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编制说明
6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编制说明

附件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管理的起点,保障调查质量对于保障人居环境安全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三五”期间,我部修订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以下简称《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等标准规范,就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有关质量控制提出了要求,对保障调查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特别是涉及采样调查的,技术环节多且复杂。
实践表明,为切实保障调查质量,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调查质量控制的要求。
二、编制过程2021年5-7月,编制组梳理了国内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其质量管理相关的技术导则和指南,借鉴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质量控制工作经验,形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初稿。
8-9月,编制组通过视频会议、座谈交流等方式,调研了山东、广东等地经验。
10-11月,组织召开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从业单位、有关专家等3个座谈会,并征求了部内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意见,经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本技术规定包括适用范围、总体要求、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制定、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调查报告编制、社会监督共七部分内容。
四、关键问题说明(一)适用范围《调查技术导则》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为书面调查,第二阶段主要为采样调查,第三阶段主要为补充调查。
《质量控制技术规定》适用于依据《调查技术导则》,开展建设用地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第二阶段调查)的各调查步骤(包括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制定、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调查报告编制)的内部质量控制,以及实验室检测分析的外部质量控制。
编制说明-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土壤质量--田间土壤描述工作组讨论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土壤质量-田间土壤描述》编制组二0一三年九月十五日田间土壤描述编制说明1、任务来源为了更好地监测土壤的质量,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件国标委综合【2011】82号《关于下达2011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负责起草《土壤质量—田间土壤描述》。
该项目由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承担单位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组成标准工作组,小组成员包括多年从事土壤分类研究和熟悉国家标准编制的专家。
项目计划编号201111824-T-326。
2、编制目的和意义土壤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农业发展的物质基础。
土壤是在一定的自然条件和人类耕作活动综合作用下形成的。
土壤剖面的形态特征是土壤内在性质的外在表现,是土壤长期发育过程中现阶段的标志。
土壤及其环境的描述是土壤调查和土壤清查的组成部分,其描述土壤的发生背景,对其剖面环境、表面外观、土壤的一般类型、发生层描述等环境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描述。
通过现场观察土壤的各种形态特征,了解成土因素的影响和土壤特性,是合理用土、改良土壤及创造作物高产稳产的土壤环境提供科学依据,也为农田基本建设、流域规划、合理灌溉等工作提供基本资料。
近年来,土壤分类学的快速发展向人们提出了土壤研究方法的标准化与定量化问题。
在野外进行土壤描述,由于描述项目繁多、指标复杂以及能够借助的仪器设备较少,同时受到野外工作条件与工作经验的限制,要实现土壤描述的标准化和定量化经常有一定的困难。
为了推进我国土壤调查和土壤分类向定量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中国土壤学会曾于1986年召开会议研究制订了《土壤野外描述标准化方案》。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制定了《土壤剖面描述标准》和《中国土壤标准色卡》。
这些标准一旦被描述者掌握,复杂的土壤描述就变得有章可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田间土壤描述(GBxxx-xx)所制订的标准是对给定现场的土壤及其环境条件的描述,是与土壤质量有关的标准化指南。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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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12 月 29 日,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审议了《农用地土 壤环境质量标准(送审稿)》,要求第三次征求意见。2016 年 3 月 10 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 准(三次征求意见稿)》(环办科技函〔2016〕455 号)第三 次征求意见。
2016 年 5 月 28 日,国务院发布《土十条》。环境保护部 土壤环境管理司根据《土十条》的要求,进一步对《农用地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反复 研究讨论,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意见,形成《农用地筛 选值和管制值》。
二是风险管制值。其基本内涵是土壤中污染物高于该值 时,农产品超标风险很高,且难以通过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等措施降低超标风险,该农用地原则上可以划为严格管控 类。介于筛选值和管制值之间的,农产品存在超标风险,具 体需要通过结合农产品质量协同调查确定,一般可通过农艺 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达到安全利用。
