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与投标的概念、关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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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2章 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2章 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
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通常包括: ①立项批准文件和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②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③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 2)工程所需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3)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技术资料。 ▪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4.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原则 ▪ 招标与投标都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
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
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 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 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的 范围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国家对外 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国 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或 特许融资的项目。
式。这种交易方式的交易成本比较高,但 具有很强的竞争性。特别是建设工程的发 包,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除不宜招标 的工程项目外,都应当实行招标发包。
▪ 建设工程招标是业主就拟建工程项目发出
要约邀请,并对应邀提起要约参与竞争的 承包(供应)商进行审查、评选,并择优做 出承诺,从而确定工程项目建设承包人的 活动。它是业主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准备 活动。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
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
组织贷款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 贷款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 援助资金的项目。
▪4)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项目。
▪ (2)建设工程招标的规模标准(额度) ▪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 ②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 人。

招标投标的几个概念

招标投标的几个概念

招标投标的几个概念一、招标投标法概述1.招标投标的概念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事先提出商品、工程或者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2.招标投标的特点招标投标具有程序规范、透明度高、公平竞争、一次成交的特点,有利于节约资金和采购效益的最大化,杜绝腐败和滥用职权。

3.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调整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和国家对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强制性招标的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5.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①公开原则;②公平原则;③公正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

二、招标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提供招标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招标的方式招标的方式有两种,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由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第一,社会性。

第二,公开性。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投标投标,是指投标人响应招标,参加竞争的活动。

个人可以依法参加法律规定的可以由个人参加投标的科研项目的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四、开标、评标与中标1.开标开标,是指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其他主要内容的行为。

2.评标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的行为。

3.中标中标,是指招标人向经评选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

招投标的概念和意义

招投标的概念和意义

招投标的概念和意义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通过公开邀请,向社会公开征询项目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商,并通过竞争性的评审程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合作的一种方法。

招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无论是政府采购、建筑工程、项目合作还是服务行业,招投标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首先,招投标能够促进公平竞争。

正是因为招标的开放性和透明性,才保证了所有参与者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展开业务。

招标过程中,所有参与者按照一定的规则秉公参与,不论大小企业、国内外供应商、承包商,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到竞争中。

公平竞争有利于激发企业的创新潜力,提高产品品质和服务水平。

其次,招投标能够降低采购成本。

在规范的竞争环境下,供应商、承包商等各方为了能够赢得合作机会,不断提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降低成本。

这样一来,采购方能够从众多投标中选出最具性价比的方案,实现成本的最大化。

同时,压缩了利益链条,切实保障了公共财政的合理使用与支出。

招投标还有助于提升社会效益。

在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关注成本和质量之外,还会纳入诸多社会效益指标。

例如,参与投标的企业需提供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或服务,承揽方需要具备一定的工程实施规范和安全管理能力。

这些要求的引入,确保了整个项目在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兼顾了环境保护和社会利益。

再次,招投标能够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招投标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制度安排,推动着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依法、公正、透明的招标过程,保证了各个参与方不会因为不当手段而获利,提高了行业的整体素质。

同时,招投标制度的引入,能够防范腐败、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意识。

总之,招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经济活动方式,具有促进公平竞争、降低采购成本、提升社会效益和推动行业发展的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招投标的重要性,鼓励和加强招投标制度的实施,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招投标名词解释

招投标名词解释

招投标名词解释一、招标招标是指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为采购工程、商品或服务,在向潜在的供应商公开询价或报价的过程中,通过发布招标文件,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以期实现价格竞争和公平交易的一种程序。

二、投标投标是指潜在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项目进行书面报价或投标书的递交过程。

投标供应商通过提供合理的价格和相关信息,展示自己在资源、能力和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争取中标机会。

三、中标中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从投标人中选定最具有竞争力且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将合同或订单授予其成为中标人的决定。

中标人将获得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合同或订单,并履行相应的供应义务。

四、评标评标是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和比较,以确定中标者。

评标通常会考虑投标人的价格、质量、技术能力、经验等多个因素,并根据不同的权重进行综合评价。

五、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人为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信息的一系列文件和规范,通常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草案等。

招标文件是供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项目需求和参与投标准备的重要依据。

六、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编写和提供的一套文件集合,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商务信函、技术方案、业绩介绍、财务材料等。

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向招标人展示自己的竞争力和优势的主要途径,也是评标委员会评估投标人能力和可行性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开标开标是指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将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开、透明的仪式。

通常包括投标文件的接收、记录、分析、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等程序,以确保投标过程的公平性和诚信性。

八、合同合同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合同一般包括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履约保证金、质量控制、违约责任等条款,规范了双方在招标项目中的合作关系和责任分工。

