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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30•【字号】南府发[2001]147号•【施行日期】200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30日南府发[2001]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从源头上预防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宏观调控,坚持对土地利用集中统一管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全市土地利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坚持盘活存量、控制增量、集约利用的土地利用原则,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坚决执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突破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3、按照《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我市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因破产、撤销、解散、企业整体搬迁等原因停止使用的企业原划拨土地、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被依法没收的土地、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政府统一征用后未使用的土地以及各类需盘活的国有土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代政府行使收购权纳入土地储备库实施储备。

被纳入土地储备库的企业原划拨用地,其出让后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安置、增资减债,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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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土地交易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依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促进交易市场规范化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6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活动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进行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权委托、申请土地交易的权利人及其相关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与土地交易的受让人、承租方、抵押权人、竞买意向人、竞得人。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单位,是指为土地交易市场提供专业服务的有关个人、机构或组织,包括房地产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咨询机构及相关行业组织等。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为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转让、出租、抵押交易活动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土地交易活动实施监管。

第五条【监管对象】本办法监管对象为土地交易活动中的委托人、竞买人、承办人及中介服务单位等。

第六条【监管主体】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土地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土地交易活动的投诉、争议等进行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作。

第七条【承办人职责】承办人具体承办南宁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相关工作,建立土地二级市场网上交易平台,作为土地交易、管理的平台和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实现对土地二级市场的动态监控。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3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3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国有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8日南宁市国有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我区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桂发〔2014〕1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好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非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关闭破产、产权整体转让、职工分流安置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移交目的妥善解决改制企业生活区遗留问题,彻底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

进一步盘活改制企业生活区存量土地资产,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改善国有企业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建设品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移交范围所有市属国有改制企业生活区均纳入移交范围。

具体移交范围为:(一)移交属地管理的社会职能:1.企业的党团等组织关系;2.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档案;3.改制企业原承担的生活区计划生育、治安管理、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落实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19〕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落实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19〕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落实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落实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1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贯彻落实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3日南宁市贯彻落实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重大项目建设“五个优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的精神,为贯彻落实优化土地要素的具体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二条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的方式,增加服务型制造业设施和经营场所。

增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但不得分割。

第三条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在取得合法产权后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以能独立使用的不动产为基本单元分割出售,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2月15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陈向群2008年3月31日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管理,促进土地资产的合理流动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四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依法出租、承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国有划拨土地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材料。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最长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其使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出租。

第八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出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土地位置、面积、四至界线;(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编号;(四)出租用途;(五)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六)出租期限;(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录的通知-南府办〔2018〕2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录的通知-南府办〔2018〕2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录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录的通知南府办〔2018〕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5日2018年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录项目类别项目内容备注A、工程建设类A01房屋建筑工程工业建筑(构筑物)工程、民用建筑(构筑物)工程、公共建筑(构筑物)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城市照明工程、园林古建筑(含古建筑修缮)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构筑物工程、电子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

A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共广场工程、给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泵站工程、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燃气工程、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工程、城市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A03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工程、绿化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A04交通运输工程各等级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运输防护工程、公路沿线设施及其他工程、公路站场建设工程、港口工程、航道疏浚工程、航道整治工程、通航设施建筑与安装工程、工区装卸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其他交通运输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A05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工程、水闸工程、水电站工程、灌区工程、治涝工程、供水工程、发电工程、调水工程、水源工程、引水枢纽工程、提水枢纽工程、堤防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农村人饮集中供水工程、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其他水利水电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B、政府采购类项目B01货物类市、城区(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2018—2019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南财采〔2017〕116号)执行。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8.06.08
•【字号】南国土资规〔2018〕8号
•【施行日期】2018.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加强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土地交易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依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促进交易市场规范化运行,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已经2018年5月24日局业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8日。

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正文:---------------------------------------------------------------------------------------------------------------------------------------------------- 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1985年5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五章奖罚办法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城市建设管理,把南宁市建设成为环境优美和富于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批准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是南宁市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和城市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修改时,必须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条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在市区内不得再进行大的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原有污染和公害的企业,须采取措施,限期治理或搬迁。

旧城区应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逐步实行改建。

第四条城市建设规划和施工,均须保护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

施工中发现地下历史文物,要严加保护并报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条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和建设,由南宁市城建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凡驻市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七条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买卖、转让、调换、出租和改变使用性质。

