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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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依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人组成,任期3年,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连任委员任期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

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及组成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1.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批,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2。

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进行逐一审核,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4。

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二)审批和调整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申请材料;(三)审核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四)通过向国家申请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出撤销导师资格、停止招生、限制招生的决定;(六)审核并推荐优秀博士留校人选;(七)研究和处理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研究生培养、学科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工作例会,主要内容是学位评定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其它日常工作及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事项等其它内容的会议,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时间。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每季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0天向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学位申请材料,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前3天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材料。

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达成学校及各学科人才培养目标,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校学习的各类研究生均须在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且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章考核及成绩记载第三条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四条学位课程必须进行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

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或口试,笔试必须有正规试卷,口试要有详细记录。

考试成绩应按标准评定,成绩等级分布要合理,原则上考试课程90分以上的百分比不高于25%,中等、及格与不及格的百分比合计不低于25%。

课程考试成绩可累加记载。

第五条选修课一般进行考查,成绩可以按百分制评定,也可以按二级分制评定,按二级分制评定时,记为“合格”或“不合格”。

考查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撰写读书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

第六条经典文献阅读及学术交流、专业实践、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按各学科相应要求及考核办法执行,成绩以二级分制评定,记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七条考核成绩如实载入研究生成绩单。

若按百分制记载,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八条研究生选课成功须按要求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包括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缺课课时累积达1/3及以上者,不能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按“0”分记载。

第九条对缺少本学科专业基础的研究生所修的补修课程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单但不计学分。

第三章缓考第十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考核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获准缓考的研究生须参加该门课程下一次的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第十二条研究生申请缓考严禁弄虚作假,若有作假行为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重修与改修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允许其重修。

湖南大学研究生成绩总表

湖南大学研究生成绩总表
4
固体理论
3
81
5
高等计算物理
3
80
6
群论
2
90
7
学科前沿进展
1
80
8
光电功能超薄膜
2
86
9
光子学基础
2
91
10
半导体超晶格器件物理
2
93.6
11
模拟集成电路设计
2
75
12
结构与物性
77
备注:本份成绩采取三种计分体系:
1.百分制。
2.五级计分制:“优”表示“900-100”分(绩点为4.5)、“良”表示“80-89”分(绩点为3.5)、“中”表示“70-79”分(绩点为2.5)、“及格”表示“60-69”分(绩点为1.5),“不及格”表示“60分以下”(绩点为0)。
3.Two-degree system:“Qualified” (Point:3.5) or “Unqualified” (Point:0).
3.三级计分制:“合格”(绩点为3.5)或“不合格”(绩点为0)。
HUNAN UNIVERSITY
Transcript for Graduate Student
STUDEN NO
NAME
DEGREE LEVEL
Master
DEPARTMENT
Physics & microelectronic Science
2
86
91Fundamentals of Photonics
2
91
1093.5iconductor Superlattice Device Physics
2
93.6
11.Design of Analog Integrated Circuits

湖南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湖南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湖南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湖南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为配合学校专项奖学金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获奖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思想品德好。

(二)坚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三)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科研、论文工作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已修满24个学分,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加权平均分数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考查成绩良好以上。

并在攻读学位期间撰写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以湖南大学名义发表(含已接收,以下同)一篇以上(含一篇)本专业方面的学术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以下同)。

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所需学分,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加权平均分数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考查成绩良好以上。

在攻读学位期间撰写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以湖南大学名义发表一篇以上(含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

博士研究生: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所需学分,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加权平均分数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考查成绩良好以上。

在攻读学位期间撰写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以湖南大学名义发表四篇(工科三篇)以上(含四篇,排名前三位)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两篇本人为第一作者。

在攻读学位期间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技进步奖(排名前三位),或在省(部)级以上科技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第一作者),或有一项以上个人发明专利(第一作者)者,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加权平均分数不低于7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注:加权平均成绩计算法:(单门课程成绩×该门课程学分数)累加之和、总学分数二、评分办法(一)在读期间撰写并发表学术论文按以下标准评分:1、在SCI所列期刊(包括收录的国内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分:影响因子4.0(含)以上的期刊60分影响因子2.0(含)以上的期刊48分影响因子1.0(含)以上的期刊24分影响因子1.0以下的其它期刊18分2、在EI所列期刊(包括收录的国内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分:24分3、被《新华文摘》收录全文收录48分摘要收录24分条目摘录12分4、被《人大复印资料》收录全文收录12分条目摘录6分5、被《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收录摘要收录12分条目收录6分6、其它期刊1)其它国外学术期刊12分2)SCI扩大版(ISI)收录的国内期刊12分3)《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收录影响因子0.2(含)以上期刊12分4)《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收录影响因子0.2以下期刊6分5)校定权威刊物12分6)校定核心刊物6分7)其它期刊1分7、会议论文1)被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每篇计分为:A、大会特邀报告(在会议正式议程通告中列入)24分B、其他收入会议文集论文12分2)未被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每篇计分为:A、大会特邀报告(在会议正式义程通告中列入)12分B、其他收入会议文集论文6分3)未被ISTP收录的双边学术会议和国内会议:2分8、合作论文计分方法:第一作者:P×100% 第二作者:P×60%第三作者:P×40% 第四作者:P×20%其他作者:P×10%其中:P为论文计分(二)在读期间参加科技竞赛(第一作者)、发明创新(已授权,第一作者)获得奖励按以下标准评分(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名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级别国家级(1项)60 30(≤59)15(≤29)省部级(1项)20(≤39)10(≤19)6(≤12)校级(1项)10(≤19)5(≤9)3(≤5)(三)在读期间参加科研课题工作(排名在前三位)的按以下标准评分(不累加,最高分为5分):级别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项目数1 32 12项以上 5 3 2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一)在全国“挑战杯”竞赛活动中获奖者;(二)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三大检索收录,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等收录者;(三)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党员或优秀团员、团干等荣誉称号者。

