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十二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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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十二章: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对单一制国家结构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一、“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1)“一个国家”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核心。

(2)“两种制度”与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原则的基本特色。

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署等机构,组成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组织体系。

(1)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权、主要行政官员的任免权、非常状态宣布权、外交权和防务权;
(2)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立法会
(一)立法会成员的任职资格(二)立法会的职权
香港澳门。

简述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简述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简述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设立特殊政治地位和高度自治的行政区域。

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享有较高的自治权,包括在经济、政治、法律等领域内自主决策权,具备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能力。

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机构由本地区选举产生,并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事务。

2. 特殊政治地位:特别行政区与其他地区在政治地位上存在差别。

通常情况下,特别行政区根据历史、文化、地理等因素的特殊性,享有一定程度的政治特权和权力,以便维护本地区利益和发展。

3. 部分独立性:特别行政区在某些事务上拥有相对独立的权力。

例如,在经济和贸易、教育和文化、司法和执法等方面,特别行政区享有自主性,实行与中央政府不同的政策和制度。

4. 高度稳定:特别行政区通常具有一定的法律与政治制度稳定性。

为了维护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特殊地位,中央政府通常会在相关法律框架中确定一定的保护措施和机制,确保特别行政区的稳定运行。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略有差异,但总体上都以高度自治和特殊地位为核心,旨在实现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介绍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特别行政区是由中央政府根据宪法和基本法设立的,享有高度自治权和独立行政、立法、司法权。

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财政等方面的权力。

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政府和行政机关,独立负责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中央政府的管辖: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部分,依法在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下行使自治权。

中央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的国防、外交和其他涉及中央权力的事务。

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是根据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来行使的。

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权力范围、基本权利和自由等。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法规,以及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中国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主要由特别行政区的
法律和基本法构成。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独立于中央政府的司法体系,在法律适用上享有高度自治权。

总之,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种在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下享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制度。

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政府和行政机关,并依法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是其根本法律,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权力范围、基本权利和自由等。

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其制度

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其制度

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其制度
特别行政区(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AR)是中国大陆的一种行政区划。

目前中国设立了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背景是为了落实“一国两制”的方针,使这些地区在保持高度自治的同时纳入中国的统一管辖。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是依据中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进行的。

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法律地位、行政权限等重要内容。

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在经济、财政、司法、外交等领域拥有高度自治权,享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

中央政府支持:特别行政区设立后,中央政府会给予特别行政区各种支持和帮助,同时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和法律地位。

行政首长:特别行政区设有行政首长,负责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和施政。

立法机构: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机构,负责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工作。

司法体系:特别行政区设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包括独立的法院和法律体系。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持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发展独特文化和社会制度,同时保障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合作与关系。

以上是关于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其制度的一般概况。

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

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

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一、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行政地位(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

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2020年08月《当代中国政治制度(2019版)》真题及答案

2020年08月《当代中国政治制度(2019版)》真题及答案

全国2020年8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试题课程代码:00315选择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A.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B.民族区域自治制度C.基层群众自治制度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答案:D解析:当代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也是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下列属于单一制国家的是()A.英国B.美国C.德国D.俄罗斯答案:A解析:单一制是由中央政府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制度。

在当代,中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朝鲜等都实行单一制。

故本题符合题意的只有A选项。

3.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关是()A.中央委员会B.中央政治局C.中央政治局常委会D.中央书记处答案:A解析:党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它执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4.中共七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的条件是需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达到()A.2人以上B.3人以上C.4人以上D.5人以上答案:B解析:1945年,党的七大第一次在党章中对党组作出规定,即“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凡有担任负责工作的的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组。

”5.乡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命权属于()A.县级人民代表大会B.县级人大常委会C.县级人民政府D.乡级人大主席团答案:B解析: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故本题选B。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A.5天B.4天C.3天D.2天答案:D解析: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一、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1、“一国两制”的构想及其法制化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一国两制”归纳起来有以下方面:⑴坚持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⑵国家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⑶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⑷在特别行政区,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

这是“两制”的最主要内容;⑸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宪法对“一国两制”思想和内容的法律化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1990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1993年3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一国两制方针具体化、规范化、法制化。

2、“一国两制”与宪法的关系“一国两制”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宪法的内容,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结构的新模式,即特殊单一制,这是对宪法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具体体现在:⑴全国仍然只有一个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立法会,它享有完整的立法权。

⑵就整个中国而言,全国所有的地方都要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

香港、澳门虽然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但除了外交、国防以及其他属于国家主权和国家整体权益范围的事务外,其他的地方性行政事务均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己管理,实行高度自治,中央人民政府概不干预。

⑶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虽然我国宪法作为一个整体对其有效,但宪法的大部分条文,亦即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条文,不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⑷全国仍然只有一个国籍,但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史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史


