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
金融消费者八大权利题库

金融消费者八大权利题库一、单选题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到()前,老年人享受智能化服务水平显著提升、便捷性不断提高,线上线下服务更加高效协同,解决老年人面临“数字鸿沟”问题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单选题] *A、2021年底B、2022年底(正确答案)C、2023年底D、2024年底2.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罚款。
[单选题] *A、五万元以上B、五十万元以下C、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正确答案)D、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3.投诉人、被投诉机构对投诉处理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投诉处理决定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一级机构()。
[单选题] *A、申请复议(正确答案)B、申请再投诉C、申请裁决D、申请上报4.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聚焦老年人日常生活涉及的高频事项,做实做细为老年人服务的各项工作,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方面遇到的困难。
[单选题] *A、二维码B、银行卡C、智能技术(正确答案)D、手机银行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根据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在不影响本机构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机构工作人员调取信息的,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
[单选题] *A、必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范围、权限B、重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范围、程序C、重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范围、权限(正确答案)D、必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范围、程序6.下列哪一项不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在当今数字化飞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金融已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监管和规范这一领域的发展,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显得尤为关键。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兴起,给银行业带来了诸多机遇。
它打破了传统金融业务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使得金融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客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各种金融操作,如转账、理财、贷款申请等。
然而,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和创新性使得数据的收集和统计变得更加困难。
不同的业务模式、产品类型和交易方式,都需要有针对性的统计方法和指标。
其次,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面临更高的要求。
在互联网环境中,数据容易受到网络攻击和篡改,如何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再者,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监管的难度也不断加大。
监管部门需要及时准确地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运行情况,以便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措施。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建立完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势在必行。
这一统计制度应当涵盖全面的业务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对于每一项业务,都要明确其统计口径和方法。
在数据收集方面,应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平台,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相关数据。
同时,要加强对数据的审核和校验,确保数据的质量。
统计指标的设定应当科学合理。
既要能够反映业务的规模和发展速度,如交易金额、用户数量、业务增长率等,又要能够体现业务的风险状况,如不良贷款率、逾期率等。
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对于未按照要求报送数据或者报送数据不准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此外,还应当建立数据分析和应用机制。
通过对统计数据的深入分析,为监管部门提供决策支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的业务发展提供指导。
例如,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数据分析发现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风险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化解。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保险业金融机构资金核算项目统计制度

保险业金融机构资金核算项目统计制度保险业金融机构资金核算项目统计制度,这个听起来好像很严肃的话题,其实我们可以用轻松幽默的方式来聊聊。
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就是保险公司和银行一样,都是金融机构,他们的工作就是把大家的钱聚在一起,然后再分给大家。
这样一来,大家都可以从中受益,但是也要注意风险哦!
那么,保险公司是怎么做到这一点的呢?这就要靠他们的资金核算项目统计制度了。
这个制度就像一本大账本,记录着保险公司的所有资金流动情况。
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就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有多少钱,花了多少钱,还剩下多少钱。
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掌握了自己的财务状况,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嘛!
这个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自己的资金核算项目统计制度。
比如说,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在推行数字化转型,他们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手段,来提高自己的资金核算效率和准确性。
这样一来,客户就可以更加方便地查询自己的保单信息了。
除了数字化转型之外,保险公司还会根据不同的业务需求,来调整自己的资金核算项目统计制度。
比如说,有些保险公司可能会针对特定的投资项目制定专门的资金核算方案。
这样一来,他们就可以更好地控制风险,确保自己的投资收益最大化。
总之呢,保险公司的资金核算项目统计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它不仅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财务状况,还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和专业的服务。
所以呢,大家在选择保险公司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他们的资金核算项目统计制度是否完善和可靠哦!。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一、背景中国的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接受存款、发放贷款、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
统计工作是商业银行运营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市场趋势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商业银行需要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统计工作制度。
二、部门设置商业银行的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
统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报表制作以及数据的分析解读等。
三、数据收集1. 定期统计数据:商业银行需要定期(如每季度、每年)报送各类统计数据给金融监管部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统计部门要负责收集各个分支机构的数据,并进行核对和整理。
2. 实时数据采集:除了定期统计数据外,商业银行还需要实时收集一些重要数据,如每日各类交易的金额、量、笔数等。
