案中,原告马修在看铝制椅 子,在试坐旋转时,椅子回旋部分将 原告手指切断。法官认为,切断原告 手指的机构装置部分是椅子构造的必 要部分,被告应在其危险部分装上保 护装置,否则应负设计缺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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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 (二)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 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 1、有损害的事实 • 2、损害的范围 • 3、损害的承担者范围广
• (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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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三、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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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制造上的缺陷案例
• 在1973年,布兰登伯格诉丰田汽车销 售美国分公司及丰田总公司案中,美 国法官对于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 丰田汽车因翻车而车顶破裂,乘客被 抛出车外造成死亡的事件,认为汽车 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判决制造商和销 售商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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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警示上的缺陷案例
• 美国的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诉BDH化学制 品有限公司案是警示缺陷的经典案例。案情
经过是:被告向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了一种装在玻璃安瓶里的瓶上标有“有害蒸
气”的化学药剂。供应商并不知道该化学药
剂遇水后会产生强烈反应。一位科学家在做
试验时意外地将安瓶掉在水池里引起爆炸,
导致了该科学家死亡,并给原告的工厂造成
了巨大损失。法院裁决制造商负有过失责任,
因为他未能提供该化学药剂的危险性的充分
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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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案例:原告的儿子是四个月的婴儿,误吃了 有毒的家具清洁液而死亡。法院认为,生产 者应预见家具清洁液有被未成年人误用的可 能性,因此制造者应该在商品上适当警告。 如果没有这样的警告,就使该商品存在不合 理的危险性,对所产生的损害,制造者应该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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