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和存在的缺陷。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过程、设备设施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设施、生产环境、工作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排查,及时发现隐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日常排查计划,对设备设施、消防设备、电气设备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隐患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记录,并确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期限。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发现和上报机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清单,并按照优先级进行整改,确保优先整改重要的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隐患的整改情况,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员工的安全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督促单位及时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公司及其所管理的电力生产和基建等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持续闭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1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定义:是指电力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设施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责任主体;(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全员参与”,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三)“全面排查、有效监控”,切实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四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相关部门(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核实并组织治理。
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级分类第五条根据事故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或事件类型,事故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六条根据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隐患分为四级:包括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分为Ⅰ级一般隐患和Ⅱ级一般隐患)。
第七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五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1.目的和内容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3.定义3.1事故隐患的含义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事故隐患的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二、三级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____人以上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____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____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以上____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三级重大事故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以上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4.职责____公司经理负责全公司性隐患自查带头工作,并签发全公司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公司经理负责对全公司性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最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最新一、总则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稳定生产,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隐患排查1.定期排查: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针对设备、场所、作业环境等重点进行检查。
2.专项排查:针对高风险作业环节或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开展专项隐患排查。
3.记录保存:每次排查应及时记录并存档,确保排查结果和整改措施有据可循。
三、隐患治理1.责任落实: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
2.有效措施:根据隐患排查结果制定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3.督促落实:设立专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四、实施细则1.设备管理: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2.操作规范:制定作业操作规程,加强操作培训,严格执行操作流程,杜绝违章操作。
3.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五、监督检查1.内部检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由安全专职人员组织隐患排查和整改跟踪。
2.外部检查:定期邀请第三方安全检查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处罚措施1.轻者警告:对轻微违规的单位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重者处罚:对严重安全隐患存在、整改不力的单位,按规定予以停产整顿或罚款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按该细则执行。
企业领导及全体员工应共同遵守,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部门、车间、场所。
第三条【负责人】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负责人为总经理。
第四条【制度守则】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有任何违反或规避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制度的修订】本制度的修订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并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流程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是全面、准确、及时地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流程】1. 制定排查计划。
每年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明确排查的对象、时限和责任人。
2. 开展排查工作。
各部门按照排查计划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隐患并录入隐患台账。
3. 形成报告。
各部门根据排查结果,及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报总经理批准。
4. 治理隐患。
各部门按照报告中的隐患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5. 审核验收。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验收,并按时更新整改情况。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第八条【总经理的职责】总经理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及时处理隐患整改中的问题。
第九条【各部门的职责】1. 生产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上报隐患。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排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整改要求。
3. 各部门负责对隐患进行整改,并按时上报整改情况。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第十条【组织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排查能力。
第十一条【隐患整改】对发现的隐患,各部门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模版(三篇)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企业内部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系统地排查,针对隐患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并落实到位的过程。
第三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
第四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为日常排查和专项排查两个阶段。
日常排查需每日进行,专项排查需定期进行,具体周期由企业自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二章排查工作流程第六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流程包括隐患排查、隐患整改、隐患验收和隐患跟踪四个环节。
第七条隐患排查环节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排查范围:按照企业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排查的区域、岗位和设备等。
(二)明确排查方式:可以采用定期巡查、定点巡查、专业检测等多种方式进行排查。
(三)制定排查计划:根据排查范围和方式,制定详细的排查计划,明确排查的时间和人员。
(四)开展排查工作:按照排查计划,组织专业人员对排查范围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
若发现紧急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整理排查结果:将排查结果进行分类整理,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
第八条隐患整改环节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整改方案:根据排查结果,对每项隐患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
(二)落实整改责任人:明确每项隐患的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措施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
(三)监督整改工作:建立整改工作跟踪机制,监督整改责任人按照整改计划进行整改。
第九条隐患验收环节包括以下内容:(一)整改工作完成后,由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二)对整改合格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复查。
(三)对整改不合格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并进行整改复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范本(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隐患,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益和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办公楼、仓库、厂区道路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目标是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企业内部的最高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并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并将之纳入企业整体经营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查。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总结经验,交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并及时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明确组成人员和职责,并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突出重点,重点排查易发生事故的环节和部位,对重大危险源、化学品等特殊物品进行重点排查。
第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及时发现、记录、报告,对于发现的问题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隐患消除。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保存排查记录、整改情况和评估结果等相关材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事故隐患的存在可能带来严重的损失。
为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细则。
二、排查阶段1.制定排查计划:每季度初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计划,明确责任人和排查区域。
2.排查内容:包括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
3.使用工具:排查过程中应使用安全检查表格或手机APP等工具,记录排查过程和结果。
三、隐患分级1.根据排查结果,将隐患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严重、一般、轻微隐患。
2.一级隐患应立即整改或停止相关生产活动,确保人员安全。
3.二级和三级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四、整改措施1.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
2.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监督整改过程,防止虚假整改。
3.检查验收:整改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清除。
五、治理阶段1.学习总结: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方法。
2.定期演练: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监督检查1.由安全生产部门定期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结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都应严格遵守本细则,共同维护良好的生产秩序和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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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各乡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检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帐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挂牌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监控和整改机构和整改责任人,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后,分别作出处理。
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出目录,明确整改时间并落实责任、措施、资金、预案。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外部公共安全等需要政府及其部门协调解决或治理的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协调研究解决。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
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书面统计分析报告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第十四条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委办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对企业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召开一次例会,主要领导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通报当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召开会议,提出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报政府同意后,由政府挂牌,并指定责任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二十一条整改期间,各乡、镇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监控措施,特别是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从原材料供应、生产人员的管理、销售渠道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在停产整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或建设。
第二十二条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定期深入现场,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保证重大事故隐患彻底消除。
第二十三条整改企业和监管部门跟踪治理督办责任人应当及时向督办的安监部门报告整改进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安监部门要帮助整改企业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隐患整改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或责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设施设备,核查验收合格,经有关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二十五条在期限内彻底治理,经政府或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报政府予以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级政府或监管部门要及时摘牌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的工作机构和信息统计报送责任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七条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至县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报告的主要内容统计分析表主要内容:1、排查治理隐患企业单位数量;2、排查一般隐患数、已整改数及一般隐患整改率;3、排查重大隐患数、已整改数、重大隐患整改率及累计落实治理资金;4、未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名称和落实治理目标任务、落实治理经费物资、落实治理机构人员、落实时间要求、落实应急预案、落实治理资金。
排查治理情况主要内容:1、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4、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监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理;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条监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总结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三十一条各乡、镇及监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监管部门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应当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督查内容包括:(一)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情况;(二)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三)重大事故隐患方案制定、监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公示、整改资金落实和项目的进展情况;(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报告情况;(五)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事故隐患指令和提出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分级监管的隶属关系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一)未依法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安监部门,或报告不真实的,逾期未改正的;(三)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五)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六)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的。
第三十五条监管部门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下达停产整改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二)依法实施行政罚款;(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其它相关证照。
(四)3日内将停产整改决定报送县人民政府,并公告停产整改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