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怎样规定的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
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636f70797a6431333431353339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矿山行业的基本法律,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
它包括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监督及处罚等内容,对矿山企业进行全面规范。
2.《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对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了矿山安全监察的职责和权限、监察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矿山企业接受监察的义务等内容,进一步加强了对矿山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
3.《非煤矿山安全规程》《非煤矿山安全规程》是非煤矿山行业的专门法规,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详细要求,包括了矿山设计、建设、生产、工艺、设备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提高了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4.《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对于确保矿山企业能够依法合规开展生产活动,保障劳动者的安全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的来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内容非常丰富,它们加强了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了劳动者的安全权益,有力促进了非煤矿山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日常生产中,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非煤矿山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资源,但由于地质条件较为复杂和危险,使得矿山生产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风险和环境保护问题。
因此,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至关重要。
5. 《矿山职业健康防护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矿工职业健康危害的防治措施、安全保护设施的设置、矿工职业健康监测和危害因素的检测等内容,旨在保护矿工的身体健康和职业生命安全。
6. 《矿井安全规程》矿井安全规程对于矿井的安全生产提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了矿井的安全设施建设、矿井内作业的安全要求、通风、排水及瓦斯防治等方面的安全标准,有效保障了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
7. 《矿山安全标准规范》这份规范是在矿山安全法框架下制定的,对矿山企业的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规范,包括了矿山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矿山通风、通信、照明、爆破作业等方面的安全规范。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协议内容作出 具体规定,包括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 等七项内容。 · 安全投入保障 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 同约定,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资金。同时,发包单位还 负责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安全生产 所需费用,应当从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中予以保障。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 事故数据统计 事故统计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2)承包单位职责 · 证照和资质 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 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 对项目部的管理责任 对所属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 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 承包单位及项目部的要求 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方 面提出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4、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局 62号令) (1)发包单位职责 · 发包单位基本要求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 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于基建阶段,则不在此 范围。 · 审查承包单位的资格 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以及承 包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技术管理人员、 主要设备设施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 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
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矿长批准) 等内容。 · 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 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 的事项等。 · 矿山企业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 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 记,以存档备查。 · 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 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 众监督;
【非煤矿山双十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双十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条文说明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生产。
矿山属高危行业,地下矿山更是重中之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
当前,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工程外包现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矿山企业往往“以包代管”,导致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XX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令),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62号令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的势头。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施行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包括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同时明确了矿山企业带班下井领导应当履行的三项职责。
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及为其提供采掘工程施工服务的采掘施工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此规定,认真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第一条强化安全责任制度1.1 本企业全部部门和岗位都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牢记“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责任逐级。
1.2 全体员工应当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签订承诺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1.3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1.4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本领。
第二条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程序2.1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程序,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2.2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依据自身情况,订立完满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流程和责任。
2.3 规定全部从业人员必需佩戴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2.4 对全部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2.5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条确保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3.1 企业应当建立完满的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对全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3.2 员工安全培训内容包含:矿山安全知识、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操作规程等。
3.3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知识考试,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条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和审批制度4.1 全部非煤矿山企业必需依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安全生产许可和审批。
4.2 安全生产许可和审批的标准包含:企业资质、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应急预案等。
4.3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整改或撤销许可。
第五条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5.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安全操作规范和制度执行。
5.2 定期组织安全专业人员对岗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3 对存在安全违规行为的员工,依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惩罚和教育。
第六条健全事故应急和处理机制6.1 全部企业必需建立完满的事故应急和处理机制,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6.2 依照事故性质和程度划分事故等级,订立相应的应急预案。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标准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标准一、综合管理第一条为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结合本省实际,确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制定本标准。
关联法规:第二条矿山必须严格办矿审批手续,做到证照齐全,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矿山必须依法取得下列证照:(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三)公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需使用爆炸物品的矿山)。
第三条矿山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危险源监控管理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制度,制订各工种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矿山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安全培训。
(一)矿长(矿山负责人)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依法取得《矿长经理安全资格证》,持证任职。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依法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持证上岗。
(三)矿山企业必须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挡案。
第五条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按规定应对安全生产的职责落实到位。
第六条矿山应设置与本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具备安全专业知识,能胜任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第八条矿山必须向从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穿戴和使用。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5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非煤矿山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包括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职责。
第六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
第七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获取安全生产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等。
第十一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建立事故预防机制,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应对。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四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设备的完好运行。