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表

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表

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表
填表日期:2011年6月19日
〝*〞课程类别:⑴学位基础课,⑵学位方向课
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表
填表日期:2011年
6月20日
〝*〞课程类别:⑴学位基础课,⑵学位方向课
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表
填表日期:20 11年6月18日
〝*〞课程类别:⑴学位基础课,⑵学位方向课
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表
填表日期:20 11年6月18日
〝*〞课程类别:⑴学位基础课,⑵学位方向课
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表
填表日期:2011年6月20日
〝*〞课程类别:⑴学位基础课,⑵学位方向课
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表
填表日期:2011年6月20日
〝*〞课程类别:⑴学位基础课,⑵学位方向课
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表
填表日期:2011年6月20日
〝*〞课程类别:⑴学位基础课,⑵学位方向课
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表
填表日期:2011年
6月20日
〝*〞课程类别:⑴学位基础课,⑵学位方向课。

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二00八年八月修订)校研发[2005]12号一、研究生课程的选修1.选课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开课目录,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网上选课)。

研究生网上选课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选课具体时间见研究生院通知。

2.补选与退选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研究生可以补选和退选(网上进行)。

3.成绩与学分凡已参加网上选课的课程,其成绩一律记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单。

研究生完成课程的各教学环节,且考核通过,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未办理选课手续而旁听的课程或对于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课内学时三分之一的硕士生,不得参加考试,不计成绩和学分。

若研究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或未按教师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成绩记"0"分。

4.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见《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相应部分。

5.正式入学前选修的研究生课程在入学前经正式手续随本校研究生修过我校研究生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入学后,经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在两年内可认定成绩和学分。

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原则上不允许提前选课。

二、课程考核及成绩确定1、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学分是研究生课程学习强度的标志,而考试成绩则是研究生课程学习质量的标志。

凡课程学习及其它各种教学环节完成时,均须按培养计划要求进行成绩考核,经考核通过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2、研究生课程的考核方式研究生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

正式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均是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专题研究”、“教学实践”为考查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记“通过”或“不通过”。

研究生课程考试方式可以是笔试(闭卷或开卷、课程论文)、口试或笔试加口试。

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必修课要求以笔试方式进行考核。

3、考核安排与有关要求公共课考试日期由研究生院和开课单位协商确定后安排考试,并在网上公布考试时间、考场安排;专业课由学院或任课教师安排考试并通知学生。

研究生成绩管理细则

研究生成绩管理细则

硕士成绩管理细则为对旳执行学校教学管理旳各项有关规定,保证学校教学事务中成绩管理工作旳正常进行,建设良好、规范旳硕士成绩管理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1、学生必须参与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如下统称课程)旳考核。

考核无论及格或通过与否,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选课后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不参与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以0分计,同步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察。

考试课程一律按百分制给出成绩,考试成绩60分以上者为合格并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考察课程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记为“通过”、“不通过”,考察课程成绩60分以上或者成绩为“通过”者,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成绩以百分制记载时,一律取整数。

3、有试验及作业旳课程,学生必须准时完毕试验(包括试验汇报)及作业方可参与考试。

至期末尚未完毕试验或交齐作业、试验汇报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

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4、每门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

重修(重考)后旳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后注明“重n”字样(n为重修或重考旳次数)。

5、因特殊原因导致重修旳课程成绩,无法覆盖原不及格课程成绩时,开课系应出具替代课程证明,注册中心根据其证明处理问题数据旳课程替代。

替代课程均应以被替代课程记载在学生成绩单中,课程学分,以实际所修学分数记录。

重修次数旳标注,以替代后旳合计次数为准。

6、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无端不参与考核或参与考试不交卷,均以旷考论),除按学校规章制度处理外,课程成绩记为0分或不通过。

二、课程成绩管理1、教学记录任课教师应于学生选课旳补退选结束后及时运用校园网打印教学登记表,此表用于做平常教学记录及记录期中和期末旳考试成绩。

课程成绩录入完毕后,任课教师应将教学记录与成绩单一起交开课系教学办公室存档。

开课系教学办公室应妥善保留教学登记表(保留期一般为4~5年),以备查询。

每学期第9周注册中心安排硕士课程中期退选,任课教师可在第10~12周内通过校综合信息服务网页,确认自己所任教课程中实际参与考核旳学生名单。

大学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管理办法

XXXX大学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管理办法为促进我校与境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之间的教育合作,加强对赴校外学习研究生的管理,规范研究生在校外学习课程所获学分和成绩的认定及转换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在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流项目、院际交流项目派出交流期间在境内外学习单位所修课程及经批准到校外选修的课程。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一)研究生校外学习单位应为我校认可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学习的专业应与我校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所学课程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

