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篇调研文章初稿,请大家多提修改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xx司法所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还规定,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将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既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性,又给予了农民行使承包经营权的灵活性。
通过几年的实践,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
一是私下流转,不申请、不备案。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而在许多农民看来,“田分给我了就是我的,我愿给谁就给谁,别人管不着”。
在这种观点的趋使下,大多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都是在农民私下进行,根本不向发包方备案或申请,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少数国家所有土地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发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审批权(对于转让)、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荡然无存。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处在缺乏监督的无序状态,发包方底数不清、情况不明。
二是不按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该签订书面合同(代耕不超过一年的除外)。
许多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或者是图简单,或者出于“相互信任”碍于面子,要么就是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要么就是书面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法定的项目叙述不明,日后一旦出现分歧,无法明辨是非。
目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因流转没有书面合同和合同叙述不明而产生的纠纷占一半以上。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不合法。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有部分农民滥用权利,存在内容不合法的现象。
一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擅自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缺陷的探析

包经 营 权 的物 权 属性 , 更 开放 的 流转 奠 定 了充 分 的 为
法理 基 础 。
条 规定 : 采 取转 让 方式 流 转 的 ,应 经 发 包 方 同意 ; “ 采 取 转 包 、 租 、 换 或其 他 方 式 流 转 的 ,应 当 报 发 包 出 互 方备 案 。 ”即将 发 包 方 的 批 准 权 仅 限定 在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转 让这 一 种 方 式 上 ,基 本 消 除 了 流 转 过 程 中 的 各 种 人 为 障碍 ,从 而 使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具 备 了更 多 物 权 特 征 ,使 其 流转 得 到 了法 律上 的保 障 。 20 0 5年 1月 1 日颁 布 了《 村 土地 承 包经 营 权 流转 9 农 管 理办 法 》,最 高人 民法 院于 2 0 0 5年 7月 2 1 9 3发布 了《 于审 理涉 及农 村 土 地 承包 纠 纷案 件 适 用 问题 的 关
[ 关键词] 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 流转; 律制 缺陷 法 度; [ 中图分类号 ]3 12 [ F0 .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6 1 72 (00 0 — 0 5 0 17 — 42 2 1 )1 04 — 3
An l ss o w f cs o h a s e fLa d a y i fLa De e t n t e Tr n f r o n
M a a e e tRi h n Ru a e s n g m n g ti r lAr a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中的制度缺陷与相关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中的制度缺陷与相关对策摘要:随着我国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目前情况下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了,同时其缺陷也日益显露,这就产生了农村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很好的适应了现代农村的规模化发展,同时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这些缺陷应通过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来加以避免。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制度;经营权流转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快速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小流转规模到大面积流转,流转速度也是日益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现的问题以及带来的效益已经引起法学界的普遍关注。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产生的必然性1.1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产生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中央的这一决策,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肯定,是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又一次重大的改革,它将推动我国农村的改革发展。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物权范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确定为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承包经营权人除了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还应当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流转该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是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将成为主流方式。
1.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社会需求从总体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明显的积极作用。
在原有土地承包制下,土地均零散的承包给农村的一家一户,这样没有大规模的集中土地来进行现代农业的生产,也很难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更难以进一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只有完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制度,使土地可以适度集中用以达到适度规模经营,才能有效地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同时,只有通过土地流转,才能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
如果不进行土地流转,那么土地还将继续集中在多数,零散的人手中,无法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效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问题及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问题及建议
