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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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法规类别】人事工资【发布部门】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1995.10.01【实施日期】199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1995年5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150号文),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对象问题1、机关、事业单位1995年9月底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凡1993年10月1日后,两年考核成绩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体育运动员晋升一档体育基础津贴)。

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并由人事部门管理工资基金的单位中的上述工作人员,也可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

3、机关、事业单位中,因工作需要,且经组织批准外派工作和脱产学习而没有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也可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

但必须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并暂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其中,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报同级党委组织部审批。

4、1995年9月底在册的内退人员,也可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其增加的工资额,可计入本人档案工资。

二、关于考核年限的计算问题1、1994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晋升职务(含技术等级,下同)的人员,如晋升职务增加的职务工资已超过按原职务工资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考核年限要从晋升职务之时起重新计算,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湖北省作为我国中部地区的重要省份,其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统称,其工资标准直接关系到广大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

下面将对湖北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湖北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确定是经过严格的程序和规定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湖北省制定了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具体的操作细则。

这些细则包括了工资的基本构成、工资的调整机制、工资的发放标准等内容,确保了工资标准的公平和合理性。

其次,湖北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构成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和津贴等。

其中,基本工资是最为基础和稳定的部分,它是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和工作年限来确定的。

津贴和补贴是根据工作环境和特殊岗位的需要而发放的,比如高温津贴、夜班津贴等。

奖金和津贴则是根据工作业绩和个人表现来确定的,是一种激励和奖励机制。

再次,湖北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调整是经过严格程序和程序的。

一般情况下,工资的调整是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情况来确定的。

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湖北省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调整,确保工资水平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最后,湖北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发放是经过严格的管理和程序的。

工资的发放是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负责的,确保了工资的及时和准确发放。

同时,对于工资的发放也有严格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了工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湖北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是经过严格程序和规定的,其构成、调整和发放都是经过严格管理和监督的。

湖北省将继续关注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调整和管理,确保广大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公平和合理性。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来源:本站 | 作者:省人事厅 | 日期:2010年11月25日 | 浏览7148次] 字体:[大中小]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有财政负担经费,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除外)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三)事业单位中集体所有制职工是否参照执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主管部门和单位决定。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一)。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标 签】工资制度改革,公务员工资改革【颁布单位】湖北省财政厅【文 号】鄂人﹝2006﹞17号【发文日期】1995-08-19【实施时间】1995-08-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政策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不得自行其是。

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由省里统一研究处理,确保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平稳进行。

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附表一)。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二、三、五)。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湖北公务员职级实施方案

湖北公务员职级实施方案

湖北公务员职级实施方案湖北省公务员职级实施方案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职级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该方案的实施将对湖北省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和管理产生深远影响,下面将对该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湖北省各级各类机关公务员职级管理,包括省直机关、地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镇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关公务员。

二、职级设置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确定公务员的职级设置,包括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等职级,不同职级对应着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三、职级晋升公务员职级晋升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年度考核、培训学习、工作表现等方面的综合评定。

只有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才能够获得职级晋升的机会,这样有利于激励公务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职级评定对公务员的职级评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平、公正地对公务员的职级进行评定,不得存在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等不正当行为。

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向公务员本人通报,并根据评定结果进行相应的管理。

五、职级奖惩对于工作表现优异、业绩突出的公务员,应当给予相应的职级奖励,包括职级晋升、薪资调整等方面的奖励措施。

对于工作不力、违纪违法的公务员,应当给予相应的职级处罚,包括职级降低、停薪留职等方面的处罚措施。

六、职级管理职级管理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职级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务员的职级管理和监督,确保职级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七、实施保障为了保障公务员职级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各级机关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公务员的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

总之,湖北省公务员职级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湖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希望各级机关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该方案,切实加强对公务员的职级管理和监督,推动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5]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5]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5]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分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60元、400元、360元、320元、28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4.5元、4元、3.5元、3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等)。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0.92天、每天8小时和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折算。

