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归纳(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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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总论就像是经济法这个大王国的地图册,带我们先整体看看这个奇妙的世界。

首先,法律行为那可是这个世界里的魔法咒语。

有效、无效、可撤销就像是魔法的不同效果。

有效法律行为就像魔法成功施展,一切按计划进行,大家都得乖乖听话。

无效法律行为呢,就像是念错了咒语,完全没有效果,就像你对着石头喊芝麻开门,它可不会理你。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就像是魔法有点小瑕疵,被人发现了就可以撤销,就像你搭了个歪歪扭扭的积木塔,别人觉得不行就可以推倒重来。

代理就像是请了个小助手帮忙办事。

这个小助手要是好好干活,那就是正常代理,就像哆啦A梦帮大雄解决各种问题。

但要是小助手乱搞,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还瞎搞,那就像是捣蛋鬼在捣乱,这时候被代理人可以决定要不要认账,就像主人要不要原谅调皮的小宠物。

诉讼时效更有趣啦。

它就像是一个倒计时的闹钟。

时间一到,你的某些权利就可能打折扣啦。

要是你一直睡大觉,不管这个闹钟,那过了时间,就像你错过了末班车,有些事可能就没那么容易办了。

而且诉讼时效的中止就像闹钟突然卡了一下,是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就像外星人入侵地球把闹钟弄坏了一会儿。

诉讼时效的中断呢,就像是有人把闹钟重新设置了,可能是你去讨债了或者对方承认债务了,这闹钟就得重新计时。

经济法律关系就是这个世界里的各种关系网。

主体就像网上的节点,可能是企业这个大怪兽,也可能是个人这个小蚂蚁。

客体呢,就像是网上的丝线连接的东西,可能是物、行为或者智力成果。

就像企业这个大怪兽和个人这个小蚂蚁通过物或者行为的丝线连接起来。

经济法的渊源就像是这个世界里的法律魔法书的来源。

宪法是最厉害的魔法宝典,是老大。

法律就像魔法师们根据老大写的一些具体的魔法书。

行政法规像是魔法大臣写的补充规定。

地方性法规就像地方小魔法师们搞出来的特色魔法。

在这个总论的世界里,还有很多有趣的小角落。

比如法律责任,就像犯错后的惩罚小怪兽。

民事责任就像小怪兽轻轻地拍你一下,让你赔偿或者道歉。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

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人大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考点二】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注意1】以上主体都可以做经济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做经济管理主体。

【注意2】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3.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

(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

【考点三】法律行为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3.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不能)(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的日期。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2)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3)知道起1年内行使;(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

第一章总论第一单元经济法基础【考点 1】经济法的渊源(★)( P12)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3. 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4. 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6.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7. 国际条约、协定【解释】(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考点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P13)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2) 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 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3)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P15)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常见的事实行为有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侵权行为、创作行为等。

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考点:中级经济法(一)

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考点:中级经济法(一)

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考点:中级经济法(一)第一章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考情分析】考频:☆【高频考点】: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经济法概念“经济法”这个概念起源于法国。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

之后,德国出版了很多以经济法为题的学术著作和教科书。

经济法概念有了较为完整的含义。

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考察,西方国家的经济法,是在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国家为应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市场失灵和经济危机等问题,而越来越普遍采取干预措施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和增强经济法制的背景下逐步兴起的,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的推动而持续丰富和完善。

当前,经济法的概念、范畴等在学术界尚存有分歧。

本教材不对学术性分歧作探讨和研究。

经济法现象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实际是社会经济集中和垄断的产物,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表现。

东奥“娜写年华”发布。

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说明中,就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如下解释:“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

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相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据此,能够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体系如同经济法的概念一样,对经济法的系问题,学术界也存有不同理解。

本教材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未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1.经济组织法,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大总结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大总结

第五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

(P10)
第六点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

(P12)
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是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则经济法同样予以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

前者一般会得到经济法上的肯定评价,而后者则可能会受到经济法的制裁。

第七点调制行为:(P12~13)
(1)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收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

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看,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因而当然可以是非单方的行为;
(2)调制行为往往被看做是抽象行为;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分别作出的;
(3)调制行为也是要式行为;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则主要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因而传统的法律往往并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但在经济法上,则可能会涉及一些特别的形式上的要求。

第八点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牵涉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质上的合法性。