统计部门要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四、报表制作1. 报表的精确性:统计部门要确保制作的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各项数据的计算和核对。
2. 报表的标准化:商业银行统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报表格式,确保不同时间段、不同机构的报表数据可比性。
3. 报表的时效性:统计部门应确保报表的及时性,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并及时反馈给各个分支机构。
五、数据分析1. 分析方法:统计部门应采用适当的统计方法和工具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如比较分析、趋势分析、比率分析等。
2. 分析结果的汇报:统计部门要将分析结果整理成报告或简报,向相关部门如高层领导提供,以便于决策和管理。
3. 数据的利用:统计部门还要将分析结果与其他部门的需求相结合,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建议。
六、保密措施商业银行的统计工作涉及大量的敏感信息,统计部门应严格遵守银行机密制度,确保数据的保密性。
七、培训与研究统计部门应加强人员培训和学习,提高数据分析和统计方法的专业水平。
同时,还要关注行业发展动态,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07•【文号】银监发[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6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八月七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的处理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系统。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测试题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测试题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单选题] *自然人(正确答案)法人自然人及法人居民2.银行调整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品种、比例,或调整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时,如消费者不接受,应允许其提前赎回该产品。
这是维护消费者的()[单选题] *选择权(正确答案)知情权收益权公平交易权3.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
[单选题] *理财(正确答案)公司贷款个人贷款风险管理4.银行发放的理财产品的宣传品上应有明确的风险提示,例如在醒目位置提示消费者()[单选题] *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产品解除合同时,仅退还相应现金价值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正确答案)提高风险意识,谨防上当受骗5.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践行向银行业消费者公开信息的义务,履行公正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责任。
[单选题] *营利经营者利益银行利益和客户利益人(正确答案)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倍。
[单选题] *一倍二倍三倍(正确答案)四倍7.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
[单选题] *行长负责制首问负责制(正确答案)谁的客户谁负责机构负责制8.“双录”中的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
[单选题] *1年6个月(正确答案)1个月3个月9.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网点和门户网站醒目位置公布投诉方式和()。
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加强统计监测,提高金融监管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互联网金融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支付、互联网贷款、互联网理财等。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章统计范围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统一的统计范围,并在内部统计系统中开设相应的业务代码。
第六条统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互联网金融业务:(一)互联网支付业务: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的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等服务。
(二)互联网贷款业务: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向客户提供的个人贷款、企业贷款等服务。
(三)互联网理财业务: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各类理财产品。
(四)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如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等。
第三章统计要求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统计互联网金融业务:(一)开设相应的统计指标: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开设相应的统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笔数、交易金额、用户数量等。
(二)记录交易明细:记录每笔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明细,包括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对象等信息。
(三)保障数据的准确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四)及时上报统计数据:按照规定的统计周期,及时上报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及时性。
第四章统计报告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报送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报告:(一)报送频率:按月报送统计报告。
(二)报送内容:统计报告应当包括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笔数、交易金额、用户数量等统计指标。
(三)报送渠道:统计报告应当通过统一的报送渠道进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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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的要求,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统计监测,及时、全面、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情况以及互联网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存放情况,人民银行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
一、主要内容重点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统计。
同时统计单家互联网企业(本制度指传统金融机构以外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下同)存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情况。
二、统计指标(一)月报二批增设“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状况统计表”及指标。
(二)季报一批增设“互联网金融业务异常情况统计表”及指标。