四、标准的主要内容 《农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共量已显著降低,基本不会成 为影响稻米和小麦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物。鉴于全国土 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六六六和滴滴涕在部分地区土壤 中仍有一定的检出率,保留上述两种污染物作为选测指标, 根据实际情况监控其含量变化及风险。
HJ833-2017《土壤和沉积物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 方法验证.............................................................................................................................................26 6.1 方法验证方案 .............................................................................................................................. 26 6.2 方法验证过程 .............................................................................................................................. 27 6.3 方法验证数据统计 ...................................................................................................................... 27 6.4 方法验证结论 .............................................................................................................................. 27
编制说明-土壤中铅、铬、铜、镍、锌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docx

《土壤中铅、铬、铜、镍、锌含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标准编制概况1、任务来源本标准由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与资源环境研究所申请立项、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2020年第五批江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赣市监标函〔2020〕11号)列入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DB36-2020-5-59。
2、起草单位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与资源环境研究所、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研究所3、主要起草人4、编写格式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二、编制本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1、必要性和意义土壤是环境的重要要素,是物质迁移和能量转化的复杂场所。
土壤在开发和改造的同时,造成了严重破坏和污染。
而重金属是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铅、铬、铜、镍、锌是土壤中常见的重金属污染元素,不仅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并且能够通过生物链富集,对人、畜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对土壤中铅、铬、铜、镍、锌的快速准确检测和评价极为重要。
由于土壤基体复杂,干扰因子多,因此,需要开发一种受基体干扰小、线性范围广、灵敏度高、谱线简单、且能同时检测多种重金属元素的检测方法。
目前,国内应用于土壤中重金属元素分析的技术主要是化学法、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法、原子荧光法等,这些方法前处理复杂繁琐、花费时间长,而且只能单个元素逐一检测,费时费力,而且检出限低测量误差大。
传统的重金属检验技术不适应当前土壤监管、生产、研究和进出口贸易等领域工作对重金属进行快速准确检验的要求。
江西省是农业大省,发展农业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
传统土壤测定不能快速的得到土壤中有害元素含量的确切信息,无法准确把握土壤质量与环境安全的详细情况。
从土壤的质量安全监管角度出发,需要建立一种有效地、同时的、高效的检测手段。
为了充分了解土壤中各种有害重金属元素的含量,更好的指导农业生产,土壤中铅、铬、铜、镍、锌含量的分析对于了解土壤生态安全及其在环境中迁移转化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编制说明

附件1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和地下水(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〇二〇年九月目录1标准的编制思路 (1)2国内外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技术现状及实践 (1)2.1国外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 (1)2.2我国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 (4)2.3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 (5)3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13)3.1适用范围 (13)3.2术语和定义 (14)3.3工作程序 (19)3.4鉴定评估准备 (19)3.5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调查确定 (20)3.6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因果关系分析 (20)3.7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实物量化 (21)3.8土壤与地下水损害恢复或价值量化 (21)3.9土壤与地下水恢复效果评估 (22)3.10附录 (22)4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22)1标准的编制思路我国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形势较为严峻,近年来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急剧增多,事件类型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历史遗留工业污染、固体废弃物/废水倾倒和长期累积排放、生态破坏事件等,导致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遭受损害。