问题:
1. 司法效力不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依据不清晰,司法
效力不足,容易引发土地纠纷和产权不稳定的问题。
2. 规模不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模相对较小,流转面积有限,无法形成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模效益。
3. 流转价格不合理:由于缺乏市场竞价、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常常偏低或偏高,不利于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4. 农民权益保护不够: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保
护措施不完善,容易导致农民利益被侵害。
5. 交易流程繁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交易流程繁琐,手续复杂,增加了交易成本,限制了流转的自由性和效率。
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法规体系,明
确权益归属,加强司法保护,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鼓励土地规模经营:通过引导,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模化
经营,培育大农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产业化
水平。
3. 建立市场化流转机制:引入市场竞价机制,促进土地流转价格的合
理形成,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
4. 加强农民权益保护:建立完善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农民合法
权益的宣传、教育和维权,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利益不受侵害。
5. 简化流转手续:简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手续,提高流转的
自由性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转的可行性和便利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中的制度缺陷与相关对策

f 5 英 , 鸿 武 . 龙 江省 民 营科 技 企 业 竞 争 力 维 度 指 标 体 系 1张 周 黑 研 究 【. 尔滨 商 业 大 学学 报 2 1( ) 『哈 】 0O 6 . 【 6 J杨 善 星. 何 打 造 企业 的 综合 竞 争 力 卟 管 理现 代 化 , 0 ( ) 如 2 36. 0 【 7 】苏 海 燕 . 业 业 绩 评 价 指 标 体 系构 建探 讨 U. 业 观 察 ,00 企 J 企 2 1
土地资源 , 更难以进一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 只有完善土地经
营 权 的流 转 制度 , 土地 可 以适 度 集 中用 以达 到适 度 规模 经营 , 使
才能有效地促进传统农业 向现代农业 的转变。 同时 , 只有通过土
地 流 转 , 能使 土 地资 源得 到合 理 有 效 的 配置 。 果 不进 行 土 地 才 如
从总体上看,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明显 的积极作用 。 在原 有土地承包制下 。 土地均零散的承包给农村的一家一户 , 这样没
有 大 规模 的集 中土 地 来 进行 现 代 农 业 的生 产 ,也 很难 优 化 配 置
题以及带来的效益 已经引起法学界的普遍关注:
1 农村 土地经营 权流转 制度产 生的必然 性
(1. 1)
颈 问题 , 使我 国出 现一 批 具 有核 心 竞 争 力 、 自主创 新 能 力 和 具 有
国际竞争力的行业领军企业 ,使其成为支撑我国经济发展的重
要 动 力和 技 术创 新 的重要 力量 , 引领 其 他 中小 企 业 的发 展 。
【 8 1谭 颜红 . 企 业 业 绩评 价 体 系的构 建 民 营科 技 , 1( ) 论 2 09. 0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对策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对策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创立以来,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逐步承认再到正式确立流转制度的发展过程。
但是与各个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的发展现状相比,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和缺陷,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持续健康发展。
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为了健全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我国需要修改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文件,打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限制,科学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
【关键词】土地承包责任制经营权流转制度经营权流转方式产权制度一、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缺陷(一)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的界定问题,《农业法》第13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债权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予不完全的物权保护,而《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用益物权范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进行保护。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都只是笼统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并没有明确指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者究竟是谁。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三种主体,即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这导致实践中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主体代表是含混不清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管理办法》第15 条都只是规定了通过家庭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但并没有对“其他方式”的流转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流转方式”究竟是什么。
现行法律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其他流转方式,如反租倒包、抵押、赠与、继承等流转方式都未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流转方式杂乱不一,无法可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刘廷 华 , 陈
( 宜宾学 院,四川 宜宾
斌
6 4 4 0 0 0 )
摘
要: 现行有关农村 土地 的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 , 容易造 成农 村土地 承包经 营权权属不清 , 对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设立缺乏正 当理 由的诸多限制 , 增加了流转过程 中的交易成本 。因此 , 必 须尽快建立健全农
向非 常突 出 , 偏离 了其原 本应有 的法律 品格 , 最终丧 失 了其作 为法律 主体 的独立性 而逐渐 沦为 国家 的附
前, 集体 土地 的权属不 清 , 为农 村 土地承包 及其 流转 埋 下 隐患 。尽 管农 民集 体 拥 有某 一 块 地 的所 有 权 , 但 集体 内部 的任 一 成员 却 不 是所 有 者 , 不 能 单独 行
