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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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104t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南阳坡煤业班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施工前,队长、副队长、当班班长对施工区域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2、当班排查的隐患,必须及时处理,隐患处理不彻底不得开工。

当班处理不了的隐患要及时汇报
矿领导。

3、当班处理不完的隐患,队长、副队长、当班班长必须在现场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隐患原因、处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注意的安全事项。

4、发现隐患,队长、副队长和带班班长应积极组织人员,定人定员定措施,如果由于隐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而发生事故,将追究队长、副队长、带班班长的责任。

5、处理隐患时,队长、副队长、带班班长必须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隐患处理要彻底,不留后患。

6、隐患排查包括:设备、顶板、安全措施、运输状况等。

7、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作业标准。

8、出现较大的隐患,应及时向领导和有关单位汇报。

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通用版)

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通用版)

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通用版)根据国家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抓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上级《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为切实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治理工作,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措施。

一、职责范围总经理对本公司所服务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总工程师负责本公司所服务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并负责督促矿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制定治理方案。

各分管副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并负责督促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按照确定的隐患治理方案进行整改治理。

各专业处室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并参与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制定治理方案。

安全处负责各矿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管理内容1、大风、冰雪天气,2、爆破器材库,3、锅炉房,4、地表水,5、煤尘超限爆炸,6、岩溶水突水,7、老空积水,8、煤炭自燃及其它火灾。

以上8项重大危险源由安全处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各处室组织有关人员每月下矿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安全处登记、存档。

三、排查、登记、申报1、以总工程师为主,分管副经理及各处室配合,对本公司所服务范围内矿井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

排查的依据为《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安监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本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煤矿安全问题已亮起红灯。

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当务之急。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

通过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全程督促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

四、制度内容1. 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煤矿发生严重事故的潜在风险或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

2. 重大事故隐患的申报和登记2.1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对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

2.2 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申报,并将申报材料详细清单和整改方案报备。

2.3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煤矿企业。

3. 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3.1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通过审核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2 挂牌督办包括督促煤矿企业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负责人和时间节点,并将挂牌督办情况在煤矿企业公示。

3.3 挂牌督办期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定期组织检查,对煤矿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4. 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检查4.1 煤矿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应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4.2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煤矿企业整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4.3 整改工作完成后,煤矿企业应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预警机制的建立5.1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煤矿事故隐患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系统,及时预警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3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3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煤矿安全问题已亮起红灯。

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当务之急。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

通过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全程督促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

四、制度内容1. 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煤矿发生严重事故的潜在风险或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

2. 重大事故隐患的申报和登记2.1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对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

2.2 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申报,并将申报材料详细清单和整改方案报备。

2.3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煤矿企业。

3. 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3.1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通过审核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2 挂牌督办包括督促煤矿企业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负责人和时间节点,并将挂牌督办情况在煤矿企业公示。

3.3 挂牌督办期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定期组织检查,对煤矿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4. 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检查4.1 煤矿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应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4.2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煤矿企业整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4.3 整改工作完成后,煤矿企业应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预警机制的建立5.1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煤矿事故隐患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系统,及时预警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区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104t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山东省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鲁中局90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煤矿[2005]133 号文等规定,结合山东实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 个(含3 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 个(含5 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人数的。

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通用版

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通用版

安全管理编号:YTO-FS-PD980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通用版In The Production, The Safety And Health Of Workers, The Production And Labor Process And The Various Measures T aken And All Activities Engaged In The Management, So That The Normal Production Activitie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通用版使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在生产中,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实施管理,包含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最终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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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患的分类分级(1)按隐患种类可分为“一通三防”、水害、顶板、电气、提升、运输、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和其他隐患。

(2)按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可分为A级、B级、C级、D 级、E级隐患。

A级隐患:整改难度大,矿井解决不了,需上报集团公司帮助组织整改;B级隐患:整改难度较大,井解决不了,需由矿统一组织整改;C级隐患:整改难度一般,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生产井统一组织整改;D级隐患:整改难度较小,班组解决不了,需由区队组织整改;E级隐患:班组能够现场立即整改。

