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案例评析
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变更案例分析

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变更案例分析一、新三板可能出现的实际控制人的问题1、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2、出现共同实际控制人3、股权过于平均,无实际控制人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民政农牧(832132)实际控制人变更1、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由原控制人张现伟变更为张现伟和张李帅2012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7 月21 日报告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张现伟,张现伟持有公司80%股权。
2014 年7 月28 日,公司股权发生变动,张现伟将其持有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张李帅,将其持有公司10.52%的股权转让孙祥旗。
张免霞将其持有公司19.48%的股权转让给孙祥旗,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张现伟(40%)、孙祥旗(30%)、张李帅(30%)。
2、解决方案:(1)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书》张现伟与张李帅系叔侄关系,并且双方于2014 年8 月21 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书》,合计持有股份公司70%的股份,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由张现伟变更为张现伟和张李帅二人。
(2)公司主要管理者不变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仍然由张现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并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因此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并未产生重大影响。
3、律师意见:经核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重要会议记彔、决议以及公司股权变动的相关文件。
公司第一大股东张现伟持有公司2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0%,为公司控股股东;股东张李帅持有公司15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0%。
张现伟自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执行董亊、总经理,现仸股仹公司董亊长、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能施予重大影响,可实际控制公司的发展方向。
加之股东张现伟与股东张李帅系叔侄关系且双方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书》,认定张现伟与张李帅叔侄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认为,张现伟与张李帅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得认定依据充分、合法。
共同实际控制人和无实际控制人

共同实际控制人和无实际控制人的案例及分析【案例情况:共同实际控制人】一、神州泰岳: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一)基本情况王宁、李力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两人各持有公司18.5756%的股权,并列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王宁自2001年5月起至今历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长;李力自2001年10月起至今历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二)认定依据自报告期初至今,王宁、李力两人各自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在公司股东中一直并列第一,两人合并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在公司股东中一直位列第一;两人都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务,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根据历史上的合作关系、公司实际运作情况以及王宁、李力两人共同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的《协议书》,认定王宁、李力两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且在本次发行后的可预期期限内将继续保持稳定、有效存在。
具体说明如下:1、自报告期初至今,王宁、李力两人合并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在公司股东中一直位列第一,对公司构成了共同控制。
①王宁、李力两人直接、间接合并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保持在40%左右位列第一;②两人各自分别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相同保持在20%左右并列第一,两人任何一人凭借其股权均无法单独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选举和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实施决定性影响;③自2001年10月起,王宁、李力两人即已形成上述对公司的持股结构,两人一直密切合作,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活动均有相同的意见、共同实施重大影响,在公司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均有相同的表决意见。
综上,王宁、李力两人在股权关系上构成了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2、自报告期初至今,王宁、李力两人一直在公司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务,对公司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实际控制人的判定案例

实际控制人的判定案例
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聊聊实际控制人的判定案例,这可有意思啦!
咱先来说说老王的事儿。
老王开了家公司,那公司表面上看着是别人在管,但背后实际上都是老王在操纵呢!就像那牵线木偶,线在老王手里攥着,木偶咋动还不是他说了算!你说这算不算是老王就是实际控制人呢?
再看看小李的经历。
他投资了一家企业,虽然他没在明面上任职,但企业的重大决策都得他点头才行。
这就好比是一艘大船,船长可能不是他,但航行的方向却是他把控着,那小李这不是实际控制人又是什么呢?
还有啊,小张的例子也很典型。
他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股权安排,悄悄地成了公司背后的“大老板”。
这就如同隐藏在暗处的棋手,看似不起眼,实则掌控着全局。
哎呀呀,这些案例是不是让你恍然大悟呢?这不就像是一场看不见硝烟的战争,谁是真正的掌控者,得仔细去琢磨、去发现呀!实际控制人啊,有时候藏得可深了,不仔细探究还真发现不了。
那到底怎么判定实际控制人呢?这可得综合考虑好多因素呢,比如股权结构、决策权、对公司的影响力等等。
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就好像解一道超级复杂的谜题,得慢慢去分析、去推理!
总之,实际控制人的判定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下结论的,得认真研究案例,从细节中去挖掘真相。
大家觉得我说得对不对呀?
我的观点就是:实际控制人的判定非常重要,关系到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我们必须要慎重对待!。
上市案例研习共同实际控制人和无实际控制人

