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施工安全和工人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安全管理,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加强对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同时,对于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也应进行强化培训。
建立健全的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起重机械的操作技能,并能够在工作中切实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2.完善起重机械的检修和维护制度。
起重机械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的工作状态。
建立健全的维护记录和备案制度,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保养和维修,及时排除隐患。
同时,加强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管理,鼓励建立机械设备管理和维护制度,增加设备使用寿命,提高维修保养的质量和效果。
3.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和操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经常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和操作过程进行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对于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4.完善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设施。
在起重机械使用的场所,应建立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对于起重机械的技术参数、安全使用事项、操作规程等应进行清晰明确的标识,确保人员操作起重机械符合规定,并具备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5.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科学研究和创新。
建筑起重机械作为重要的施工机械设备,可以通过技术研发和创新来提高其使用安全性能。
推动高科技信息技术与建筑起重机械的结合,可以实现对起重机械的全过程精准监控,并通过监控数据分析和预测技术,进行故障预警和隐患排查,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6.加强对事故案例的分析和研究。
对于发生的起重机械安全事故,要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加强对起重机械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推动相关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建质安[2007]1502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7]1502号)各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11月21日,我市河东区第一香料厂还迁房工程8号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较大安全事故。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天津市东美安居公司、监理单位为天津市成套设备工程监理公司、总承包单位为天津市宁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现场在使用一台高架龙门架时,三名作业人员在未使用停靠装置的情况下就进入吊篮,当龙门吊篮运行高度到17层与18层之间时,钢丝绳突然卡在龙门架地轮轴端支架缝隙处并被卷扬机拉断,同时坠落安全器失效,导致3名作业人员随吊篮坠落。
事故发生后,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市建委立即组成8个专项检查组,开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隐患排查。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针对起重机械带病作业的严重现象,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排除隐患。
决定对6家未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的施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1、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华侨公寓工地;2、河南省林州四建公司施工的世纪向阳居工地;3、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施工的海泰创新基地工地;4、天津住宅集团施工的南头窑工地;5、江苏金坛建筑安装公司施工的慧谷大厦工地;6、中铁建工集团施工的津滨水厂工地。
为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严格规范起重机械使用备案、登记、设备管理IC卡和租赁行业确认书制度。
严禁出租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明令淘汰、超过使用年限及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起重机械,要求如下:1、起重机械备案范围。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电动吊篮;物料提升机(龙门架)。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使用、监理、装拆等单位的安全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市区建筑起重机械信息资源共享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分别负责市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监督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各方要利用市建设局现有OA办公系统,及时地传递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在备案登记、安装(或拆卸)告知、检测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各单位、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按规定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办理产权登记证。
市区建筑工程用的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装、拆前,产权单位应携产权登记证原件到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办理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盖章、确认。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未经确认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审核批准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不得受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不得受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委托。
市建设局将对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产权登记证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物料提升机产权登记名称,登记实物与名称不符的,产权单位应于8月底前携带证明材料到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更正。
三、实行装拆、特种作业人员告知备案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企业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安排专人负责起重设备装拆管理工作,安装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装质量检验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装拆管理人员应配备齐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08]4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各方主体行为,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建筑起重机械自行安装、拆卸的,应组建专业安装、拆卸队伍。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实施分包的,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承担,各方应明确义务和责任,不得另行转包。
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
三、严禁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采取挂靠、借用、套用安装单位的资质从事安装、拆卸业务。
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安装资质,严禁出具已盖章的各种空白表格。
四、从事安装、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每台塔机安装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每台塔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1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3名司机,实行定机、定岗、定责(机长责任制); 4台以上(含4台)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设置2名以上维修工组成维修班,指定负责人。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
建筑起重机械1~3台,应有1名设备专管人员;4~5台,应配备1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6台以上,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六、施工现场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管理。
日常检查应包括巡检、月检、季检;维护保养应包括日保、一保、二保、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由设备管理员组织维修工、机长、司机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并做好记录存档。
七、强化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验收管理。
应由使用单位组织租赁、安装、监理四方共同验收,验收结论由四方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各方对所签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杭建工发〔2021〕357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7号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区、县(市)监督站,市质安监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安办〔202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11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一、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1.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等(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外),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满足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基本条件的单位承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下同)、拆卸、维修、保养。
2.2022年3月1日起,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未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部配备相应的维修保养人员,按照“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对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建立日常检查维保记录台账。