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二、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表湖北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二月六日附分区域调最低工资标准表┏━━━━━━━━━━━━━━━━┯━━━━━━━━━━━━━━━━━━━━━━━━━━━━━┓┃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460元/月5元/小时(原400元)│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400元/月4.5元/小时(原340元)│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360元/月4元/小时(原310元)│武汉市江夏区、蔡甸区、汉南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襄樊市市区;鄂州市;荆门市市区、钟祥市;孝┃┃│感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咸宁市市区、赤壁市、嘉鱼县;仙桃市;┃┃│潜江市┃┠────────────────┼─────────────────────────────┨┃320元/月3.5元/小时(原280元)│大冶市;丹江口市、郧县、房县;夷陵区、当阳市、远安县、宜┃┃│都市、枝江市;老河口市、谷城县、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京山县、沙洋县;安陆市、云梦县、汉川市、应城市;江陵县、┃┃│石首市、松滋市、监利县、公安县、洪湖市;黄冈市市区、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随州市市区;恩施市、鹤峰县、利川┃┃│市、建始县;天门市┃┠────────────────┼─────────────────────────────┨┃280元/月3元/小时(原240元)│阳新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长阳县、秭归县、兴山县、┃┃│五峰县;保康县、南漳县;大悟县、孝昌县;罗田县、英山县、┃┃│红安县、麻城市、蕲春县、团风县;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广水市;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神农架林区┃┗━━━━━━━━━━━━━━━━┷━━━━━━━━━━━━━━━━━━━━━━━━━━━━━┛注:表中用黑体字显示的地区系从原低档次调升到上一档。

湖北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制度

湖北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制度

湖北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制度一、引言湖北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激励公务员在工作中的努力和表现,提供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升迁机制。

本文将详细介绍湖北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二、晋升条件1. 学历要求晋升管理岗位的公务员要求具有相应的教育背景和学历水平。

一般情况下,要求至少本科学历,也可以根据岗位的要求增加硕士研究生或博士学历的要求。

2. 工作经验要求公务员在晋升管理岗位之前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一般要求在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一定年限,并达到相应的工作成绩和表现。

3. 考核评鉴在晋升管理岗位之前,公务员需要参加考核评鉴。

考核评鉴可以包括笔试、面试、绩效评定等多个环节,以评估公务员的专业能力、工作质量和表现。

三、晋升程序1. 资格审查公务员在符合晋升条件后,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经过资格审查的程序。

资格审查会对公务员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核实,以确保申请人符合晋升的基本条件。

2. 笔试和面试符合资格审查的公务员会参加笔试和面试。

笔试部分可能包括相关知识、能力和技能的考察,面试部分则更加注重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潜力的评估。

3. 考核评鉴参加笔试和面试的公务员还需要参加考核评鉴。

考核评鉴是对公务员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的全面评估,可能包括绩效评定、考核报告和业绩评价等内容。

4. 审议和公示考核评鉴结束后,晋升的申请会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审议,最终确定晋升的名单。

晋升名单通常会在事业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以保证透明度和公正性。

5. 确定晋升晋升名单经过公示后,会由有关部门进行最终的确认和确定。

公务员可以根据晋升名单获得相应的职级晋升、工资增加等福利待遇。

四、总结湖北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制度是为了鼓励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工作质量的重要机制。

通过明确的晋升条件和程序,确保晋升过程的公正和公平。

希望本文对您对湖北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制度有所了解,为您的职业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51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51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51号1998年7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常晋升级别工资,要严格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进行。

1998年晋升级别工资的,只限于机关部分1993年确定级别后未作变动的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二、下列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1、因提拔职务晋升级别、达到上一级别套改年限“滚动”晋级、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提前晋级等原因已经变动过级别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考核年限。

重新计算后不到规定年限的,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待达到规定年限后方可晋升。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当年起计算考核年限,未到规定考核年限时,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待达到规定年限后再晋升。

3、虽已达到规定的考核年限,但年度考核有一年或一年以上不称职的人员,不得晋升级别工资。

其考核年限从最后一个不称职年份的下一年起重新计算,符合规定条件后才能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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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5.10.01
【实施日期】199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
(1995年5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从1995
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150号文),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对象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1995年9月底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凡1993年10月1日后,
两年考核成绩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体育运动员晋升一档体育基础津贴)。

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并由人事部门管理
工资基金的单位中的上述工作人员,也可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

3、机关、事业单位中,因工作需要,且经组织批准外派工作和脱产学习而没有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也可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

但必须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并暂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其中,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报同级党委组织部审批。

4、1995年9月底在册的内退人员,也可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其增加的工资额,可计入本人档案工资。

二、关于考核年限的计算问题
1、1994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晋升职务(含技术等级,下同)的人员,如晋升职务增加的职务工资已超过按原职务工资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考核年限要从晋升职务之时起重新计算,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例如李××,1994年12月由讲师晋升为副教授,其职务工资由讲师225元就近晋升到副教授职务工资275元,月增加职务工资50元,超过了讲师职务工资一人档次,其考核年限应从1994年12月起重新计算,若该员1995年和1996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可从1997年10月1日起增加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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