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传播主要责任在于监督者
民法典网络造谣需负哪些责任

民法典⽹络造谣需负哪些责任在现实⽣活中谣⾔是⾮常多的,⽽⽹络是谣⾔制造和传播的主要场所,在⽹络制造和传播谣⾔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络造谣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法典⽹络造谣需负哪些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络制造和传播谣⾔的,依据情节承担法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进⾏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千⼀百九⼗四条【⽹络侵权责任】⽹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实施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或者其他⽅法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络实施第⼀款规定的⾏为,被害⼈向⼈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百九⼗⼀条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舆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舆论对社会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然而,网络舆论的迅速传播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网络暴力、虚假信息传播等。
本文将以一起知名企业家被网络暴力事件为例,分析舆论法律问题。
二、事件经过某知名企业家A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部分网民在网络上对A进行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甚至威胁其家人。
这些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大量网友关注和转发。
随后,A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其事业和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三、舆论法律问题分析1. 网络言论自由与言论限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绝对,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行使。
在此事件中,网民对A的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等言论,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侵犯了A的名誉权。
2. 网络诽谤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6条,利用网络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事件中,恶意攻击A的网民,其言论已经构成诽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恶意攻击、侮辱、诽谤他人,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事件中,部分网民的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等言论,已经构成网络暴力,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4. 网络平台的责任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47条,网络运营者发现网络空间传播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在本事件中,网络平台在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等言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例表明,在网络时代,舆论的力量不容忽视。
然而,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网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打击,维护网络空间的和谐稳定。
五、启示1. 提高网民法律意识,倡导文明上网。
网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上网,不传播虚假信息,不参与网络暴力。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沈阳师范大学 姜璎桓一、我国法律对网络谣言的法律现状及困境(一)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现状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言论可以跨区域甚至跨国性的广泛传播,网络谣言的危害正逐步扩大。
同时随着网络的便捷化,网络谣言的违法行为更是与日俱增。
据统计的网络谣言典型的数据中,治安案例占 22%,刑事案例占17%,民事案例占 46%,其余占15%(最终调解或未进入司法程序)。
不难看出,在网 络上肆意传播虚假信息这类案件基本都是民事范畴。
传播或编造网络谣言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
其一,民事责任。
因为网络谣言产生和传播都会侵犯到公民名誉权,以及商品信誉,因此对于恢复信誉消除影响、赔偿承担相应责任;其二,行政责任。
通过互联网恶意传播谣言致使社会秩序紊乱,或侵犯他人名誉、虚构事实诋毁他人并且没有触犯刑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应执行相应惩罚;其三,刑事责任。
在网络散布谣言并触犯刑法的,应依据刑法追责。
在如今,网络谣言散布的范围及危害程度日益上升,因而当今法律规制对网络谣言的责任规定更应该全面化、有针对性,对于一般的网络谣言,在保障公民能够言论自由前提下,根据谣言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应的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法规规加以约束。
而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网络谣言,是刑法所要监管的对象。