由于土壤的高度异质性、地下水的流动性、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背景数据缺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影响因素多,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事件往往面临生态环境基线确定难、因果关系判定难、恢复决策难、恢复费用估算和损害价值量化难等现实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环境要素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以下简称《土壤和地下水指南》)针对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的特点,遵循《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纲》的总体规定,详细阐述了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评估特征污染物识别、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实物量化指标选取、基线获取、损害现状调查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的原则,给出了恢复方案制定和恢复费用估算的推荐方法,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在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的具体深化。
《底泥重金属环境质量评价技术指南》编制说明

泥的污染程度,将研究区域底泥环境质量作为一个整体与外区域或历
史资料进行比较。但是没有考虑底泥中各种重金属的毒性差别,只能
反映污染的程度而难于反映污染的质变特征。
(3)污染负荷指数法 该方法的评价模式为:CFi=Ci/C0i;PLI= n CF1 CF2 CFn ; PLIzone= m PLI1 PLI 2 PL Im 。其中,Ci 为元素 i 的实测值(mg/kg); C0i 为元素 i 的评价标准(mg/kg);n 为评价元素的个数;m 为评价
(4)沉积物富集系数法 该方法是通过测定沉积物中重金属的含量来反映污染程度,其表 达式为:KSEF =[(Es/AlS) - (Ea/Ala)]/(Ea/Ala)。式中:KSEF 为沉积物 中重金属的富集系数;Es 为沉积物中重金属的含量;Als 为沉积物中 Al 的含量;Ea 为未受污染沉积物中重金属的含量;Ala 为未受污染 沉积物中 Al 的含量。由于 Al 在迁移过程中具有惰性,故选其作为 参比元素。当 KSEF >0 时,有重金属富集,富集程度可由数值大 小直观地表示出来。重金属富集系数愈大,表示沉积物被重金属污染 程度愈高。该方法考虑到沉积物中重金属的背景值,能反映重金属污 染的来源、化学活性,但只侧重单一金属,不能反映整体污染水平。 (5)次生相与原生相分布比值法 存在于原生矿物晶格中的金属(即残渣态金属)称为原生地球化 学相,由原生矿物经风化破坏,金属核释放后,在地表环境中通过各 种物理化学作用,与土壤、沉积物各相重新结合的金属,即可交换态 —碳酸盐态、水合铁锰氧化物态和有机态金属称为次生地球化学相。 在未受污染的条件下,大部分重金属分布于矿物晶格中和存在于作为
土壤质量土壤气体取样指引-编制说明-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

《土壤质量—取样-第七部分:土壤气体取样指南》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南京师范大学二〇一六年五月目录1.编制目的和意义 (3)2.任务来源 (3)3. 编制过程 (3)3。
1预研阶段 (3)3。
2立项阶段 (3)3。
3 起草阶段 (3)4. 国内外相关分析方法研究 (4)5 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4)5。
1 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 (4)5。
2 标准制订的技术路线 (4)6 标准技术内容说明 (5)6.1标准适用范围 (5)6.2规范性引用文件 (5)6。
3术语和定义 (5)6。
4 需要考虑的初步要点 (6)6。
5 土壤气体采样的调查目的 (6)6.6制定技术方案 (7)6.7 附录 (9)7、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协调性 (9)8、国内外有关标准现状 (9)9、对标准贯彻的建议 (9)1.编制目的和意义涉及人身健康及安全预防的现场土壤及地下土壤气体的分析,是评价土壤或垃圾堆填土质量的重要指标,同时一些高度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无机蒸气(汞),它们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调查的框架中具有特殊意义.取样方法是决定测试数据的先决条件.目前,我国教学、科研机构已经摸索建立了相关测试方法,但与国际通行方法有差别,也未形成与REACH 方法相符的国家标准。
借鉴ISO国际标准,规范我国土壤气体取样方法,确保土壤气体测试结果的相对可比性,可以为土壤气体评估和风险评价提供高质量的试验数据,也为我国应对REACH 法规和测试数据的国际互认提供有利条件。
2.任务来源2011年12月30日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了《关于下达2011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1] 82号),其中《土壤气体取样指南》获得批准成为2011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订计划项目,计划编号20111822-T—326,主管部门为农业部,技术归口单位为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南京师范大学承担起草工作.3。
编制过程3.1预研阶段2011年4月,由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向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的标准建议书和标准草案.同时开始查阅文献,收集国际、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和专著,联络合作单位和具体起草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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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关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思路及有关情况的说明一、工作背景和主要过程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在我国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中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也存在一系列不适应我国现阶段土壤环境保护形势的问题。
环境保护部及原国家环保总局从2006年起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修订工作和新时期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技术支持由原标准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牵头承担,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等单位协助开展。
