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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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1•【字号】杭政办函〔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1日杭州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编办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基层行政执法体系为重点,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积极探索部门内集中行政执法和部门联合执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统一协调指挥机制,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

明确界定不同层级执法部门的权限与责任,进一步下放执法权限,减少执法层次,做到重心下移、以块为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基层执法管理工作。

2.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

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缺位和执法队伍膨胀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执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杭政办函[2005]267号•【施行日期】2005.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规范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的立项工作,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的立项工作,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包括新制定项目、修订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在每年年底拟制次年立法计划项目草案之前,应当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办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分以下几种途径:(一)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定向征集;(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各民主党派和市各群众团体定向征集;(三)通过在报刊、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告,向社会各界不定向征集。

第五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立法计划项目的立项论证工作,并将其纳入日常工作中。

对本单位拟申报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取自行组织立项论证或者委托有关专家以课题研究的形式加强立项论证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申报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草案文本;(二)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起草说明;(三)立项论证报告。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1.07.11•【字号】市委[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01]18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现将《杭州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杭州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2001]5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现就我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改革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水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理顺各方面关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精干公务员队伍,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区、县(市)政府作为行政管理体系中最基本的一级政权,要通过改革和精简,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同时,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干部队伍。

改革的原则是:(一)加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有利于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提供服务、加强管理上来。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杭府法发[2013]5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11.18【实施日期】2013.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杭府法发[2013]5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3]2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任务和范围(一)清理任务。

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查找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行政许可法和国发[2013]39号通知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处理。

(二)清理范围。

规章是指市政府制定的所有现行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包括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定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意见、批复等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中查找。

查找市政府规章目录路径:中国杭州→法规规章;查找2011年前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路径:中国杭州→文件公告→最新文件→政府文件→非行政规范性文件→综合类→其他→[A001-2013-1-0231]杭州市政府和办公厅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3-08-30];查找2011年后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路径:中国杭州→文件公告→最新文件→政府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杭政办函[2011]346号•【施行日期】201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市法制办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治委〔2011〕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1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1〕98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积极主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构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平台,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行政机关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矛盾纠纷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要求,落实目标责任,积极履行职责,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以下简称“三个化解”)。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杭府法[2012]2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杭府法[2012]2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杭府法〔2012〕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05年以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杭府法发〔2005〕11号)的要求,在深化完善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未按要求落实,有的未将梳理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依据、执法流程、执法责任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等内容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公众无法查阅;有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对执法责任制内容进行适时调整,致使公布的内容有些已过时或失效;有的行政执法责任分解不到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执法责任追究不落实等等,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推进。

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就机构改革落实“三定”规定中,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借本次机构改革之契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依据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确保职权法定。

二、各单位要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08〕67号)和杭府法发〔2005〕11号文的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一步调整本部门职权依据、执法流程、执法责任分解,及时公布,并确保对外公布的一致性。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杭政办函[2012]131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简称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的职责。

1.划入原杭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与口岸管理办公室反走私与口岸管理的职责。

2.划入原市信息化办公室承担的组织、指导和推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组织、协调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职能。

3.划入原市公安局承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协调相关工作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不再管理杭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不再管理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杭州市档案局,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和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受理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公文,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受市政府委托或交办,组织开展有关协调工作。

(三)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重点和市政府领导指示,组织和参与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1.15•【字号】杭府法[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杭府法﹝2011﹞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72号)要求,现对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1、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2、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规定、意见、批复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需保留的,要抓紧提出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建议。

(一)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二)扩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种类范围的;(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15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一)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办负责组织清理,确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执行部门作为清理责任单位(列入清理范围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及清理责任单位见附件1,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清理意见表在市法制办网站http:///公告栏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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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2]5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14
【实施日期】2012.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法制办)。

市法制办是主管综合性法制工作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1.增加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职责。

2.增加负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工作职责。

3.增加负责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牵头和组织协调的工作职责。

4.增加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2.加强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协助市领导办理法制工作事项;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承担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职责,研究拟订市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负责审查起草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协调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五)负责市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市政府规章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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