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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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国际私法的范围

也论国际私法的范围

也论国际私法的范围【原文出处】法学杂志【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200203【原刊页号】14~15【分类号】D416【分类名】国际法学【复印期号】200205【标题】也论国际私法的范围【作者】章尚锦【作者简介】章尚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2【内容提要】今天,继续探讨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仍然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1)它可以进一步明确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范围;(2)可以进一步明确国际私法立法应有的或可能的内容和体系,一个相对稳定而系统有序的体系;(3)可以进一步明确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特别是在国际、国内法体系中应有的地位;(4)可以进一步明确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间合乎逻辑的、科学的、合理的分工。

【摘要题】学者论坛【关键词】国际私法/范围【正文】20多年来,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是国际私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而且涉及到国际经济法学界。

一、长期存在的国际私法范围之争自意大利学者巴托鲁斯创建法则区别说以后,对国际私法的范围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

从法则“两分法”(人法和物法),到法则“三分法”(人法、物法、混合法)、意思自治说、国际礼让说,以后是法律关系本座说、国籍论、既得权说、社会目的说、对外政策需要说、最密切联系说等,各种各样的国际私法理论,不会不影响到国际私法的范围。

同时,先后出现了“限界法”、“法律之域外效力论”、“国际民法”、“私国际法”、“冲突法”等数十个国际私法名称。

各学者在论著中阐述的国际私法内容、体系,也往往不一致。

分歧之多,是其他法学部门所没有的。

这也可以说是国际私法的一大特点,也说明了国际私法的复杂性和学习、研究、应用的艰难性。

在我国解放前,除了“法权独立自主观”和“领事裁判权无害国际私法”的对立看法外,对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意见分歧不大。

解放初期,对国际私法的范围和性质等基本理论问题,只在北京的个别大学的国际私法教师之间有些不同看法,80年代才在社会上进行公开的讨论。

自此出现了俗称大(广义)、中(中义)、小(狭义)的国际私法的分歧,至今仍在议论中,而且分别出版了国际私法教材或专著,探讨国际私法范围的论文约上百篇。

国际私法课程体系详细梳理

国际私法课程体系详细梳理

国际私法课程体系梳理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法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际民商事生活中一直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根本上说来,国际私法缘起于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需要,兼具了国际法和私法的特点,因此在教材的编写当中也体现出了它独到的特点,尤为明显的一点是国际私法的教材分了两编,上编是国际私法总论,下编是国际私法分论,这和民法学设置总论和分论的模式是一致的,学习国际私法学也大体按照此脉络。

参照学习通章节目录,同时借鉴相关国际私法学教材,我们小组对于国际私法课程体系的梳理大致分以下三部分:一、目录及主要内容总论:(一)国际私法概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定义、渊源、性质、国际私法学(二)国际私法发展史:学说史、立法史(三)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四)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管辖权冲突及解决、我国的立法(五)识别:识别的概述、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六)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与准据法的确定(七)冲突规范适用中的法律制度: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分论:(一)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一般(物之所在地法)、特殊(无体动产、国家财产、运输工具、运输途中的物品、无主土地上的物品、被继承的遗产、国有化中所涉及的国际物权关系、国际信托中所涉及的物权关系等)(二)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之债、涉外侵权之债、涉外不当得利之债、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三)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结婚、国际夫妻关系、国际离婚、国际亲子关系、国际收养关系、国际抚养关系、国际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四)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遗嘱继承、国际礼让继承、国际无主继承二、国际私法的总论就概述出发,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定义、渊源、性质、国际私法学等方面的内容。

众所周知,一个法律部门的产生必然要满足两个条件:1.存在一种社会关系需要法律来进行调整;2.现有的法律部门不能对这一社会关系进行合理有效的调整。

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

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

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和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两方面。

研究对象范围主要论及的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研究范围问题;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实质上主要指国际私法应该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主要是回答国际私法应当研究哪些领域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问题;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则主要回答国际私法应该由哪些基本规范构成的问题。

在国际私法范围的问题上,历来学者都争论不休,不仅不同法系的学者争论不休,而且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学者也争论不休,基于此,笔者作如下介绍。

一、国际私法研究对象范围(一)有关国际私法研究对象的主张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涉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其调整对象,主要作用则是解决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李双元教授认为:国际私法与其他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国际)民商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仅包括涉外(国际)民事关系,而且包括涉外(国际)商事关系。

3.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此种观点认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其调整对象。

董立坤教授的《国际私法论》、姚壮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理论与实务》等许多著作支持此观点。

4.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包括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外,还应当包括涉外商事领域的法律关系。