上市案例研习共同实际控制人和无实际控制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是指多个主体通过其中一种协议、安排或者其他安排共同对一个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并正式共同承担管理决策的责任,这些主体之间不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是一种特殊的实际控制形式。
无实际控制人是指一些企业缺乏能够对其进行实质决策和管理的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一般是由于控制权高度分散或者有多个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相互制衡的情况。
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出现,一般是为了解决企业负责人的继任问题、风险分摊问题、融资问题等。
例如,在家族企业中,为了实现家族中多个继承人对企业的继承和管理权的合理分配,常常会采取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方式。
此外,在跨国并购、产业整合等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合作共赢,也会采取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形式。
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案例有很多,例如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合并后形成的公司,中国国航、南航和东航合并后形成的中国航空公司等。
这些企业在合并前是独立运营、竞争的企业,但由于行业竞争日益激烈,资源争夺加剧,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和降低经营风险,选择了合并,并通过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形式共同管理。
与共同实际控制人相对的是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一些特殊的产业中较为常见,例如互联网行业、房地产行业等。
在这些行业中,由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可以通过股权分散的方式进行,因此不存在一些实际控制人或多个实际控制人对企业进行实质性的控制和管理。
虽然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看似没有实际控制人,但实际上往往也存在一定的控制机制,例如股东协议、股东间的合作等。
在房地产行业,由于土地供应的限制和产业链的复杂性,往往会形成一种多层次、复杂的股权结构,除了实际控制人之外,还包括其他股东、管理团队等。
总的来说,共同实际控制人和无实际控制人都是在特定情况下形成的一种实际控制机制,它们的出现与企业的发展战略、产权结构、行业特点等息息相关。
在实际运营中,企业需要根据市场竞争环境、资源配置需求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实际控制机制,以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
企业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企业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1.股权分散:现代企业往往有许多股东,且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低,使得没有单一股东能够对企业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
在很多情况下,企业的股权结构呈现“扁平化”特征,即前几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对接近,没有明显的主导者。
这种股权结构有助于防止单一大股东对企业的过度控制,增强企业的民主决策机制,但也使得确定实际控制人变得更加困难。
2.监管要求:一些不诚实的人可能会试图通过控制公司来进行欺诈、洗钱等活动。
为了打击不诚实的人,监管机构要求企业披露实际控制人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不诚实的人可能会试图通过控制公司来进行欺诈、洗钱等活动。
为了规避监管,部分实际控制人在持股信息披露上隐藏所有权信息,也会造成无实际控制人假象。
3.企业改制与资产重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企业进行了改制或资产重组。
在这个过程中,原有的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发生变化,导致企业出现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例如,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或者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都可能导致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发生变化,出现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4.境外上市:一些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这些企业的股权结构可能更加复杂,包括多层持股、交叉持股等情况,使得确定实际控制人变得更加困难。
同时,境外的监管环境与国内不同,也使得这些企业有动机规避披露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要求。
5.家族企业传承问题:在一些家族企业中,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可能并不清晰。
随着家族成员的更迭和继承权的争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发生变化,甚至出现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这种情况下,家族内部的纷争和利益冲突也可能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企业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股权分散、监管要求、企业改制与资产重组、境外上市以及家族企业传承问题等。
这些因素相互作用,使得确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无实际控制人认定及案例评析

无实际控制人认定及案例评析无实际控制人是指企业或组织的实际控制人无法确定或无法判定的情况。
在商业活动中,有些企业或组织通过一系列的股权结构、合约安排或法律手段,隐藏或模糊了实际控制人的身份,给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带来了困扰。
本文将以无实际控制人认定及案例评析为题,探讨这一问题,并列举一些相关案例。
一、无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困境无实际控制人的存在给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一方面,监管机构难以对企业或组织进行有效监管,无法确定真正的实际控制人,导致监管漏洞的出现。
另一方面,投资者也很难判断企业或组织的风险,无法确定实际控制人的意图和背景,增加了投资的风险。
二、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 股权结构:查看企业或组织的股权结构,分析股权的控制关系,寻找实际控制人。
2. 合约安排:分析企业或组织的合约安排,包括股东协议、投资协议、经营协议等,查找实际控制人。
3. 资金流向:通过分析企业或组织的资金流向,追踪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寻找实际控制人。
4. 经营管理:观察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决策权的行使和实际控制人的参与程度,寻找实际控制人。
三、相关案例评析下面列举几个无实际控制人的案例,并进行评析:1. A公司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其实际控制人是B先生。
然而,通过一系列的股权转让和合约安排,B先生将其股权转让给了C公司,从而隐藏了自己的身份。
尽管C公司成为了A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其实际控制人仍然是B先生。
监管机构通过调查,最终确认了B先生的实际控制人身份。
评析:该案例反映了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和合约安排来隐藏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监管机构需要仔细分析企业的股权结构和合约安排,找到真正的实际控制人。
2. D公司D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企业,其注册资本由E公司出资。
然而,通过调查发现,E公司实际上是由F公司控制的。
F公司通过一系列的合约安排和资金流向,将其实际控制人身份隐藏起来。
无实际控制人专题讨论

