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湖大研字[2010]5号.
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与其它无线网络一样,传感器网络中传输的数据包含报头数据。文献[20,21]指出,传感器节点无效功耗主要有以下4个来源:(1)空闲侦听:节点不知道邻居节点何时向自己发送数据,身频模块必须一直处于接收状态,消耗大量的能源。这是无效功耗的最主要来源;(2)冲突:同时向同一节点发送多个数据帧,信号相互干扰,接收方无法准确接收,重发造成能量浪费;(3)串扰(overhearing):接收和处理发往其他节点的数据属于无效功耗;(4)控制开销:控制报文不传送有效数据,消耗的能量对用户来说是无效的。可见报头数据的传输消耗了可贵的无线带宽资源,有必要对报头数据进行压缩以减少无效功耗。但目前在无线传感器网络中对报头压缩的研究还不多。
文献[28]提出并分析了一种自适应的健壮TCP/IP报头压缩算法,该算法通过使用对无线信道状态的精确估计调节报头压缩器中W-LSB编码的可变滑动窗口大小,能够实现压缩率和抗差错健壮性之间较好的平衡,这种算法适用于无线IP网络中对TCP/IP报头的压缩。RFC2508[10]提出了CRTP(compressed RTP)报头压缩方案,在使用UDP校验和时,CRTP能够将40字节的RTP/UDP/IP报头压缩到4个字节;在不使用UDP校验和时,能够压缩到2个字节。RFC3095[22]提出了ROHC(robust header compression)机制,它被设计为能在具有较长来回响应时间且差错率较高的链路上健壮、有效地进行报头压缩。IETF ROHC工作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针对其他协议的压缩类,包括IP协议、TCP/IP协议和UDP Lite协议等[24]。文献[13]研究了无线多媒体传感器网络的数据传输问题,提出了一种自适应报头压缩机制,基于对信道状态的准确估计,动态调整压缩算法的参数,并使用UDP Lite协议作为传输层协议,提高了多媒体数据传输的效率和鲁棒性。文献[26]对IPv6传感器网络中的报头压缩技术进行了研究,结合IPv6 over IEEE802.15.4自身的情况,提出了适合6LoWPAN[27]的IPv6 , UDPv6, ICMPv6的报头压缩思路。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切实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确保学位论文评审的规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位论文评审是检验学位申请人是否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水平的重要工作,所有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必须经过专家评审。
第二条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按学校、学院二级开展工作。
学校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与落实;学院负责本学院所属学位点(领域)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位论文评审与评审抽检制度,学校每年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余留论文由各学院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抽检或组织评审。
第四条由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全部为抽检论文,实行“双盲”评审;即在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隐去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评阅专家信息,在学位论文作者、导师以及评阅专家之间形成双向保密关系的一种学位论文评审方式。
由学院负责评审的论文属抽检论文范围的按学校“双盲”评审要求进行送审;其余未被抽检的学位论文按匿名要求进行评审,并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匿名”评审是指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不隐去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信息、但对评阅专家信息进行保密,在学位论文作者、导师以及评阅专家之间形成单向保密关系的一种学位论文评审方式。
第五条学位论文的评审应选择与授予学位级别相符、学科实力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教风严谨的学校或科研院所作为评审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除送相关学校或科研院所外,也可选择送行业领域特色突出的、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或研究报告等)具有评审能力的部门或单位。
第六条学位论文送审单位(指学校研究生处或送审学院)应高度重视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各环节应落实专人负责,学位申请者本人不能参与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第二章学位论文评审第七条学位论文在获得指导教师认可,通过学院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和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后,方可对其学位论文进行送审,其论文评审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
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学术论文条件

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学术论文条件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保证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预防学术不端、学术造假现象,在《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和2016版《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基础上,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和院务会讨论,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要求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的论文必须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第一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且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必须为湖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第一导师必须在论文作者中挂名,导师必须为论文的通讯联系人。
二、本规定中要求的论文必须为材料学科领域且与学位论文相关,不包括增刊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中应注明创新点及章节内容与所发表学术论文的对应关联性。
三、研究生发表论文,必须请导师在投稿论文稿件上签字同意,并将其复印本交学院研究生办(按作者保密要求)存档,方可投稿发表。
录用通知上必须有导师签名。
否则,所发表论文不能作为申请学位的支撑材料。
四、各检索源期刊及分区以科研院和材料学院下发的相关数据为准。
五、博士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的最基本要求为在学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发表不少于两篇SCI源刊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SCI分区为3区及以上国际学术期刊上;对于有特殊困难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经导师书面申请,国内两篇被EI收录的论文可代替一篇一般的SCI论文。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以在期刊正式发表的论文为准,特殊情况下(须导师书面说明),学院一般只计算1篇发表在国内高等学校学报上的SCI、EI收录论文。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除“双盲”评审:1. 发表两篇本学科SCI分区为3区及以上外文SCI源刊论文,且论文总影响因子达到6.0以上。
2. 发表两篇本学科SCI分区为2区及以上SCI源刊论文。
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 湖大研字[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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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湖大研字[2010]5号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制度,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督机制,增强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切实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由研究生院统一办理,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各学院办理。
第三条涉密学位论文评阅按照《湖南大学涉密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管理条例》办理。
第四条原则上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阅,即送审的学位论文及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均隐去导师和博士生的姓名,评阅专家信息对导师和博士生保密。
符合《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论文的规定》中“免除双盲评审”标准的博士生,可聘请5位本学科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校外专家对其论文进行评阅,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3人。