使 这种 所有 权[ 4 ] 。按 照 阿 罗 的 不可 能 性定 理 , 根 本
庸[ 5 ] 。至 于村 民小 组 , 在 实行 家 庭 联产 承 包 责 任 制 后 就基 本解 除 了 , 而 且 它 也 不 是 一 级 集 体 组 织[ 6 ] 。 此外, 无论 是村 民委 员会 还 是村 民小 组作 为代 理 机 构, 都可 能侵 害所 有权 主体 的合法利 益[ 7 ] , 因为 目前
流转 的合法性 , 但 相关 规 定 也在 一 定 程度 上 对 流转 进行 了制 约 , 如 土地发包方 式 、 土地 承包经 营权 的公 示模 式 、 放 弃或继 承土地 承包经 营权 、 土地 承包经 营
易成本。有鉴于此, 法律为农民集体指定 了所有权 的代 表机 构 。根据 农 村土地 承包法 》 第十二 条 的规
中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法律缺陷及对策
中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法律缺陷及对策一、法律缺陷与对策1. 土地承包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 土地制度改革不彻底的问题与对策3. 土地流转监管不严的问题与对策4. 土地流转产权不稳定的问题与对策5. 土地流转与农业发展的矛盾与对策一、土地承包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国土地承包法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但存在一些缺陷:1. 土地承包合同明确期限较短,不能让土地承包经营者获得足够的保障和利益收益;2.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被抵押、质押、出租等行为,限制了土地流转的效率和便利性;3. 土地承包法对农业生产经营者之间的流转交易进行了限制,导致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难以实现;以上问题的解决对策为:1. 应当适当延长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让农民有更好的土地保障和利益收益;2. 应当开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种流转方式,以方便农民实现发展和创收;3. 应当取消一些限制性条款,鼓励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
二、土地制度改革不彻底的问题与对策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彻底的问题。
1. 农村居民土地所有权未能得到实质保障,仍存在着明显的征地强制、不合理补偿、不透明征迁程序等影响农民利益的现象;2. 土地制度改革中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保障还需加强,涉及到农民的用地权、收益权、退出权等多个方面;3. 农村大规模土地承包和流转过程中还存在监管和管理权责不明的情况。
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包括:1. 减少政府干预和介入,实行合理的土地市场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保护;2.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完善,降低自治区之间土地管理与使用差别,完善农村承包地确权,在土地流转中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流转费用捆绑等多方面;3.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则、法规、技术和文件,加强监管和管理责任,建立农村大规模土地承包和流转相关的专业化部门,加强权利的维护和监管。
三、土地流转监管不严的问题与对策在农村国土管制改革和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土地流转监管不严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包括:1. 相关地方政府部门的过度干预,特别是流转联审制的存在,有时导致问题的发生;2. 对土地使用手续的审查不够严格,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性;3. 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执行效果不佳,导致了资金和资源的浪费,以及流转农业生产的停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由承包人将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并获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流转服务能力薄弱、市场信息沟通不畅是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缺乏专业的服务机构和信息平台,流转双方往往难以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和评估价格,导致流转不规范、矛盾纠纷多发。
二、流转服务能力薄弱,市场信息沟通不畅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能力薄弱,市场信息沟通不畅。
一方面,缺乏专业的服务机构和信息平台,无法提供准确的政策咨询、市场信息和价格评估等服务;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流转双方往往难以达成公平、公正的交易。
三、流转不规范,矛盾纠纷多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矛盾纠纷多发。
一些地方存在私下交易、口头协议等不规范行为,导致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此外,一些地方还存在强行流转、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
四、农民流转意愿不强,主体地位难保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的主体地位难保障。
一些地方存在政府干预过多、强制流转的现象,导致农民流转意愿不强。
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农民在流转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政府服务能力薄弱,市场信息沟通不畅的对策为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能力薄弱、市场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1. 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和信息平台建设,提供政策咨询、市场信息、价格评估等服务。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流转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通互联,促进信息流通和透明度。
3. 规范流转程序: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性文件,明确流转程序和要求,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调查显示,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带来的问题,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政府流转服务能力薄弱、流转信息沟通不畅、流转不规范矛盾纠纷多、农民流转主体地位得不到保障、农民获得土地增值收益难、培育规模经营主体难、流转土地“非粮化”倾向等问题。
(一)政府流转服务能力薄弱,市场流转信息沟通不畅据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正在逐步建立并完善,孝义市起步早、设施和人员配备齐全,流转服务平台已开始有效发挥作用。
但从全国来看,许多地区还没有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流转还处于自发、无序状态,政府部门的流转服务能力更加薄弱,土地供需信息平台尚未形成,供需双方信息沟通不顺畅严重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常流转。
(二)流转不规范,矛盾纠纷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土地确权不到位、流转无合同、合同不完备、缺乏利益协调机制、强制流转等不规范行为。
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极易产生纠纷并带来一些遗留问题。
尤其是随着农业负担的减少、农业补贴的增加、农地价值的上升,农民、集体、经营主体之间很容易就地块边界、流转价格、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