(3)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可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需要投入资金、实施工程、更换装备并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较大隐患是指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需要暂时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已经危及安全生产,任其发展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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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通用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通用版)
(一)采煤、掘进方面
1.新水平、新采区投产的采煤工作面未进行矿压观测的;
2.一个月内同一采面乳化液配比连续两次检查达不到要求的;
3.未进行采区设计而进行采掘面设计、施工的;
4.新采面未经子公司、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
5.采面缺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以上的;
6.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两帮未按措施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的;
7.斜巷架棚迎山角度超过设计±3度,棚腿蹬空,连续两棚或累计五棚以上的;
8.交岔点、巷道开口及贯通处加固未按设计施工的;
9.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10.锚杆角度超过设计规定15度、锚杆锚固力连续3根不符合
规定的;
11.正常行人、运输、通风巷道严重失修未及时修护的,独头巷道修护时有2处及以上同时进行施工的;
12、施工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或无措施组织施工的。

(二)机电、运输方面
1.主副井及主要斜巷提升钢丝绳有锈皮、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10%,或磨损超过10%,仍继续使用的;
2.主通风机防爆盖不能正常开启的;
3.压风系统不能满足压风自救要求的;
4.在用水泵不能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时的排水要求的;
5.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未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的;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电设备的;
6.斜巷运输坡挡设施不齐全的;
7.在主要轨道大巷内的移动变电站没有专用机电硐室的;
8.采煤机与运输机不能实现电气闭锁而继续生产的;
9.高压绝缘用具损坏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
10.主副井提升机预防性检修时间每天少于2个小时的;
11.副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的。

(三)“一通三防”方面
1.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
3.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倒台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的;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封闭的;
5.矿井通风阻力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段,相互切断安全出口的;
7.矿井采区变电所无独立通风系统的;
8.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主要机电硐室、火药库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9.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风速超限的;
10.用不可靠的通风设施控制风流的(指矿井主要进、回风巷未设置永久性通风设施;风门不连锁;采用单道风门控制风流;在同一地点的2道风门中,1道为永久风门,另1道为临时风门;轨道运输斜巷设置风门未实现自动控制的;在巷道中使用布帘、风筒布等软质材料控制风流等);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回风系统中设置控制风流设施的;
12.采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
1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设置专用回风井、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乘人设备处在回风流中的;
1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或抽放系统不完善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
建立地面抽放系统的;
1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未经消突评价或评价不合格就进行回采的;
17.矿井瓦斯检查人员配备不足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工的;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场所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19.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
2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老化、监测参数不全、不能连续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2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员未和矿调度值班执行联合值守的;
22.子公司或矿井未建立瓦斯事故分级追查和报告制度、瓦斯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3.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2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2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未按规定构建防灭火设施,未建立注浆等防灭火系统和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防灭火系统不完善的;
26.未制定防灭火制度,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不按规定进行防灭火监测监控的;
27.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的。

(四)地测、防治水方面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断层水等水文资料而组织生产的;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够、
防治水技术装备不足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探放水没有执行“三专”(专用钻机、专业队伍、专业施工人员)的;
4.回采工作面底板注浆改造工程超前距离综采面不足300m、炮采面不足120m的;
5.矿井水文观测系统不健全、防水设施不可靠、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不足的;
6.未对导水构造、煤层露头留设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相邻矿井分界处未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7.采区未形成排水系统而进行采掘活动的;工作面未按设计涌水量配置排水系统进行生产的;
8.煤矿在不同生产阶段不具备各类地质报告或地质报告超出规定年限未及时修编的;
9.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但未采取修筑堤坝、沟渠或其它防排水措施的;
10.未编制矿井水灾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
11.在水压较高地区探水时钻孔揭露含水层前孔口未安设高压闸阀的;未使用防喷反压装置的;注浆时未按规定使用高压注浆阀和泄压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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