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公约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Part 1: Sphere of application Definitions and exclusions Interpretation Usage Formalities Part 2: Formation
(续)
Part 3: Breach The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 and Remedies of the buyer The obligations of the buyer and Remedies of the seller Risk Anticipatory breach, damages Force majeure Part 4: Final provisions
(续)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4种) FAS——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指定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文字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文字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文字
CISG公约
CISG概述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 CISG的结构及内容 The CISG is divided into 4 parts and these parts are in turn divided into various chapters: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一项由联合国
制定的国际法律公约,旨在调节跨国贸易中涉及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
事宜。
公约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签署,自1998年1月1日起
开始生效。
公约实现了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统一和国际商业交易的集
约化,为跨国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规范和保障。
公约规定了适用于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其中包括:卖方的责任、买方的责任、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保险和运输、仲裁等方面。
公约适用于买卖双方国籍或所在国的规定不禁止采用公
约条款的情况下,对跨国货物销售合同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地位。
公
约规定了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但是书面合同必须包含卖方
和买方所需要的交易信息,如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日期、支
付方式等。
公约的原则和规则受到广泛的认可,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
的应用。
公约为国际贸易提供了较为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规则,可以
更好地解决跨国交易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和问题,减少买卖双方的风险和成本。
公约也为跨国贸易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事实上,作为重要的国际贸易法律公约之一,公约已经被140多个国家所认可和采纳,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是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是目前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之一。
一、公约的背景与目的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给国际货物买卖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解决这一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广泛听取各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CISG,旨在通过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CISG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当事人所在国均为CISG缔约国;(2)合同当事人所在国不是CISG缔约国,但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 合同的订立CISG规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要约、承诺、合同的成立等。
同时,公约还明确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
3.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CISG明确了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包括:(1)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提供货物质量保证等;(2)买方的义务:支付价款、接收货物、风险转移等。
4. 违约责任CISG规定了违约责任,包括违约的种类、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公约明确了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并规定了赔偿损失的原则。
5. 争议解决CISG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同时规定了仲裁和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
三、CISG的意义与影响1.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CISG通过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降低了国际贸易的法律风险,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2. 提高交易效率CISG简化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程序,提高了交易效率。
3. 增强法律可预见性CISG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了法律的可预见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为了推动和规范国际货物贸易,维护交易各方的利益,联合国于1980年4月11日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该公约被普遍认可为国际货物贸易法律领域的重要里程碑,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广泛应用的可行规则。
一、引言与目的《公约》的引言部分指出,通过就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明确的规定,旨在增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相互合作。
公约的目的是促进合同订立的公平、诚实和诚信原则的遵守,并构建一个准确和可靠的国际货物贸易制度。
二、适用范围与排除根据《公约》的规定,该公约适用于合同双方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但是,该公约排除了某些特定贸易,例如拍卖、担保合同、造船合同等。
三、合同的订立《公约》规定了合同订立的主要要素。
其中包括书面形式、要约和接受方式、价款支付方式、合同条款、不可抗力等。
这些规定赋予了合同各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四、合同履行与违约《公约》详细规定了合同履行和违约的相关规则。
合同履行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交付货物、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等。
而当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将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支付赔偿金。
五、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与义务《公约》明确了买方和卖方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包括按时交货、提供合格的货物等。
卖方则有义务提供合乎合同要求的货物,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六、注意事项与附则《公约》还包括一些注意事项和附则,以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国际货物贸易。
在通知发出方式、邮件传输的有效性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个人观点: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贸易法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全球贸易提供了法律基础与指导,减少了交易各方之间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它的实施促进了贸易自由化和全球化,为企业和消费者创造了更多的商机。
然而,尽管《公约》的确可以为国际贸易提供一致的规则,但在具体实施中仍然可能出现一些挑战。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读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读什么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一份由联合国编制的合同条款,用于规范跨国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
此公约于1980年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生效,目前已经有近100个国家加入。
CISG的作用和适用范围CISG适用于所有出售商品的合同,无论其是否为跨国交易,只要合同双方均来自CISG缔约国。
此公约旨在帮助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建立起一套公认的标准,从而降低因合同条款不同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CISG的作用非常广泛,涵盖了从商品品质到交付方式的各个方面。
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义务和权利,明确了支付、交货、保修等方面的条款,同时也涉及了商品的包装、标注、运输方式,以及违约赔偿等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CISG适用范围内,国家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合同条款的解释,除非CISG另有规定。
CISG的主要内容商品的品质和数量CISG规定,卖方必须向买方出售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商品,数量和品质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并在交货时符合国际通行的商品品质、数量和包装标准。
如果商品品质不符合要求或者数量不足,买方有权拒收商品,并要求卖方赔偿。
交货时间和方式交货时间和方式也是CISG关注的重点。
此公约规定,交货时间应符合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交货时间,则卖方应该在合理时间内交付商品。
交货方式应符合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则卖方有权选择交货方式。
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接收商品,则卖方有权要求赔偿。
付款和货款CISG规定,买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出示货物的文件,例如发票、清单和装箱单等。
违约和赔偿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被视为违约。
CISG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被视为违约:•卖方未向买方出售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商品;•商品品质或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商品;•卖方未选择与合同要求相符的交货方式。
如果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合同;•终止合同;•要求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为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联合国设立的一个国际法基准。
它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通过,自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该公约的目的是在国际货物销售中统一和协调国际交易,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繁荣。
