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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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法律案例分析(3篇)

重污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问题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

为了治理环境污染,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本文以某钢铁企业因重污染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例,分析我国重污染法律案件的处理。

二、案情简介某钢铁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钢铁生产、加工和销售。

多年来,钢铁企业一直存在重污染问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2018年,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钢铁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设施,也未安装脱硫、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导致废气排放超标。

2. 水污染物排放超标:钢铁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监测设施,也未对废水进行处理,导致废水排放超标。

3. 土壤污染:钢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导致周边土壤污染。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此规定,钢铁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构成违法行为。

2. 刑事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此规定,钢铁企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3.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中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的成功案例分析

中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的成功案例分析

中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的成功案例分析在中国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城市空气污染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

然而,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中国在过去几年中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空气污染治理成果。

本文将就几个中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成功案例进行分析,并总结其经验和启示。

1. 北京市的空气污染治理北京市是中国最重要的政治、文化和经济中心之一,也是中国空气污染问题最严重的城市之一。

然而,北京市在过去几年中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首先,北京市制定了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加强了对工业企业和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

此外,北京市积极推行清洁能源利用,逐步减少燃煤发电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业。

还采取了限制机动车行驶和实施尾气排放标准的措施,有效控制了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污染的贡献。

其次,北京市加强了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公开的工作,建立了全面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并定期发布空气质量指数和相关的治理措施。

这种信息公开的机制,让公众更加了解空气污染的严重性,提高了整个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最后,北京市注重国际合作和经验借鉴,积极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空气污染治理技术和理念。

通过与国际合作伙伴的交流,北京市成功引进了先进的尾气处理技术和清洁能源技术,提高了治理水平和效果。

2. 上海市的空气污染治理上海是中国的经济中心和金融中心,也是中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的另一个成功案例。

上海市在空气污染治理方面采取了一些独特的举措,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首先,上海市大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该市广泛建设地铁、轨道交通和公交系统,并优化线路布局和车辆运营方式,提高了公共交通的便利性和市民的出行体验。

这些措施减少了私人车辆的使用和尾气排放,有效改善了空气质量。

其次,上海市重视科技创新,积极推进低碳、环保和清洁能源的应用和发展。

该市建设了一批高效能源使用的建筑和工厂,并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绿色技术。

此外,上海市还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工业废气和固体废弃物排放,有效减少了空气污染源的贡献。

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案例

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案例

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案例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案例一、引言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但其建设过程中也带来了一定的环境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进行了规范和强化。

本文将介绍几个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案例。

二、案例一:《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最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之一。

该法律明确了在工程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以确保工程建设不对环境造成破坏。

以某城市的一个建设项目为例,该项目计划建设一个大型商业综合体,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资源。

在项目启动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项目方组织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通过对项目附近的环境进行调查和分析,评估了项目对土壤、水源、空气质量等方面的影响,并制定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三、案例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另一个重要法律。

该法律旨在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

以某工业园区为例,该园区中有多家工厂同时排放大量废气。

为了防止大气污染,园区管理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了严格的排放监控和管理措施。

他们安装了废气排放监测设备,定期检测和记录废气排放情况,并要求企业严格控制排放浓度,减少对空气质量的不良影响。

这种监控和管理方式有效地减少了大气污染。

四、案例三:《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针对水污染问题出台的具有重要实施意义的法律。

该法律旨在加强对水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以某河流治理工程为例,该工程旨在恢复河流水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水污染防治法》,项目方采取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措施。

他们建立了废水处理厂,对生产废水进行集中处理,确保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同时,他们还参与了河流清理行动,减少了固体废物对河流的污染。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监测中发现,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情分析1. 违法事实某化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经环保局调查,某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2)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3)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和记录。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某化工企业的行为构成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某化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某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3)要求某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4)对某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作出深刻反省。

3. 争议焦点本案中,某化工企业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某化工企业认为,其已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但由于设备故障导致排放超标,不应承担全部责任;(2)某化工企业认为,环保局对其作出的罚款数额过高,请求降低罚款金额。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进行治理,并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案,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环境保护法案的案例,探讨其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和效果。

1. 案例一: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大气污染问题长期困扰着中国的经济和民众健康。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该法案明确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和责任分工,并规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和处罚措施。

通过该法案的实施,中国的大气污染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空气质量得到了提升,人民的生活环境得到了改善。

2. 案例二:美国《清洁水法》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其水资源管理长期存在问题。

为了保护水资源,美国制定了《清洁水法》。

该法案规定了对水体的保护和恢复措施,包括限制工业和农业污染物的排放,提高废水处理设施的效率等。

通过该法案的实施,美国的水质得到了改善,水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得到了恢复,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得到了保障。

3. 案例三:巴西《森林法》作为全球最大的热带雨林国家之一,巴西的森林资源保护至关重要。

然而,长期以来,非法砍伐和滥用森林资源的问题一直存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巴西制定了《森林法》。