(二)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困境在针对网络谣言的治理上,必须运营法律武器严厉打击。
我国近几年已经意识到了网络谣言的严重危害性,逐渐制定了详细的法律规范与条文。
然而,我国对于网络谣言的规制并没有系统、专门的法规,大多散落在各种条文、解释、方法中。
而且缺乏统一、详细、易于执行的标准规范,再加上侦察部门网络技术的不够完善以及资源缺乏,很容易产生案件取证的困难。
同时,除在现行法律已经具有的相关网络谣言的罪名外,对于具体的罪名还有很多。
缺乏针对网络谣言专门的法律从我国现行网络谣言的惩处来看,除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专门针对网络的法律法规作出一些指导性的规定外,还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以及两高出台的新《解释》等传统法律的保护。
公共事件中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现状研究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公共事件中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现状研究山东师范大学 周瑞华,牛淼,温碧盈,刘青媛摘要:在公共事件中,网络谣言易引发社会恐慌,影响正常社会秩序。
行政规制是治理公共事件网络谣言最常用的手段,只有不断填补行政法律的漏洞,才能更好地规制公共事件网络谣言。
本文首先以我国的立法和执法现状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目前实践中公共事件网络谣言内涵界定不明确、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治理力量单一、处罚标准模糊等问题,再在此基础上初步提出完善公共事件中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的设想。
最终期望能够在保障言论自由与制止网络谣言之间达到平衡,使我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体系更加合法高效。
关键词:公共事件;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1-0066-0002一、问题的引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网络谣言问题日益严重,公共事件中,因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快、成本低、覆盖面广的特征及公共事件的高敏感性,极易加大对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
实践中,行政法规制是治理网络谣言最直接的方式,其能对新情势作出更灵活和针对性的调整,在限制表达自由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发挥重要作用,本部分将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对公共事件中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现状进行归纳分析。
(一)立法现状在法律层面,我国出台《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网络安全法》,确定网络谣言性质及后果;行政法规及规章层面,除《电信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外,我国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重点强调互联网环境的网络谣言治理;同时存在相关规范性文件,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对网络环境的健康运行提供多维引导。
总体而言,我国的行政法制度体系呈现多层次、分散型的特点,存在大量立法层级较低的规范,但多为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低。
内容上,我国立法对网络谣言的界定采取较宽松的界定标准,着重对网民进行规制,且对造谣传谣者的惩罚力度较大;技术上,我国积极提升行政管控技术水平,强化网络技术监管;责任承担上,对网民、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均予以明确。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1. 引言1.1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网络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障了公民的言论权利,促进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
在传统社会中,人们通过文字、言辞等形式进行言论,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成为了一个更加开放、广泛的舆论平台。
网络言论自由使得人们可以更便捷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促进了公共讨论和民主决策的形成。
网络言论自由是知识传播的重要途径。
通过网络言论自由,人们可以分享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从而促进了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领域的发展。
网络言论自由能够帮助人们更快地获取信息,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网络言论自由是个人权利的保障。
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网络言论自由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平等、开放的表达空间。
在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下,人们可以更自由地发表意见,倡导自己的理念,维护自己的权益。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自由意志和尊严的体现。
我们有必要加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的言论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2 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法律规制在网络言论自由中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秩序:网络言论自由虽然重要,但过度的网络言论可以引发社会不稳定甚至动荡。