第十六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2024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____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1.企业高层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生产始终位居第一位。
2.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管理者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强化监督检查1.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的生产安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加强安全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1.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员工的安全培训情况,及时更新并持续跟踪员工的安全培训情况。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1.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者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2.建立完善的安全巡查制度,加强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等的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能力1.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明确各级管理者的应急职责和任务,提高企业的应急能力。
2.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应急机构的培训和组织协调能力,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
六、加强设备维护,保证设备安全运行1.制定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明确设备维护人员的职责和任务,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2.加强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达到要求。
七、严格操作规程,规范作业行为1.制定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明确作业人员的作业要求和操作流程,确保作业行为规范。
2.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作业不规范的情况及时纠正,加强作业技能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八、加强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1.建立并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技术措施的研究和应用,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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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条文说明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生产。
矿山属高危行业,地下矿山更是重中之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
当前,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工程外包现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矿山企业往往“以包代管”,导致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3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令),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62号令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的势头。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施行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包括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同时明确了矿山企业带班下井领导应当履行的三项职责。
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及为其提供采掘工程施工服务的采掘施工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此规定,认真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规定,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师傅带徒弟制度,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4〕70号)要求,完善制度措施,推动师傅带徒弟工作落实。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为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国家对“三项岗位人员”实施安全资格准入制度。
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复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地下矿山设置安全出口是为了确保在井下发生灾变时,井下作业人员能安全撤出,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最基本条件之一。
根据《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一是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必须要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通道,并要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二是所有井下作业人员都要熟悉安全出口,并且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三是安全出口必须可靠通畅。
四是严禁独眼井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是为了保证向井下连续输送足够的新鲜空气、稀释并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为矿工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矿井实行机械通风、合理设置通风构筑物、正确布置局部通风机及风筒是控制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的前提。
加强通风系统维护与运行管理,保障安全可靠,是杜绝中毒窒息事故的有效措施。
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以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相关规定要求,加强通风系统维护与运行管理。
一是要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通风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是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三是建立健全监测监控系统,所有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风压传感器,回风巷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
四是及时封闭废弃井巷,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配备自救器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装备是对地下矿山企业保证安全提出的新要求,是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
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明确要求,要确保每个作业班组均配置至少一台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应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从进风侧进入,一旦报警应立即撤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要求,要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量,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
同时,要进行专门培训,确保入井人员能够正确使用自救器。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一是加强顶板管理。
要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确保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作业的人员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回采作业前,必须“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作业;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严禁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预兆,应立即通知井下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二是及时支护加固。
在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围岩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围岩不稳固的矿山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和主要硐室等必须采取永久性支护措施。
主要井巷严禁采用木支护作为永久性支护措施。
三是强化地压和采空区管理。
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以及800米以上的深井矿山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必须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实时在线监测,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严禁人员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
此外,新建和改扩建矿山项目经论证符合充填条件的要强制推行充填采矿方法,从根本上减少空区产生。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井下透水事故是造成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群死群伤的主要因素之一。
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是预防透水事故的有效措施。
一是要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水害隐患严重的矿山要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排水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是要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露天开采废弃采场)、老采空区,本矿井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要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预判矿井透水的可能性。
三是要完善排水系统,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建立排水系统,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四是要强化应急保障,不断完善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要至少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并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大功率水泵等排水设备;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对透水事故的能力;严禁相邻矿井井下贯通,严禁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近年来,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提升运输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要求定期对提升运输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运行安全管理不严格等。
为遏制坠罐、跑车事故的发生,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一要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格。
要建立健全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机司机、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要确保提升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矿山必须使用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提升运输设备,用于提升人员的竖井应优先选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要求限期淘汰相关提升运输设备;三是严格落实防坠罐跑车措施。
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必须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必须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提升矿车的斜井要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要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要设置轨道防滑装置,斜井人车要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还应附挂保险链;四是强化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
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要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加强提升运输系统维护保养,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停用,及时整改,严防提升设备带病运转;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严禁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和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