由于我国土壤环境介质复杂多样,而且土壤污染本身具有类型多、区域差异大、治理修复难度大等特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难度大、挑战性强。
启动修订至今,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底数不清、对土壤环境问题认识不足、土壤环境管理思路不明等制约情况有所改善;但是,国内土壤环境标准和基准研究仍然薄弱,本标准在借鉴国外同类标准方面存在较大难度,尤其是国外相关标准中污染物含量限值难以参考;同时,《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律、法规中关于环保标准的规定比较原则,缺少专门适用土壤环保标准体系建设的法律制度,修订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大。
因此,本标准的修订过程必须融入了解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和土壤污染特征、厘清我国土壤环境管理思路和污染防控对策、完善土壤环境管理政策法规标准体系、明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作用定位的过程,同时也是广泛凝聚共识、集中各方智慧的过程。
2006年启动该工作后,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召开了20多次专题工作会、研讨会,反复研究、梳理土壤环保标准体系结构、作用定位、主要内容,陆续安排了一系列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准编制单位广泛调研了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管理文件、科研报告、调查数据,承担了中荷土壤环境标准国际合作项目、土壤环境标准制定方法学研究等环保公益科研项目,并于2008年编制《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全面支撑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
针对国内急需开展的污染地块(场地)土壤环境管理,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土壤污染风险管理理念和评估技术方法,(HJ 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2月19日发布《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和《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系列标准,部分缓解了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存在的问题,为实施《环境保护法》第32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提供了配套支撑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过程中,环境保护部领导两次专门听取汇报,指导、部署土壤环保标准体系研究工作。
按照会议精神,编制单位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等三项标准草案,于2015年1月和8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三项标准草案于2015年10月23日经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专家审议意见,编制组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并向全国人大环资委相关领导做了专题汇报。
2015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召开部长专题会议,听取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和土壤环保标准体系建设情况汇报,审议并原则通过《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等三项标准。
会议认为,制修订三项标准是当前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对于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具有重要意义;三项标准技术内容所体现的土壤环保标准体系结构、各类标准作用定位,应当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精神和政策原则衔接一致。
会议要求,三项标准提请环境保护部部常务会审议之前,应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包括书面征求全国人大环资委等立法机关和国务院相关部委的意见。
二、现行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及其主要问题我国现行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包括三类48项标准:一是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类标准,包括1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3项特殊用地土壤环境评价标准、4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技术导则;二是土壤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包括1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37项土壤环境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三是土壤环境基础类标准,包括2项相关术语标准。
广义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范围更大,但是从环境介质特点和污染发生过程看,输入土壤环境的污泥、污水等污染控制标准在技术分类上,更适合归入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其中,《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土壤环保标准体系的核心标准,自发布实施以来在土壤环保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土壤环境形势变化,也集中反映了现行标准体系的主要问题:一是适用范围小。
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仅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缺少适用居住、工商等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指标。
二是项目指标少。
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仅规定了8项重金属指标和六六六、滴滴涕2项农药指标,而近年来土壤污染形势日益复杂,尤其是工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需要评价的污染物项目种类繁多。