评阅专家名单由学院提出,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条博士学位论文送审:(一)博士生在完成培养计划、发表学术论文达到要求、其学位论文经其指导老师和培养单位审核后,可进行学位论文送审。
(二)博士生填写《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和《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指导老师和培养单位签署送审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为保证专家评阅时间,博士生应在答辩前2个月将《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1份、《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5份、格式规范的博士学位论文5份送交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委托外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聘请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论文进行评审。
第六条专家评阅意见返回后,评阅结果在研究生院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七条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一)若有2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结论为“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有3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结论为“一般”,或者有2位及以上评阅专家建议“不予答辩”时,不能组织答辩,由博士生在1年内修改或补充论文,重新送审。
逾期未能重新送审或重新评阅仍未通过的,博士生必须重新开题,重新撰写学位论文。
湖南大学研究生对发表论文的毕业要求

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论文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提及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必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湖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含导师)。
学术论文必须与其学位论文相关且均不包含增刊。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前,在学期间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文学、历史学、哲学学科在本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公布的重点期刊上;(二)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学科在本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公布的重点学术期刊上;或在SCI、EI、SSCI、A&HCI检索源期刊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并被收录。
(三)理学学科在本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SC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并被SCI收录;或者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并至少被SCI检索1篇;或者在本学科SCI分区为2区及以上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并被SCI 收录。
(四)工学学科至少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SCI分区为3区及以上国际学术期刊上;或者在本学科领域的重点期刊或有代表性的CSCD核心库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重点期刊至少1篇。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免除“双盲”评审:(一)理学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SCI分区为2区及以上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大学研究生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大学研究生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湘价教[2010]131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大学研究生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湘价教〔2010〕131号)湖南大学:你校《关于呈报湖南大学研究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函》收悉。
你校自2008年秋季起,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教〔2008〕150号文件规定试行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分制收费管理以来,学校在教育资源的利用、教育质量的提高及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内在激励机制方面,均取得了明显成效。
依据《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6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校从2010年秋季起,对招收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正式实行按学分制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你校应严格执行经审核同意实施的《湖南大学研究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大学研究生学分制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二),不得擅自调整培养方案和变动收费政策,确保不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二、本批复适用于2010年秋季起招收的委托和自筹经费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过去已经在校的研究生和研究生课程选修班以及学位学习班学生,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和按学分制收费后,你校要做好新生的宣传解释工作,如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二○一○年九月一日附件一:湖南大学研究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
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依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人组成,任期3年,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连任委员任期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
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及组成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1.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批,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2.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进行逐一审核,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4.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二)审批和调整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申请材料;(三)审核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四)通过向国家申请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出撤销导师资格、停止招生、限制招生的决定;(六)审核并推荐优秀博士留校人选;(七)研究和处理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研究生培养、学科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工作例会,主要内容是学位评定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其它日常工作及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事项等其它内容的会议,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时间。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每季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0天向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学位申请材料,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前3天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材料。
关于印发《湖南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

