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是在中共鞍山市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鞍山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导下编制的,是我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是未来五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引领全市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
一、“十一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回顾(一)辉煌成就“十一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励精图治、奋力拼搏,圆满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目标,鞍山老工业基地振兴取得辉煌成就。
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
预计到2010年末,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200亿元,比“十五”末增长1.2倍,年均增长17.2%,超过预期4.2个百分点;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到180亿元,比“十五”末增长2.2倍,年均增长26.7%;固定资产投资五年累计完成4056亿元,是“十五”时期的4.1倍,年均增长36.8%,主要经济指标实现了“两个不低于”目标。
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鞍钢克服金融危机影响,加快技术改造,正在向精品钢基地迈进;地方工业以增量调结构,全面打造钢铁深加工、菱镁新材料、装备制造、化工新材料、光电五大产业集群;大力推进服务业集中区、精品商业路带和城市综合体建设,一批国际知名商业企业进驻落户;以设施农业为重点加速发展现代农业,全市农民实现户均一棚。
三次产业比重由5.5:55:39.5调整到4.3:53.7:42,全市经济由主要依靠工业拉动向二、三产业共同拉动转变。
城市空间骨架全面拉开。
完成新一轮区划调整,打破了城区环状封闭结构,规划控制面积由过去624平方公里向800平方公里拓展。
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打造“十横八纵五环十射”交通网络,道路、排水、供暖、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全面改造建设。
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做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使用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临时建设使用土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重新办理手续。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报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城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敷设地下管线,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准回填土。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线申请后,须在三日内到现场验线。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凡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验收”字样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接到验收申请七日内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方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辽政[201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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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3.05.22
施行日期2013.05.22
文号辽政[2013]95号
主题类别区划地名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辽政〔2013〕9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镇建街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鞍政〔2013〕1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铁东区大孤山镇大孤山村、滕家房身村划入大孤山街道办事处;将大孤山镇黄岭子村划入千山镇。
二、同意将铁东区大孤山镇及所属獐子窝村、下石桥村、花麦屯村、对桩石村、摩云山村、果子园村、太平沟村、什间房村、大孤山社区划入千山区,保留镇建制。
三、同意将铁东区千山镇及所属七岭子村、山印子村、中心堡村、七岭子社区、黄岭子村划入立山区,保留镇建制。
千山镇其余部分村(社区)划入铁东区大孤山街道办事处。
你市要认真组织有关单位做好交接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区划调整后,要及时做好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2日
——结束——。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86个城市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指定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大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86个城市(华北)
备注:加粗城市为副省级市,下划线城市为历史上的直辖市。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86个城市(东北)
备注:加粗城市为副省级市,下划线城市为历史上的直辖市。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86个城市(华东)
备注:加粗城市为副省级市,下划线城市为历史上的直辖市。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86个城市(华中)
备注:加粗城市为副省级市,下划线城市为历史上的直辖市。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86个城市(华南和华西)
备注:加粗城市为副省级市,下划线城市为历史上的直辖市。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落实基准地价定期公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省相关工作部署,我市更新了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范围为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区。
二、土地用途划分为商服、城镇住宅、工业、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研、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体育、公用设施、公园与绿地13类。
三、商服、城镇住宅、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研、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体育土地级别划分为1~7级,工业、公用设施、公园与绿地土地级别划分为1~5级。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土地收益参照划拨年租金标准收缴。
五、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及有关图件电子版可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领取。
六、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七、本次基准地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鞍政发〔2016〕17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鞍山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鞍政办发〔201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内涵表2.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表3.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4.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范围描述表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8日附件:1.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内涵表2.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表3.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4.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范围描述表。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4.01•【文号】国函〔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4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辽宁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是我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是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的重要地区。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的新路子,在新时代东北振兴上展现更大担当和作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辽宁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辽宁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601.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250.67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10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07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5%;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40.0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发布部门】鞍山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23【实施日期】1997.06.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4月1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鞍山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6月23日公布)一、《条例》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鞍山市、海城市及海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其它建制镇。
二、《条例》第六条二款修改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
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三、《条例》第十四条一款修改为: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海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由鞍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审批。
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条例》第十四条五款修改为:海城市及其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由海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行政区域内其它建制镇的详细规划审批权限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五、《条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千山区行政区域内的私人住宅建设和各项临时建设,在主要干道中心线两侧各70米以内的,由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其他地区的,由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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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发 展 空 间 。 在 依 法 征 占 土 地 同 时 ,积 极 开 展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工 可 操 作 性 。
作 ,三 年 来 共 完 成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11 3项 ,开 发 整 理 土 地 面
3.基本农 田保护率偏 高 ,布局不尽 合理
积 5909公顷 ,新增耕地面积21 34公 顷 ,争取 省、 国家投 资2亿
当前 土 地 利 用 总体 规划 面 临 的 主要 问题
1.规划刚性过强 ,难以适 应新形 势下经济发展要求 鞍 山市规 划编 制始 于1997年 ,规划 中落实的土地 用途 管制 制 度 与 实 际 用 地 需 求 有 距 离 ,布 局 不 能 够 完 全 满 足 发 展 的 需 求 ,发展与预测存在时序性模糊 ,导致规划 的导 向性随着 时间 的推移 逐渐减 弱 ,实施 中存在着一些用地不能够按市 、县 、乡
系统 尚未 形成 ,土地 管理信 息缺 乏动态监测 ,城镇 国有土地利 用情况无 法准确摸 清 ,图形绘制、面积量算等技术手段的局限 性 ,在数据的精度上难 以保证 ,导致规划编制成果 中图形、数
五 ” 期 间 用 地 量 的 1.3倍 , 为 全 市 各 项 经 济 建 设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据与文本不 完全一 致。这在 一定程 度上影响了规划的科学性和
对当前鞍 山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回顾
三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所确 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规划面积小实
《鞍 山市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1997—2010年 ) 》 (以 下 简 称 《规 划 》 ) 于 1997年 9月 开 始 编 制 , 1998年 12月 编 制 完 成 , 1999年 1]月 获 得 批 准 开 始 实 施 。 实施 8年 来 ,在 切 实保 护 耕 地 、 土 地 利 用 宏 观 调 控 、 增 强 依 法 用地 意 识 、建 设 生 态 环 境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方面 发 挥 了积 极 的 作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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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国函[2002]2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2.04.03
【实施日期】2002.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2]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的请示》(辽政[1999]12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编后的《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鞍山市是我国重要的钢铁工业基地,是辽宁省中南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
鞍山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改造传统产业,搞好资源和原材料的精深加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改善城
市生态环境,保护特有的城市风貌,把鞍山市建设成为经济发达、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624.29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合理利用自然山体等分隔,形成由市中心区以及汪家峪、营城子大孤山、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