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解释方法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精粹: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民法的适⽤与解释
⼀、民法的适⽤:民法的适⽤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
应遵循以下原则:
1、特别法优于⼀般法。
2、强⾏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般性条款。
⼆、民法的解释:分为⽂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
1、⽂理解释:⼜称⽂义解释,指依据法律条⽂⽂句的字义或⽂义所进⾏的解释。
2、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切情事,依推理⽽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
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种: (1)扩张解释。
⼜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句的⽂义解释不⾜以表⽰⽴法的真意时,⽽扩张该条⽂⽂句的含义作出解释。
(2)限缩解释。
⼜称缩⼩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的⽂句含义过于⼴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的解释。
(3)反⾯解释。
⼜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的意思进⾏解释。
(4)类推解释。
是指对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解释,以类推适⽤法律。
民法典中的解释与效力

民法典中的解释与效力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典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对于规范社会关系、明确权益归属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而解释与效力则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解释与效力这一主题展开探讨。
一、解释的意义与方法解释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使法律规范更加具体明确,便于实施和适用。
在民法典中,解释主要通过解释权的行使来实现。
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解释具有约束力,对于类似问题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指导性作用。
在解释民法典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
首先,要注重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确保解释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其次,要注重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要注重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将解释与实践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
二、效力的规定与适用效力是指法律规范产生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对于效力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法律渊源、适用范围和效力层级三个方面。
1. 法律渊源:民法典规定了法律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其中,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根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根据宪法进行制定。
2. 适用范围:民法典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内法律的适用和涉外法律的适用。
在国内法律适用方面,民法典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主体身份进行规定和区分。
在涉外法律适用方面,民法典规定了适用的基本原则和特殊规定。
3. 效力层级:民法典规定了法律效力的层级。
根据法律的层级关系,民法典规定了各种法律之间的优先级和下位法对上位法的约束力。
这样可以确保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三、法律解释与效力的关系法律解释与效力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解释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效力,而效力则需要通过解释来确保其合法性和适用性。
首先,解释可以进一步明确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从而增加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
法律规范本身往往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抽象性,通过解释可以将其具体化,使其更加具体明确。
民法中的法解释与适用范围解析

民法中的法解释与适用范围解析民法是一国民事关系的核心法律规范,是指导和调整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法律。
在民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律解释和适用范围成为了热议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展开讨论,探究民法中的法解释原则以及适用范围的界定。
一、法解释原则法律解释原则是指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确保法律规范能够清晰而具体地适用于具体的案件。
民法中的法律解释原则有以下几点:1. 文义解释原则文义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条文字面含义的理解,来确定其适用的方法。
文义解释强调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和一致性,在解释时不能随意曲解条文的字面表达意思。
2. 道义解释原则道义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解释过程中,考虑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综合处理法律规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道义解释要求解释者综合考虑法律条文的原意和目的,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福祉。
3. 制度解释原则制度解释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依据法律制度的整体性和完备性来进行解释。
制度解释要求从整体的关系和角度来考虑法律的适用,避免个别条文的解释与整体制度的目的背离。
二、适用范围的界定适用范围的界定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效力。
在民法中,适用范围的界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法律的时间适用性法律的时间适用性是指法律在不同时间段适用的规定。
在适用范围的界定中,需要考虑到法律条文在特定时间段的效力,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2. 适用对象的界定适用范围的界定还需要考虑到法律所适用的对象。
例如,民法中的一些规范只适用于特定的民事关系,如家庭法规定适用于婚姻关系、继承法规定适用于继承关系等。
3. 适用条件的判断适用范围的界定还需要考虑到法律所规定的具体条件。
在判断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某一法律规范时,需要仔细核对法律条文对于适用条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民法中的法解释与适用范围是确保民事关系得到正确解决的关键环节。
通过遵循法律解释原则和准确确定适用范围,能够有效保障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民法的名词解释

民法的名词解释
一、民法:民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关于公民之间的关系和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繁荣发展。
二、公民:法律所说的公民是指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应根据法律,尊重公序良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
三、权利:权利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它可以是物的权利,如财产权利,也可以是人的权利,如人身权利,例如免受残酷待遇的权利等。
四、义务:义务是指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履行诺言,偿付债务等。
五、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刑事罪行时,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即受到法律规定的刑罚。
六、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民事罪行时,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必须偿付赔偿金等。
以上是民法的名词解释,它们构成了民法的基本概念,而这些概念又构成了民法的法律体系,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民法,并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民法解释方法_1

