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构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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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

2016・10(下)◆法学研究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翁国专摘要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从前苏联引进的,由四要件组成,追求主客观统一。

虽然我国目前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一直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但是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因此,我国学者一直都为改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而努力,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借鉴德日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违法和有责相统一的观点,取代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主观与客观相统一观点。

关键词犯罪构成主客观统一违法有责作者简介:翁国专,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296我国的刑法学是从前苏联引进的,所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也是沿袭了前苏联刑法学的观点。

该犯罪构成要件追求的是定罪量刑主客观统一,追求的是形式上的犯罪,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仅要求该行为对社会具有危害性,也要求该行为符合刑法上规定犯罪构成四要件,但正因为如此,所以该理论也存在着一些缺陷,比如,往往没有客观危害性的行为被定义成犯罪等等。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刑法学学者不仅研究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而且也开始逐渐研究西方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并且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对比,从而不断发现我国目前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并进而呼唤不断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关于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方法,目前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是呼吁在坚持我国传统四要件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犯罪构成要件进行顺序的调整,并使其尽量达到定罪量刑的主客观统一;第二种观点是在坚持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适当引进西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念,即所谓的改良;第三种观点是抛弃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要件,而直接引进的德日刑法犯罪构成要件。

但不管这三种观点的哪一种观点,都共同承认我国目前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是存在着缺陷与不足的,所以都呼吁完善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理论。

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一)我国犯罪构成属于平面型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是照搬前苏联四要件构成理论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摘要:本文基于对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旨在探讨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异同,以及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借鉴和启示。

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不同国家在犯罪构成理论的解释、适用范围以及立法方法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通过对这些差异的深入研究,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并为中国国内的法律制定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犯罪构成理论,中外比较研究,法律制定引言:犯罪构成理论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理论,还能为我国法律制定提供借鉴和启示。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外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研究,旨在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考。

一、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概念及框架犯罪构成理论是指对犯罪概念以及构成要件的解释和界定。

不同法域的犯罪构成理论有着不同的基本概念和框架。

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主要基于法典的规定,强调犯罪构成要件的立法确定性和严格适用。

而在某些西方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更加重视法官和学者的解释和创造性适用,注重灵活性和公正性的平衡。

二、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适用范围比较中外犯罪构成理论在适用范围上也存在着差异。

在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主要依赖于法典条文的明确规定,相对比较严格。

而在某些西方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更加注重实证研究和判例法的发展,适用范围更宽泛,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比较和分析,以形成更加完善的犯罪构成理论。

三、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立法方法比较中外犯罪构成理论在立法方法上也有所差异。

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制定和适用主要依赖于立法机关的决策,法典是其基本依据。

而在某些西方国家,立法者更加注重学者和专家的研究和建议,立法过程更加开放和透明。

这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法域对于民主和专业性的不同追求。

四、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互学互鉴通过对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在犯罪构成理论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方法。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近年刑法理论研究非常活跃的一块领地。

针对有关这一理论的批判和争议,本文从犯罪构成概念界定,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特点分析等三方面,在总体上肯定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理论,指出这一理论符合国情。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当代刑法理论中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皇冠上的宝石,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刑法学的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移植于前苏联刑法理论,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构成。

近年来,刑法学界许多学者对这一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了批评,呼吁引进当代西方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

这些批判和争议有可能引起相关理解歧义乃至执法困惑,为此,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正确阐释和分析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对它做出一个合理而公正的评价。

一、犯罪构成及其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研究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首先涉及到对犯罪构成的概念该如何界定的问题。

犯罪构成概念的正确界定,直接关系到如何评价犯罪构成的作用和地位。

构成要件虽源于刑法学,但在今天,已经超出了刑法学领域,成为法学上一般概念,一般法学上,为使一定的法律效果发生而将法律上所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体,称之为“法律上的构成要件”。

大陆法系中的构成要件仅仅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而在我国,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犯罪成立的条件,可以说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体。

我认为可以理解为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它解决的是定性和定量的问题,并侧重定量;而犯罪概念解决的是定性的问题。

犯罪构成说明的是需要确定具备哪些类型化的事实条件才可以将某一特定行为评价为犯罪。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

正如有学者指出,“当人们将犯罪当作规范现象来考察时,即作为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来考虑,就必须分析犯罪的不同侧面,因为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意义。

