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成都市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_成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发布成都市
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成人社发[2015]24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821061013821061012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5.09.01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发布成都市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成人社发[2015]24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社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各市属企业,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机制,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与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现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的相关规定,发布成都市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成都市2014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2015年全市国民经济增长、社会劳动生产率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经综合平衡,确定2015年全
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
(二)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5%;(三)企业职工货币平均。
企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确保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经认定属于困难职工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企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困难职工;(二)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致困原因的变化,动态调整档案信息;(三)保密原则:保护困难职工的个人信息,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困难职工档案的认定,以家庭为单位,主要依据以下条件:(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三)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导致家庭收入降低。
第五条困难职工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及致困原因,分为以下类别:(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家庭人均纯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仍有困难的职工家庭;(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因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六条企业应设立困难职工档案管理专责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困难职工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等;(二)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财产状况、社会保障等;(三)致困原因: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企业关停并转等;(四)帮扶措施:帮扶资金、帮扶项目、帮扶责任人等;(五)动态调整情况:家庭收入变化、致困原因变化等。
第八条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收集:对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职工,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建立档案;(二)规范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装订,确保档案完整、清晰;(三)安全保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四)定期更新: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致困原因的变化,定期更新档案信息。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办发[2005]170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2.31【实施日期】2005.12.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的通知(成办发[2005]17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市劳动保障局)1 制定招用人员简章1.1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制定招用人员简章。
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性质、招收工种、人数和招收方式、招收条件、招收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
招用人员简章内容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2 用人单位制定的招用人员简章应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3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简章可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公布。
2 录取用人单位确定录取人员后,应公布录取结果。
3 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被录用人员申领《失业证》的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凭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就业登记,交回《失业证》。
1 建立劳动关系1.1 订立劳动合同。
1.1.1 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1.2 程序:1.1.2.1 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
1.1.2.2 双方商定合同内容。
1.1.2.3 自录用劳动者30日内,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1.1.3 劳动合同的内容:1.1.3.1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成民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成民发〔2021〕29号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市第一、二、三社会福利院,市精神病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20〕24号)以及国家民政部最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现将《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2021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六章救助供养形式第七章救助供养内容第八章救助供养标准第九章终止救助供养第十章服务管理第十一章资金管理第十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章附则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20〕24号)以及国家民政部最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根据“成都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一、困难职工帮扶的目标和最低生活标准(一)目标:“不让一名职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是指通过困难职工调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落实各种帮扶措施,使全公司困难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不低于成都市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标准:根据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本公司内困难职工家庭月人均最低生活费不低于480元,并根据成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
二、困难职工的分类和界定标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困难职工可分为:特困职工、重困职工、一般困难职工三类。
(一)特困职工:在职职工因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常年生病吃药,子女上学所需费用并造成家庭长期处于最低生活水平480元以下的界定为特困职工。
(二)重困职工:在职职工家庭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重困职工。
1.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六个月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480元的。
2.由于职工本人,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患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等原因,半年内用于治疗的个人承担的费用超过家庭成员同期总收入的。
3.由于遭受严重灾害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只有职工一人有固定收入,同时供两个及以上子女上正规大、中专院校(其中必须有一个上大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一般困难职工。
一般困难职工分为A、B、C三类。
1.在职职工家庭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一般A类困难职工:(1)在职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480元,低于500元的;(2)在职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略高于480元,遇到各种临时性困难需要通过适当救济方能维持正常生活的;(3)只有职工一人有固定收入,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00元,供一个子女上正规大、中专院校的。
2.在职职工家庭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一般B类困难职工:(1)在职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480元,低于550元的;(2)在职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略高于500元,遇到各种临时性困难需要通过适当救济方能维持正常生活的;(3)职工夫妻双方均有固定收入,同时供两个及以上子女上正规大、中专院校(其中必须有一个上大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4)单亲职工法定抚养子女上正规大、中专院校,造成生活困难的。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成劳社发[2009]177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9.11.24【实施日期】2009.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7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的要求,现将《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精神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5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认定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按照《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进行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一)“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147号)规定的城镇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
(四)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含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未转城镇居民的人员)。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成劳社发[2009]178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9.11.24【实施日期】2009.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8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的要求,现将《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充分就业工作,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一)补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1、当年新吸纳具有本市户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毕业未满5年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用工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当年新招用3名以上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可享受医疗保险补贴。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保障困难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工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困难职工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困难职工的生活状况;(二)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困难职工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档案内容;(三)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困难职工个人信息,确保档案安全;(四)便民高效原则:简化档案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困难职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二)家庭情况: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住房条件等;(三)工作情况: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工作时间、工资收入等;(四)困难原因及程度:因病、因残、因灾、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程度;(五)帮扶措施及效果:各级工会组织采取的帮扶措施及实际效果;(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档案建立与审核第五条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建立。
第六条档案审核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困难职工本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三)经审核合格的,由上级工会组织进行审批;(四)审批通过后,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第四章档案管理第七条困难职工档案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负责管理,实行一户一档。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热爱档案工作;(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三)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二)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三)对档案进行保密,防止泄露困难职工个人信息;(四)对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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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成工办发[2010]41号
关于发布《成都市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产业工委(会)、市总职工帮扶中心,市属以上基层工会:
根据《成都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制度的补充规定》(成工办发[2010]40号)的规定,现发布《成都市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请你们按照《成都市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于2010年7月1日前完成建档录入工作。
附件:成都市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成都市总工会
2010年4月20日
主题词: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通知
成都市总工会办公室2010年4月20日印
(共印35份)附件:
成都市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制表:市总保障部时间:201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