(三)农民流转意愿不强,主体地位难保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民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留有一亩三分地心里踏实,对于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是流转的主体。
然而,从实际情况看,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往往受到侵害。
一些村干部、基层政府以集体享有承包地的所有权为名,宣称“土地是集体的”,任意收回、越权流转农户承包地,剥夺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缺乏合理收益分配机制,农民难以获得土地增值收益我国农民普遍缺乏资金、技术、信息和市场网络,在与农业企业等的流转合作中,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农民一般都以相对低廉的租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且流转双方往往没有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农民难以获得土地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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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摘要:当前,我国尚未颁布专门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统一法律文件,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受局限、土地征用机制弊端凸显等缺陷。
笔者对这些缺陷作了初步的探析,旨在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目前,我国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以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核心,该法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方式、程序、争议解决途径等,并取消了若干不合理的限制。
如第37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即将发包方的批准权仅限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这一种方式上,基本消除了流转过程中的各种人为障碍,从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了更多物权特征,使其流转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
为了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于2005年1月19日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9 13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
这些法律文件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提供了更直接的依据。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在第3篇“用益物权”中,第1l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意味着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为更开放的流转奠定了充分的法理基础。
2008年,时值改革开放3O周年之际,中共中央第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今后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制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以上的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了诸多创新和规范,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农地流转制度。
但是,这些规定多为原则性、方向性的指导,并且都是包含于旨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立法中,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统一法律文件。
相比而言,1990年我国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非常完备地规范了城市土地流转规则,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城市土地市场的成熟发展。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范作进一步的探讨。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缺陷(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陈小君教授组织的课题组在有关农村土地状况问卷调查中,设计了“您认为您的承包地(田)的所有权是谁的”问题,调查结果统计显示:认为是国家的占41.91%,是乡(镇)集体的占3.56%,是村集体的占29.57%,是村小组的占6.23%,是个人的占17.62%。
这一结果表明,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农民法律知识的缺乏,我国农民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在认识上存在误区。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这里的“集体”当然是指全体农民集体。
但“集体”在词义上是一个泛指的概念,无法具体落实到个人,因此在实践中自然会出现集体的代言者。
目前,在农村土地的使用管理上,这个代言者往往为县(镇)、村、村民小组三级组织交叉担任,实际上并未建立起一个独立的农民集体组织,由此导致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
这种主体的虚置,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造成了重重困难。
因为从物权的角度而言,产权明确是产权交易的前提,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相关的物质利益就会成为搭便车的目标。
县(镇)、村、村民小组三级所有的分化现象,容易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纠纷,并且给农民无形中套上了三层枷锁。
有学者提出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或私有化的观点。
笔者认为,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并不在于土地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关键是无论采用哪种制度,都应当落实主体而非虚置。
当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的大前提下,充实“集体所有”内容,做好明晰产权关系、规范凭证管理、完善征地制度等相关的立法工作,才是彻底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的最佳选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受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人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l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从立法上看,我国对抵押、继承这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作出了限制,即抵押仅限于“四荒土地”,继承仅限于林地。
究其原因是,考虑到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承包经营权主体的身份性。
随着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承包地的抵押权、继承权更多地关系到土地作为~种资产的使用价值,对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中长期投入相当重要,这些权利的受限或丧失对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消极影响。