法律规制能够有效限制网络言论的过度,维护社会秩序。
2. 保护个人权益: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攻击他人或传播谣言。
法律规制在此起到了保护个人权益的作用,确保每个人都能在网络空间中受到尊重和保护。
3. 规范网络管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管理之间需要平衡,法律规制可以帮助规范网络管理,确保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不影响社会稳定和秩序。
4. 防止网络暴力: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往往会导致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而法律规制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网络暴力行为,保护公众安全和社会和谐。
可以看出,法律规制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和促进是至关重要的。
网络谣言司法解释(1)

网络谣言司法解释引言在信息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和传播观点的主要平台之一。
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使用的日益频繁,媒体和社交网络上充斥着大量的虚假、不准确的信息,即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司法部门对于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至关重要。
网络谣言的定义网络谣言指的是在网络平台上迅速传播的、经过加工、虚构或者失实的信息,其目的在于欺骗大众或影响舆论。
网络谣言具有以下特征:1.虚假性:网络谣言的核心是信息的虚假或失实,以便误导人们的思维和判断。
2.迅速传播:网络谣言利用互联网的特性,通过社交媒体和其他网络平台迅速扩散。
3.难以辨别:网络谣言通常伪装成真实的信息,并且常常使用伪造的证据和利用人们的心理弱点以增加其可信度。
网络谣言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因此司法部门需要进行相应的司法解释,以便防范和打击网络谣言的传播。
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法律对网络谣言的传播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网络谣言的相关法律责任:1.诽谤罪:如果网络谣言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可以定罪并处以刑事处罚。
2.造谣惑众罪:如果网络谣言的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恶意制造恐慌或导致社会不稳定,涉嫌犯罪的,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侵权行为:如果网络谣言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等,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除了刑事和民事责任之外,网络谣言的传播还可能涉及到行政处罚。
相关部门可以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传播网络谣言的网站和个人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司法解释的意义司法解释在网络谣言的法律处理中起到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通过司法解释,可以明确网络谣言的界定标准和法律责任,并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依据和可操作的指导。
司法解释的意义包括:1.锁定违法行为:司法解释能够帮助执法机关准确判断并锁定网络谣言的违法行为,便于进行相关行政执法和刑事追究。
自媒体传播如何应对网络谣言和恶意造谣

自媒体传播如何应对网络谣言和恶意造谣自媒体传播在当前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信息的快速传播和传递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媒体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谣言和恶意造谣的传播也随之增多。
面对这种情况,自媒体传播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对网络谣言和恶意造谣,从而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
首先,自媒体传播应当加强自身的道德约束和职业操守。
自媒体从业人员有责任为公众提供真实、客观和可信的信息,不得制作和传播虚假信息。
他们应该严守新闻行业的道德准则,秉持事实真相的原则,坚决抵制和拒绝散布网络谣言和恶意造谣行为。
只有加强自身的道德约束,才能更好地保障信息传播的质量和可靠性。
其次,自媒体传播需要建立起有效的真相甄别和辟谣机制。
在网络上,谣言和造谣往往是迅速传播的,一旦被不明真相的公众接受,就很难扭转舆论的影响。
因此,自媒体传播应当积极参与到真相甄别和辟谣的工作中来。
他们可以通过调查采访真相,澄清事实,给出准确的信息,向公众提供不同于谣言的声音。
同时,还可以与其他媒体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形成综合力量,加强真相的宣传力度,消除谣言的影响。
第三,自媒体传播应当主动与社交平台合作,共同打击网络谣言和恶意造谣。
社交平台是网络传播的主要渠道,他们有责任监测和管理网络信息,遏制网络谣言和恶意造谣的扩散。
自媒体传播作为内容的提供方,应当与社交平台建立合作机制,相互协调,共同制定和执行相应的防控措施。
例如,可以共同制定真相标识机制,对真实性和可信度较高的信息进行标注和推广,提高信息的可靠度,同时通过合作打击网络谣言和恶意造谣的传播。
最后,自媒体传播需要加强公众的媒体素养教育,提高公众的辨别和甄别能力。
公众是信息的接收与传播者,他们应当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避免被谣言和造谣者所蒙骗。
自媒体传播应当通过举办相关的培训和讲座,向公众普及媒体的基本知识和辨别网络信息的技巧,引导公众正确获取信息,自觉远离网络谣言和恶意造谣。
关于加强网络舆情监控的暂行规定[1]
![关于加强网络舆情监控的暂行规定[1]](https://img.taocdn.com/s3/m/3d9efe2f08a1284ac9504334.png)
