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2019修订)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正>中共广州市委文件穗字[2008]18号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总页数】5页(P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64.2
【相关文献】
1.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通知) 穗文[2005]39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综合考评领导小组的通知 [J], ;;
2.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通知) 穗文[2006]9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综合考评方案(试行)》的通知 [J], ;;
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文件穗办[2004]16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建设规划纲要(2004~2010年)》的通知[J], ;;
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通知) 穗文[2005]9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2005年广州市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委员会的通知 [J], ;;
5.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通知) 穗文[2005]22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工作时间有关事项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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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90a610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27.png)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海归享受特殊照顾“子女高考加分”超国民待遇

近⽇,⼴州市公开征求市民对《⼴州市⿎励留学 (微博) ⼈员来穗⼯作规定(修订稿)》的意见。
按照该规定,留学⼈员来穗⼯作,将享受配偶⼦⼥⼊户、⼦⼥⾼考(微博)加10分、优先解决居住问题、免税购买国产⼩汽车、创业和申请专利资助等优惠政策。
(《⽺城晚报》)⾼考加分本是国家为照顾特殊⼈群出台的⾼招政策,有⿎励性加分和照顾性加分两⼤类。
但近年来,某些地⽅的竞赛不规范,证书有⽔分;某些⼈为获取加分,进⾏“权”换“分”等改变了⾼考加分政策的初衷,影响了社会公平。
随着舆论监督⼒度的加⼤,以及社会上对⾼考公平的呼唤,各省市⼤幅度调整了⾼考加分政策,党中央、国务院近期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也明确提出要“清理并规范升学加分政策”。
在此背景下,⼴州市出台留学⼈员在穗⼯作便可享受“⼦⼥⾼考加10分”的优惠政策。
不能不引起社会的极⼤关注。
确实,有些海归⼈员有新理念、新技术、新⽅法。
属于国内急需的⾼端⼈才,他们回国确实能给当地带来新的发展,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提供⼀些必要的优惠条件本⽆可厚⾮。
但笔者认为,海归⼦⼥享受⾼考加10分的政策实在是不可取,同样是中国⼈,在国外知名不知名的学校读了⼏年书回国后就能享受到“⼦⼥⾼考加10分”的优惠政策。
这种照顾性加分来的未免也太容易了吧。
教育公平是的公平。
每个家长都希望孩⼦赢在起跑线上,但那靠的应该是实⼒,是⾃⼰的努⼒。
⽽不应该是⼀场“拼爹”的⾓逐。
中国⼈⼝众多,教育资源本就贫乏,普通民众经常为了孩⼦上⼀个好幼⼉园深夜排队,上个好⼩学、好初中、好⾼中到处⾛关系,挤破了头脑。
留学海外的⼈⼤多经济条件较好,或是官⽅背景很浓,也有品学兼优公费出国。
他们本就占有各⽅⾯的优势,只因回国⼯作⼦⼥便可享受各种优质教育资源,公平何在?⼤多的海归⼈员各⽅⾯素质较⾼,包括道德修养。
有很多⼈放弃在国外的优越条件回国本就是爱国情怀。
当然,必要的物质条件也是重要⼀⾯,但笔者相信,⼤多海归⼈员是不屑接受损害⼤众利益,有违公平的优厚条件的,⽐如“⼦⼥⾼考加分”的这种超国民待遇。
来穗人员管理制度

来穗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来穗人员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本市居住、工作或学习的来穗人员。
三、来穗人员的义务和权利1. 来穗人员有义务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活动,不得对中国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进行侵害。
2. 来穗人员有权利获得合法的生活与工作保障,享受与中国公民同等的教育、医疗服务,不受歧视待遇。
3. 来穗人员应当遵守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秩序,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保持良好的社会风尚。
四、来穗人员管理机构1. 来穗人员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等,负责来穗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2. 来穗人员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来穗人员的入境管理和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置不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3. 来穗人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采集、统计和分析机制,加强数据共享,提升管理效能。
五、来穗人员的管理措施1. 来穗人员应当依法申请居留证件,并按时更新证件信息,不得擅自滞留或逾期居留。
2. 对于无法合法居留的来穗人员,应当及时遣返,拒绝其再次入境。
3. 来穗人员在居留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罚款、拘留或遣送等。
4. 对于有特殊困难的来穗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帮助和支持,并及时向其提供相关服务。
六、来穗人员的教育和宣传工作1. 通过开展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来穗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其融入中国社会。
2. 建立来穗人员社区服务中心,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文化交流等服务,增强来穗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
3. 加强对来穗人员的汉语教育,提高其汉语水平,促进互相沟通和交流。
七、来穗人员的权益保障1. 来穗人员在中国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当地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2. 来穗人员在中国的生活和工作受到威胁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求助,获得及时的支持和保护。
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的公告-穗开管[2001]40号
![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的公告-穗开管[2001]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e9cf4ece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bd.png)
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的公告正文:---------------------------------------------------------------------------------------------------------------------------------------------------- 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的公告(穗开管[2001]40号)《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11月14日管委会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特公告如下:第一条为了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发挥留学人员在广州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设立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作为留学人员兴办项目的创业基地。
创业园设立管理办公室,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导,负责创业园日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留学人员是指获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人员,或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四条留学人员可以独资兴办项目,也可用自己所拥有的专有技术、专利、资金等与国内外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项目。
申请兴办项目时,应提供证明其留学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和申办项目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内兴办生产性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开办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进入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留学人员创办并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或留学人员占有30%以上股份并在该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科技企业。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12.15•【字号】粤人发〔2006〕289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留学管理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粤人发〔2006〕28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人事部制订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以及广东省人才“十一五”规划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留学人才开发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人事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省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摆上议事日程,积极推进“十一五”期间我省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实现新的发展。
留学回国人员工作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直接与我厅联系。
广东省人事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联系人:曾畅,联系电话:83133945)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全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大留学人才资源开发力度,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期间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人才资源开发,加大吸引海外留学人才的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划。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粤府[92]62号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粤府[92]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609131f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34.png)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1992年5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62号发布)第一条为鼓励我国留学人员来广东参加“四化”建设,更好地发挥留学人员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广东的科学技术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国外学习进修对口专业,取得一定成果,有真才实学者。
第三条凡来广东省工作的留学人员,如要再次出国工作或学习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来去自由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予以办理。
第四条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原则上回原派出单位工作,原派出单位在本系统难以对口安排的,应支持其流动。
流动过程中如发生涉及《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培训补偿费等项争议的,由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协调、仲裁。
第五条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后,可按“对口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留学人员可以到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也可以到外商投资企业、城乡集体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工作。
鼓励留学人员到企业生产第一线,到山区、边远地区工作。
第六条留学人员到上述单位工作,可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所需干部指标由省人事局在国家下达的增干计划中优先安排解决;录用留学人员,由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局审批;省属单位录用留学人员,由其主管单位审核,报省人事局批准。
第七条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接收留学人员须在编制定员内进行。
满编或超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接收留学人员,可向编制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后接收。
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

