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民事关联案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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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理解行政案件(3篇)

从法律角度理解行政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涉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

在我国,行政案件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案件、行政强制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行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二、行政案件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行政案件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涉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案件。

2. 特点(1)主体特定:行政案件的主体一方为行政主体,另一方为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如政府、政府部门等;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对象,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法律关系复杂:行政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

这些法律关系相互交织,使得行政案件的处理更加复杂。

(3)争议焦点明确:行政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等方面。

(4)程序性:行政案件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如立案、调查、审理、判决等。

三、行政案件的分类1. 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案件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如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2. 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许可案件是指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依法赋予其某种权利、资格或者许可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案件。

如设立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等。

3. 行政强制案件行政强制案件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4. 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要求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案件。

四、行政案件的处理原则1. 法律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2)合法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合法,不得违法。

(3)合理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合理,不得滥用职权。

2. 实践原则(1)公开原则:行政案件的处理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民事行政交叉诉讼的审理模式初探

民事行政交叉诉讼的审理模式初探
民事行 政 交 叉诉 讼 的 审理模 式 初 探
邓诗发
摘 要 :司法实践 中,民事诉讼 与行政诉讼交叉案件 占有一定的比例 ,其产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我国 《 行 政诉讼法》 以及相 关司 法解释未对法院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提供 法律依据 ,导致诸 多行政、民事争议 交叉案件的审理面 临诸 多制 度性 障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针对不 同的 民事、行政 交叉诉讼 ,应对案件的各种 因素综合 考虑 ,相应的采取分别审理模 式和一并审理模式以有 效的解 决纠纷。 关键词 :民行 交叉诉讼 ;审理模 式;分别 审理 ;一并审理
下 四种 :( 1 ) 南民事审判 庭与行 政审判庭 分别 受理 民事案 件与行 政案 件 ,并分开审理 , 分别裁判 ;( 2 ) 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分别受理 ,但 民 事案件先 中止审理 , 等待行政 案件裁判结 果作为 民事 案件裁判 的依据 , 实行先行政后 民事;( 3)采取行政附带 民事诉讼的审理 方式 ,南行政庭 受理 ,对行政争议与 民事争议合并审理 ,一 并裁判 ; ( 4 )一并 审理式 ,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由民庭对民事 、行政关联争议~并 审理,并 对具 体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 司法审查 ,但不对其作 出裁判 ,仅对 当事人 提出 的民事诉讼请 求进行裁判 。 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采取 了不 同的审 理方式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混 乱。实 际上 ,上述审理方式 大致可 以进一步归为两大类 ,第一种和第二种方式为分别审理模式 ,第 三种和 第 四种方式为一并审理模式。分别审理模符合 目前法律规定及法 院内部 各业务庭之问的分 r, 看似较 为稳妥 ,但 网于民事诉讼 和行政诉讼各 自 的局限性 ,实 际中可能导致民事诉讼 与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互相矛盾 , 损害了司法公正 和权威 ,诉讼周期冗长 ,加重 了当事人的诉 累,浪 费了 司法资源 , 也不利于纠纷的一 次性解决 。一并审理模式下 由同一审判组 织对相互 关联 的民事 、行政案件进行 审理 ,符合诉讼的效益价值 ,也有 利于纠纷 的解决 以及维护裁判 的一致性 ,但是面临巨大的法律障碍 ,尚 处于无法 可依 的境地 ,程序之间缺乏相关 的衔接 调机制 ,其合法性难 免遭到质疑 。司法实践中 , 依据 《 解释》 第 6 l 条审理的行政 附带 民事 诉讼便是合并审理模式的实例 。 三 、 民事 、行 政 交 叉 诉 讼 审理 模 式 的 设 想 在设置 、选用何种诉 讼程序模式审理民事 、 行 政交叉案件时 ,不应 采取简单 的 “ 一刀切”方式 ,而应对法院 ; 是 否有管辖权 、当事人 的程序 选择权 、行政诉 讼与民事诉讼联 系的紧密程度及案件本身 的复杂程度等 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针对不同案件具体 问题具体分 析。 ( 一 )一并审理 并审理 即由同一法院的同~审判组织对相关联 的民事诉讼和行政 诉讼进行审理。“ 二审合一” 的民行交叉 案件诉讼处 理机制所赖 以存在 的实践基础在于 ,民行交叉案件 的法律特性与对现行处理 机制固有缺 陷 与 问题 的消解 ,理论基础在 于不 同部门法 之问所 具有 的同源 性与 同构 性。 “ 二审合一” 的审理模式 ,依据案 件的具体情 况可分 别采用 先 民 后行 、先行后民 、交织进行 以及行政附带民事诉 讼模式进行 审理 ,即先 行判断哪一争 议是解决 纠纷 的前 提或依据 ( 先决 问题 ) 。例 如 ,如果 民 事争议是解决行 政纠纷 的前提或依据 ,则先进行 民事部分诉 讼再 进行行 政部分诉讼。在立案时 ,可有立案庭根据案情作 出初 步判 断 ,并 由法官 对关联诉讼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在审判人员 的构成上可采用 民事庭 法官 和行政庭法官混合 的方式组成合议庭 ,以发挥各 自的专长优 势 ;在判决 时 ,可 统 一 制 作 裁判 文 书 。 ( 二 ) 分 别 审理 模 式 当 民事争议 的解决前提是判断某一行政行 为是否合法 时 , 法 院将行 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仅作为证据对 待 ,进而依据证据认定规则进 行处 理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开处理的常见的情况是 ,是否分 开处 理还须 考虑到赋予当事人 的选择权。如果具体 案件符合提起行政附带 民事诉 讼 的规定 ,但当事人不愿意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应 当将 民事争议 与行政争议分别分 案分开处理 ,法院不能径直依据职权直接将 民事争 议