笔者较为赞同此种观点,首先涉外是因为国际私法主要调整的是外国或外法域之间冲突问题,这一点几乎无争议;其次民商事领域,关于商事领域的事项是否应包括在内各个学者有不同观点,但是纵观社会现实,民事领域和商事领域早已成为不可分割地整体。

最后法律关系,虽说法律调整的对象应该是特定的社会关系而不应该是法律关系,但是考虑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它所调整的对象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法域发生关联,而各国或各法域的法律对调整同类性质的关系所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有的甚至差异甚大,从而涉及不同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江苏省考研法学(法律硕士)复习资料国际私法学重点内容梳理

江苏省考研法学(法律硕士)复习资料国际私法学重点内容梳理

江苏省考研法学(法律硕士)复习资料国际私法学重点内容梳理一、引言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私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研究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私法关系。

对于法学考研的学生来说,国际私法学是一个必须重点复习和掌握的内容。

本文将针对江苏省考研法学(法律硕士)国际私法学的复习资料,对其重点内容进行梳理。

二、国际私法学的基本概念国际私法学,又称冲突法学,是研究涉及不同法域间法律关系的学科。

其基本任务是处理在私法方面的国际联系,解决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为了适应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日益增多的跨国关系和涉外交往需求。

三、国际私法学的原则和方法1.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 赡养血缘原则- 等级主义原则- 私自适用原则2.国际私法的特殊方法- 法律适用法- 疑义法规则- 法定指向原则四、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1.人民币适用国际私法的范围- 自然人权利- 动产权利- 不动产权利2.国际私法的适用问题- 国际私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 法律适用的优先顺序五、国际私法的主要领域国际私法学在不同的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民事诉讼- 具有国际联接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2.国际商事法律关系- 外国法人在中国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跨国商事契约的合法性与履行问题3.国际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夫妻双方国籍、居住地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跨国婚姻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4.国际遗产继承法律关系- 跨国遗嘱的合法性与效力问题- 跨国遗产继承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六、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私法学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和发展趋势,包括:1.国际私法国际化-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商法的融合2.国际私法的统一化- 国际私法法规的协调与一致化- 国际私法领域的国际公约的加强3.国际私法的现代化- 多元性原则和适用法的灵活化- 新兴科技与国际私法的关系七、结论通过对江苏省考研法学(法律硕士)复习资料国际私法学重点内容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私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其内容广泛且涉及多个领域。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摘要:1.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2.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3.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4.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实质渊源5.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意义与影响正文:一、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是指在中国范围内,对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领域进行研究的学说。

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涉及国际关系的法律学科,主要研究涉及跨国民事关系、国际贸易、国际婚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旨在通过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和实践,为国内立法、司法和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参考。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 世纪初。

当时,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交往的不断扩大,国际私法问题逐渐成为国内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在这一背景下,一些学者开始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说。

自20 世纪中叶以来,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经历了三次主要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20 世纪50 年代,这一时期,中国国际私法学说主要受苏联法学的影响,强调国际私法的阶级性和国际性。

第二阶段是20 世纪80 年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国际私法学说开始转向对西方国家国际私法学说的研究和借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

第三阶段是21 世纪初,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开始关注国际私法领域的新问题,如国际电子商务、国际知识产权等,并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

三、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在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个学派,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包括:1.斯托里学派:这一学派以苏联法学家斯托里为代表,强调国际私法的阶级性和国际性,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无产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

2.普遍主义学派:这一学派主张国际私法应遵循普遍适用的原则,以实现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公平、公正。

普遍主义学派在20 世纪80 年代开始在中国兴起,并成为当时中国国际私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3.折衷主义学派:这一学派主张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兼顾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公平、公正,提倡在国际私法中运用各国法律的优点。

浅谈国际私法的范围

浅谈国际私法的范围

2010年03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NO.03,201051浅谈国际私法的范围□连晓坚(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摘要:国际私法的范围一直是个被讨论的热门话题,在法学界,可以说没有哪一个学科象国际私法那样引起如此大的争议。

国际私法可以说是从名称开始就有争议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其他的如国际私法的性质、范围、体系等存大很大的争议。

笔者认为,这几个问题都是存在联系的,本文将从协调法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实务角度出发,对国际私法的范围进行界定,后续回答国际私法的性质、名称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私法的范围冲突规则法律科学同一性(五)、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形同虚设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法律传统,我国一向重实体轻程序,要想达到其他发达国家的水平,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而我国司法人员普遍存有"重实体,轻程序"、"口供至上"的思想,总以为这样就可以达到客观真实,这种危害是巨大的。

正如我国有的学者所说:"如果将追求真理,获得真理这一实现价值的手段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终极目标或唯一宗旨的话,那么人类的活动将会走向极端或片面"。