该法案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包括限制非法砍伐和滥用森林资源的行为,加强对森林的监管等。

通过该法案的实施,巴西的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热带雨林的破坏程度得到了控制。

4. 案例四:日本《废弃物处置法》日本是世界上资源稀缺的国家之一,废弃物处理问题一直是该国面临的重要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日本制定了《废弃物处置法》。

该法案规定了废弃物的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等措施,鼓励人们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提高废弃物的处理效率。

通过该法案的实施,日本有效减少了废弃物的产生量,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环境保护法案在推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些法案通过明确的目标和措施,规范了各方的行为,促进了环境保护的实施。

法律法规政策案例分析(3篇)

法律法规政策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以某地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案例,分析我国《环境保护法》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实施与挑战。

二、案例分析1. 案例概述某地近年来大气污染问题突出,尤其是冬季采暖期间,PM2.5浓度居高不下。

为改善空气质量,当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包括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提高能源结构、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等。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2. 案例分析(1)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情况在《环境保护法》的指导下,某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包括:①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

对工业污染源实施严格的环境监管,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处罚,促使企业加大环保投入。

②提高能源结构。

鼓励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减少燃煤污染。

③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

对机动车实施尾气排放检测,对超标排放的车辆进行处罚。

(2)法律法规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①政策执行力度不足。

部分地方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大气污染问题依然严重。

②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行《环境保护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困难。

③执法力度不够。

部分执法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执法不严,存在监管盲区,导致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④公众参与度低。

大气污染防治涉及面广,但公众参与度较低,对政策实施的监督作用有限。

三、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挑战1. 政策执行难度大。

大气污染防治涉及多个领域,政策执行需要各部门协同配合,但实际工作中,部门间沟通协调不畅,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2. 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行《环境保护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困难。

大气治理的案例分析

大气治理的案例分析

大气治理的案例分析随着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和经济的腾飞,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大气污染。

为了改善环境,各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治理,以下就是几个典型的案例分析。

一、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北京市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人口密集,成为全国最为严重的大气污染之一。

为此,北京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比如“限行”、关闭污染企业、加装净化设施等,然而,这些措施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污染问题。

因此,北京市政府继续加大治理力度,提高了排放标准,完善了监测系统,推广清洁能源,在交通、工业、农业等方面推出各项治理措施。

此外,北京市政府还加强了宣传教育,鼓励市民低碳出行、购买环保产品等,形成了全社会共同治理大气污染的格局。

二、深圳市大气污染治理深圳市作为中国的特区之一,得到了国家政府的特殊支持,其治理大气污染的实践也备受关注。

深圳市政府在治理大气污染方面采取了包括源头治理、减排措施、技术创新、多元共治等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深圳市政府推广了“净空行动”和“空气云监测系统”,通过监测污染源,控制排放标准,遏制了大气污染的传播。

此外,深圳市政府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辆,大力革新传统污染产业,让经济民生更好地服务于环保事业,形成了一条绿色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三、广州市大气污染治理广州市作为中国南方的大城市,经济发展迅猛,但同时也面临着重重的环境压力。

为了治理大气污染,广州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推广新能源、整改污染企业、加强监控、强化法规等。

广州市政府还加强了交通管理,推广公共交通和共享单车,减少了机动车的使用,从源头上控制了尾气排放。

此外,广州市政府还进行了环保宣传教育,鼓励市民低碳生活,让环境保护理念深入人心,形成环保共识。

四、无锡市大气污染治理无锡市是我国重要的污染源地之一,工业、交通等产业的发展给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治理大气污染,无锡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为污染企业进行治理、推广清洁能源、整改车辆尾气排放、加强环保监管等。

环境法经典10个案例

环境法经典10个案例

案例 1 征收排污费制度【案情】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

纺织车间199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

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

1993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分贝,所处区域为Ⅱ类混合区。

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 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 但乙厂置之不理。

199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 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5000 元。

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 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 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问题】1 、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 、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 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解决该案的问题?【分析】1 、乙厂的理由不成立。

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 、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E 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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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例
案例1 锅炉排放烟尘污染案
某市市级幼儿园建于2000年3月,其内部建筑的食堂和锅炉房均采纳燃烧生煤的方式做饭和烧热水,两根烟囱每天排出滚滚浓烟。

2000年9月,市轮船总公司在紧邻幼儿园食堂和锅炉房的旁边动工修建了一座水上娱乐城。

由于该市河流较少,该水上娱乐城赶忙成为本市居民夏天消暑的好去处,生意十分兴隆。

然而好景不长,由于幼儿园不断向外排放浓烟,导致水上娱乐城的水面上总是有一层黑色漂浮物。

游客们认为太不卫生,不再光顾娱乐城,娱乐城的生意慢慢清淡。

2000年10月3 日,经市卫生防疫站检测,水上娱乐城的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被责令限期整改。