三是实施效果不理想。
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一级标准依据“七五”土壤环境背景调查数据做了全国“一刀切”规定,不能反映区域差异;二、三级标准规定的指标限值存在偏严(如镉)、偏宽(如铅)的争议,部分地区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农产品质量评价结果差异较大。
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依据是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对土壤环境状况和问题的认识和研究水平,在土壤污染状况和土壤环境问题发生巨大变化情况下,现行标准体系在技术内容上不能有效反映土壤环境问题的复杂多样性、区域差异性,在作用定位上不能充分体现土壤环境保护必须特别注重预防优先、加强风险管控的特点。
针对上述问题,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于2008年编制《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补充了部分项目指标,收严了铅、六六六、滴滴涕等指标限值,该文件已用于汇总、评价“十一五”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2014年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系列技术导则(HJ 25.1~4-2014)则参考了国际常用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方法和模型。
这些技术规定、导则都是对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环保标准体系“打补丁”,有助于缓解上述问题;但是,全面、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国外同类法规标准,梳理形成新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框架,明确各类标准的作用定位与制定方法,并与相应立法工作衔接一致。
三、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壤环境法规标准情况标准编制组广泛调研了美国、欧盟、加拿大、英国、德国、荷兰、日本、台湾、香港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土壤环保法规标准。
针对土壤环境问题的特点,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土壤污染风险管理思路,其土壤环境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有以下共性特点:一是上位法依据充分,标准作用定位明确;二是按照不同土壤用途、不同保护对象分类制定标准,针对保护人体健康、保护陆地生态系统,区分农用地、建设用地等用地类型,分别制定标准、尽量细化分类,形成庞大精细的标准体系;三是污染物项目指标众多,尤其是围绕保护人体健康、针对建设用地规定的有机污染物指标往往多达数十种、上百种;四是土壤环境基准研究支撑较强,从方法到数据、从科研到管理形成丰富的基础支撑工具,为适时修订、完善标准打下扎实基础。
土壤污染风险管理是基于“污染源—暴露途径—危害受体”技术路线,从土壤污染物含量、增量到不同土壤类型中的污染物活性、不同用地方式中的污染暴露途径、不同受体可能面临的实际危害,综合评价特定用地类型的土壤污染风险,提出针对性风险防控措施。
其中,有两类关键限值:一是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这是筛选土壤污染风险的“警示”水平。
对于大多数土地利用类型和一般暴露情景,如果土壤污染物含量低于筛选值,那么源自土壤污染的风险基本可以忽略;如果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筛选值,那么源自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需要关注,进一步开展风险评估。
对于土壤污染“警示”水平,不同国家或地区针对不同用地类型、保护对象制定了标准。
这些标准虽然名称各异,但其筛选土壤污染风险的作用定位是大致相同的,如美国联邦环保局1996年—2007年制定的土壤筛选值(SSLs)和生态土壤筛选值(Eco-SSLs)、加拿大环境部1996年—2006年制修订的土壤质量指导值(SQGs)、英国环境署2000年—2009年制修订的土壤质量指导值(SGVs),以及荷兰的土壤干预值(IVs)、澳大利亚的土壤调研值(SILs)、韩国的土壤污染预警标准、台湾的土壤污染管控标准等。
二是污染土壤修复值。
这是降低土壤污染风险到可接受水平所对应的土壤环境污染物含量水平。
如果对“污染源—暴露途径—危害受体”的全面综合评价表明土壤环境污染带来的风险已经处于不可接受的水平,则必须采取针对性修复措施。
最理想化的修复是,使土壤污染含量恢复到未受污染影响的初始水平。
但是,由于土壤污染修复难度大、成本高,现实的做法是基于风险评估技术路线,甄选合适的风险管控策略,确定合适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目标,选择合适的土壤修复技术和成本。
不同地块在这些方面差异大,难以统一规定标准值,经常是“一事一议”、“一土一标”,基于特定场地的风险评估确定其修复值。
对于不同用地类型、不同受体,同样含量的土壤污染物可能造成的风险不同;反之,对于不同用地类型、不同受体,同样的可接受风险控制水平对应的土壤污染物含量也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土壤环保法规规定的可接受风险控制水平不一,大致为致癌风险在10-4~10-6、非致癌风险危害商小于1,如美国联邦环保局制定单一污染物土壤筛选值时采用的可接受致癌风险为10-6,荷兰的干预值基于单一土壤污染物致癌风险10-4制定。
我国《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采用了单一污染物致癌风险10-6、非致癌风险危害商小于1的风险控制原则。
四、本次修订工作思路和标准体系建设要点对比国内外土壤环保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情况,我国土壤环保标准体系还比较简单,且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科研基础比较薄弱。
为此,本次《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和土壤环保标准体系建设按照以下思路开展:一是立足国情、满足管理。
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充分考虑我国土壤环境的特点和土壤污染的基本特征,围绕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两大问题,从土壤污染“防、控、治”一体化管理角度制修订标准,兼顾基层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及监测条件,注重可操作性。
二是系统设计、科学修订。
借鉴国际通行的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思路,明确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后新标准的功能定位,分类制修订形成系列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形成可扩充、可完善的土壤环保标准体系新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