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郊区集体土地,须服从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因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征用土地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国家和集体的土地(包括空地、鱼塘、绿化用地和山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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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土地交易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依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促进交易市场规范化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6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活动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进行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权委托、申请土地交易的权利人及其相关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与土地交易的受让人、承租方、抵押权人、竞买意向人、竞得人。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单位,是指为土地交易市场提供专
业服务的有关个人、机构或组织,包括房地产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咨询机构及相关行业组织等。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为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转让、出租、抵押交易活动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土地交易活动实施监管。

第五条【监管对象】本办法监管对象为土地交易活动中的委托人、竞买人、承办人及中介服务单位等。

第六条【监管主体】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土地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土地交易活动的投诉、争议等进行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作。

第七条【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具体承办南宁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相关工作,建立土地二级市场网上交易平台,作为土地交易、管理的平台和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实现对土地二级市场的动态监控。

第八条【监管方式】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以定期抽查、接受群众投诉、建立诚信红黑名单的方式对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第九条【禁止入场的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得进场交易:
(一)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违约金、服务费的;
(二)违背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存在囤地炒地的行为;
(三)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竣工且不执行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的;
(四)存在伪造、欺骗等方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犯罪行为;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扰乱交易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第十条【委托人不当行为】委托人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将其相关行为公示,记入信用档案,视情节轻重限制其继续入市交易:
(一)交易前对宗地存在的瑕疵未如实告知承办人的,造成竞得人、竞买人损失的;
(二)向承办人提交虚假、伪造资料,隐瞒事实的;
(三)擅自对已发布的土地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等内容进行不当解释的;
(四)无故终止、中止土地交易活动,造成竞买人、竞买意向人损失的;
(五)公开转让中,采取指使、暗示或强迫等手段要求
竞得人、竞买人放弃竞得、竞买地块的;
(六)从业务受理到土地移交受让方前,标的物发生实质性改变,造成竞得人、竞买人损失的;
(七)无正当理由逾期签订土地交易合同,或擅自修改合同内容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土地交易合同、土地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竞买人禁止行为】竞买人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将其相关行为上网公示,记入信用档案,视情节轻重限制其继续入市交易:
(一)参与土地入市交易活动时,存在操纵、排挤、串通、利益输送等不正当交易行为的;
(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向土地交易承办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者未履行其他交易承诺的;
(三)参与土地交易活动时,违反交易文件的相关规定,或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四)阻挠主持人主持、妨碍其他竞买人竞价,影响现场交易秩序,经主持人劝阻无效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土地交易合同、土地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承办人禁止行为】承办人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影响土地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各监管主体应依据交易文件的规定,责令其中止或终止土地交易活动:
(一)违反本市土地入市交易规程、土地交易文件等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土地交易活动的;
(二)擅自对已发布的土地交易公告、土地交易文件等内容进行撤换、篡改、变更、调整的;
(三)组织实施土地交易活动中隐瞒事实,或对危害正常交易秩序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疏于防范,未按规定采取防控措施,影响国家或公共利益的;
(四)违反相关规定,提供竞买人名称、保证金到帐情况、标底等保密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中介禁止行为】对中介服务单位的监管内容,中介服务单位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各监管主体应依据相关服务约定,停止其服务工作,并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将相关行为上网公示:
(一)违反相关规定,向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保密信息的;
(二)参与组织或协助土地交易不正当交易行为,或者获悉相关情况,未向各监管主体或承办人报告的;
(三)执行工作过程中,违反相关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保密协议等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数据检测监管】承办人负责统计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全面准确掌握转让、出租、抵押各类交易数据交易信息,按月、季、年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在交易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对低价交易的监督】土地转让价格低于网格点基准地价20%的;不在网格点基准地价覆盖范围,低于最低级别基准地价20%的,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网格点基准地价以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南宁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为准。

第十六条【对高价交易的监督】溢价率(<报价-底价>/底价)大于等于100%或者报价高于区域历史最高(楼面地价或者地面单价)价的,承办人在交易中提出地价异常提示。

交易完成后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异常情况,必要时上报国土资源厅。

第十七条【合同履约监督】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建立、更新供后监管系统资料,
并会同有关部门,以供地合同或补充协议书、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通过项目跟踪、现场信息公示、价款缴纳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及时促进已转让土地依法依规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投诉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土地交易投诉机制,设立土地市场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并对外公示投诉途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内容,为土地交易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提供规范途径。

第十九条【诚信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实施和强化土地交易市场诚信监管。

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危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市场主体实行禁止、限制入市管控制度,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对存在本办法第八、第九条情形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参照《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信用“黑名单”管理。

中介服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行为的,承办人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15〕104号)的规定,将违规行为及相关材料报送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土地交易活动中的个人、机构、
组织违反土地交易管理规定、交易文件、土地交易合同等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依规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涉及个人违纪的,应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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