无实际控制人专题讨论一、天源迪科: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理由和解决措施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股权分散风险(一)认定理由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本公司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本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任何变化,股权结构一直维持比较分散的状态,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自2007年5月21日本公司完成最后一次增资以来,本公司股权至今未发生任何变化,具体情况如下:2.本公司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公司任何单一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因此,本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3.本公司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本公司自然人股东陈友、吴志东、陈鲁康、谢晓宾、李谦益、杨文庆均在公司董事会中担任董事,上述股东在董事会席位上的分配比较均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本公司董事均由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且各股东均按照各自的表决权参与了董事选举的投票表决。
因此,本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没有能力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任选。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决议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
本公司任何担任董事的自然人股东均无法控制董事会或对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本公司全体董事均参加了历次董事会并进行了相应的表决,且该等董事会均依据自己的意愿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不存在任何单一股东单独控制董事会的情形。
4.本公司的股东间无一致行动本公司历次股东大会中,股东在进行表决前均没有一致行动的协议或意向,亦不存在任何股东的表决权受到其他股东控制或影响的情形。
本公司历次董事会中,董事在进行表决前均没有一致行动的协议或意向,亦不存在任何董事的表决权受到其他方控制或影响的情形。
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研究

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研究陈宇彬摘要: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指的是由于多种因素而导致的不存在实际绝对控制主体的“无主”企业。
本文从无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出发,结合现实案例和理论研究,探讨无实际控制人的治理风险,并提出对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无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治理风险一、导论在当今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完善与健全的发展态势下,多元化股权结构逐渐被我国上市公司所采用,主要分为分散性和集中型。
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由于股权结构分散而导致的无实际控制人现状比较常见,例如万科A、伊利集团等,这些上市公司虽然本身股权分散,存在诸多大股东,且第一大股东没有实际控制权,但是公司管理层治理效率高,治理结构规范,仍然能可以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
但是,并非所有的无实际控制人公司都能和这些优质大企业有着稳定的发展。
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在我国资本市场也并不少见,由于公司不存在绝对控制人,容易受到外部“野蛮人”的“干扰”,它们中有的遭到举牌,最终重组;而有的则通过增持或反收购计划据以力争。
从一定程度上而言,无主上市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外部资本进入相对容易,操控股价谋取利润的机会更大,因此极易受到资本的青睐。
与此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弊端。
本文将以上市公司中最典型的案例:山水水泥控制权争夺来对此主题进行分析总结。
二、无实际控制人公司治理风险分析(一)定义法人主体为上市公司中持股超过50%以上的股东,且股东获得了实际控制权;该法人主体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部分超过30%;该法人主体实际可支配或决定该上市公司董事会50%以上的成员任命和竞选。
法人主体实际拥有的股份可以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方面的重要性和影响性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
而所谓的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即满足任意上述条件的上市公司。
(二)背景介绍山水水泥是我国水泥建筑生产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于2008年在香港红筹股上市,也是中国首家在香港红筹上市的水泥公司。
山水水泥改制上市初期,采取了职工入股分红投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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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案例评析2007年11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通知。
通知就如何理解和适用“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确立了基本原则和判断标准。
本文仅就“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即“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予以说明或阐释,以期抛砖引玉。
一、如何认定公司“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归属难以判断”即“无实际控制人”所谓“公司控制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6年9月8日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增加了一款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实质认定条件:“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参照上述规定,若公司同时满足:(一)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不存在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情况;(三)单个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四)单个董事无法控制董事会;(五)股东间无一致行动协议;(六)单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支配公司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同时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判断,可以得出公司“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即“无实际控制人”的结论。
二、在“无实际控制人”的前提下认定“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四条规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若公司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公司现有股权及控制结构不会影响公司有效治理,同时其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作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较高。
也就是说:公司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一)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以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如公司建立了“三会”且运行规范、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相关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公司各部门独立运作规范运行等。
(二)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各股东在过往决策中能就公司发展规划、主营业务和公司策略等问题上能基本达成一致,无较大分歧;(三)公司股东承诺上市后锁定股份。
在这样的情况下,虽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但公司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性,并通过健全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避免了内部人控制。
三、案例评析在IPO实际操作过程中,已过会的案例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没有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并不鲜见。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0月19日,共有142家A股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所属行业主要集中在银行及非银行金融、制造、IT等行业。
(一)IPO中的“无实际控制人”认定已于2015年3月上市的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实业”)在其IPO时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如下:1、间接控股股东电化高科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实业”)持有世龙实业50.06%的股权,是世龙实业的控股股东。
