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8•【字号】苏政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2004年5月18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9号

第3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数据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数据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GJ32/TJ175-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5日
——结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11.05
施行日期
2015.01.01
文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9号
主题类别
标准定额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lightweight foam concrete(征求意见稿)前言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6]313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共6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材料;4。
设计;5.施工;6。
验收;附录。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常州市鼎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东南大学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许平王先华周盘方高建明徐卫列汪永权黄海鲲陈迪安狄殿忠沙学政韩俊杰顾长江马震宇曹俊曹旦戴小俊陈新吴南伟金波吴德敏目次1 总则 (1)2 术语、符号 (2)2。
1 术语 (2)2.2 主要符号 (3)3 材料 (4)3。
1 原材料 (4)3。
2 配合比 (5)3.3 性能要求 (6)4 设计 (7)4.1 一般规定 (7)4.2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屋面保温层设计 (7)4.3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地暖保温层设计 (8)5 施工 (11)5。
1一般规定 (11)5。
2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屋面保温层施工 (12)5.3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地暖保温层施工 (13)5。
4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地下车库保温层施工 (13)5.5 养护 (14)5。
标准图集

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苏二建技字[09]第8号
★
关于认真做好现行标准图集、
江苏省建设工程地方标准核查更新工作的通知
各分公司、公司有关部门:
根据江苏省建设厅、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官方网站提供的信息,对现行国标图集、省标图集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地方标准(截止至2009年5月31日)进行统一整理、汇总,汇总整理结果详见附录。
请各分公司、公司有关部门对照附录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做好相应的配备工作,对已有的标准图集、标准规程进行统一梳理,将标准图集纳入受控文件管理体系,做好有效性识别和相应的更新替换工作,并将其有效性管理纳入日常技术管理、检查工作中。
特此通知
附:现行常用标准图集、江苏省建设工程地方标准目录
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录:
现行常用标准图集、江苏省建设工程地方标准目录
(截止至2009年5月31日)
一、现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规程。
江苏省地标

保留
55
DGJ32/J40-2006
第十四分册电气工程
2006-06-06
保留
56
DGJ32/J41-2006
第十五分册通风空调工程
2006-06-06
保留
57
DGJ32/J42-2006
第十六分册工业管道工程
2006-06-06
保留
58
DGJ32/J43-2006
第十七分册焊接工程
桩承载力自平衡测试技术规程
1999-04-26
废止
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共21分册
2
DB32/293-1999
第一分册土石方与爆破工程
1999-06-10
废止
DGJ32/J27-2006
3
DB32/294-1999
第二分册地基与基础工程
1999-06-10
废止
DGJ32/J28-2006
保留、拟修订
10
DB32/T479-2001
粉煤灰空心砖
2001-07-18
保留
11
DB32/T538-2002
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2003-02-28
保留
12
DGJ32/D01-2003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2003-08-01
保留
13
DGJ32/TJ01-2003
江苏省节能住宅小区评估方法
7
DB32/298-1999
第六分册钢网架工程
1999-06-10
废止
DGJ32/J32-2006
8
DB32/299-1999
第七分册地面工程(地面与楼面工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江苏省地方标准DB J DB32/*** —2019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质量检验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spection for Precast ConcreteComponents(征求意见稿)2020—00—00 发布2020—00—00 实施江苏省地方标准前言为推进江苏省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进程,完善江苏省建筑工业化工程质量检验体系,规范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生产制作,加强产品质量检验管理,促进预制构件标准化、系列化、产业化发展。
编制组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7]409号)的要求,经充分调研和试验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研讨和反复修改,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共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预制构件材料质量检验;5生产过程质量检验;6成品质量验收;7堆放、运输与成品保护;8档案资料;附录。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预制构件材料质量检验 (7)4.1一般规定 (7)4.2混凝土用原材料 (7)4.3钢筋与预应力材料 (9)4.4连接材料 (12)4.5预留预埋件材料 (13)4.6其他材料 (14)5 生产过程质量检验 (15)5.1一般规定 (15)5.2模具和台座 (15)5.3钢筋工程 (17)5.4混凝土工程 (21)5.5预应力工程 (23)6 成品质量验收 (25)6.1一般规定 (25)6.2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25)6.3检验规则 (30)7 堆放、运输与成品保护 (33)8 档案资料 (34)附录A 原材料进场复检清单 (37)附录B 预埋吊装件抗拔性能试验 (39)附录C 纤维增强塑料(FRP)拉结件节点组合性能抗拉试验 (43)附录D 叠合楼板结构性能试验 (45)附录E 叠合梁结构性能试验 (48)附录F 建筑部品组合外墙板静态风压防水性能试验 (52)附录G 预制混凝土叠合板表面粗糙度试验 (53)附录H 预制构件件生产质量资料核查记录 (55)1 总则1.0.1为加强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保证预制构件的生产质量,促进预制构件在建设工程中的推广应用,制定本标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

