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及配套文件解读
农业保险条例(二)

农业保险条例(二)作者:来源:《农业知识·致富与农资》2016年第10期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十七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保险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三条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依照本条例第七条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规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7•【文号】银保监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强化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切实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2月17日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监管,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加快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规定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协办机构,是指受保险机构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财政、农业农村、林草、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机构。
第四条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时,应当尊重农业生产规律,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优质高效、创新发展原则,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承保管理第五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第六条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应当以现场、线上等形式宣讲相关惠农政策、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等内容。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可以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保险条款,重点讲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款处理等内容。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重点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特别约定、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内容。
农业保险服务通则

农业保险服务通则农业保险是一种为农民和农业生产者提供保障的保险形式,其目的在于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农民和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服务,促进农业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农业保险服务通则》。
本通则适用于国内从事农业保险服务的各类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
一、农业保险产品1.农业保险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保障农民和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2.农业保险产品应当具有风险合理、保障充分、责任明确、保费适当等特点。
3.农业保险产品应当以农作物、农产品、畜禽、渔业等农业生产为对象,覆盖全国主要农业区域。
二、农业保险服务1.农业保险服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便捷高效、服务周到的原则。
2.农业保险服务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者提供全面、专业、及时的保险咨询、理赔等服务。
3.农业保险服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线上、线下等,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三、农业保险监管1.农业保险行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
2.农业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保险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3.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保险监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赔偿。
四、农业保险宣传1.农业保险宣传应当以科学、客观、真实的方式进行,不得夸大事实或者误导客户。
2.农业保险宣传应当注重教育、普及知识,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者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和理解。
3.农业保险宣传应当加强与政府、行业协会、媒体等的合作,共同推进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五、附则1.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对农业保险服务有关事项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他规定执行。
2.本通则解释权归保险监管机构所有。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浅谈《农业保险条例》的颁布施行

个特点 , 从 根本 上决定了 目前 农业保险 只能 是政策性保险
而不能是商业性保 险。
一
根据《 条例 》 , 农业保 险是指保 险机 构根据农业保险合
同, 对 被保 险人 在种植业 、 林业 、 畜牧业 和渔业生产 中因保 险标 的遭受约定 的 自然灾 害 、 意外事故 、 疫病 、 疾病等保 险 事故 所造成 的财 产损失 ,承担赔偿 保 险金 责任 的保险活 动 。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 的农业保险 , 健全政策性农业 保 险制度 。
吃 了一 颗 “ 定心丸” 。
一
的支农 惠农和 富农政策 。“ 农业竞争力始终是一个 比较 , 不
是我们国家农业发展的资源绝对量 的问题 , 农民愿不愿意 种, 才是最关键 的。而农 业保 险制度大 大降低了农民因天
灾带来的风险, 提高了农 民的意愿 。”
二、 “ 政 策 性” 定 位 明 确
立法诱 因” 。参与修订评 审《 农业保险条 例( 征求 意见稿 ) 》 的专家组 成员黄英君表示 , “ 充分发挥保 险机制 的作 用 , 分 散 和转 移农业风险 , 提 高农 业抗风险能力 ” , 保 监会负责人 明确 了《 条例》 对 于农业生产和农 民利益的重 要意义 。
“ 农业保险是我 国农村 改革 发展政策体 系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 。 2 0 1 0年 的一号文件决定扩大农业保 险保费补贴 的品种 和区域覆盖范 围 , 加大 中央财政对 中西部地 区保费 补 贴力 度。此后连续几个一 号文件都关注农业 保险 , 强调 逐 步 建立 中央 财 政支 持 下 的农 业 大 灾风 险 转 移分 散 机
【 中图分类号 】
F 8 4 0 . 2
【 文献标识码 】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版)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第八条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第九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第十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31号

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正文:----------------------------------------------------------------------------------------------------------------------------------------------------浙江省政府令第331号《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5年1月15日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和依法设立的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以下统称农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涉农保险,是指除农业保险以外,保险公司和依法设立的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和生活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农产品运输等财产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涉农贷款信用保证保险,以及涉及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业人员的生命、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工作。
财政给予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依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引导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等方式开展农业保险或者涉农保险业务。
共保体按照共同约定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解读农业保险条例