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的关系及风险规避

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的关系及风险规避

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的关系及风险规避摘要:本文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可以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为引线,阐述了现行法律关于此事项的规定和现实性,认为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不得有隶属关系、合作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具有现实普遍性,即使有规定,也难以解决现实矛盾。

只有通过立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准入、性质、业务范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的漏洞,使招标人有效规避招投标过程中风险。

关键词: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投标人隶属关系风险笔者在准备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学习过程中,发现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全国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的《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62页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有如下陈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那么这种说法是否成立呢?如果不限制两者的关系,那么又如何规避两者可能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是否可以存在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者其他权益关系“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的说法是否成立,关键是看有无现行法律上的依据和事实依据。

根据以上原则,笔者认为此种说法是不具有普遍意义的。

1、此说法无法律依据。

关于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其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可见本法规定了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主体仅为行政机关和其他的国家机关。

投标人主要是企业法人或无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还可以包括自然人,其均不符合“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范畴,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并未限制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其制定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升招标投标水平,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做出详细的解读,以便泛博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和相关机构更好地掌握该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和合用规则。

二、重要概念及解释1. 招标投标:招标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布采购需求,从报名参加招标的供应商中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活动;投标是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细化自身的性能、价格、服务、质量及其他方面的承诺,以期中标取得定单的活动。

2. 招标人:招标人是指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等。

3. 投标人:投标人是指对招标项目感兴趣,并已经对招标文件的条款和条件表示允许,参加招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中标人:中标人是指经过招标评审,最终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

5.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包括招标公告在内的所有文件,包括投标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和要求,以及招标项目的技术、商务、合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6.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组织,在招标项目中起着重要作用的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对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进行评审,选择出最适合的中标人。

7.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时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金,旨在确保投标人的真实性、诚信性、履约能力和投标人自己的投标合法性。

8.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指合同签订后,由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金,旨在确保中标人履行合同的义务。

9. 单一来源: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在面临紧急情况或者单一来源的情况下,可以不通过招标程序,直接与特定的供应商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

三、主要内容解析1. 招标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力招标人有权组织招标,选择中标人并签订合同,同时也有义务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主要知识点

招标主要知识点

招标主要知识点一、招标的基本概念和目的招标是指为了满足特定需求,通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标,最终选择最优供应商的过程。

招标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平公正,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二、招标的类型 1. 公开招标:公开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布招标公告,任何供应商都可以参与竞标。

2. 邀请招标:仅向预先筛选出的供应商发送招标邀请,只有被邀请的供应商可以参与竞标。

3. 网络招标: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招标信息,供应商在线提交投标文件。

三、招标流程 1. 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明确需求、条件和要求。

2.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合适的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向供应商传达采购需求。

3. 供应商报名:供应商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报名申请,提供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

4. 澄清和补充:招标人根据供应商的疑问或建议,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补充,确保供应商对需求的理解一致。

5. 投标准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和其他相关文件。

6.投标截止和开标:招标人设定投标截止时间,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然后进行开标,公开评审投标文件。

7. 评标和中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评审投标文件,选择最优供应商并进行中标公示。

8. 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约定交货期和付款方式。

9. 履约管理:招标人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履约管理,确保供应商按合同履行义务,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四、招标注意事项 1.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准确清晰,包含详细的需求和要求,避免因信息不明确导致的争议。

2. 招标公告要充分公开,选择合适的媒体发布,确保有足够的供应商参与竞标。

3. 评标标准要公正合理,不能歧视任何供应商,确保公平竞争。

4. 招标人在履约管理过程中要及时沟通,解决问题,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5. 招标人和供应商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招投标的基本知识

招投标的基本知识

一、招投标的基本知识(一)招投标的概念及特征1、什么是招投标招投标,其全称为招标投标,是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人的承诺,经过招标人的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过程。

招标人,也叫招标采购人,是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中,那些对招标公告或邀请感兴趣的可能参加投标的人称为潜在投标人,只有那些响应并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才能称为投标人。

招标方与投标方交易的项目统称为“标的”。

招投标交易的项目分类为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

工程类项目“标的”指的是项目的工程设计、土建施工、成套设备、安装调试等内容。

货物类项目“标的”指的是拟采购商品规格、型号、性能、质量要求等。

服务类项目“标的”指的是服务要保障的内容、范围、质量要求等。

服务包括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各类社会服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商业服务等,包括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融资、项目前期评估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服务等。

服务招标中还包括各类资产所有权、资源经营权和使用权出让招标,如企业资产或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科研成果与技术转让以及其他资源使用权的出让招标等。

2、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招标项目的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和标准、招标程序和时间安排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公开透明;公平原则是指每个潜在投标人都享有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权利,不得设置任何条件歧视排斥或偏袒保护潜在投标人;公正原则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公正交易,且招标人对每个投标人应当公正评价;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善意,恪守信用,严禁弄虚作假、言而无信。

