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些最新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常务会部署扎实稳住经济的有关金融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常务会部署扎实稳住经济的有关金融政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0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人民银行外汇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常务会部署扎实稳住经济的有关金融政策2022年6月2日,人民银行、外汇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有关扎实稳住经济的金融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等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以下为文字实录:罗延枫: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实现平稳开局,但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
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面临新的挑战。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这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
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并印发通知,决定实施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共出台政策措施33项。
人民银行、外汇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正在逐项细化一揽子政策措施中涉及货币金融的具体内容,确保尽快落地见效,切实担负起稳定宏观经济的责任。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人民银行、外汇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工作进展情况,今天我们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先生介绍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女士,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先生,人民银行宏观审慎局局长李斌先生。
首先我们请人民银行副行长、外汇局局长潘功胜先生介绍情况。
潘功胜:各位媒体界的朋友,大家好。
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和人民银行、外汇局几位同事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与各位记者朋友作一个沟通。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但经济发展环境也面临复杂的局面,出现新的挑战和困难。
党中央科学谋划、果断决策,多次就稳增长工作作出部署,并明确提出了“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一、综合(26项)(一)基本法规(8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1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二)账户管理(6项)9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0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2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修改。
3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73号(三)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3项)1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四)其他(9项)18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有关事项2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0项)(一)经常项目综合(3项)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4项)3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4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3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2项)3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53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项)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8项)(一)资本项目综合(7项)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4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修改。
外汇核销最新政策

外汇核销最新政策外汇核销货物贸易外汇制度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送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自2012年8月1日,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送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输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输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类企业霫外汇管理规定将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送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头“出口货物报关单【山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关于公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办法》实施期间,银行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未选择适用《办法》模式的,外汇展业执行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二、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就本行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建设等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后方可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辅导辖内有意愿适用《办法》模式的银行,做好完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附件:《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附件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外汇展业,是指银行为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客户)开展外汇业务时,依法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措施办理外汇业务,及时监测处置外汇合规风险的活动。
前款所称外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账户、外汇资金收付、结售汇等业务。
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3篇)

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是指国家对个人进行外汇管理的一系列新规定,旨在加强对个人外汇交易、汇款和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和管理。
一些常见的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包括:1. 外汇额度限制:国家根据个人身份、目的和金额等因素,设定了不同的外汇额度限制,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只能购汇或汇款到指定额度。
2. 外汇交易资格要求:为了规范外汇交易行为,国家要求个人具备一定的资格要求才能进行外汇交易,包括身份认证、年龄限制、经济实力等条件。
3. 外汇交易监管:国家加强对个人外汇交易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测和风险防控,防止个人进行非法外汇交易。
4. 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为了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国家对个人的跨境资金流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管,要求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和审批程序。
这些新规定的实施旨在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防止个人外汇交易和汇款产生金融风险,并维护国家的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
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二)导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外汇管理也成为国家金融监管的重点之一。
个人外汇管理涉及个人持有和使用外汇资金的规定,是国家对个人外汇行为进行监管的手段之一。
针对当前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制定新的个人外汇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以新规定范本的方式呈现,对一些重要内容进行阐述和解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个人外汇管理的监管,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入和汇出入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是本规定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个人外汇管理工作。
第四条个人外汇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护居民个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个人外汇管理应当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相配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个人外汇收入管理第七条个人外汇收入包括来自境外的工资、奖金、津贴、养老金、退休金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
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
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外汇管理新规定]2022年外汇管理新规定
![[外汇管理新规定]2022年外汇管理新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7bc5da7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06.png)
[外汇管理新规定]2022年外汇管理新规定
2022年外汇管理新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1.加强外汇管理监督:外汇管理部门将加强监督,确保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和外汇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优化外汇管理制度:继续推进外汇管制放开,减少外汇管制措施,例如取消外汇账户实名制等。
3.完善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加强外汇衍生品市场建设,推进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外汇市场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4.支持外汇创新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创新业务,如外汇期权、远期外汇等业务,满足市场需求。
5.规范外汇市场秩序: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管,规范外汇市场秩序,防范外汇市场风险。
6.加强合作与交流: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和国际金融合作,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外汇储备多元化。
以上为外汇管理新规定的相关参考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1.29•【文号】银发〔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三、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一级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采用银行法人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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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些最新政策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解释。
1、《通知》所涉及的范围是什么?
本《通知》要求境外企业及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所得(指《通知》中所涉及的非贸易项目及部分资本项目)汇出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外汇局原规定的其他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凭证;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旅游及因公出国不在此《通知》范围。
2,《通知》对企业有何影响?
《通知》实施后,对守法经营、有实际非贸易背景的境内机构对外支付不会有任何影响,只要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即可顺利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事实上,对外支付人是按国家规定代替境外受益人纳税,而将其余款汇出,对其自身并无经济损失。
而那些试图利用非贸易途径进行逃套汇的不法分子或企业,因无真实的体贸易背景或其价格虚增,通过纳税手段会大大增加其成本,甚至无利可图。
3、《通知》的要求与以前有何不同?
在现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相关法现中,并未明确要求审核税务凭证,《通知》下发后,将对境内机构、银行、外汇局及税务局提出如下与以前不问的要求:
(1)要求境内机构到银行办理购付汇向境外支付《通知》中所列项目之前,须按《通知》规定到当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纳税或替境外受益人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当地闯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征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
(2)要求银行在售付汇审核业务中,除须审核外汇局要求的有关凭证外,还须按《通知》规定审核相应的税务凭证。
银行业务人员应掌握各种凭证的式样及格式,并应明确要求企业提交哪种税务凭证,如:营业税凭证、企业所得税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凭证以及免税及不
征税凭证:
(3)要求外汇局对《通知》中所列部份资本项目(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融资租赁租金、小动产的转让收入、股全转让收益),除按原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外,还须审核相关税务凭证;
(4)要求税务部门按规定及时出示税务凭证并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4、非贸易项目提交税务凭证的金额限制是多少?
凡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劳务活动的收入以及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资产收益汇出超过1000美元,境外个人所得汇出超过500美元,除须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原规定的相关凭证外。
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5、办理哪些作贸易对外支付项目须向银行提交完税凭证及税票?
下列非贸易项下收入、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境内机构应为境外收入方。
申报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为个人所得税)。
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和税票:
(1)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税票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
这里的“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人、直接派人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2)境外企业、个人不是通过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德的租金(不含融资租赁)、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非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不含不动产转让收入)、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和税票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
6.什么情况可免于缴纳营业税并且不需向银行提交营业税完税凭证?
(1)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在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出具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不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
(2)利息项目、担保费项目、税金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的租金、财产转让收入项目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营业税,在办理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交付时,无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及税票。
7、什么精况可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不需向银行提交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1、下列收入,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需提供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证明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证明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
(1)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2)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
(3)外国政府或其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指定
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4)境外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5)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6)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
(7)境外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其中所包含的利息,凡贷款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
(8)境外企业或个人所从事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若按照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可不提供所得税完税凭证。
8、哪些情况依据我国现行的规定,可免于征税或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相关免税证明?
(1)股息。
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股息免于征税。
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完税证明或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减免税文件及董事会分配股息的有关决议等;
(2)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
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交付时,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不予征税的证明;
(3)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不需提供税务机关的税务凭证。
9、哪些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汇出时须向外汇局申报并提交税务凭征?
以下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包括直接债务利息(不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利息)、担保费、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须在前5个工作日向同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提交原规定的凭证及相应的税务凭证,经核准后,外汇指定银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核准件办理售付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