[4]在当前的中国对诉讼结果的追求中更多的注入了伦理的因素,这是儒家文化作用结果,儒家集体本位价值观和法律伦理构建了当代中国的刑事诉讼特有的文化--对犯罪分子严惩不贷,这样的观念会导致人们只是关注犯罪分子是不是得到惩罚。

正是这一文化传统背后强调了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发现案件真实和犯罪实质结果,强调如何高效率的尽快破案来平衡大众的心里,而无视程序公正的内在价值。

致使涉及案件处理实质结果成为司法实践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成为公正与否的标志之一,也难怪公安司法人员缺乏具有依符合程序的方式发现案件真实的职业自律。

三、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方向(一)、应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提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了解国际私法学国际国际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

了解国际私法学国际国际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

了解国际私法学国际国际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国际私法学、国际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都是涉及跨国交易及争端解决的重要领域。

本文将分别介绍这三个领域的概念、原则和相关实践案例。

一、国际私法学国际私法学是研究国家之间及国家内涉及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冲突的学科。

在国际私法学中,涉及到的几个关键概念包括国际私法、冲突法和合同法。

国际私法,也称为冲突法,是指在跨国交易或争议中,解决法律冲突和选择适用哪个国家法律的规则体系。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事宣示原则、法律分隔原则和公序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当涉及到各国法律冲突时,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以及衡量法律效力和合同效力的标准。

合同法是国际私法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跨国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国际私法的合同法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各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并提供了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二、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法,它通过非司法程序,由一方或多方选择一个或多个仲裁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审理并最终做出裁决。

国际仲裁相对于国际民事诉讼具有许多优势,其中之一是灵活性。

仲裁程序可以根据各方的需求进行调整,更适合解决涉及国际交易的复杂争议。

另一个优势是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根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普遍承认和执行。

这对于国际贸易中争议的解决非常重要。

国际仲裁的实践案例也相当丰富。

例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是最受欢迎和广泛使用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ICC在很多跨国合同争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仲裁裁决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执行。

三、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当民事案件当事人居于不同国家时,根据国际法和相关条约规定,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手续的诉讼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的实践中涉及到一些重要原则和规则。

例如,管辖权原则是国际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

当涉及到涉外民事案件时,需要考虑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此外,在涉外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适用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国际私法学》课程体系梳理

《国际私法学》课程体系梳理

《国际私法学》课程体系梳理国际私法学是法学专业中的重要学科之一,它研究的是各国之间的民事关系以及这些关系所适用的法律规则。

国际私法学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学生对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具体领域的深入理解,以应对全球化时代背景下不断增加的跨国民事关系。

一、国际私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分类国际私法学是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存在的私法关系,并且这些关系具有跨国性质。

它是国内私法与国际法相结合的一门学科,对私法关系的处理以及冲突法规则的应用起到关键作用。

国际私法学的分类包括国际私法的理论与方法、国际法律关系、国际私法的具体领域等。

二、国际私法学的核心问题1. 法律管辖权的问题:当涉及跨国民事关系时,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法律管辖权的问题。

即相关案件由哪个国家的法院来审理,其适用何种法律。

2. 法律冲突的解决: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则可能存在冲突,这就需要通过冲突规则来解决冲突,确保公正和合理性。

3. 法律选择的问题:当涉及跨国民事关系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国法律。

这涉及到法律选择权的问题,国际私法学需要研究不同情况下的法律选择原则和规则。

三、国际私法学的具体领域1. 人身关系领域,涉及国际婚姻法、国际家庭法等。

如何解决夫妻的共同财产问题、抚养权、探望权等是该领域的核心问题。

2. 财产关系领域,涉及国际合同法、国际不正当竞争法等。

如何解决国际贸易合同的效力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是该领域的重要内容。

3. 继承领域,涉及国际遗嘱认证、国际遗产继承等。

如何界定遗嘱的法律效力以及不同法系下遗产分配的问题是该领域的关键内容。

四、国际私法学的发展趋势1. 国际私法学研究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各国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越来越紧密。

2.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私法学在解决跨国民事关系中的争议和纠纷方面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

3. 科技的发展使得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对象更加复杂,需要借助信息技术来处理跨国民事关系。

总之,国际私法学是法学专业中一门重要的学科,它研究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私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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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述1、概念: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间接调整方法为主要调整方法,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内的法律学科。

2、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民法通则》146条)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无需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适用有关实体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增多;内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各国立法互有歧异;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5、法律冲突的解决结果:适用本国法、适用外国法、适用统一实体规范第二章渊源1、渊源有: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法律学说和法理2、国内立法是最古老也是最主要的渊源。