3、招投标的特征招标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与传统交易活动中采用供求双方“一对一”直接交易的交易方式相比,招标投标是相对成熟的、高级的、有组织的、规范化的交易方式,具有以下特征:⑴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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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的概念招标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投标人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等情况,对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的承诺,编制在技术上、经济上、效益上具有竞争力的投标文件,以取得项目实施的活动。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所有响应招标或投标邀请书感兴趣的并有可能参加投标人。

这些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所谓响应招标,是指潜在投标人获得了招标信息或投标邀请书后,购买招标文件,接受资格审查,并编制投标文件,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活动。

参加投标竞争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的活动。

投标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使其他非法人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

三、招标与投标的关系招标与投标之间是互相联系和相互制约。

相互联系的基础和前提是项目,即要实施的标的,招标与投标同时发生。

相互制约是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约束各方行为的活动。

招标与投标的原则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谓“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度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通告,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道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

“公平”原则,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

“公正”原则,就是要求评标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待所有投标人。

招标与投标的目的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规定了招标投标的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六、投标人的资质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所谓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或投标人。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查,既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大多数招标括动中经常采取的一道程序。

这个程序,对保障招标人的利益、促进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资格审查程序是为了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剔除资格条件不适合履行合同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这种程序,对于复杂的或高价值的招标项目,特别是大型水利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周期长的基本建设项目特别有用,甚至对于价值较低的但技术复杂或高度专业化的招标项目,也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越过这道程序,而直接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都邀请来参加投标,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比较,不仅招标费用要高得多,而且也更加耗费招标评标时间。

采用资格审查程序,可以缩减招标人评审比较投标文件的数量。

另外,有的资信较好、能力较高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往往不愿意与不合格或名誉不好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竞争。

因此资格审查程序,可能是这些资信较好、能力较高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的一个重要条件。

一般来说,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则在投标后,一般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无论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都是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

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3)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

(5)在最近几年(如最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6)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

(7)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财务状况(经审计的)。

此外,如果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招标人必须依照其规定,不得与这些规定相冲突或低于这些规定要求。

如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中,国家要求一级施工企业才能承包,招标人就不能让二级(含二级)及以下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

在不损害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能证明上述有关资质和业绩情况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

是否进行资格审查及资格审查的要求和标准,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这些要求和标准应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规定任何并非客观上合理的标准、要求和程序,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如故意提高技术资格要求,使只有某一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才能达到要求。

招标人也不得规定歧视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及某些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标准、要求和程序。

因为前者会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后者会给投标人以不公平的待遇,最终会限制竞争。

目前,在招标实践中,招标人经常采用的是资格预审程序,并且专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

(3)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4)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5)对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材料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7)提交资格预审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包括企业资质,承担类似工程业绩,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相应工作人员资质和经验,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企业信誉,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要求等。

(8)资格预审的程序安排。

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除了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材料进一步确认外,还应审查下列内容:(1)各类资质证件的审查,看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与资格预审内容相符合,是否有虚假情况。

(2)审查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看是否具有承担为招标项目垫付流动资金的能力。

(3)审查投标人的信誉与业绩。

通过资格预审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是否发现有的投标人在以前履约信誉较差,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及有关业绩不真实等情况。

(4)审查投标人投入本项目中的机械设备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是否满足招标项目的需要。

(5)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协议,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等。

并参照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30号令第十六至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八、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一般在投标须知中说明。

包括的内容有招标人要求前来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企业资质等级、从事类似工程的经验、企业信誉证明、经过审计的财务状况、施工设备及主要人员、企业的主要业绩等证明文件。

九、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

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一般包括投标的语言、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报价、投标和付款的货币、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替代方案、现场勘察和标前会、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投标文件的报送等。

1.投标的语言应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导语言,正式投标文件应以此主导语言为准,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理解均应以此语言为准。

由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可以用其他语言,但应将有关部分、关键段落翻译成主导语言。

2.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写并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函及投标书附录;投标保函;授权委托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投标辅助材料;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按照投标须知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投标人工程建设的方案,人力、物力投入,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措施;投标图纸等。

3.投标报价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说明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但不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投标人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对变更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总报价时,应同时修改各项目的报价和说明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报价的修改办法;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辅助资料,中标人提交的上述辅助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雇主确认后将列入合同文件中。

4.投标和付款的货币在投标报价时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结算时所用的货币种类有以下几种方式:(1)投标报价时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结算时完全采用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2)采用两种货币。

即对于在工程所在国应支付的货币的费用,采用当地货币,如需要支付当地劳务、当地材料设备及当地运输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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