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借款的合法性
财税实务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法律风险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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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一、企业间借贷及企业向个人借贷的法律效力问题
1、关于借款合同效力。
近年来,各地法院对民间借贷的问题反映比较突出。
但严格说,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概念。
对“民间借贷”这一概念的范围,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的理解并不一致。
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
而金融监管部门所掌握的标准是,凡商业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借款合同纠纷均属于民间借贷。
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
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
企业将资金借给个人的行为性质及效力认定问题

企业将资金借给个人的行为性质及效力认定问题,商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处理方式亦不统一。
我庭经研究,作如下解答:一、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属于民间借贷?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
企业向公民出借款项,是其行使财产权的表现。
根据最高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和第六条,以及法释[1993]3号《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民间借贷包括公司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二、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由于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根据最高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该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是,经审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企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款项的行为,因其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属于金融业务的法律规定,故该出借行为属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应认定无效;(二)企业向名为个人实为企业的借款人出借款项的行为,违反有关金融法规以及最高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属企业间非法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三)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16条的规定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审理中应注意审查公司以支付报酬等形式向上述主体提供资金的行为是否属《公司法》第116条所禁止的借款行为。
(四)其他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二00八年四月十日。
公司可以借款给个人吗

公司可以借款给个人吗一、公司借款给个人合法吗一、公司借款给个人合法吗公司借款给个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2.如果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公司可以将资金借贷给个人。
3.《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条明确民间借贷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进一步确认了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
二、合同规定与风险防范在个人向公司借款时,双方应订立借款合同,并关注合同中的条款设定以避免风险。
1.合同中应明确写明利率标准,且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将不予保护。
2.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3.合同还应明确款项交付的方式,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
4.还款期限也是合同中应明确的重要内容,对于未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应在发出要求偿还的通知之后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5.在担保方面,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时能够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
三、诉讼时效与担保要求 1.关于诉讼时效,对于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将不再保护。
2.对于未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在两年之间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
3.在担保方面,除了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外,还应特别注意担保的有效性。
(1)对于房产、股权等担保物,需要办理登记担保才能生效;(2)对于动产担保物,出借人需要实际占有才能起到担保作用。
4.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这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且可能导致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因国家近来银根紧缩,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只能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因此民间借贷大量出现,很多人非常关心民间借贷的效力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本文就是详细的解释了这一问题。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民间借贷利息支出可否凭借款合同入账