该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的契约,适用于买卖双方居于合同国的情况下。
许多国家都成为了该公约的缔约国,目前已有近90个国家加入。
CISG的核心原则是平等原则和将合同约定的货物销售规则转化为法律条文。
它主要包括了买卖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货物的交付和接受,价格、付款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公约,买卖双方应当履行他们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应当以善意和合理的方式完成交易,包括以合适的方法传递货物,支付合理的价格,履行相关手续等。
此外,该公约还规定了对质量缺陷的补救措施,包括退货、修理、降价和赔偿等。
合同的成立和变更,以及解释和补充合同条款的规定也在该公约中有所提及。
在合同成立阶段,买卖双方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达成的一致意见即构成有效合同。
合同的变更和解释应当依据合同的原则和买卖双方的意愿进行。
双方还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补充合同条款。
CISG还涉及到关于货物的交付和接受的规定。
根据该公约,卖方应当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买方应当及时接受货物,并支付合理的价款。
如果卖方未能交付合格的货物,买方有权要求修复、退货或索赔。
对于违约行为,该公约也作了规定。
违反合同条款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损失赔偿、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等。
然而,买卖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不一定要采取法律诉讼。
总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货物销售领域的一个重要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货物的交付和接受,价格、付款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又被称为《联合国公约》,是国际间进行货物销售交易的统一法律规则。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并于1988年生效。
其目的是通过确立统一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保护商业交易的安全和可预见性。
1. 概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国际间涉及货物销售交易的合同。
该公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平衡,提供明确的合同条款,以减少交易风险和纠纷。
2. 适用范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两个或多个缔约国之间进行的货物销售合同。
在涉及国际贸易的货物销售中,无论是同一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还是跨国合同,该公约都应适用。
3. 关键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一些关键原则,用于指导国际货物贸易的合同解释和执行。
其中包括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原则和可预见性原则等。
4. 合同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涵盖了许多重要的合同条款,包括货物质量、交付期限、付款条件、合同解除和违约救济等。
这些条款旨在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平衡和合理的交易条件。
5. 合同解决纠纷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为合同纠纷解决提供了指导。
根据该公约,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合同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
6. 缔约国。
截至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已经获得了超过90个国家的批准,包括许多主要的贸易国家。
这些国家通过批准该公约,表明他们愿意遵守公约规定,并充分利用该公约提供的便利和保护。
7. 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
该公约通过确立一套统一的国际贸易合同规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环境。
这种统一的规则减少了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和交易不确定性,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发展。
结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法律框架,旨在统一和简化国际贸易的合同规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doc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颁布日期:1981-09-30执行日期:1988-01-01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篇一: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XX-5-29 11:45 :法律教育错】司考国际经济法:《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为了帮20XX年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顺利复习,法律教育的xx为大家奉上司法考试中的重点知识点和重点法条,希望可以对大家的复习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提供一些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考点:国际支付相关知识司考国际经济法考点:倾销和损害司考国际私法考点:冲突规范的类型一、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国际”买卖:(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2)扩大适用(间接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的合同,但合同的准据法是缔约国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律或公约的选择,公约还可在下面情况下适用。
公约第1条(1)款(B)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大中小】【我要纠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约,须具备3个条件:A、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在不同国家;B、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的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C、受理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际私法规则认为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公约》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允许缔约国提出保留。
2、“货物”买卖:技术、服务、劳务贸易不适用;《公约》不适用于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是为提供劳务和服务而成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
依公约的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
(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公约》的标准是看该合同中的绝大部分义务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或服务。
如果销售货物是主要的,则应适用《公约》。
反之。
则不适用。
提供货物:适用(大型成套设备销售的交钥匙合同)混合合同: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服务、劳务:不适用(来料加工)――如果货物和劳务可以分开,则公约可以只适用于货物部分3、6种例外(不适用)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个人消费)。
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作任何这种使用的;②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有价证券;⑤船舶、气垫船或飞机;⑥电力;4、公约不涉及的三个问题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②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所有权转移规则)③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注意:第③不包括财产侵权5、公约的任意性①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来排除公约的适用。
但是这种选择必须明示。
其要点是:A、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而排除80年公约的适用。
B、当事人必须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主要指选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
C、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构成对80年公约的排除。
D、如果没作法律选择。
则公约就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②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公约,可约定部分适用公约,可以改变公约内容,但有限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已经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排除或改变。
6、我国的两个保留①扩大适用的保留:只能适用必须双方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②合同形式的保留:合同必须书面,排除口头和其他形式二、要约承诺规则(按国内合同法掌握)1、要约(1)要约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依《公约》第14条的规定,要约中应至少包含三个基本交易条件:A、货物的名称;B、货物的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C、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
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
(2)要约的生效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
因为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尚未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
即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
要约分为可撤销的要约和不可撤销的要约。
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的问题。
依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成立合同之前,也就是受要约人没有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4)要约的失效在要约失效后,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要约因有效期已过而失效,即要约因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做出有效的承诺而失去效力。
篇二:(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
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
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总则第七条(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第九条(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第十条为本公约的目的:(a)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第十二条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
第十三条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第十四条(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条(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十六条(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第十七条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第十八条(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