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穗字〔2008〕18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17日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委组织部负责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市人事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认定;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科技创业项目的认定;市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审核及核拨。
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外经贸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侨办、市金融办、市信息办、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为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引进后每年在本市工作一般不少于9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一)掌握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数控装备、汽车、重大成套和技术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等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核心技术,或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备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二)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中级以上管理职务,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或在着名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建筑师或设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职务的管理人员。
(三)在境外着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着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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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
(2012年7月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
订)
第一条为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建设人才强市,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经认定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可以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待遇: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外进修、做访问学者1年以上,或者从事博士后研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赴港、澳、台地区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研究且符合前款(一)、(二)项中学历、学位和成果条件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者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者咨询专家;
(五)来穗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条留学人员来穗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留学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
门。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是为留学人员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出具相关证明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协助申报、代办手续等服务。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来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
第七条留学人员的薪酬,由聘用单位和留学人员协商,从优确定。
企业单位聘用的,可以根据情况自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其工资可以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
第八条留学人员出国前后符合国家工龄政策的工龄合并计算,并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出国前后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九条留学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具体申报条件、程序和渠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来穗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以根据其学历、学术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留学后在海外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本市急需引进的各类高级人才,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
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人才中介机构免费为来穗的留学人员提供2年人事代理服务。
已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留学人员,可以按国家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第十一条来穗定居的留学人员及一同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凭《广州市区入户卡》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按政策生育或者在国外期间生育以及在国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胎的,其子女可以随父母入户广州。
第十二条留学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由当地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协助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免试就近安排;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统一录取的,享受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待遇。
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园、入读少年宫和入学,托幼机构、少年宫和学校不得收取物价部门规定或者核准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持中国护照且未在穗定居入户的留学人员,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证明,在购买住房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待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凭在穗所购住房的房产证、商品房预售登记证明书、契税完税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从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提供的安家补助费:
(一)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的;
(二)在海外曾从事博士后研究的;
(三)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并且在本专业领域有5年以上海外工作经验的;
(四)经认定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对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应当优先解决居住问题。
符合申请人才公寓条件的,可以申请租用广州市人才公寓。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持中国护照应聘到广州市属单位工作或者在广州投资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申办因公多次往返港澳证件或者出国任务批件。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及签注时,可以享受办证绿色通道及办证时限上的便利。
对入选广州市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加入外籍的留学回国人员,公安机关可以
按规定为其签发2年至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十六条留学人员自国外毕业之日起,在外停留不超过2年,且自毕业后首次入境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购买1辆免税国产小轿车。
第十七条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资助留学人员来穗创办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具有较为广阔的市场前景或者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十八条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或者股权、债权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各出资方依法协商约定。
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合伙企业,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留学人员以自己持有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在广州创办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留学人员以广州作为专利申请地址申请并取得海外专利的,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助。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的引导作用,鼓励全市孵化载体积极引进留学人员的创业项目和创办的企业在穗发展,按照引进的实际情况,在绩效评价中予以加分。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可以向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相关子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委托机构推荐。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和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可以申报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经认定的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或者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资助和配套经费。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开展评选广州十大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表彰、奖励对本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
第二十四条市统计部门应当建立留学回国人员统计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布留学回国人员有关统计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留学回国人员信息库和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为人才遴选提供支持。
第二十五条已获得本市其他同类财政资助的留学人员,不能同时享受本规定的财政资助。
第二十六条留学人员在穗工作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可以向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涉及的项目资金及其资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知识产权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会同市财政部门在本规定施行1年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施行。
1999年12月25日公布的《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