《2024年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2024年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民事争议的存在。

为了更高效地解决纠纷,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制度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将重点探究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问题,分析当前程序中存在的不足与难点,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二、背景与现状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民事争议主要是指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权益争议。

当这些争议与行政诉讼中的案件有直接关联时,将民事争议与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程序性问题,如案件受理、审理范围、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不明确之处。

三、程序性问题的分析1. 案件受理阶段在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案件受理阶段,存在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不明确、受案范围不清晰等问题。

由于缺乏统一的受案标准,导致部分案件无法及时、准确地进入审理程序。

2. 审理范围与管辖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审理范围界定不清、管辖权争议等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对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关联性判断上,以及在不同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划分上。

3. 证据收集与认定在证据收集与认定方面,由于涉及行政与民事两个领域的证据,往往存在证据种类繁多、证据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

这给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带来了困难,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和结果。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和管辖权划分等规定。

同时,应明确界定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关联性标准,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操作。

2. 明确案件受理标准在案件受理阶段,应明确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标准和受案范围。

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准确地进入审理程序。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立案审查机制,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范文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范文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案件屡见不鲜。

这类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到行政法与民法的交叉应用,还涉及到法院对不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选择。

因此,如何妥善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概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是指同一案件中既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

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之间的冲突和交织。

由于行政法和民法在法律适用、法律关系、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法院对不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选择适当的法律适用。

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难点1. 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审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时,首先需要认定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由于这类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往往需要法院对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区分和认定。

这需要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有较为深入的理解和掌握,以便准确认定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2. 法律适用的选择在认定了法律关系后,法院需要选择适当的法律适用。

由于行政法和民法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因此,在选择法律适用时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这需要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以便选择最为合适的法律适用。

3. 诉讼程序的协调在审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时,需要协调好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

由于两类诉讼程序在起诉、审理、判决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协调好两类诉讼程序的关系时,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审理。

四、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时,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怎么样的关系呢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怎么样的关系呢

第一,诉讼客体和诉讼目的不同。

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争议,其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而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民事争议,其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的实现。

第二,诉讼主体不同。

虽然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都是在法院主持下解决争议的活动,但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

民事诉讼就没有上述限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恒定性,被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既可以做原告,也可以做被告。

第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

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而作为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

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并不承担此项举证责任。

但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完全对等,当事人都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第四,可否适用调解不同。

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部分禁止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

但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是一项重要原则,法院既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审理,也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第五,判决和执行方式不同。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

故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较单一。

而民事诉讼审理的是民事争议,法院有权作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此类判决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

此外,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措施也不同于民事诉讼。

法律对原被告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且被告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对部分判决的直接强制执行手段。

民事诉讼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则全部要由法院进行,而且强制执行措施普遍适用于民事诉讼原被告。

论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一揽子化解

论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一揽子化解

44THE CHINESE PH(M:l HATOHS行政检察|贵任编辑宋京霖I 论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一揽子化解*黄宝跃•王晓平“鲁俊华…王婧…?文摘要: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在实践中频发且表现类型多样,大量行政争议都存在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问题.相关联民事争议的解决对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具有重要的影响检察机关一揽子化解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既有法律依据也有政策依据,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实践中,检察机关可通过加强调查核实、依法调解促和、强化公开听证、检察长亲自办案、以抗促调、司法救助等方式方法开展化解工作,并加 强建设“四个工程”,为检察机关化解争议提供制度机制保障_关键词: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一揽子化解方式方法机制保障随着公法对私权进行规制和保护的领域越来越广 泛,实践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以下简称“行民交织”)的案件多发频发,大量行政案件不单单是行政争议的问题,还交织着复杂的民事争议,这两种争议在处理结果、法律事实上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甚至还存在因果关系。