” 如何理解犯罪构成的属性,理论界有不同的学说,我认为以下三种学说具有代表性,下面作一简要概括:(1)法律说。

刑法解释与犯罪构成关系研究

刑法解释与犯罪构成关系研究
依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案件 裁判 也必然要进 行解释 。法律解释的对象包 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 作 “ 为文本的成文法律 ;男一部 分就是经过解释主体选
规范 的构成要件 要素包括 评价 以及 价值概念 , 这些主观性较强的概念对解释者提 出了考验 。不 同 类型 的构成要件要素 的解释有所不 同,解释者必须 根据各 自的特征进行妥当解释 ,力求 解释 结论合理
法律解释学研究近些年在我国学术界愈发受到 重视 。“ 法律解 释学是研 究法律解释 一般规律 的学 科, 就法律解释方法 的运用而言 , 其跨越 各部门法,
适用于各类性质 的法律规范 。 Ⅲ 律解释 学具有概 ” 法
括性 的特征 ,与 以社会上特 类性质 的法律 关系作 为
调整关系 的部 门法学有着密切关系 。部门法学为法 律解释学 的形成与发展提供 了肥沃 的知识土壤 ,以
构成要件是一种类型而非概念 , 因此对于构成要件的解释是一种归类思维, 解释者 目光往返于案件事 实与构成要 是
件 的过 程 。
【 关键 词】 法 解释 ; 罪构 成 ; 刑 犯 构成要 件 要 素 【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41 3 【 献 标识 码I 文 A 【 章编 号】 63 3 1 0 20 -0 5 -0 文 17 —2 9( 1)5 0 5 3 2


犯 罪构成 : 刑法解释 的根基
法 明确规定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 ,而犯 罪构成正是犯罪成立 的条件 。从形式上看 ,犯罪构 成要件是刑法规定 的因素 ,各 国成文刑法在刑法总 则和分则 以不 同形式把危害社会的种 种表现 规定为 犯罪构成要件 。作为刑法 的规定 ,犯罪构成对于定 罪量刑具有重要 的意义 : ()它为区分罪与非罪提 “1 供 了法律标准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成立犯罪 ,否 则就不成立犯罪 。()它为区分此罪 与彼罪提供 了 2 法律标 准 。不 同的犯罪存在 各 自不 同的犯 罪构成 , 符合不 同的犯罪构成便成立不 同的犯罪 。( )它为 3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路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却各有其特点和优劣。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直接源自前苏联,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人权、法治日益倡导和强调的时代,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因此,在借鉴国外犯罪构成理论优点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既是现理论界正极力探讨的热门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标签: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研究1 简述现存的三种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第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要件是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组成的综合,这三个要件之间的逻辑结构递进式的,因此称其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第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以判例法为基本特征,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但也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英美刑法中是通过实体(本体要件)和程序(合法辩护)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前者由控诉方证明,后者由被告方证明。

这种具有双层次逻辑结构的犯罪成立条件被称为“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第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部分组成,这种犯罪构成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相统一。

我国犯罪构成评价方面的特征是综合性的一次性评价,被称之为耦合式或四边形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2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2.1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共性(1)历史起源的关联性。

几大理论体系都起源于意大利,创立在德国。

在19 世纪下半叶,前苏联受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开始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得到发展。

20 世纪50 年代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同根同源的。

英美法系国家是不成文法、判例法国家没有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影响和逐渐融合,英美法系受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也逐渐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关于犯罪概念的研讨

关于犯罪概念的研讨

关于犯罪概念的研讨一、如何看待刑法第13条1、“社会危害性”其实就是犯罪的实质概念。

不是因为这有什么理论基础,而是我们在讨论“社会危害性”这个词时,就已经把这个词的内涵潜在定位了犯罪的实质概念。

2、设置犯罪的基础:在一般的理论研讨中,“主观标准”往往能对犯罪进行较为准确的描述,但是主观标准往往不易与实际操作。

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往往采用与主观标准最为接近的“客观标准”进行操作。

另外,采用客观标准,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相符,有利于限制公权力。

3、设置犯罪的理念:三阶层的犯罪构成,其实就是以“形式要件”入罪,以“实质要件”出罪。

其背后的理念在于,要在限制公权力的前提下确定犯罪,而不是在确定犯罪后再来考虑公权力,保护人权比打击犯罪,更为重要。

4、社会危害性的作用:在立法阶段,应该把社会危害性当成设立犯罪的主要考虑因素,成为一个标准。

而在司法阶段,可以以社会危害性作为出罪的标准,成为客观的实质违法性判断标准。

二、如果看待但书1、不应该直接引用但书进行出罪,因为如果直接套用“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么刑法分则将会被该条但书架空,也背离了罪行法定的基本理念。

2、应该用“但书”的内涵涵盖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标准。

现行刑法上,法定的阻却事由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因此,其他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和有责性阻却事由只有通过该但书才能进行解释和适用。