大型厂房设计防火规范Code of design on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for large-scaleindustrial building(报批稿)前言本规范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2]258号)的要求组织编制,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
大型厂房由于建筑结构特点和生产储存物质的特殊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且灭火救援难度大、技战术要求高,为规范我省大型厂房防火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编制,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贯彻国家推行制定适当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大型厂房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在图纸设计、审查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在总结建筑防火、灭火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大量调研问卷,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同时结合国内外有关标准,最后经主管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一般规定、4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面和灭火救援场地、5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6 安全疏散、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 防烟与排烟、9 电气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第3.0.1、3.0.2、3.0.3、3.0.4、3.0.6、3.0.8、3.0.9、3.0.11、3.0.12、3.0.13、3.0.14、4.1.1、4.1.4、4.1.5、4.2.1、4.3.1、4.3.2、5.0.3、5.0.4、5.0.5、5.0.6、5.0.7、5.0.8、5.0.9、5.0.10、6.1.1、6.1.2、6.2.1、6.2.3、6.3.1、6.3.2、6.4.1、6.4.2、6.4.3、7.1.1、7.2.1、7.2.4、7.2.5、7.2.6、8.2.1、8.2.2、8.3.2、9.1.1、9.2.1、9.2.2、9.3.1、9.3.2、9.3.6、9.3.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江苏省《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江苏省《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建标标备便[2008]119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8.11.11
【实施日期】2008.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江苏省《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
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8]119号)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申请备案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将第5.4.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5.1.1、5.2.1、5.3.1、5.4.1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应在前言中注明。
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266-2008。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
江苏省地方标准《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5.1.1 建议修改为:
5.1.1节能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5.1.1限值的规定。
若体形系数不满足表5.1.1的规定,则应按照第6章的要求进行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表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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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2011-xx-xx 发布2011-xx-xx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江苏省民防局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B XXXXX-2011)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XXXXX出版社2011 南京前言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
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参编单位: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陈志龙徐利国尹峰张劲吴畏龚华栋郭东军杨红禹吴步旭余有山张敏之李薇董文俊蓝健于倩主要审查人:蒋永生朱海啸朱富坤刘光寰王文娟吕晓宁陈平袁学新殷友兰朱菊燕王荣玉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配建面积标准 (6)4 功能与布局要求 (7)4.1大型居住区 (7)4.2居住区 (9)4.3居住小区 (10)4.4居住组团 (12)4.5其它规定 (13)5 设置要求 (15)5.1家庭避难所 (15)5.2人员掩蔽工程 (15)5.3医疗救护工程 (16)5.4防空专业队工程 (16)5.5配套工程 (16)附录A 成果要求 (18)附录B 用词说明 (19)1 总则1.0.1 为指导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增强居住区防空、防灾能力,结合我省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制定本规范。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城市新建、改造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范。
县级以下城镇的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贯彻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以“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体系完整”为目标,并应遵循下列要求:1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设防标准、经济发展、居住区所处的环境条件,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人防工程规划的要求;2 居住区人防工程尽量连通,形成网络;3 满足居民就近掩蔽。
1.0.4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包括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
1.0.5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注重平战结合、平灾结合。
1.0.6 城市居住区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分为大型居住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四级,按表1.0.6确定。
表1.0.6 城市居住区分级标准(人)1.0.7 城市居住区人口规模介于表1.0.6确定的各级指标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各类人防工程以外,还应根据所增加的人数,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1.0.8 城市居住区按用地性质分为一类居住区、二类居住区、三类居住区。
1.0.9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及当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 术语2.0.1 城市居住区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residential quarter一般称小区,是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housing cluster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一类居住区first-class residential district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区。
2.0.5 二类居住区second-class residential district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区。
2.0.6 三类居住区third-class residential district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居住区。
2.0.7 保障类居住区supportability- type residential district在二、三类居住用地中,通过土地划拨建设、设有一定准入机制的政策性居住用地,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其他保障性住房等。
2.0.8 人防工程civil air defence works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防护建筑,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0.9 指挥工程command works战时城市防空袭行动中,供指挥人员实施指挥的人防工程。
2.0.10 医疗救护工程wo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
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等。
2.0.11 人员掩蔽工程personnel shelter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
2.0.12 防空专业队工程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保障防空专业队(即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组织,其中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
2.0.13 配套工程indemnificatory works指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其他人防工程),主要包括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食品站等。
2.0.14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floor area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人防工程各层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0.15 人防物资库storehouse of civil air defence为战时储存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人防工程。
2.0.16 家庭避难所family shelter用于战争、灾害发生时,保障家庭人员掩蔽的地下建筑,一般构筑在住宅下方,也可构筑于家庭院落内部。
3 配建面积标准3.0.1 一类居住区低层住宅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表3.0.1确定。
表3.0.1 一类居住区低层住宅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3.0.2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表3.0.2确定。
表3.0.2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建筑面积,㎡/人)3.0.3 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表3.0.3确定。
表3.0.3 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建筑面积,㎡/人)4 功能与布局要求4.1 大型居住区4.1.1 二、三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二、三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4.1.2 保障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保障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4.1.3 大型居住区人防指挥工程宜结合街道办公场所或社区行政中心就近布置。
其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200平方米,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1.4 大型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配置与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省会城市大型居住区应配建急救医院1处,国家一、二类设防城市大型居住区宜配建急救医院1处。
急救医院结合区域内地面医疗设施布置,建筑面积不小于2200平方米;2 救护站宜结合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布置,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3 急救医院、救护站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1.5 大型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与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类防空专业队工程保障服务半径应小于3000米;2 防空专业队工程类型以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治安、消防为主;3 防空专业队工程总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人均指标控制,各类防空专业队工程规模按比例控制,具体按表4.1.5-3确定。
表4.1.5-3 大型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表4.1.6 大型居住区配套工程配置与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物资库、食品站、区域电站及区域供水站等工程;2 配套工程人均指标包括物资库、食品站,区域电站及区域供水站面积不计入人均配套工程指标。
工程配置要求按表 4.1.6-2确定。
表4.1.6-2 大型居住区配套工程配置表4.2 居住区4.2.1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4.2.2 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 4.2.2的规定。
表4.2.2 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4.2.3 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以救护站为主,应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2.4 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总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人均指标控制,各类专业队工程规模按比例控制,具体按表4.2.4确定。
表4.2.4 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表4.2.5 居住区配套工程配置与布局要求按大型居住区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