民法解释方法民法解释方法所谓法律解释方法,是指在找法的结果找到现行法上有一个可以适用与本案的法律条文后,为了确定这个法律条文的内容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所采用的方法。
本书作者把它分为四个类型,共十种方法。
四个类型是: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
其中论理解释包括七种方法:体系解释;立法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
加上各自成为一个类型的文义解释、比较解释和社会学解释,总共是十种解释方法。
以上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法官裁判案件、处理法律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不进行解释就不能进行法律的适用,不能进行裁判。
民法解释学就是研究法律解释的规则、方法和理论的学问,这是法律解释的意义。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于(一)是法律的本性。
这是因为法律条文是由语言文字所表述的,而语言文字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
(二)是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这是因为社会生活极端复杂,并不断变化,不断发生各种各样的新型案件。
(三)法律解释也有它的可能性。
首先是私法的本性。
民法是私法,正是私法的本质决定了可以进行解释,因为它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其次法律解释的可能性还在于法官本身。
法官不是机器,法官有他的能动性。
法官生活在社会当中,有高度的法律素养,有对法律正义的追求,忠于法律,与当事人一般没有什么利害关系,即使让他创设规则,也不至于有什本文由收集整理么害处。
因此,由他创设一个规则来裁判这个案件,完全做得到,法官有这个能力,而所谓法律解释的创造性,指的是法官通过解释创设规则,也称为“法官造法”。
法官审理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则,现行法律对本案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就叫做法律漏洞。
面对法律漏洞,法官是不能拒绝拒绝裁判的,惟有把自己当做立法者创设一个规则来裁判案件。
然而法官创设规则绝不是任意的,首先要采用民法解释学的各种法律漏洞补充方法,通过这些方法来创设规则。
民法反面解释的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民法反面解释的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民法反面解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排除某些情形来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一种方法。
在民法的解释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一些模糊、不明确或者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这时就需要运用反面解释的方法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条文的意图和适用范围。
反面解释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可以帮助我们排除一些不适用于特定情形下的解释,从而减少可能的争议和歧义。
通过对具体情况进行例外的规定,反面解释可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合理性和适用性。
同时,反面解释还可以提供一种对司法实践进行引导的方法,使判决结果更加符合公众的期待和社会的需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说明民法反面解释的运用。
这些例子将涉及到民事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行为等领域,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反面解释的具体应用和效果。
总之,民法反面解释作为一种解释法律条文的方法,具有其独特的意义和价值。
通过排除一些特定的情形,反面解释可以确保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并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法律实践中,了解和运用反面解释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民法,从而维护公正、合理的法律秩序。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包括对整篇文章的组织和章节的简要介绍。
在本文中,文章结构如下所示:1. 引言- 1.1 概述:介绍民法反面解释的背景和重要性。
- 1.2 文章结构:阐述本文的章节安排和内容概览。
- 1.3 目的:说明本文的写作目的和研究问题。
2. 正文- 2.1 民法反面解释的概念:对民法反面解释的定义和相关概念进行解释和讨论。
- 2.2 民法反面解释的作用:探讨民法反面解释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 2.3 民法反面解释的例子: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介绍并说明民法反面解释的应用和效果。
3. 结论- 3.1 总结反面解释的重要性:回顾和总结民法反面解释的重要作用和理论意义。
- 3.2 对反面解释的思考:提出对民法反面解释的思考和观点,并进行讨论。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含义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性质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为文明法;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分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在我国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民法典视野下的法律解释方法