民间借贷利息支出可否凭借款合同入账
(一)民间借款合法的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
咨询:“我公司近期因生产资金周转困难,向社会个人借
了一笔款,并约定按期支付利息。
请问,这笔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
号)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
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该公司在支付民间借款的利息支出时,只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税关系】并非所有的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借款利息都可以税前扣除,除了需要满足 7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要件以外,还必
须遵守财税〔2008〕121 号文件反资本弱化的规定、遵守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限制。
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向获取利息的个人所要发票(营业税利息发票)。
收取利息的个人可能需要配合企业到
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性税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替个人“扛税”即代为承担这些税款一般也很难被税务机关同意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办法:开票金额/(实际利息+税负)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应缴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性税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借款费用的相关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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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拆借活动涉及一些纳税问题,这个必须正确处理,以防范 税收风险。
1)关联企业借款费用的扣除处理 对于关联企业借款费用的扣除问题,税收政策是比较明确的。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 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准予扣除。 举例说明:假如 A 企业实际税负高于 B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的规定,A 企业已经将全部利息收入按照高税负交纳了企业所得 税,本着公平税负的原则,对 B 企业支付给 A 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部 扣除。如果 A 企业实际税负低于 B 企业,则利息支出不可以当年扣除, 也不可以转到以后年度。 2)扣除依据的获得问题 借款费用扣除的主要凭据是对方提供的利息收入发票,没有这张发 票,就不能扣除。所以,收取利息一方在收取利息后,应给利息支付方 开具营业税发票并交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 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明确:非金融机构将资 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 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 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 等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发票管理办法》也明确:交易必须取得对方开具发票,否则,不得
个人借款合同与企业借款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个人借款合同与企业借款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在日常生活或商务活动中,借贷是常见的资金往来方式之一。
个人和企业在进行借贷时,通常会签订借款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借款合同和企业借款合同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同时也有一些联系。
本文将探讨个人借款合同与企业借款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一、区别:1. 合同主体:个人借款合同的主体是个人,即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而企业借款合同的主体是企业,涉及的是企业主体之间的借贷活动。
2. 合同目的:个人借款合同通常用于个人消费或个人投资。
而企业借款合同则用于企业运营、扩大规模、项目投资等资金需求。
3. 合同金额:个人借款合同一般金额较小,主要满足个人生活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金需求。
而企业借款合同涉及的金额较大,通常用于企业经营发展、项目建设等方面。
4. 法律风险承担:个人借款合同在法律上相对简单,签订双方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和风险。
而企业借款合同涉及的法律风险更多,需要更多的法律和商业咨询。
二、联系:1. 同为借贷关系:个人借款合同和企业借款合同都是一种借贷关系的体现,都体现了借款人的借款需求以及出借人提供资金的意愿。
2. 合同要素相似:无论是个人借款合同还是企业借款合同,都包括相似的合同要素,如贷款金额、还款方式、利率、借款期限等。
3. 法律保护:个人借款合同和企业借款合同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借款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4. 信用评估:个人借款合同和企业借款合同都可能受到信用评估的影响。
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以及企业的信用状况都可能影响借款申请的批准和贷款利率等条件。
综上所述,个人借款合同与企业借款合同在主体、目的、金额和法律风险承担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然而,它们也有相似之处,如都是借贷关系的体现,包含类似的合同要素,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无论是个人借款合同还是企业借款合同,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详细阐明权利义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公司能否借款给个人

公司能否借款给个人有些公司可能周转资金比较多,就想着可以拿这笔资金外借给他人或者员工,来赚取一定的利息。
那么公司能否借款给个人?这里我要告诉大家公司是可以借款给个人的,算是民间借贷。
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公司能否借款给个人公司可以借款给个人。
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
企业向公民出借款项,是其行使财产权的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包括公司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性质,也属于民间借贷。
公司可以将资金出借给个人。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所以对于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可以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进行了定义,明确民间借贷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
二、向公司借款事由有哪些1、个人向企业借款事由有:为单位购置零星办公用品(购置大额大宗办公用品要转账)、出差备用金、预支工资(生活费不够)等等,个人向企业借款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批手续。
2、职工个人向公司贷款需带以下资料: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书;单位对个人的证明;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借款人户口复印件(原件);购买100%的产权,需带“优惠售房审批表”复印件,同时填写“乌鲁木齐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产权权益抵押证明书”;购买33%的产权,需带“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复印件,同时附借款人67%的私房产权证复印件;购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需带安居工程住宅(经济适用书)预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原件。
借款人已交购房款30%以上的收款收据复印件;单位应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汇交、支取、贷款情况以及售房款帐户帐号写一总证明。
三、个人向公司借款合同怎么写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你的基本信息)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无息借款购买汽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1、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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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借款的合法性当前,我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
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行
政规章——《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显然,我国以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即使变相借贷融资也是被禁止的。
除上述法律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颁行的司法解释也否定了公司/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
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为公司借贷行为答辩的一方往往会以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关于“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相关规定作为否定《贷款通则》(此法律文件乃行政规章)禁止性规定的理由,但从各地法院的审判实例来看,基于保护金融秩序的考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此类理由,依然会确认企业借贷合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务实践中,会出现一种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情况,即公司/企业作为联营一方,向与其他公司/企业共同建立的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
这种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方式,因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效力已被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否定,相关的联营合同也因此无效。
需要提示的是,虽然我国法律规范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但允许公民与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
依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只有以下四种情况才归于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至于公民与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利率,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依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