首先,对抵押权的限制不合理。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
从全国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未成熟,因此,在新颁布的《物权法》中,立法者最终选择了限制耕地的抵押。
理由主要是对农民可能失去土地保障的担心,即承包人将承包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后,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依法行使抵押权,承包人就要失去土地,从而失去生活保障,造成社会问题。
然而,这一点从逻辑上很难认定其合理性,因为立法许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让的结果是承包人现实地失去承包土地,而抵押的结果仅是有失去土地的可能,那么立法以顾虑农民失去土地为由,限制抵押而允许转让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其次,对继承权的限制不合理。
立法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主要是考虑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承包合同产生,有一定的身份性,不适合作为继承的对象。
笔者认为,这种限制也不尽合理。
首先,从逻辑上说,既然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那么以继承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为由,否定其拥有承包地的使用权是不合理的。
其次,从权利的来源上说,通过继承获得的承包地使用权与统一发包时获得的承包地使用权的权利产生基础是不同的,前者是财产收益,后者是生存保障,将两者混为一谈,是对承包土地使用权物权性质的否定。
再者,不允许继承会增加农户土地投资的风险。
在土地的承包期内过于频繁地调整承包地,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激励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和发展土地的规模经营。
对新承包户而言,后继经营也难以继续,极有可能造成前期投资的浪费。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土地流转在我国农村虽早已存在,但大多数地区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规范的流转程序。
首先,流转缺乏登记程序。
不动产登记有公示和公信力的作用,能降低交易的信息搜寻成本、减少各种权属纠纷,是不动产行使和保护的重要保障。
同样,登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效的要件之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行使、保护的前提。
遗憾的是,我国土地登记制度还不统一,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登记,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由农业部门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也不规范,有的地区以财政困难、没有经费为由,不印发承包权证书;有的地区村委会以农户不愿意交工本费为由而扣发证书,造成了承包方的权利无法有效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等诸多问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行使、保护非常不利。
其次,流转缺乏书面合同。
由于法律知识贫乏、受教育程度相对偏低,很多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仅凭口头协商,无任何书面合同,甚至没有向集体备案。
一旦出现不支付租金、不兑现收益分成等情况,或受让方将土地使用权自行再转让、土地使用权发生权属纠纷时,就难以从法律和行政角度进行处罚。
这种情况在我国非常普遍。
比如,广东省一份调查显示,农业大县博罗县的长宁镇,从2000年10月至今的437宗农村土地流转中只有247宗签订了流转合同,占56.50%,其中租赁的有86%签订了合同,转包、互换等自发流转的只有6.8%签订合同,缺乏最基本的手续,流转程序很不规范J。
(四)集体土地征用机制弊端凸显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基于上世纪5O年代为适应大规模的国家建设需要而建立起来的。
在征地过程中对农民的补偿安置问题,常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生产的安全。
现行征地制度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弊端。
首先,土地征用范围规定含糊。
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都规定了土地征用的目的是基于“公共利益”。
然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却这样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建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予征用。
”显然,这里的经济建设并非完全用于公共目的。
例如,国有企业为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需要征用土地,但这实际上是为了满足土地市场的商业需求而征地,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违宪行为,因为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之目的。
这也许是中国土地征用制度中最大的一个特色,也可以说是最大的缺憾。
这一缺憾所引起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它导致了土地征用的严重滥用,使原土地权利人(被征地方)的权益受到很大的侵害J。
其次,土地征用程序不完善。
我国《土地管理法》只对土地征用程序作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其具体的实施,虽然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作了一些条款的规定,但仍显得单薄。
有关部门不严格执行,实践中也造成了不应有的混乱。
没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
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先征地,后拍卖”。
有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开发区政府,根本不按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手续,为了商业目的,先将农民的土地以低价征用,然后公开以高价进行拍卖,严重侵犯原土地权利人的利益。
最后,征用补偿不合理。
关于补偿费标准的高低,各国规定不一,但大都是以征地时的地价作为征用补偿的标准,由专门机构进行评价。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对于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没有规定。
以耕地为例,根据我国目前每年耕地的年产值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其实也不过数千元,而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开发的迅速发展,土地价格成倍增长,每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相当高,与耕地的价格相比差距甚远,实际上侵害了农民的财产权利。
(五)缺乏引导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从市场经济的需求而言,市场中介服务体制是市场本身形成的必要条件。
土地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又有很大的区别,其运作程序相当复杂,特别是土地经营权流转涉及到多个主体,即所有权主体、承包权主体、使用权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交易主体的素质参差不齐,无法通晓如此复杂的转让程序,这就要求有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之服务,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代理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和土地保险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