民法典视野下的法律解释方法随着民法典的正式施行,我国民事法律步入法典化时代。
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法典化是实现法律体系化、安定性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助于减少和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之间的矛盾,消弭原有民事法律的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成一个有机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统一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法典化之成果表征为民法外部体系初步形成,而对司法工作者来说,运用系统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是准确理解适用民法典的重要前提。
现代民法学观点认为,法律规范之所以需要解释,在于法律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本身具有多义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经解释难以了解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同时,民事活动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经常会发生一些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不经解释便无法判断其是否属于某个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因此,凡法律均需解释,法律经过解释才能准确适用。
法官正是将待决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构成条件下,以获得最终裁判结论。
本文试以民法典适用中常见的几种法律解释方法为例,阐释法律的理解与适用。
文义解释它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的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法,来阐明法律之意义的行为。
法律文本规范都是由具体的文字词句所构成,确定法律的含义,需要阐明其所使用的词句,确定其词句的具体含义。
因此,法律解释应首先从文义入手,且所做之解释不能超过词句所可能的文义,否则超过条文的文义射程,则逸出了法律解释的范围。
在文义解释得出多种解释可能性时,还需要再以其他解释方法综合确定其具体含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
该条文规定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旨在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能够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将一方意志强加于对方。
此处文义关键词是“合理的方式”,但何谓“合理”,在法律适用上仍有解释的必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在订立合同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则应视为采取了合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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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解释方法
“民法解释学”又叫“法学方法论”,它是微观的学问,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和规则的理论,属于一种以法律解释适用的技术为研究对象的实用科学。
须说明的是,民法解释学的这一套方法和理论并不仅仅对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等民事庭的法官有用,对其他审判庭如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也有用。
所谓法律解释方法,是指在找法的结果找到现行法上有一个可以适用与本案的法律条文后,为了确定这个法律条文的内容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所采用的方法。
本书作者把它分为四个类型,共十种方法。
四个类型是: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
其中论理解释包括七种方法:体系解释;立法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
加上各自成为一个类型的文义解释、比较解释和社会学解释,总共是十种解释方法。
以上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法官裁判案件、处理法律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不进行解释就不能进行法律的适用,不能进行裁判。
民法解释学就是研究法律解释的规则、方法和理论的学问,这是法律解释的意义。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于(一)是法律的本性。
这是因为法律条文是由语言文字所表述的,而语言文字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
(二)是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这是因为社会生活极端复杂,并不断变化,不断发生各种各样的新型案件。
(三)法律解释也有它的可能性。
首先是私法的本性。
民法是私法,正是私法的本质决定了可以进行解释,因为它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其次法律解释的可能性还在于法官本身。
法官不是机器,法官有他的能动性。
法官生活在社会当中,有高度的法律素养,有对法律正义的追求,忠于法律,与当事人一般没有什么利害关系,即使让他创设规则,也不至于有什么害处。
因此,由他创设一个规则来裁判这个案件,完全做得到,法官有这个能力,而所谓法律解释的创造性,指的是法官通过解释创设规则,也称为“法官造法”。
法官审理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则,现行法律对本案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就叫做法律漏洞。
面对法律漏洞,法官是不能拒绝拒绝裁判的,惟有把自己当做立法者创设一个规则来裁判案件。
然而法官创设规则绝不是任意的,首先要采用民法解释学的各种法律漏洞补充方法,通过这些方法来创设规则。
梁慧星先生认为,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八种。
(一)依习惯补充法律漏洞的方法。
法官受理的案件在法律上找不到规则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方法是依习惯,包括交易习惯、行业习惯和地方习惯。
如果当事人间或者当地有习惯规则,这个习惯规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就可以用这个习惯规则来裁判这个案件,即用习惯规则补充了法官所面临的法律漏洞。
(二)类推适用。
类推适用是指法官受理的案件
在法律上未有规定时,采用类似的法律规则裁判案件。
类推适用的根据在于两个案件之间存在类似性。
类推适用是各国法院裁判民事案件普遍采用的漏洞补充方法,但在刑事裁判中不能采用。
(三)目的扩张。
目的扩张是指法律对本案未作规定,属于法律漏洞,为了裁判本案,找到这样一个法律条文,虽然按其适用范围和立法本意均不包括本案,但是用该条裁判本案符合该条的立法目的,因此扩张其适用,将本案包括在内,亦即适用该条裁判本案。
这情形,扩张的依据不是立法本意,而是立法目的。
(四)目的性限缩。
目的性限缩是指一个法律条文的文义太宽,将不该适用的案件包含在内。
而按照该条文的目的,是不应该包括这类案件的。
于是直接依据其立法目的,将该类案件排除在外。
其根据在于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
(五)反对解释。
反对解释是将一个法律条文反过来运用的法律漏洞补充方法。
(六)比较法解释。
比较法解释,是指本国法律上有一个法律条文,因为它是在参考借鉴外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在解释这个条文时,可以参考该外国法律的规定及该规定在适用中法院和理论界所作解释。
(七)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评价标准,以衡量本案事实,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即认可其有效,并予以保护;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即否定其效力,甚至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根据在于,现代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授权条款。
(八)法官直接创设法律规则。
法官直接创设法律规则,是指法院受理的案件属于法律漏洞,不能通过运用民法解释学上的各种方法解决问题,也不能通过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时,法官不得已自己创设规则,并且不借助于前述各种方法。
最后,还需要考虑一下价值衡量与法律解释的关系。
裁判是一种平衡,即在互相冲突的法律价值乃至其它社会价值之间进行平衡和取舍,得出结论。
法律解释绝不仅仅是技巧问题,而且还涉及价值问题。
而且,价值衡量在法律解释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是法律解释的灵魂。
价值衡量在引导着法律解释,当一种解释方法不符合法官价值衡量的结果时,就会被另一种方法所取代。
当然,这个说法有些敏感。
毕竟,价值取向具有较强的相对性和不可捉摸性。
这也无可奈何,因为法官是人。
在这一点上,只能努力培养法官适度保守、顾全大局的价值取向。
那么,法官应如何权衡利益冲突?卡多佐的回答是:“如果你们要问,法官将何以得知什么时候一种利益已超过了另一种利益,我只能回答,他必须像立法者那样从经验、研究和反思中获取他的知识;简言之,就是从生活本身获取。
事实上,这就是立法者的工作和法官的工作相接的触点。
方法的选择、价值的评估,最终都必须以类似的、用以支持不同方法和价值的考虑因素作为指南。
实际上,每个法官都在他的能力限度内进行立法。
”这恐怕也就是,梁先生所说的,立法尝试。
而立法尝试的灵魂就是价值衡量。
作者简介:曹亚姣(1990-),女,汉族,四川眉山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