“牵牛要牵牛鼻子”,抓住主要、核心的矛盾,是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丁作的关键,也是促成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一揽子解决的关键。

本文结合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T.作的实践,围绕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表现类 型、检察机关化解此类案件的依据、条件、方式方法与机制保障等问题展开i寸论。

一、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表现类型(一)行政登记类案件这里的行政登记是指非许可性质的登记类案件,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法律事实进行审查、记载、确认,并向社会宣告和公示的行政行为,从实践中发生的大量诉讼案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_5]**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助理[1()00«5]***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三分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1(K X X)5]****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l.(l〇〇()5]看,行政登记涉及行民交织问题非常广泛,包括物权 领域的不动产登记、公司法领域的公司登记、婚姻家 庭领域中的婚姻登记、户籍管理领域中户籍登记等等。

民事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初探

民事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初探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文 章 编 号 :09— 5 2 2 1 )2—17— 2 10 09 (0 0 0 3 0
3 建 立健 全 民行 侦查 工作激励 机制 。把是 否立 办审判 人员 . 职务犯 罪作 为衡量 民行 检察 工 作是 否 上 台 阶 的重要 依 据 , 办 对 案 有功 的个人 要给 予记 功表彰 。 ( ) 二 增强发 现线 索的 意识和 能力 除 了在意 识层 面重 视外 , 主要 的是 通过 方 法 的 累积 来 提 更 高能 力 , 体而 言 , 具 可通过关 注 以下 方面 增强 发现 线 索的 意识 和 能力 : 1 法律 适用 方面 。在法 律适用 方面易 出现 的错 误一 般较 为 . 隐蔽 , 一方 面是 当法律 没有 规定或 规定 较为模 糊 时 , 审判人 员 未 经请 示或讨 论 , 出与同类 案件判 例相悖 的判 决 ; 相关 法 律 做 二是 有 明确规 定 , 判人 员避 而 远之 , 用 法理 、 辑 推 理等 方 式 进 审 运 逻 行诡 辩 , 到 自己想论 证 的效果 , 就需要 检察 人 员具 备较 强 的 达 这 法律 运用 能力 和明 辨是非 的能力 。 2 .程序 适用 方面 。程序适 用上 出现 的错 误相对 而言 较容 易 发现 , 0 2 7年 我院建 立 了旁听法 院庭 审工作机 制 , 场监督 法 院 0 现 庭审 程序 , 便于 发现 问题 。常 见 的程 序违 法 问题 有 : 1 对 符合 () 法定 回避 条件 的申请 , 不做 出 回避 的决 定 ;2 庭 审 调解 中单独 () 与一方 当事 人谈话 并 以其 审 判权 相 威胁 , 迫 一方 当事 人 接受 逼 调解协 议 ;3 以种种 非 法理 由限制 当事 人要 求 法 院调 查取 证 、 () 做相关 鉴定 的权 利 ;4 以不 公示 开庭通知 、 () 座位 不够 、 只进 行谈 话 等方 式拒 绝公开 审理 等 。这 些程序 违法 问题 的背 后都 有 可能 存 在 审判人 员职务 犯罪 问题 , 引起 注意 。 要 3 证 据采 信和适 用方 面 。民行诉讼 过程 中证据是 决定 案件 . 最终成 败的关 键 。少部 分枉法 裁判 的法官 往往 在证 据 的采信 和 适 用方 面做 文章 。在审判 实践 中主要 表现为 以下方 面 : 1 当事 () 人 因客 观原 因不能 自行 收集 的、 影响案 件认 定 的主 要证 据 , 求 请 人 民法 院调查 收集 , 判人 员 不 予 以收 集 。例如 责 令 当事 人 庭 审 后 提交 书面 申请 , 当事人 提交 书面 申请之 前抢 先 作 出判决 ; 在 或 者 滥用 自由裁 量权 , 当事 人 申请 调取 的 证 据与 本 案 诉争 内容 以 无 关 , 决调取 等 ; 2 对 于 当事人提 交 的证 据不 予 质证 ; 3 对 拒 () () 与 裁判结 果有 影响 的证据 在判决 中未 予提及 或者 明 明一 方 已举 证 到位 , 裁判 中认定 一方 当事人 因举 证 不 能而 败诉 ;4 滥 用 在 () 证 据规则 , 在原 、 被告 均 没有 充 分证 据 的情 况 下 , 定 被告 因不 判 能提 供足 够 的相反证 据而 败诉 ;5 向合 议庭 、 () 审判 委 员会 报 告 案情 时 隐瞒主要 证据 、 重要 情节 ;6 审 判人员 利用工 作便 利 , () 篡 改、 毁损 、 隐匿 、 偷换证 据材 料 , 或者诱 使他 人作伪 证等 。 ( 下转 第 19页) 3