解读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06月18日16:03 来源:《保险中介》《保险中介》杂志专访《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修订评审专家黄英君《保险中介》杂志记者 | 赵亚男2012年05月0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对保监会上报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意见,这意味着外界期盼已久的农业保险立法终于有了眉目。
《意见稿》不乏亮点与特点,但也还存有令人疑惑和有待完善的地方。
对此,《保险中介》杂志对修订评审《意见稿》的专家组成员黄英君教授进行了专访。
“定位于‘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保险中介》杂志:《意见稿》中所规定的“农业保险”与之前的概念相比,有什么区别?因为农业保险的特殊性,《意见稿》是如何与《保险法》做好衔接的?黄英君:《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或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
”显然,其中所规定的“农业保险”与之前的概念有一定的区别。
一般而言,农业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农业保险,是指涵盖农村、农民和农业的“三农”保险。
狭义的农业保险,则是指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即种养两业保险。
《意见稿》的界定是在狭义农业保险的基础上进行的界定,相对而言更具体。
当然,这自然就会使其经营范围缩小。
过去保险学界和业界一直呼吁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现在《意见稿》也将农业保险定位于“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
这也是《意见稿》中所规定的“农业保险”与之前的概念的本质区别。
农业保险自身的特殊性更多是由于农业风险本身的特殊性所致。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农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农业风险的系统性使其具有广泛的伴生性、农业风险的区域性和季节性明显等,这些特殊性导致了农业风险的弱可保性。
这就必然导致,农业保险必然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保险具有很大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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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业保条例的出台背景 2 农业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及重要特征 3 农业保险条例配套文件解读
农业保险工作展望
1
《条例》的出台背景
启动 → 停滞 → 复苏 → 快速发展
上世纪80 年代初至 90年代中
期
各地积极试点推 动。
上世纪90 年代中后 期至本世
纪初
农业保险赔付高、 评估难、理赔难, 保险公司和农户的 积极性下降,农业 保险投保面积减少 ,规模逐步萎缩。 到本世纪初,全国 大多数地区的农业 保险已处于停办状 态。
22
➢ 其他。
条例配套文件解读
1-(6)合规要求
➢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
➢ 虚假理赔;
➢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 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 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保险条款、保险费 率,或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 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
2004年 至2007
年
以地方政府为主,以 政府补贴保费为主要 形式的保险工作在一 些省市展开,农业保 险逐步复苏。
2007 年以 来
党中央、国务院对农 业保险的高度重视, 各地政府相关扶持政 策不断出台,各部委 协同推进力度不断加 大。农业保险得以快 速发展,2008年起, 保费规模列亚洲第一 、世界第二。
2
《条例》的出台背景
3
《条例》的出台背景
1 农业发展保障的需要 2 W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
国家法律要求
3
4
4
《条例》的出台背景
5
2、农业发《展条保例障的》需的要出台背景
6
《条例》的出台背景
7
《条例》的出台背景
8
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工作介绍
条 例 起 草 工 作 进 程
9
《条例》的主要内容
10
《条例》的主要内容
11
《条例》的主要内容
12
《条例》的主要内容
13
《条例》的主要内容
14
《条例》的主要内容
15
《条例》的主要内容
(四)农险推动过程中政府的重要作用
16
《条例》的主要内容
17
《条例》的主要内容
18
条例配套文件解读
19
条例配套文件解读
20
条例配套文件解读
Hale Waihona Puke 1、《农险经营资格管理通知》要点
➢ 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违反的法律后果
23
条例配套文件解读
2、《农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要点
依据:《条例》、《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 险费率管理办法》
程序:使用后10日内向保监会备案,总公司负责 ,分省报备(1、4),提交材料(5)
制订原则:“公开、公平、合理”。(2)
24
条例配套文件解读
2、《农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要点 产品制订管理要求: 产品要求(6)、注意事项(禁止性,7)、 鼓励创新(8)、加强管理(10) 财政补贴产品制订要求:广泛听取意见。(3) 法律后果:(11) 其他:参照适用(13)、另行规定(14、15)、
清理,期限。(9)
25
条例配套文件解读
3、《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 >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3]45号)
(1)资格:经批准经营
(2)程序:总公司提出,分省
(3)申请资格应符合的条件
(4)提交的材料
(5)重要环节—征求相关保监局意见
(6)合规要求
(7)联办、代办备案
(8)期限
(9)其他保险组织经营资格事宜另行规定
21
条例配套文件解读
1-(3)申请资格应符合的条件 ➢ 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含农业保险业务; ➢ 偿付能力充足; ➢ 农业保险发展规划; ➢ 相对完善的基层农业保险服务网络。 ➢ 专门的农业保险部门及相应的专业人员; ➢ 内控制度以及统计信息系统; ➢ 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农业保险业务损益; ➢ 再保险、大灾风险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 ➢ 上年度农险业务未受过监管机关行政处罚;
咨询电话:020-. 值班手机:. 网站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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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提高认识,担责任 v领会精神,抓落实 v努力扩面,促发展 v开拓创新,优服务 v防范风险,强理赔 v大力监管,维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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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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