娱乐城认为其生意不行及被卫生防疫站责令限期整改的要紧责任在于幼儿园排放浓烟污染了娱乐城的水质,因此要求市环保局进行处理。

市环保局受理后,进行了现场检测。

鉴定幼儿园两烟囱的排放严峻超标,是娱乐城水质恶化的要紧污染源。

经研究决定,责令幼儿园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并罚款15 000元。

同时,娱乐城也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缺失16 280元。

在庭审中,幼儿园辩称:(1)幼儿园建在先,娱乐城建在后。

市轮船总公司在明知幼儿园烟囱排放可能污染其水质的情形下仍旧建筑娱乐城,引起的一切后果应由娱乐城自己承担。

(2)幼儿园已同意了环保局15 000元的罚款,不应再给娱乐城赔偿。

【问题】
1.幼儿园的理由是否成立?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什么缘故?
3.法院应如何处理?
【分析】
1.幼儿园的理由不成立。

(1)幼儿园以其建在先作为免除其法律责任的理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我国《环境爱护法》、《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只有下面三种情形能够作为法定的免责条件:1)不可抗力;2)第三人的过错;3)受害人自身的过错。

因此,幼儿园建在先不能作为免除其法律责任的条件。

(2)认为自己已承担了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就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不对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7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承担了行政责任,并不免除其承
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

2.环保局的处理决定是不正确的。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本案中,环保局对幼儿园作出罚款15 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但作出的限期治理的行政处罚
超越自己的权限,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3.法院应判决幼儿园赔偿娱乐城16 280元的经济缺失。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到除危害,并对直截了当遭受缺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缺失。

本案中娱乐城生意清淡以至被市卫生防疫站责令限期整改的要紧缘故是由于幼儿园排放的浓烟污染了娱乐城的水质,因此,幼儿园应对其给娱乐城造成的经济缺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餐厅油烟扰民案
【案情】
杨蓉住在二楼,一楼是一家餐厅。

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致使杨蓉家在炎热的夏天也无法开窗通风。

更为严峻的是,杨蓉安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机,由于长期被油烟熏,已无法正常使用。

杨蓉多次找餐厅协商,没有结果,因此向环保局投诉,要求其进行处理。

经环保局监测,该餐厅油烟排放未超过国家标准。

经杨蓉要求,环保局对餐厅造咸杨蓉空调无法正常使用一事进行调解。

餐厅认为其排放的油烟未超过国家标准,、不存在违法行为,坏应承担杨蓉的经济缺失。

调解不成,环保局作出餐厅赔偿杨蓉3 000元经济缺失的处理决定。

餐厅不服,认为环保局处理不当,因此以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

【问题】
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否咸立?什么缘故?
2.法院是否受此案?
【分析】
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不以违法为前提。

也确实是说,即使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标准,只要造成损害事实,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餐厅实施了排放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杨蓉的空调机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害事实,且在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了无过错责任的条件。

因此,餐厅应承担杨蓉的经济缺失。

2.法院应驳回餐厅的起诉。

因为在环境民事纠纷案件中,环保局应当事人的要求,对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污染环境的行为而造成另一方财产缺失或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进行处理时,其地位只是第三人的身份,处于调解人地位,并不代表国家履行行政治理的职责。

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也不具有强制力。

因此,如当事人不服环保局对环境民事赔偿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不能以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案例3 水泥厂排放二氧化硫污染果园案
【案情】
2001年甲水泥厂建成,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形下,每天排放大量废气。

周围的果园受其排放废气的污染,大量减产,造成直截
了当经济缺失23万元。

果农纷纷向当地环保局投诉,要求环保局进行处理。

2002年10月13 日,环保局监测发觉甲水泥厂排放的废气严峻超标。

2002年10月23 日,环保局对水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1)须缴纳排污费21 890元,并处以罚款25 000元;(2)限期治理;(3)赔偿果农经济缺失10万元。

果农认为赔偿额过低,不服,以水泥厂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斯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果农提供水泥厂排放的废气是造成果园减产要紧缘故的证据,否则承担败诉的责任。

果在
提供不出该证据,法院判决果农败诉。

【问题】
1.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2.法院的审理是否合法?
【分析】
1.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不合法。

其理由为:(1)其所作出的第1项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2000年4月29日新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3、14、48条明确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点规定的排放标准;国家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点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第2项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和《环境爱护法》第29条规定,作出限期治理行政处罚的,应先由环保局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由当地政府作出决定,
而不是由环保局作出决定。

(3)第3项行政处罚决定不应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只是环保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对环境民事赔偿纠纷所作出的调解,不应作为行政处罚决定。

2.法院的审理不合法。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被告如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有异议,则需举出以下证据:(二)自己没有实施排污致害行为;(2)由于不可抗力;(3)第三人过错;(4)受害人自身的过错。

如举不出,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不承担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与其受到的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只承担是否有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

因此,本案中法院要求果农承担水泥厂的排污行为与其果园减产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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