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模式探讨

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模式探讨

司法实践中,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各法院审理模式莫衷一是,法律规定的缺失是造成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根本原因。

本文拟在分析此类案件现实困惑的基础上,提出对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实行并案审理的建议。

一、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之内涵界定及现实困惑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简称行民交叉案件,是指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因在法律事实上存在互相关联的地方,在处理上互为前提或者互为因果、彼此会产生影响的案件。

司法实践中,行民交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涉及领域广泛、法律关系复杂、表现形式多样,而由于各法院审理模式的莫衷一是,导致裁判结果相互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有损法院司法裁判的权威。

反观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对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还没有明确的程序法规定。

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中止民事诉讼。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有学说认为,该条司法解释确立了部分行民交叉案件可适用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模式。

[1]但总的来说,法律规定的缺失是造成行民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根本原因。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目的和程序的区别是造成行民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外在原因。

“民事诉讼主要是审查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遵循的是民法的公平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等;而行政诉讼主要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遵循的是合法性审查原则。

”[2]因此,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难题还表现在审判结果的分歧上,同一法院或者不同法院适用统一的法律,却可以依法对同一个纠纷作出两个相互矛盾的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

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在行民交叉案件审理中的主要做法,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一是中止民事诉讼,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并由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生效裁判作出后再恢复审理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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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民事关联案件初探内容摘要行政、民事关联案件是行政诉讼中一种特殊的案件类型,本文对该类案件的特点产生及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

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深入,人们越来越感觉到有关相当数量的案件不单纯是行政纠纷,同时也是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在这两个纠纷中,民事纠纷是行政纠纷的起因,行政纠纷的解决是民事纠纷最终得以解决的必要条件。

我们把这种既涉及行政争议又涉及民事争议,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存在联系的案件,叫做民事和行政相关联系案件。

目前,在此类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对行政、民事争议分别立案、分别审理判决。

这样做:一是繁琐,二是造成了人民法院很多重复性工作,同时也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

所以,笔者认为从整体上看,应鼓励对行政、民事关联案件合关审理,因为合并审理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符合人民法院追求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价值取向。

我们对此类案件进行探讨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民事关联案件;特征;审理程序;并案审理一、行政和民事关联案件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和民事关联案件的概念行政诉讼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该法第十一条又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八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

由以上规定可知《行政诉讼法》审查的核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的行政执法目的。

这四个方面的审查构成了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内容。

也构成了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要内涵。

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人们越来越感觉到有相当数量的案件不单纯是行政纠纷,同时也是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之间存在着内存的联系。

例如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

交通责任认定是交警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当事人之间就道路交通事故应负的责任作出认定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在这个案件中不仅存在着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矛盾。

同时,存在着当事人之间因交通肇事引起的民事赔偿的争议。

在这两个纠纷中,民事纠纷是行政纠纷的起因,行政纠纷的解决是民事纠纷最终得以解决的必要条件。

两个纠纷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我们把这种既涉及行政争议又涉及民事争议,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存在内在联系的案件,叫作行政和民事相关联案件。

一段时期以来,理论界曾有学者把这种案件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笔者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提法主要是套用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称谓。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才产损失赔偿一并予以判决的审判方式。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部门是主诉,民事部分是从诉。

而在行政、民事关联案件中,民事部分是指民事法院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且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两者之间没有主从之分,二者是并列的关系。

如称之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则可能让人误解为是行政侵权赔偿之诉。

不能准确反映这类案件的内涵特点。

笔者认为将此类案件称之为行政、民事关联案件反映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之间的相对独立,又反映了二者之间存在在内的联系,较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提法更贴切一些。

(二)行政和民事关联的特征行政与民事关联案件与普通行政诉讼案件相比具体如下特点:1、民事与行政关联案件与普通行政诉讼案件权利性质不同。

一般的行政案件主要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体现的是公权力。

而民事和行政关联案件,则不仅涉及公权力,也涉及私权利。

2、民事与行政关联案件与普通行政诉讼案件法律关系不同。

一般的行政案件只体现一种纵向的法律关系,即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

而民事和行政关联案件,除具有上述行政法律关系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相互之间还具有一种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不服颁发施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案件,原告与被告之间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则是平等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行政关联案件与普通行政案件在行政裁决是否体现当事人追求的终极目的上有所不同。