关于加强网络舆情监控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网络舆情监控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网络舆情监控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特别是加强对校园网络舆情的引导与监控,防止不良信息对校园的侵害,促进和保障校园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网络舆情引导与监控管理由宣传部和教育技术中心共同负责,设专职网络舆情监督员,各分院、部门应成立网络舆情监控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并配备网络舆情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网络舆情监控工作。
第二条网络舆情监督员及管理员职责(一)网络舆情监督员工作职责:负责监测校园网及各二级单位网站的舆情情况,了解各网站当前的舆情,及时将舆情通报相关单位网络舆情员,督促及时控制和引导,并作好日志记录和备案工作;负责跟踪各单位的舆情控制及引导情况,及时上报学校。
(二)网络舆情管理员工作职责:负责监测本单位网站的舆情,及时向网络舆情监督员通报备案;发现舆情或接到宣传部网络舆情监督员的舆情通报后,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网站管理员报告,对舆情进行控制和引导;负责向网络舆情监督员及时反馈舆情的控制和引导情况。
(三)学生工作部的网络舆情管理员除负责对本单位网站进行监测外,还应监测校内、外有关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的大学生BBS舆情,加强与BBS负责人的沟通和交流,及时通报舆情并会同相关单位引导控制。
加快网络监督机制创新,完善网络监督制度,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要建立一种网络舆情收集、分析、判断及应急机制和信息共享、共同应对的合作机制,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开辟一个新的空间,例如现在已经有一些很优秀的舆情信息搜集的软件了,比方说乐思舆情监测系统。
还要制定并不断完善一套实用的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分析网络举报的特点,探索网络反腐的规律,逐步向网络反腐的法制化、规范化迈进。
要深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让公众通过网络更多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将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起政治与公众有效沟通的桥梁,防止权力滥用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媒体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传播形式,已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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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观点是;网络谣言的传播责任主要在监督者。
网络谣言是指没有事实存在而捏造的话或没有公认的传说,无法确定真假,是网民在议论过程中产生的即兴新闻。
所谓监督者,不仅是大家所认为的政府、国家,还包括所有有监督能力和义务的公民。
下面,我方将从以下四点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和我们现在用微博加关注的道理一样,网民往往只会针对自己感兴趣的消息进行评论转发,仅仅是因为自己的好奇而做了信息的传递者,而其本身往往是不明真相的无辜者。
然而,正是因为监督者未及时对已产生的谣言采取干预措施,辟谣不及时才使得这些无辜人群有机会传播此消息,使谣言的影响面扩大。
2010年网传的山西地震事件,因为没有官方监督者的回应和澄清,引起百万人避难街头的“壮举”。
显而易见,这样的结果正是因监督者的不查和失职而引起!
第二;网络发展日新月异,网民数量也与日俱增。
网络作为一个民主平台存在必然充满了不权威性网络谣言的产生与传播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监督者却可以通过调查公布真相,制定相关法规,有能力将网络谣言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监督者的能力和影响力注定了他们比传播者肩负着更大的责任。
如果说网络谣言的传播责任在于传播者,那无疑是在为监督者推卸责任。
谣言背后,是公众对于真相的渴求,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确有扩大谣言散播面的嫌疑,但如果不是监督者的渎职和监督不力,有怎会有谣言掀起巨浪事情的发生?
第三,,所有有监督能力和义务,传播信息的公民本身也是自我的监督者,而已散发谣言的公民正式由于自我监督不够,对身边恶意散发谣言之人不知举报。
所以公民作为大众监督者应提高对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以及自身媒介素养,要共同为打造和谐网络环境做努力。
另外政府应加大对微博、博客的专项审查力度,通过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热线等形式,鼓励媒体、网民参与监督。
还有互联网监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和引导网民和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表达者。
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完善不正是是政府的监管职能未做好吗?
第四;正是由于当前我国已网络管理中所存在的漏洞也给一些网络谣言的炮制者制造了可乘之机,经成为世界上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通过网络来获取信息,当今美国,日本,英国,法国,俄罗斯等政府规定,各网站负有清理各类违法信息的责任。
如果网站拒绝配合监管部门清理非法信息,监管部门将发出警告。
两次警告无效,监管部门将提请法院关闭明晰政府部门职责,不断适应网络监管面临的新形势,也是其他国家的谣言情况减轻很多,如果我国政府做到以上的严加监督与惩治,有怎会让不明真相的传播者传播不明真假的消息与一些恶性的消息呢?
综上所述,抑制谣言的发生最好的办法应当未雨绸缪,在谣言出现之初,监督者未能及时提供有效的可靠信息,将谣言扼杀在摇篮中。
因此我方坚定的认为,网络谣言的传播责任在于监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