用“危害不大”涵盖“违法性阻却事由”,用“情节显著轻微”涵盖“有责性阻却事由”。

三、罪量问题兼评危险驾驶罪1、罪刑法定之理念,是说入罪时要罪刑法定,而不是说出罪时要罪刑法定。

2、罪量应该放在有责性上来进行考虑。

3、危险驾驶罪的现状是,醉驾入罪,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醉驾情况太多,张军说应该结合13条但书进行解释,在某种意义上也背离的立法本意。

两种民众感情:第一种是民众对现实基本情况的认识,现实中醉驾的情况太多,若皆入罪,则遍可能出现“刑法责众”的情况。

对这种民众感情的认识,应该在立法过程中得到重视,必须要将这种民众感情考虑在立法内,形成恰当的立法,由此观之,“醉驾入罪”其实是不合格的立法。

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研究

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研究

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研究[摘要]目前在我国刑法界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存在激烈的争论。

主要焦点在于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是完善还是重构。

完善派主张在传统四要件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完善;重构派的观点基本上是完全引进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加以本土化的强行运用或在德日三要件的基础上加以修改使其更易本土化。

文章综合分析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提出对传统犯罪构成改良的观点。

[关键词]犯罪构成;本质;改良犯罪构成是认定行为成立犯罪的唯一标准,而行为成立犯罪的同时,也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过程。

我国是中国特色的中华法系,刑事诉讼模式并非标准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

完全采纳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实在不妥,易引起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笔者认为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虽有不足,但只需加以改良就足够,这样不仅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而且可以克服理论的缺陷。

改良如下:在结构上将犯罪构成与抗辩事由相整合,这样不仅在价值上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社会保护机能与权利保障机能相统一,而且在体系上将诉讼元素加入构成体系中,形成新型的犯罪构成体系。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简单介绍(一)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主体、主观方面(故意,过失及目的、动机、认识错误等)。

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揭示了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

因此,任何犯罪构成都必然包含表明主体和行为特征必不可少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来反映社会危害性并表明其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我国刑法分则中对每种具体犯罪都规定了它的构成要件,所以每一种犯罪都有其自身的特点。

但是事物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是辩证统一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

各种不同的犯罪构成都有共同的属性和规律,表现在,任何犯罪都是由四个方面的基本要件组成的,即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

这四个要件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任何一种行为只有具备了这些共同要件,才能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的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的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的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是法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指的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形成的过程。

犯罪构成是研究犯罪构成的学科,也是研究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支。

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的人,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所侵犯的特定对象,如财产、人身、权利等。

3. 犯罪的行为方式:犯罪的行为方式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具体手段和方式,包括犯罪行为的形式和手段。

4.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对于犯罪的发生和结果的认识和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过失。

5. 犯罪的因果关系: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的发生与特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包括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与社会背景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犯罪构成理论对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点和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的分析也是判断犯罪性质和情节的重要标准。

此外,犯罪构成理论还可以为刑法设计和修订提供理论支持。

除了犯罪构成理论外,犯罪构成还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犯罪构成要素理论等。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认为,犯罪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而犯罪构成要素理论则将犯罪构成要件分解为多个要素。

这些理论的研究对于深入理解犯罪构成的本质和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构成理论是研究犯罪构成及其相关问题的学科,对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点和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犯罪构成理论还可以为刑法设计和修订提供理
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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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构成研究
欢迎来到站,今天本站为大家提供了犯罪构成研究,希望朋友们读后有所收获!
近年来,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和德国、日本成为研究的热点,如德国的希尔斯、威尔兹等的目的行为论、主观犯罪要件与总体犯罪要件等方面的研究,日本井田良、振津隆行、山中敬一、竹田平直山口厚等的主观违法要素现在与目的行为论等方面的研究,还有韩国的金日秀、裴锺大等的体系性犯罪论等方面的研究。

这些研究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犯罪构成理论,从贝林提出的客观的、中立的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到洛克辛的包含所有不法要素的总体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郑军男、陈兴良等的犯罪论理论的系统整合与犯罪构成位阶性研究,使得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立体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平面更加明晰,进而形成两个旗帜鲜明的研究流派。

一直以来,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缘于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近些年来,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走向成为理论界论争的热点,存在着坚持、完善、直接引进和创新模式等几种主要观点,前两种观点归为改良论,后两种观点归为重构论。

改良论的立场在于坚持四要件构成理论框架,重构论的立场在于采用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目前,实务界仍然采用四要件构成理论。

