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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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焚烧秸秆通告(精选5篇)

禁止焚烧秸秆通告(精选5篇)

禁止焚烧秸秆通告(精选5篇)禁止焚烧秸秆通告篇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确保农村生产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xx 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xx〕54号)要求,现将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城市周边、重点交通干线两侧、机场周围等为重点禁烧区域,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

禁止将农作物秸秆投入河道、渠道等水源区域,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

要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重点,建立目标责任制,严格网格化管理,将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具体到责任人,细化到村、组、地块,做到部门、人员、任务、措施、奖惩“五到位”。

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密切关注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日报,市政府将按照环保部确认的秸秆焚烧结果,对秸秆焚烧火点较多的县市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批评。

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焚烧,特别是在重点禁烧区域内出现较多火点的,将约谈相关政府负责人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要健全完善“市级督导、县区组织、乡镇落实、村居参与”的禁烧工作网络,坚持部门联合执法与镇、村现场巡查配套联动,积极创新巡查方式和手段,充分发挥现代通信监控技术的作用,形成全覆盖、无缝隙的昼夜巡查体系,确保及时制止和查处焚烧秸秆违法行为。

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焚烧秸秆的人员依法采取罚款、行政拘留等措施,形成处置焚烧秸秆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各级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秸秆综合利用的资金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大力推广秸秆多元化利用技术,积极探索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模式,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鼓励和扶持相关产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16•【文号】发改环资[2015]2651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环保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环保局: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以下简称禁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综合利用水平有所提高,露天焚烧火点数明显减少。

但是,由于全社会对秸秆焚烧危害性认识不足,秸秆综合利用激励政策不到位,部分地区秸秆露天焚烧现象仍屡屡发生,导致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甚至引发火灾,危及交通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

为了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利用、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加大秸秆禁烧力度,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秸秆焚烧火点数或过火面积较2016年下降5%,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基本消除露天焚烧秸秆现象。

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现在发布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一、禁止焚烧秸秆
1、严禁秸秆的燃烧,各单位和居民不得在公共场所、郊野地、森林附近等易引发野火的地方随意焚烧秸秆。

2、禁止沿稻田和水田边缘或者森林、原野上空蓄谷之外焚烧
秸秆。

3、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不得在居民住宅、企事业单位等附近
及社区乡村公园、学校等公共场所焚烧秸秆。

4、秸秆焚烧时,要注意火源管理,尽量用湿润的土壤盖住火源,确保火源不散,不蔓延,以防发生火灾。

二、后果
1、违反禁令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处以行政罚款或者警告,严重者可予以拘留处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2、禁止焚烧秸秆不仅对环境有保护作用,还能够减少污染,
减少事故发生,保护生态环境。

三、希望
1、希望广大群众加强环境意识,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管理,认
真遵守禁烧秸秆的规定,从自身做起,维护生态环境,同时防止野火的发生。

2、希望各级政府加大对焚烧秸秆的执法力度,严格执法,进
一步引导和督促群众依法施工,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可持续发展。

受此通告,特此公布!。

关于严禁焚烧秸秆的公告

关于严禁焚烧秸秆的公告

关于严禁焚烧秸秆的公告
根据国家环保政策及有关法规法纪,为加强秸秆禁烧工作,保护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现决定自即日起,立即严禁焚烧秸秆。

请广大农民朋友听从并配合执行以下相关要求:
1. 禁止任何形式的秸秆焚烧,包括田间、道路、空旷地带等各类场所;
2. 农民应主动采取措施进行秸秆资源化利用,比如通过还田、生物质能源利用等方式;
3. 秸秆焚烧无论大小都将被严厉追究责任,一经查实,将处以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4. 各级政府将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执法力度,对违规焚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5. 请广大农民朋友积极参与秸秆禁烧宣传教育,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各区县政府及农业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加强宣传,协助农民做好秸秆资源化利用工作。

对于未能及时完成秸秆资源化利用任务的农民,农业部门将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帮助解决问题。

望广大农民朋友自觉遵守秸秆禁烧规定,将秸秆变废为宝,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共同创建绿色家园。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合作!。

秸秆禁烧告知书

秸秆禁烧告知书

秸秆禁烧告知书
为加强秸秆禁烧宣传教育,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向大家发出《秸秆禁烧告知书》。