(三)定期采集“企业资金存放情况表(逐户)”,格式如下:三、校验关系(34S03)校验关系A:“1.网上支付客户数”(34S02)=“个人”+“单位”(34S04)校验关系B:“2.当期互联网支付交易笔数”(34S05)=“银行支付”(34S06)+“第三方支付”(34S07)校验关系C:“3.当期互联网支付交易金额”(34S08)=“银行支付”(34S09)+“第三方支付”(34S0A)校验关系D:“1.参与客户数”(34S0C)=“个人”(34S0D)+“单位”(34S0E)校验关系E:“2.当期销售基金数量”(34S0F)=“股票基金”(34S0G)+“债券基金”(34S0H)+“货币市场基金”(34S0I)+“混合基金”(34S0J)+“其他类型基金”(34S0K)校验关系F:“3.当期购买金额”(34S0M)=“股票基金”(34S0N)+“债券基金”(34S0P)+“货币市场基金”(34S0Q)+“混合基金”(34S0R)+“其他类型基金”(34S0S)校验关系G:“4.当期赎回金额”(34S0T)=“股票基金”(34S0U)+“债券基金”(34S0V)+“货币市场基金”(34S0W)+“混合基金”(34S0X)+“其他类型基金”(34S0Y)校验关系H:“1.参与客户数”(34S11)=“个人”(34S12)+“单位”(34S13)校验关系I:“1.参与客户数”(34S18)=“个人”(34S19)+“单位”(34S1A)校验关系J:“2.当期发放贷款笔数”(34S1G)=“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4S1H)+“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4S1I)校验关系K:“3.当年累计发放贷款笔数”(34S1J)=“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4S1K)+“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4S1M)校验关系L:“4.当期发放贷款金额”(34S1N)=“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4S1Q)+“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4S1R)校验关系M:“5.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34S1S)=“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4S1T)+“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4S1U)校验关系N:“3.当年累计发放贷款笔数”(34S1J)≥“2.当期发放贷款笔数”(34S1G)校验关系O:“5.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34S1S)≥“4.当期发放贷款金额”(34S1N)校验关系P:“6.期末贷款余额”(34S1V)=“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4S1W)+“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4S1X)校验关系Q:“个人网上支付账户数”(33972)≥“其中:个人网上支付账户冻结数量”(33973)+“个人网上支付账户睡眠户数量”(33974)校验关系R:“单位网上支付账户数”(33975)≥“其中:单位网上支付账户冻结数量”(33976)+“久悬单位网上支付账户数量”(33977)校验关系S:“个人网上支付账户数”(33972,季)≥“个人”(34S03,月)校验关系T:“单位网上支付账户数”(33975,季)≥“单位”(34S04,月)校验关系U:“1.期末不良贷款笔数”(33987)=“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3988)+“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3989)校验关系V:“2.期末不良贷款余额”(33990)=“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3991)+“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3992)校验关系W:“2.期末不良贷款余额”(33990,季)≤“6.期末贷款余额”(34S1V,月)校验关系是X:“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3991,季)≤“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4S1W,月)校验关系是Y:“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3992,季)≤“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4S1X,月)四、主要指标解释本制度“当期”指报告期期间,“当年”指年初至报告期期末的期间。
互联网支付: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
互联网基金销售:指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基金和基金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站上的基金直销部分。
此处的基金指证券投资基金。
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本行或他行受托的理财产品(不含表内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指金融机构为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实现资产增值保值目的而发起设立的特定目的载体(SPV),该SPV按照同客户事先约定的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与客户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投资收益与风险。
互联网信托:指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信托业务或者进行信托产品的销售。
信托指受托人(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为目标,实现对受托人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而设立的特定目的载体(SPV)。
互联网消费金融: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
网上支付客户数:指签约或注册网上银行并且开通支付结算功能的存量客户数。
互联网支付交易笔数:指通过互联网支付发起的账务变动业务笔数。
该指标单边统计资金转出的交易笔数,不统计资金转入的交易笔数。
本指标包含非网银用户依托互联网发起的第三方快捷支付。
互联网支付交易金额:指通过互联网支付发起的账务变动金额。
该指标单边统计资金转出金额,不统计资金转入金额。
本指标包含非网银用户依托互联网发起的第三方快捷支付。
银行支付:指从银行端发起的互联网支付业务。
第三方支付:指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从非银行支付机构端发起,向银行提交支付指令转移银行账户(包括信用卡账户)货币资金的支付方式。
参与客户数:指开通相应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权限,可以参与相应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的存量客户数。
当期销售基金数量:指报告期期间内在互联网上销售的基金产品数量。
含报告期期间内新增的和往期新增但在报告期期间内销售的产品数量。
股票基金:指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基金。
债券基金:指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
混合基金:指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八十的基金。
其他类型基金:指除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外的其他类型基金。
当期销售理财产品数量:指报告期期间内在互联网上销售的理财产品数量。
含报告期期间内新增的和往期新增但在报告期期间内销售的产品数量。
当期销售信托产品数量:指报告期期间内在互联网上销售的信托产品数量。
含报告期期间内新增的和往期新增但在报告期期间内销售的产品数量。
当期购买金额:指报告期期间内产品购买的资金总额,包括申购和认购的金额。
当期兑付/赎回金额:指报告期期间内产品兑付、赎回的金额。
贷款:指机构或个人在保留资金或货币所有权的条件下,以不可流通的借款凭证或类似凭证为依据,暂时让渡资金使用权所形成的债权。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
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网上支付账户数:指签约或注册网上银行并且开通支付结算功能的存量账户数。
个人网上支付账户冻结数量:指统计期期间内,冻结的个人网上支付账户数量。
该指标所称“冻结”是指对网上支付账户登陆、账户充值、账户资金运用、账户查询等整体或部分业务权限的禁止。
个人网上支付账户睡眠户数量:指统计期期末,连续12个月(含)以上未发生网上支付账户登录、查询以及收付活动等的个人网上支付账户数量。
单位网上支付账户冻结数量:指统计期期间内,冻结的单位网上支付账户数量。
该指标所称“冻结”是指网上支付账户登陆、账户充值、账户资金运用、账户查询等整体或部分业务权限的禁止。
久悬单位网上支付账户数量:指统计期期末,被设为久悬的单位网上支付账户数量。
该指标所称“久悬”是指12个月(含)以上未发生网上支付账户登录、查询以及收付活动。
实际收益率低于预期收益率产品:指产品兑付时,产品购买者得到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低于预期收益率的产品。
没有预期收益率的产品无需填报。
不良贷款:指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印发)要求进行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
社会信用代码:指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员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编制的18位社会信用代码。
尚没有编制社会信用代码的机构编码规则另行发文通知。
基本存款账户:指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指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指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风险准备金:指按相关风险准备金计提与管理办法计提的用于弥补客户资金特定损失以及规定的其他用途的资金存款。
客户备付金:指为办理客户委托的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临时存款账户资金:指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
五、报送要求(一)报送频度。
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状况统计表报送频度为月度,批次为二批次;互联网金融业务异常情况统计表报送频度为季度,批次为一批次。
无需报送结转数。
(二)报送机构和范围。
报送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