3、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

5、司法判例: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6、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中包含的共同原则或法律理念。

7、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第三章学说国家时代代表人物法则区别说意大利13-14世纪巴托鲁斯法国16世纪杜摩兰达让特莱荷兰(国际礼让说)17世纪胡伯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19世纪萨维尼国籍说意大利19世纪孟西尼既得权说英国19世纪戴西国际礼让说美国19世纪施托里《冲突法评论》本地法说美国20世纪库柯政府利益说美国20世纪柯里优先选择原则说美国20世纪卡弗斯法院地法说美国20世纪艾伦茨威格最密切联系说美国20世纪里斯协调说法国20世纪巴迪福超国家的国际私法说德国20世纪齐特尔曼比较法说德国20世纪拉沛尔法律直接适用说法国20世纪弗朗西斯卡基斯一、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19世纪、萨维尼)1、内容:(1)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2)“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则。

(3)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追求判决的一致性。

2、影响和评价贡献:(1)它在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达数百年之后,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变革;(2)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它又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3)它大大地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缺陷:(1)国际社会存在着一种“国际法律共同体”,只是一种幻想;而他所说的法律关系的“本座”,把复杂的法律关系过于简单化,也没有明确指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正确途径。

(2)萨维尼的学说统治德国达四五十年之久,对其他国家的理论也有重要意义。

后来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都受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

二、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1、内容: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三类:物的法则、人的法则、混合法则;“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混合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2、影响和评价(1)先进之处:第一,这个学说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后来能真正具有国际性。

第二,这个学说在当时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处于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具有进步意义。

第三,它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规则至今仍为世界各国采纳。

所以,不少西方学者把巴托鲁斯称为“国际私法之父”。

(2)不足之处:完全借助于法则的语法结构来划分“人法”与“物法”,是十分牵强的。

三、法国法则区别说(一)杜摩兰1、内容:人法、物法和行为法,并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

这种划分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

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2、影响: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

这有利于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也促进了当时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二)达让特莱1、内容: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的境内有效,因此一切法则都是属地法。

法则三分说:人的法则、物的法则、混合法则(人、物法则的混合)2、影响:达让特莱的思想反映了当时封建势力的要求,他极力推崇具有封建割据性质的地方自治,主张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土,由于主权只能而且必须在境内行使,法律也只能而且必须在境内行使。

这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几乎又回到了过去的绝对属地主义立场上,显然阻碍了国际私法的发展。

四、荷兰法则区别说(胡伯)1、法国学者博丹和荷兰学者格老秀斯提出的“国家主权”观点为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提供了理论启示。

2、内容:三原则(国际礼让说)(1)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领土的界限内有效力,并拘束其全体居民,但在此界线以外无效力。

(属地)(2)在一国领土界限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定居还是暂时居住,都应视为该国的居民。

(3)各国的统治者出于“礼让”,应互相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其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

(公共秩序保留的起源)3、影响与评价:第一,胡伯继承和发展了达让特莱的学说,他们虽然都主张属地原则,但有着实质的不同。

胡伯的学说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第二,国际礼让说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

它对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三,我们还要看到这种学说自身包含的不可克服的矛盾性。

那就是它一方面要求保护自己的主权;另一方面又主张根据国际商业的要求,借国际礼让使在自己管辖范围内能有效行使的权利,在别的管辖领域也能得到承认。

第四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一、冲突规范1、概念: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因此,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2、特点(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实体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不直接规定权利、义务(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程序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4)冲突规范的结构具有特殊性:范围、系属(范围: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系属:"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3、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含有抽象的连结点,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二、准据法1、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2、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法。

(2)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

(4)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

3、区分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意义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实质问题,不管法院适用本国法,还是外国法,都必须经过法院地的冲突规则的指引。

第五章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一、识别1、概念:也称为定性或分类,是指为适用冲突规范,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和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本身进行解释,以确定应适用哪一类的冲突规范的过程。

2、产生原因:(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

(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

(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

(4)不同国家有时有独特的法律概念。

二、反致1、概念: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或者其他国家的法律,最终法院以法院地国法律或他国法律作为案件的准据法。

2、反致类型:(1)直接反致:狭义的反致,是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外国法中的冲突规则指定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的实体法。

(2)间接反致:是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则指定适用乙国法,乙国冲突规则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则又指定适用甲国法,如果甲法院接受最后的指定适用法院地的实体法,这种现象就是间接反致。

(3)转致:是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则指定适用丙国法,如果甲国法院接受这种指定并适用丙国实体法,这种现象就叫做转致。

三、先决问题1、概念: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2、构成要件:(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

(3)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均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四、法律规避1、概念:又称“法律欺诈”,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2、构成要件:(1)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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