4.解放战争时期——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五章 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二)形成和发展时期
1.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确立了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 2.1954年9月,在各地普选的基础上,第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这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 中央到地方正式建立起来。
• • • •
一、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建立 (一)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建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1949年9月) 《共同纲领》(临时宪法)——确立了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国体 和政体 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确立了国家最高 • (二)向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转变 • 1、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1954年)(第一部宪法颁布) • 2、中共八大(1956年)
第二章 当代中国国家制度 第一节 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 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发展 • (一)1956-1966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 主要特点: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同时,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其他方面(如人大制度、政协制度、司 法与监察制度)则被削弱。
• 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的全面加强 • (1)反右运动 • (2)法律虚无主义
第二章 当代中国国家制度 第一节 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 • • • • • • • • • • • •
(二)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 1、党的领导陷入瘫痪。 2、地方各级行政机关陷入瘫痪,权力落入“革命委员会”手中 3、人大制度全面瘫痪 4、“公检法”系统瘫痪 (三)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历史时期 1、1978年到1991年 2、从1992年至今 3、发展成果 (1)党的领导制度得到完善和加强 (2)人大制度得到全面恢复和加强 (3)政协制度得到巩固和加强 (4)法制建设得到明显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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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三、行政长官的职权
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保证 《 基本法 》 在特别行政区的贯彻实施; 行使部分立法权;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支的动议;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免行政机关 重要官员或依程序任免各级公职人员;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在经协商不能与立法会取得 一致意见时解散立法会(一个任期内只能解散一次)等。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机构设置与职权
一、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机构设置
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三司”(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2.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并设立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贵的廉政公署和审计署。
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3.办理 《 基本法 》 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 务;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5.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 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机构设置与职权
三、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划分
1.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框架内的授权; 2.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创制权、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权、主要行政官员的任免权,非 常状态宣布权、外交权和防务权。 3.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无外国籍及国外居留权的限制。 但立法会主席、副主席必须是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立法会的职权。
(1)制定法律的职权;(2)财税职权;(3)监督职权;(4)弹劾行政长官的职权;(5)同意 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6)接受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在地位上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政府。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一、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
1.国籍:必须是中国公民。 2.年龄:必须年满40周岁。 3.居住年限条件:在香港、澳门居住连续满20年的永 久性居民。 4.有无外国居留权:香港规定行政长官只能由无外国 居留权的人担任;澳门行政长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具有 外国居留权。
四、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沟通与联络
1.设立港澳事务办公室;外交部内设港澳台司;驻港澳特派员公署;国防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向特 别行政区派驻军队;新华社驻香港分社和澳门分社等。 2.中央政府各部门于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和业务指导关系,完全相互独 立。
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
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
二、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1.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
香港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地方法院,4所)、裁判署法庭(初级刑事法院,9 所)和其他专门法庭。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先经裁判署法庭受理。
澳门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2.法官制度
香港法官由独立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任命。 澳门可以聘用外籍法官。 香港、澳门终审法院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并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二、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
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第一届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按全国人大关于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规定进行, 由全国人大组织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从第二届开 始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规定的具 体办法产生。具体步骤:(1)组成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2)选举委员会委员提名行政长官候 选人;(3)选举委员会从提名名单中选出行政长官候选人;(4)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候选人。 3.行政长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一次。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 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行政长官缺位时,6个月内需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补选的行政长官 只能完成前任余下的任期。
案。
3.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
3.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 (2)遵循先例原则 (3)陪审制度原则 (4)其他原则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建立与法律地位 1.识记: ( 1 ) “一国两制” ; ( 2 )特别行政试。 2.领会:特别行政试制度的建立过程。 3.应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二)特别行政区行政 1.识记: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2.领会:(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2)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3)特别行政 区行政长官的职权。 3.应用: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与其后各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区别 (三)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机构设置与职权 1.领会: ( l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机构设置 ; ( 2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 2.应用 :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划分。 (四)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1.领会 :( 1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2)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2.应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的关系。
(一)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1.立法会成员的任职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香港。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 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所占比例不 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以体现“港人治港”的精神。
2019版
课程代码:00315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主讲:陈老师
第十二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及其法律地位
一、“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1.“一国两制”是我国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的战略方针,是设立特别行政区、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 关系的理论依据与指导思想。 2. “一国两制”最早为解决台湾问题,由邓小平提出。1979年,邓小平访美,初步提出“一国两制”的 构想;1982年,邓小平访英进一步阐明“一国两制” 。 3.“一国两制”原则的主要内容:(1)一个国家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核心;(2)两种制度与高度自 治权是一国两制原则的基本特色。 大陆地区的社会主义制度与港澳台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共存,和平共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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