普通行政案件,一审行政裁判做出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即得到了实现或确定。

因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正是由行政主体单方面的具体行政为创立和设立的。

一旦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做出裁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也就从根本上得到了落实。

而民事和行政关联案件,一审行政裁判结果对于当事人来说,往往只是获取最终民事权益的一个条件。

行政诉讼结束后,往往还要通过民事诉讼或其它途径解决与他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4、民事行政关联案件与普通行政案件在是否必须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上有所不同。

普通行政案件一般有原告、被告即可独立成讼。

有些需要追加第三人的,主要是出于查清案件事实的考虑,第三人一般不能对某种实际利益主张权利。

而民事与行政关联案件,第三人是必须追加的诉讼主体,因为,这种第三人与案件的裁判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法院未按规定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径行判决的话,则构成了程序上的漏列当事人。

5、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案件,法院只审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民事关联案件,如果一并审理,法院既要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还要对民事部分进行审查。

且两部分审查,审理的范围,适用的原则不同,对行政案件遵循全面审查原则,即法院审查范围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从实体到程序逐一审查。

而对民事部分的审理由民法属于私法范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因此,法院对民事部分审理的范围不能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确定的范围。

6、普通行政案件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同时补充适用民事诉诉程序。

但与行政案件性质相背的民事诉讼规定不能适用。

而行政、民事关联案件,由于实际包含了两个性质不同的诉讼。

所以,在不同阶段要分别采用不同的诉讼规则。

特别是调解、反诉,证据规则,处分原则等诉讼规则的适用,必须和各自的诉讼阶段相适应,不能混同,否则就造成了程序上的违法。

如在民事部分的审理中,可以适用调解、反诉,由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就不能适用调解(行政赔偿除外)、反诉;处分原则不是双向的而是单向的,即做为原告的管理相对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能放弃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

在证据规则上,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有较大区别,民事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不能举证的承担败诉责任;而行政诉讼,除了行政赔偿不作为等几种类型的案件,原告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外,由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且被告提供证据材料的时间,有着严格的规定。

二、行政和民事关联案件的具体审理问题(一)合并审理问题的提出和意义行政、民事关联案件的存在是客观的。

行政、民事关联案件与普通行政案件,普通民事案件相比,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这样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对这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否革新,能否革新?我们来算笔帐,我们知道,行政、民事关联案件、行政案件审结后,并不意味着当中人之间纠纷的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仍需继续通过民事诉讼或其它途径加以解决。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是三个月。

普通程序是六个月,加上行政案件审理期限三个月,对于当事人来说,整个官司打下来快了将近半年,慢则将近一年。

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现代社会人们生活的快节奏显然是不相应适的。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人民法院办案效率,有学者提出在行政诉讼法中设立专门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以对行政、民事关联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他们并且论证了合并审理的可能性。

这就是行政审判庭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时,必然对与之有关的民事争议有所了解。

而且一般情况下可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但也有学者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合并审理行政民事关联案件提出异议,他们的主要理由:一是行政和民事诉讼审查的对象不同,行政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同,在一个庭审程序中解决两个争议,容易造成法庭举证的混乱。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一种阐述了设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可能性。

一种强调了面临的困难和矛盾,应该说各自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整体上看,应鼓励对行政、民事关联案件的合并审理,因为合并审理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符合人民法院追求的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的价值取向。

(二)具体审理的程序1、现行立法的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于***年,受司法实践的制约,当时对行政、民事关联案件尚缺乏系统、深刻的认识,也不可能制定对行政、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法律规定。

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颁布。

《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这一规定,实际确立了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一并审理行政、民事关联案件的原则、制度。

这一制度带来了三方面积极的社会效果:第一,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审判效率,方便了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和审判资源。

第二,彻底消除了纠纷,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三,避免了因法院审判人员个体差异造成的行政审判结果与民事审判结果的矛盾,维护了法院的同一性、严肃性。

从《解释》第六十一条的内容,我们不难看出。

(1)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一并审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

仅限于行政裁决案件,对其它行政、民事关联案件不能适用一并审理。

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一定的程序,裁决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经济纠纷的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实践行政机关作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裁决,主要包括如下几类:①行政机关就民事侵权、民事赔偿所作裁决,如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受污染损害者之间的赔偿纠纷所作裁决。

工商部门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所作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裁决等。

②行政机关就民事补偿所作裁决。

如行政机关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作的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依《土地管理法》所作的土地征用补偿决定等。

③行政确权裁决,即行政机关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因土地、森林、草原、矿产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所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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