2022年3月1日前,已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原安拆、维保单位可以继续提供后期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和安拆(含升降、附着)服务,鼓励推行“一体化”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措施: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并确保其得到有效的执行。
制度应包括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检修、操作、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2. 加强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培训:通过培训,提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培训内容应包括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方法等。
3. 定期进行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和维护:要求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特别要关注起重机械的电气系统、制动系统、防爆系统等关键部位。
4. 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建立现场安全监管制度,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监管人员应定期巡视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
5. 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通过警示教育、实际案例分析等方式,让人员充分认识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6. 强化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同时,要建立事故预防机制,总结以往事故案例,寻找事故的共性和规律,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7.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交流:与相关执法、检测机构建立紧密联系,加强合作与交流。
借助外部力量,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监管和检测,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总之,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需要从制度建设、人员培训、设备维护、现场监管等多个方面入手,形成一个科学、高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及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严格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检测、验收和使用行为,减少安全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对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1、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合法的“四证”,即: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
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出租、使用单位应规范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出租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出租单位与产权备案登记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1、安装前应核查建筑起重机械“四证”,“四证”必须齐全、有效。
施工现场不得安装“建设部第659号公告”所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属限制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起重机械,必须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
2、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具备安装资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拆卸的,在装拆前必须签订专业施工合同。
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应约定安装、使用等相关方安全生产责任。
3、承担起重机械装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建造师注册证、项目经理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4、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制定并落实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在起重机械可能产生干涉的施工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防止起重机械碰撞的安全措施。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以下提出若干意见:1.强化起重机械的检查和维护:建筑起重机械每年至少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维护,包括各部件的润滑、紧固和安全性能的检测等。
同时,必须确保起重机械的装载限制在额定范围内,并进行相关记录。
2.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操作起重机械的人员必须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参加定期的培训课程,了解最新的操作规范和安全要求。
只有熟练掌握机械的操作技巧,才能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制定明确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流程:针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建立完善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流程,包括事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操作中的安全措施和紧急情况的应对等。
同时,制定相应的标识和警示标识,以提醒工人注意安全事项。
4.加强现场监测和管理:在建筑工地设置专职的安全监测人员,确保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中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要求。
监测人员需要随时检查机械的稳定性、维护情况和实际操作是否符合规范,并将问题及时上报。
5.建立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机制:针对起重机械操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处置流程、救援措施和相关责任人的安排。
同时,建立安全保障机制,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备和紧急救援设施的完备。
6.加强协作与沟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方与使用方之间需要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和协作,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应共同制定施工计划和安全管理措施,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交流。
7.完善安全培训和教育机制:建筑行业应加强对工人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相关单位可以组织安全知识竞赛、演练和经验交流活动,提高工人对安全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综上所述,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工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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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闽建建[2010]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同一工程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需要多次检测的,原则上应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
检测所需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并列入安全施工措施费。
二、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再次进行检测:
1、上次检测后使用期满一年的;
2、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的;
3、经改造或大修的;
4、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5、高度每增加60米的;
6、安装到最终使用高度的。
三、使用单位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应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技术资料(详见附件),租赁单位和安装单位应配合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提供的证件和技术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并确认其齐全有效后,方可到现场进行检测。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13-67-2005)进行检测,不得减少检测项目。
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不得进行检测。
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规定采用仪器测量的项目必须采用仪器测量,检测数据应在现场如实填写。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时,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安装单位应派有关人员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必须派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员应对检测原始记录进行跟踪核查。
六、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
七、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检测关键项全部合格、且一般项不合格的数量在检测规程判定条件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向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
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检验检测机构。
经检测人员现场确认整改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方可出具“复检合格”的《检测报告》。
八、对于检测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应督促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按照《整改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规定认真进行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自行改换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获取检测合格报告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单机档案,保证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以便核查。
单机档案内容包括:委托检测协议、使用单位提供的证件和技术资料、检测原始记录、整改通知单、检测报告和整改反馈单等。
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检测行业的动态监管,
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采取不定期和随机抽查的形式,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情况、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附件:委托检测应提供的资料和具体要求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