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
广东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为规范我省非煤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特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监管原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分类、属地监管的原则.(一)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1.地下矿山、尾矿库、灰渣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建设项目;2.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小型粘土除外);3.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分别由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小型粘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三、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
省安全监管局委托广东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省安科所)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
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直接向省安科所提交申请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公函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二)省安科所在接到建设单位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根据专家的审查意见出具审查报告,连同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安全预评价报告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12〕37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业经省府法制办审查,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以下简称《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以外的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一)未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在粤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二)跨地级以上市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三)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四)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尾矿库;(五)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六)地方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总部。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第四条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还应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安监[2012]2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2.10【实施日期】2012.03.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及相关文书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粤安监〔2012〕20号2012年2月10日)为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技术评审工作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粤安监〔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5〕62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规定,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工作,指导建设单位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的监督核查。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法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见附件1)组织验收工作,按照要求填写和制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表》(见附件2),对验收工作组织过程和验收结果进行详实记录,并形成可核查的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参与验收的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的相应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活动情况及结果书面告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表》;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设计审查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对非煤矿山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主要包括设备选择、结构设计、布局合理性、材料选用等方面。
2. 设计审查程序:确定设计审查的程序和流程,包括提交设计文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整改完善等环节。
3. 设计审查要求:明确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需满足的基本要求,如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良好的可行性和经济性等。
4. 设计审查内容:包括设施的布局方案、设备选型、结构设计、自动化系统设计、电气系统设计等方面的内容,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 设计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整改要求。
6. 设计审查报告:根据设计审查意见,编写设计审查报告,包括审查的结论和建议等,并提交给申请单位。
7. 设计验收流程:根据设计审查要求,对已完成的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主要包括申请验收、组织评审、现场检查、验收报告编制等。
8. 设计验收标准: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定,制定设计验收的标准和要求,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9. 设计验收文件:根据设计验收结果,编制设计验收报告,并出具相应的验收合格证书。
10. 设计变更审查与验收:对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发生变更时,对变更后的设计进行审查和验收,确保变更后的设计符合安全规定。
以上是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则可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非煤矿山的安全设施符合要求、合理可行,能够有效保障矿山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具体的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如下:1. 设计审查程序(1)提出审查申请:非煤矿山申请设计审查应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工程设计文件、水文地质报告、安全生产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2)前期审查:有关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前期审查,核实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专家评审: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对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核。
2. 设计审查内容(1)安全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布置是否满足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2)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矿山的实际情况,是否充分考虑了矿山的地质、水文地质、施工条件等特点;(3)安全设施的主要结构、材料、设备等是否满足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4)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可行,能够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5)安全设施的维护、检修、管理等方面是否有明确的规划和措施。
3. 设计审查后的程序(1)设计审查合格:有关部门出具设计审查合格证明,允许申请单位进行安全设施的施工。
(2)设计审查不合格:有关部门向申请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直至修改符合要求后,重新提交申请。
4. 设计审查的监管有关部门对设计审查过程进行监督,对有关技术人员的设计审查工作进行抽查,确保审查的公正、客观性。
5. 设计审查的验收在施工完成后,由非煤矿山的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安全设施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进行检查和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矿山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就是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的规则,通过该规则的执行,可以有效提高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办法》

《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11.17•【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办法》粤安监〔2008〕391号签发人:陈建辉关于报送《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办法》(送审稿)的请示省政府: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实现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我局草拟了《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8年3月10日列入了广东省人民政府2008年制订规章计划。
按照立法程序,省法制办提出要对《规定》进行深入调研和修改。
在省法制办的具体指导下,我局组织调研组到广州、深圳、珠海等市实地调研。
经过半年的调研和修改完善,形成了《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办法》(送审稿)。
现呈上,请予审议。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附件:1.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办法(送审稿)2.关于制定《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办法》(送审稿)的说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联系人:梁国斌,联系电话:83133327)主题词:安全生产项目安全设施办法请示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4日印发校对人:梁国斌打字:02附件1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源头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执行。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5/01/14 14: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安监[2007]38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8.13
【实施日期】2007.08.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
定
(粤安监〔2007〕382号 2007年8月13日)
为规范广东省非煤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监管原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分类、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下列建设项
1.地下矿山、尾矿库、灰渣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建设项目;
2.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小型粘土除外);
3.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分别由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小型粘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三、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
省安全监管局委托广东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省安科所)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
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直接向省安科所提交申请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公函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省安科所在接到建设单位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根据专家的审查意见出具审查报告,连同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安全预评价报告一并交还建设
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报告,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省安科所审核。
(四)省安科所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评审结果意见。
如果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有异议,可在评审意见上说明,并加盖印章。
(五)省安科所应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按照分级监管权限,报送到省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备案。
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负责备案的安全监管局作出书面说明。
(六)安全评价报告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进行审查。
(七)负责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妥备案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