司法考试似乎也受到过理论界论争的影响,20XX年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采用了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现在仍然采用四要件构成理论。

一、两种理论下的犯罪构成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认定犯罪的规格和模型,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下,对于犯罪构成有不同的界定。

四要件构成理论下,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组成的有机整体。

三阶层构成理论下,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和应当承担责任性(有责性)的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两种构成理论的共性表现在:都强调犯罪构成的法定性;都认为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整体,这主要是由于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起源和历史相同。

犯罪构成的概念源于16世纪的意大利刑法学者法利丘,后来,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将其译成犯罪构成,不过,此时的犯罪构成仍属于诉讼法上的概念。

直到费
尔巴哈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把刑法分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之为犯罪构成,才赋予其实体法的意义。

在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下,前苏联于19世纪下半叶开始进行犯罪构成的研究,形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且于20世纪50年代被我国刑法学界所接受。

二、两种理论下的犯罪构成结构
一般认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的逻辑结构具有平面的耦合性特点,由四个相互并列的要件组成,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关于犯罪客体能否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也是刑法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犯罪客观方面,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通常由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构成;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这四要件彼此之间没有前后的逻辑关系,只要同时具备即构成犯罪,成为犯罪构成的积极要件,缺任一要件则不能构成犯罪。

而作为形似有罪、实为无罪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事由是犯罪构成的补充,成为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

三阶层犯罪构成则采取递进式的逻辑推理形式,由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要件组成,各要件之间具有明确的位阶关系,逻辑清晰,成为一种立体的犯罪论体系。

该当性(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关系的事实判断,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包括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即为法律所不允许。

关于违法性的判断,是一种具体的、非定型的价值判断,研究的内容主要有违法的实质和违法阻却。

有责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即非难可能性,包括责任能力、责任形式等主要内容。

两种犯罪构成框架虽然要件不同,逻辑结构不同,但是,在关于犯罪构成的考量要素上则具有对应性,即主体、行为、结果、责任能力、故意与过失等要素的对应。

如下图所示:
三、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出入罪机制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对入罪机制的构建比较完善,只要符合耦合的四要件即构成犯罪;但是,对出罪机制的构建则不够完善。

有学者认为,四要件犯罪构成先入为主的认为被告人是有罪的,然后在有罪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推理,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

虽然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阻却犯罪的事由,但是阻却犯罪的事由并非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不在四要件的
逻辑结构之内,而是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的补充。

犯罪构成与阻却犯罪事由的这种罪与非罪的关系,使得四要件犯罪构成重入罪而轻出罪。

相比而言,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出入罪机制则比较完善。

在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基础上,违法性是犯罪行为的价值判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阻却犯罪的事由成为违法性的主要内容。

在三阶层犯罪构成的递进式推理形式下,使得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各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明确的位阶关系,依此逻辑关系认定犯罪的过程也是去罪的过程,使得出罪与入罪成为认定犯罪的有机整体。

四、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评价
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是平面的耦合结构,各个犯罪构成要件彼此平行且相互之间不存在位阶关系,只要四要件同时具备即构成犯罪。

这一体系认定犯罪的过程以有罪推定为前提,因此,在对刑罚权的制约、保障人权、体现程序正义等方面有些差强人意。

但是,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充分反映了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特征,可以一次性的对犯罪进行评价,避免重复评价。

虽然如此,在同一平面内进行事实与价值评价就会出现重事实判断而轻价值评价的倾向。

同时,在排除犯罪的事由、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应包含犯罪客体等方面也都存在争议。

在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是具备具体构成要件、违法并且有责的行为,因此构成要件的地位不及四要件中犯罪构成的地位,其只是认定犯罪的组成部分之一。

在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中,行为是评价的对象,而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对行为进行评价的要素指标。

三阶层犯罪理论的立体式递进逻辑结构使得各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明确的位阶关系,层层推进,逻辑清晰。

同时,这一体系认定犯罪的过程也是去罪化的过程,有利于对刑罚权的制约。

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使得人们对刑法具有可预测性;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犯罪阻却事由和实质的违法性论,则强调刑法的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机能。

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具有上述优点的同时,其缺陷则主要表现在没有将主客观要件统一于构成要件中。

有学者指出,三层次的犯罪构成评价不仅使要素的评价发生不必要的重复,还使得三要件之间的关系与内在难以在理论上取得一定的解释,各要件间的区别日趋模糊。

从三阶层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看,该理论体系更偏重抽象性和形式化,因而在解决实际问题上略显不足。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思维所固有的局限性使得构成要件无法适应时代对人们行为规范的要求。

本人为您准备的犯罪构成研究,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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