一、禁烧范围
自即日起,全村范围内禁止烧秸秆。

包括农田、路边、居民区、公园、沟渠和乡村道路等地。

二、禁烧原因
秸秆燃烧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污染,容易引发火灾和交通事故。

同时,秸秆燃烧还会对土壤肥力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三、禁烧措施
1.农民朋友们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如机械化还田、还田秸秆还田等方式解决秸秆问题。

2.村民朋友们应该积极参与环保宣传教育,自觉抵制秸秆焚烧行为,认真发挥环保监督员作用,对禁烧行为进行举报。

四、禁烧责任
村委会和农民朋友们共同对全村秸秆禁烧工作负责,村委会将及时对违反禁烧规定的农民朋友进行劝阻和制止,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五、监督举报
如发现有农民朋友违反禁烧规定,欢迎及时向村委会进行举报,我们将会对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请各位村民朋友共同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积极参与秸秆禁
烧工作,共同为美丽家园贡献力量!。

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告

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告

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告
为了加强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就
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1.鼓励农民采用科学有效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如生物质能源利用、有机肥料制作、
饲料加工等。

同时,支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提高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2.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加强监管和执法。

切实保障秸
秆综合利用不会对环境和农民身体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3.加强科技创新,研发新型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和经济
价值。

二、严禁农作物秸秆焚烧行为
1.农作物秸秆焚烧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十分严重。

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闲季节焚烧农作物秸秆。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和综合利用秸秆的观念。

推广科学有效的
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降低焚烧的风险和代价。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1.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配合,确保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
作落实到位。

2.强化监督管理,每年组织专项检查,并对违法者给予严厉惩处。

以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措施,
切实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同时,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与
综合利用秸秆,共同营造绿色农业、美丽乡村的新局面。

禁止秸秆焚烧告知书(8篇)

禁止秸秆焚烧告知书(8篇)

禁止秸秆焚烧告知书(8篇)禁止秸秆焚烧告知书(一)全镇广大人民群众:当前麦收在即,你们辛勤的汗水即将变为丰硕的果实。

然而每年麦收过后,麦茬、秸秆大部分被废弃或焚烧,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和交通安全,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提高对秸秆禁烧工作的认识。

禁烧秸秆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的必然要求,是每一个村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让我们行动起来,真正实现秸秆全面禁烧和综合利用,请大家树立环保意识,充分认识焚烧秸秆的严重危害,向传统陋习挑战,自觉抵制留茬过高和焚烧秸秆行为,管好自己的田块,坚决做到不焚烧秸秆,为促进全镇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共创我们“活力祝阳”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禁止秸秆焚烧告知书(二)人和街道的广大村民朋友们:一年一度的夏收季节即将来临,辛勤的耕地劳作将换来丰收的果实,然而每年夏收过后,秸秆大部分被废弃或燃烧,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和交通安全,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减少环境污染,建设美丽家园,人和街道向辖区内广大村民朋友们倡议禁止秸秆焚烧,加强综合利用。

焚烧秸秆的危害危害一: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有数据表明,焚烧秸秆时,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粘膜的部位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

危害二: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秸秆焚烧,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村庄附近,一旦引发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

危害三: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

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系统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系统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系统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齐交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系统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方案》的通知齐交发〔2021〕15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有关单位:现将《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系统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3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系统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全面减少大气污染,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方案中交通运输系统的分工,迅速建立起责任到人、管理到位、执法规范、高效运转的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管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通过宣传教育广大养路员工,在农作物秸秆禁烧期内(每年9月15日至翌年5月15日)公路用地范围秸杆禁烧率要达到100%。

加强巡查,坚决避免和制止公路用地外由于秸杆焚烧火点进入公路用地范围。

三、组织领导为落实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秸秆禁烧宣传和巡查工作,确保不发生露天焚烧秸秆现象,市局成立了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的组织协调及重大事项决策。

组长:马占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副组长:沈丽华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段建民市交通运输局工会主席何晓波市交通运输局四级调研员李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主任成员:朱晓东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科副科长陈海涛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公路科,办公室主任由朱晓东兼任,具体负责秸秆禁烧工作的情况综合、工作协调,协调黑龙江省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养护分公司、黑龙江省通河养路总段碾北养路段的禁烧管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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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

二、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死伤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三、公民焚烧个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六、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同故意焚烧秸秆的行为作斗争,并向公安机关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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