湖大研字[2011]9号关于印发《湖南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现将《湖南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研究生 专业 办法 印发件 通知湖南大学办公室 2011年3月23日印发湖南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环节,是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为保证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有效地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进行全过程管理、服务和评价,确保专业实践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各培养单位和指导教师应高度重视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在国家和学校政策的指导下,整体规划,统筹协调,主动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积极推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为学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提供长期、稳定的专业实践基地。
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要求进行半年至一年的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应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进行,特殊情况下可采取课程学习与专业实践交替进行的方式。
三、专业实践必须是面向本专业类别或领域的实际工作,内容包括科学研究、专业调研、专业实验、专业实习等。
四、专业实践应贯彻和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专业实践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灵活进行。
(一)由学科组织和选派学生进入学校研究生校外培养基地或研究生工作站,结合论文工作进行专业实践。
(二)由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课题,安排学生结合论文工作到现场进行专业实践。
(三)进入企事业单位,参与科研或工程项目,或从事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案例模拟训练以及其他形式的实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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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湖大研字[2010]5号
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制度,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督机制,增强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切实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由研究生院统一办理,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各学院办理。
第三条涉密学位论文评阅按照《湖南大学涉密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管理条例》办理。
第四条原则上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阅,即送审的学位论文及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均隐去导师和博
士生的姓名,评阅专家信息对导师和博士生保密。
符合《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论文的规定》中“免除双盲评审”标准的博士生,可聘请5位本学科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校外专家对其论文进行评阅,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3人。
评阅专家名单由学院提出,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条博士学位论文送审:
(一博士生在完成培养计划、发表学术论文达到要求、其学位论文经其指导老师和培养单位审核后,可进行学位论文送审。
(二博士生填写《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和《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指导老师和培养单位签署送审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为保证专家评阅时间,博士生应在答辩前2个月将《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1份、《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5份、格式规范的博士学位论文5
份送交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委托外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聘请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论文进行评审。
第六条专家评阅意见返回后,评阅结果在研究生院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七条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若有2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结论为“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有3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结论为“一般”,或者有2位及以上评阅专家建议“不予答辩”时,不能组织答辩,由博士生在1年内修改或补充论文,重新送审。
逾期未能重新送审或重新评阅仍未通过的,博士生必须重新开题,重新撰写学位论文。
(二若有1位评阅专家结论为“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有1位评阅专家建议“不予答辩”时,博士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1.不采用本次评阅结论,在3个月后完成论文修改并重新送审。
2.保留没有异议的专家评审意见,根据提出异议的专家意见,在3个月内修改论文送原评阅专家复评,评阅通过后,可申请答辩。
3. 学位申请人员认为专家意见属于学术争议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并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另送两位校外同领域专家进行双盲评阅。
两位专家评阅结论均为“通过”方可申请答辩,如有专家提出反对意见,本次申请无效,3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送审评阅。
(三凡评阅专家认为创新性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即《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中“对学位论文的评分”中的B 项评分不及格,学位论文按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处理。
(四若评阅专家建议“修改后答辩”或在论文评语中指出论文不足并建议进行修改时,博士生应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在答辩前提供修改说明,如未进行修改,则应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说明材料。
(五若有评阅专家认为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需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后答辩的,博士生必须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并提供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查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重新送审或答辩的决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港澳台博士生和留学生的博士学位论文送审
由各学院参照本办法组织,评审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硕士生在学位论文举行答辩前,应聘请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聘请三位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其中应有一位校外评阅专家。
如有一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增聘一位评阅专家对其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如有两位以上(含两位评阅专家持否
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硕士生应修改论文,半年后应重新送审,评阅仍未通过的,硕士生应重新开题,重新撰写学位论文;如有评阅专家建议“修改后答辩”或有明确修改建议时,硕士生应进行修改并提供详细修改情况说明,如不修改,应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供详细说明材料。
无论修改与否,说明材料须经本人和导师签字后提交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审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送审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由有关单位统一归档。
第十一条研究生及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
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原《湖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