(P16)。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第一章总论1.宪法具有最高得法律效力;法律得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得效力,而行政法规得效力则要高于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得效力、2.法律行为就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得,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得合法行为、3.单方法律行为就是指依一方当事人得意思表示而成立得法律行为,例如债务得免除、委托代理得撤销、无权代理得追认等、4.多方法律行为就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得法律行为,例如合同行为等、5。

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法律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能够通过自己得行为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得资格、6.无行为能力人就是指不满10周岁得未成年人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得精神病人,其进行得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7。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指10周岁以上得未成年人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得精神病人,她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得民事活动,其她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8.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指18周岁以上得成年人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得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得公民,她们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9.民事法律行为得实质有效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具有相应得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10。

无效民事行为得种类包括:①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得;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得;③一方以欺诈、胁迫得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得情况下所为得;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得;⑤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得;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得得、11。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得种类包括: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得;②显失公平得;③乘人之危得、12.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与终止权利义务得法律行为、13.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得限制,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得行为,则不能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应由本人实施却未亲自实施得,应当认定行为无效、14.表见代理在实际应用中得表现包括: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她人,而实际并未授权;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得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得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她人,她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③代理授权不明;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得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⑤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得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15。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篇一: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的部分呢!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就好像我们的生活是一个大花园,法律体系就是那一道道围栏,把不同的区域划分得清清楚楚。

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那可是丰富多样,有宪法,这可是老大,就像花园里最高大的那棵树,谁都得尊敬它。

还有民法,它就像是照顾着我们生活中各种小事的贴心管家,管着我们的财产、合同啥的。

商法呢,就像是那些精明的商人,让商业活动有规有矩。

再讲讲法律渊源。

这就好比是不同的水源,汇聚成了法律的大河。

宪法是源头,那是最根本的。

法律就像大河的主流,行政法规像是支流,还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们就像是小河沟,一起让法律的水流得更丰富。

然后是法律关系。

这就像我们和小伙伴之间的关系一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就是参与的人或者组织,客体是那些对象,比如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呢,就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不就跟咱俩一起玩,你有你的任务,我有我的责任一样嘛!还有法律事实,这可神奇啦!就像是魔法棒,能让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事件就像是老天爷安排的,比如自然灾害,谁也挡不住。

行为呢,是人自己主动做的,就像你决定送我一个礼物,咱们的关系就变得更亲密啦。

哎呀,说了这么多,你是不是觉得有点晕乎啦?其实总结一下,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就是给咱们搭了一个法律的大框架,让我们知道在这个法律的世界里,啥是啥,该咋整。

我觉得呀,搞清楚这些重点知识,就像有了一张地图,以后在法律的迷宫里就不容易迷路啦!篇二: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那可真是让人又爱又恨!咱们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你能想象法律就像一个大大的拼图吗?不同的法律板块就是拼图的小块,拼在一起就构成了我们整个社会的规则大版图。

比如说,民法就像是家里的温暖港湾,处理着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琐事和纠纷;商法呢,就像商场里的繁忙交易,规范着商业活动的种种规则。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_总论(1)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_总论(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 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选项A是部门规章 ;选项C是法律;选项D是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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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精讲
【考点】经济法主体—范围
中级《经济法》精讲
【考点】经济法主体—分类
依据
分类
根据调整 对象不同
宏观调控法 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
9 7 11 8 ★★
12 12 12 15 ★★★
19 17 18 17 ★★★
16 14 20 14 ★★★
14 16 11 14 ★★★
7869 ★
复习难度
★ ★★☆
★ ★★★ ★★ ★★ ★★

中级《经济法》精讲
第一章 总论
中级《经济法》精讲
2020年新教材变化
1、删除:指定代理的内容。
2020
全国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考试
经济法精讲班
Where there is a will ,there is a way.
主讲:冯老师
专注会计培训15年
多年以后的你,一定会感谢现在那么努力的自己!
中级《经济法》精讲
中级《经济法》精讲
初级经济法学习
关于考试
教材框架
学习建议 各章精讲
3
中级《经济法》精讲
中级《经济法》精讲
•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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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考点归纳(第一章)[考试大纲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
(二)掌握经济法主体资格
(三)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
(四)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
(五)熟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六)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及权利和义务
(七)了解经济法的体系
(八)了解法律行为特征、分类
[考点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宪法
(二)法律
(三)法规
(四)规章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司法解释
(七)国际条约、协定
第二节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五)无权代理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
一、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四)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
3.仲裁裁决
4.仲裁效力
二、诉讼
(一)诉讼管辖
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有许多种类,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二)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2.诉讼代理人
(三)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1.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四)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三、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包括:(1)短期诉讼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

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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