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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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对基金的管理和核算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财政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概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是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和核算要求而制定的一套会计规范。

该制度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报表编制、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1、会计科目设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了统一的会计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和收入支出类。

这些科目涵盖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各个方面,如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

2、会计报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财务报表,以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这些报表不仅有助于管理层进行决策,也有利于公众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

3、会计信息披露: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要求披露基金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包括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

同时,还要披露基金的投资情况、风险管理等信息。

四、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意义1、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实施,使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利于管理层做出更加科学的决策。

2、保障基金安全:通过规范的会计处理和严格的内部控制,可以有效地防止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贪污等行为的发生,保障了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3、促进社会公平:通过公开透明的会计信息披露,公众可以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

五、结论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际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说明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说明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说明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险费:包括全民劳动者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等。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社会保险基金的基础。

2、国家财政拨款:国家财政拨款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国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财政拨款的比例,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转。

3、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社会保险基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获得相应的收益。

这部分收益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主要用于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及时发放、确保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核算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收支情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转情况。

2、资金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使用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风险控制制度:社会保险基金面临着各种风险,如经济周期波动、政策变化等。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风险,社会保险基金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4、投资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投资,如国债、股票、债券等。

为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社会保险基金应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制度,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情况进行合理的投资。

5、财务监督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制度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安全。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重要环节。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140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140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财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1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

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四、经办机构应当将经办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2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九、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104号科目财政专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1、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的失业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

2、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将支出户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收到财政补贴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失业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5、借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

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临时借款”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本科目。

6、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7、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失业保险基金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

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

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为了规范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提高社保基金的运作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财政部制定了社保基金财务制度。

社保基金财务制度是指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包括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支出管理、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等各个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下面将从社保基金的财务制度内容、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详细介绍。

一、社保基金的财务制度内容1.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等几个方面。

其中,国家财政拨款是社保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用于弥补社会保障待遇支付的不足,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可持续运转。

另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是社保基金的基础来源,通过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来增加社保基金的规模和收入,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此外,社保基金还可以通过投资获得收益,增加资金运作的灵活性和收益水平。

2.社保基金的支出管理社保基金的支出主要用于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和维持基金的日常运转。

社保基金的支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社保基金的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个方面,每一项支出项目都要经过审批和核算,确保社保基金的使用合理、有效。

3.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是保证社保基金财务透明、真实和完整的重要环节。

财政部规定,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基金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社保基金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社保基金的运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要求进行全面、细致的核算,确保每一笔资金的流动和使用都能够得到准确清晰的记录和表述。

4.社保基金的监督审计社保基金的监督审计是确保社保基金财务运作合规和规范的重要手段。

财政部规定,社保基金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审计,确保社保基金的财务运作符合相关规定,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内部审计主要由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自行进行,外部审计由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可信。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财会〔 〕 号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财会〔 〕 号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财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

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四、经办机构应当将经办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九、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一、社会保障基金资金来源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社会保险费、社会捐赠等。

其中,国家财政拨款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其主要用于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失业保险等方面支出。

社会保险费是个人和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其主要用于退休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支出。

社会捐赠是指社会各界向社会保障基金捐赠的资金,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的不足。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包括资金管理、收支管理和投资管理三个方面。

1.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指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保管、划拨和使用等各项活动进行合理安排、科学调度和严格监督的管理活动。

资金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稳健发展。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制度和规章制度,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流程,实行严格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等。

2.收支管理收支管理是指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科学策划和合理安排的管理活动。

收支管理的目的是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合理利用和有效支出。

具体措施包括控制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规模,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与支出平衡,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效率,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3.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是指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有效投资和运作的管理活动。

投资管理的目的是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和增长。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体制和机制,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和计划,合理配置投资资产,提高投资管理水平,降低投资风险,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稳健发展。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制度是指为规范和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活动而制定的一套法规、规章和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规章财务规章是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具体规章和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规章应该包括资金管理、收支管理、投资管理和财务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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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度、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六、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分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七、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运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经办机构在填制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经办机构自行规定。

(三)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包括: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

2.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

(四)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五)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社会保险基金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十、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一、会计科目表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一)资产类1101现金2102收入户存款3103支出户存款4104财政专户存款5111暂付款6121债券投资(二)负债类7201临时借款8211暂收款(三)基金类930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四)收入类10401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1402利息收入12403财政补贴收入13404转移收入14405上级补助收入15406下级上解收入16409表他收入(五)支出类17501基本养老金支出18502医疗补助金支出19503丧葬抚恤补助支出20511转移支出21512补助下级支出22513上解上级支出23519其他支出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现金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收到缴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收入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收入户的款项。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区,以及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直接划入财政专户,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收入户除向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1.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现金”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

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2.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3.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4.随异地保险对象调入本地区而由异地经办机构转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

5.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6.将收入户的款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第103号科目支出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1.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款项,借记”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上解上级经办机构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或“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5.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转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的款项。

第104号科目财政专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存款,其核算内容如下:1.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

2.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3.收到财政补贴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

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和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及转移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转移收入”科目。

5.借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

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临时借款”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本科目。

6.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7。

按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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