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化高科”)持有大龙实业93.875%的股权,同时持有世龙实业10.22%的股权,是世龙实业的间接控股股东。
电化高科近三年无持股50%以上股东,不存在单一股东或存在关联系的股东对电化高科行使控制权。
不存在单一股或存在关联系的股东对电化高科董事会行使控制权,主要股东对电化高科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均具有影响力,但均不具备控制权。
因此,电化高科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2、世龙实业不存在实际控制人①无最终股东控制发行人大会;②无最终股东控制发行人董事会;③无最终股东、董事对世龙实业高管团队行使控制权。
世龙实业除说明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理由,也阐明了“控制权未发生变化”的理由,即公司近三年的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结构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管理层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运作规范,内部控制度健全且行良好,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对报告期内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和保持控制权持续稳定措施的有效性进行了质疑,并要求核查公司组织机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能正常运作。
针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和保持控制权持续稳定措施的有效性”问题,世龙实业在其《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补充道:因电化高科的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报告期内董事会成员没有发生变化,因此电化高科控制权结构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因世龙实业的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报告期内世龙实业的控制权结构稳定。
同时,世龙实业为保证控制权的持续稳定通过①控股股东大龙实业和电化高科股份锁定36个月;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12个月;③董事、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组建了龙强投资并持有世龙实业8.89%的股份,该股份锁定36个月。
就“公司组织机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能正常运作”的问题,世龙实业在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回复:公司建立健全了三会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三会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按照各自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规范运作,公司决策按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规定进行;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良好,三会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公正和科学性,公司治理运作规范有效。
并补充了三会的会议文件、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摘要。
从世龙实业对“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不难看出,在IPO过程中,监管部门对于无实际控制人公司要求其有合理的解释,重点关注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是否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是否会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只要公司能充分清晰的解释上述问题,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并不会成为其IPO的“硬伤”。
(二)再融资中的“无实际控制人”认定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照光电”)在2013年11月5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股东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公告》,成为了一家无实际控制人企业。
之后于2014年9月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2015年1月申请材料被证监会接收,2015年7月通过审核。
整理乾照光电发布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可以发现,整个预案对于“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和解释相对简单,只简单说明乾照光电因《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公司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17%,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同时公司任何股东均无法单独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及公司重大事项”,即无实际控制人。
且该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任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的比例均低于16%,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因此公司仍无实际控制人,公司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重组中的“无实际控制人”认定在重组实际操作过程中,因2016年9月8日修订的《重组管理办法》增加了一款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实质认定条件,即须证明单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支配公司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才能认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在本次《重组管理办法》修订之前,许多“类借壳方案”会围绕“控制权”做文章:要不让控制权不变,要不是实际控制人从有到无;《重组管理办法》修订后进一步明确了“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在该修订办法由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的2016年6月起已经有不少上市公司收到交易所“是否规避重组上市(即借壳)”的问询,部分上市企业也因此主动终止了资产重组事项。
在《重组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分别进行了二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对于把握监管机构在重组中对“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狮头股份在2016年度进行了二次重组,第一次主动终止,第二次成功。
第一次:狮头股份在2016年1月开始筹划了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6年6月公布了本次重组的预案,本次重组预以现金方式购买潞安纳克100%股权,该股权由上海纳克和潞安煤基油二者合计持有;狮头股份将旗下水泥主业相关业务、资产和负债以及所持有的狮头中联51%股权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转让给狮头集团。
该重组方案出炉前,原控股股东狮头集团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将其所持有的狮头股份22.94%的股权协议转让给海融天(受让11.7%)和潞安工程(受让11.24%)。
潞安工程和潞安煤基油为潞安集团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上海纳克和海融天也同受自然人陈海昌控制。
重组预案披露,截至预案出具之日,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2016年7月9日狮头股份收到了上交所的问询函,上交所认为“公司此次重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原有资产全部置出,公司主营业务将发生变化。
同时,公司控制权也极有可能发生变化。
置入资产的股东和股权受让人均属于同一控制。
在此交易背景下,公司重组及股权转让方案规避重组上市认定标准迹象较为明显”,让狮头股份进一步解释相关事项。
同时需要狮头股份解释“海融天与潞安工程是否存在对狮头股份的股权收购及控制的协议安排,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并要求狮头股份说明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合理,未来海融天与潞安工程作为公司大股东期间,公司是否将一直无控制权人”,“如公司无控股股东,结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影响情况,说明公司未来是否为管理层控制”。
2016年7月21日狮头股份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公告后证券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各方无法达成符合变化情况的交易方案”为由终止了这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第二次:2016年11月14日,狮头股份再次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开始停牌。
2016年12月8日狮头股份公告了《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方案放弃了购买潞安纳克股权,仅将旗下水泥主业相关业务、资产和负债(包括狮头中联51%股权)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转让给狮头集团。
2016年12月16日狮头股份收到上交所问询函,该问询函较2016年7月第一次重组方案收到的问询函相比简单得多,关于上市公司在狮头集团完成与海融天、潞安工程的股份转让后无实际控制人,也只需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并要求公司“结合公司董事会换届后董事成员的安排,补充说明届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