(二)所修课程若与本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内容、学时/学分相同或相似,则直接转换为我校相应课程,其学分按照我校相应课程学分记录;若与本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内容不同或相差较远,则不予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

(三)研究生校外所修课程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或我校对应的评分等级登录;若为与我校拟转换课程相同的评分等级,则直接以等级登录;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由课程认定培养单位根据课程内容提出成绩意见。

(四)研究生在校外学习期间,不允许以自修的方式取得我校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学分。

如因两校校历差异,研究生返校后我校仍在学期期间,亦不得参加我校的课程考试。

(五)研究生在校外选修课程产生的费用(交流合作项目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二、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程序(一)赴校外学习的研究生应根据对方单位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事先与导师商议拟定在校外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填写《XXXX大学研究生申请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审批表》,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培养单位审批。

(二)研究生应于返校后当学期办理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手续。

(三)申请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的研究生,需填写《XXXX 大学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附对方单位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已批准的《XXXX大学研究生申请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审批表》,导师审核,培养单位审批后,报研究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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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湖大研字[2005]11号)
为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中的相关环节,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课程修读
第一条选课
(一)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选课程序进行选课。

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不能修读课程和参加课程考核。

(二)每门课程(专业课除外)的修读人数不得少于15人,少于15人不开课。

(三)修读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改选、退选和补选,只有当所选课程被取消时,才可以改选和补选。

如果需要改选、退选、补选,应在该修读课程开课后一周内完成,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条免修
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免修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所核实,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免修有关课程。

免修课程的成绩注明为“免修”。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修、改修或补修。

(一)考试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既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在指定范围内改修其他课程的。

(二)因转学、转专业或更换导师等原因缺修的课程,
应当申请补修的。

第四条学校采取跟班修读的方式安排学生重修。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的课程门数和重修次数不得超过3次,重修学分数不得超过6学分。

第五条重修程序
(一)重修申请:填写重修申请表,交所在院(系)、所研究生教务办审核。

(二)院(系)、所根据研究生重修申请情况,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确认研究生重修的课堂,经过确认后研究生方可取得课程修读资格。

(三)跟班重修的与所跟随听课的班级一起参加考试,不另行组织考试。

自行参加听课、考试的,成绩无效。

研究生改修、补修按重修程序办理。

第二章课程考核
第六条研究生应当参加所修的所有课程的考核。

第七条课程考核方式
(一)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公共课一律为考试课程,专业课考核方式由开课院(系)、所确定,考核结果应以成绩单的形式提交研究生院。

(二)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内容确定,可以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开卷考试方式,或部分闭卷、部分开卷考试方式;也可采用口试方式。

专业课具体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意见,开课院(系)、所审查批准;公共课具体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意见,研究生院审查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课教师可以取消其本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一)缺交作业累计达本门课程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的。

(二)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1/3的,或经抽查学生在本门课程有三次缺课的。

第九条考核组织和安排
(一)所有公共课程的考核均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个别研究生单独组织考核。

(三)公共课期末考试时间一般定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进行。

专业课的考核经院(系)、所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个别课程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公共课程由研究生院负责审查批准,专业课由院(系)、所审查批准。

(五)公共课考试监考人员由研究生院负责安排;专业课考试监考人员由院(系)、所安排。

第十条缓考
(一)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办理缓考申请,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无故缺考处理。

(二)因病申请缓考的应当出示学校医院分管院长签字的证明;因公申请缓考的应当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因考试冲突申请缓考的应当由本人所在院(系)、所核实。

(三)缓考申请手续应当在本门课程考试之前三天办理。

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所在院(系)、所分管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后,由所在院(系)、所研究生教学秘书于考试前将缓考情况汇总报研究生院。

(四)缓考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试时进行,不另单独组织考试。

第十一条补考
参加考核不及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考试时间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试时进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补考资格。

(一)因缺交作业或缺课被取消考核资格的;
(二)因考核违纪、作弊,成绩记为无效的;
(三)无故缺考的。

第三章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成绩评定
(一)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五级制分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60分及以上、五级制及格及以上为合格。

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

(二)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考核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占总评的20%,考试成绩占总评的80%。

第十三条成绩记载
研究生每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在学期成绩表中予以记载,成绩总表中只显示每门课程的最高成绩。

补考和重修成绩按
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成绩认定
(一)因转学、转专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时,应向所在院(系)、所提出成绩认定的书面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认定。

(二)我校与外校签有学分(成绩)互认协议的,按有关协议认定成绩。

第十五条成绩查询与异动
(一)自行登陆研究生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对于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查询试卷的,可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进行查询。

(二)对于在阅卷、登分过程中由于阅卷教师的漏评、合分错误、漏报、错报等原因,致使研究生成绩出现错误需要异动的,可以办理成绩异动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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