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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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20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20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足。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一)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阳江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

阳江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

阳江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阳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阳办发〔2004〕14号)和《印发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以下简称《办法》),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规定,奖励对象为本市实行计划生育的、并已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村户籍居民夫妻,从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直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止,转为按《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家庭奖励办法》发放奖励金。

具体对象包括:(一)只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孩子,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夫妻;(二)纯生二个女孩或婚后未生育,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夫妻(包括曾生育过二个女孩,其中一个死亡符合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女孩的);(三)再婚家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1、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女孩,再婚后按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女孩的;2、再婚前一方生育(含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一方初婚,再婚后不再生育的;3、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女孩,再婚后不再生育的;4、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二个女孩,另一方未生育过,且再婚后不再生育的;5、再婚前双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或只生育一个子女(含合法收养)的;6、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二个女孩,再婚后没有生育,婚后没有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

前款规定的奖励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人员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奖励:(一)生育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纯生二女除外),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无论现存活有无子女的;(二)凡有弃婴、溺婴或者送养子女行为的;(三)非法收养孩子的;(四)生育过一个孩子,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市、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五)夫妻中一方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农村居民的;(六)再婚前已生育一男孩或纯生二女,再婚后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七)再婚前已生育一女,再婚后与继子形成抚养关系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4年11月6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阳江市“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阳江市“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阳江市“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1•【字号】阳府办函〔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阳江市“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推动市内不同地区同一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域办理,实现高频政务服务“就近办”,进一步提高群众办事体验感,按照《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函〔2023〕333号)和《关于印发〈阳江市推进“一网通办2.0”建设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阳数改办通〔2023〕6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编制了《2024年阳江市“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2024年第一批通办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全市通办事项无差别受理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夯实政务服务事项二次统筹基础,做好“全市通办”事项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材料、业务表单等要素统筹工作,科学细化量化审批服务标准,完善适用规则,明确各审批事项的审批要素,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有效解决各类区域审批差异。

各县(市、区)应按统筹内容统一实施,确保同一事项在全市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各县(市、区)要做好“全市通办”事项的认领实施和延伸到镇(街)级实施,确保全市通办事项在市、县(市、区)、镇(街)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三级均可办理全市通办事项。

二、推行通办事项就近办理新模式“全市通办”旨在解决群众办事异地跑、往返跑,方便群众就近办事,事项以窗口服务前移模式为主,即在不改变原审批流程情况下推进窗口服务前移贴近群众,方便群众在就近政务服务网点办事,提升群众获得感、体验感。

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为30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1%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统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按照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高于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其中: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差额部分在单位自备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未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和关闭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在资产清算时,应将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清算范围。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阳府〔2015〕45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阳府〔2015〕45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阳府〔2015〕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17日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职工在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得到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本市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市财政、地税、卫生计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阳府[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阳府〔2008〕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六日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均衡用人单位间生育相关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指的职工是指干部(含聘用干部)、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用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工作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组织落实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中央、军队和省属驻本市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空

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空

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②医院诊断证明;③享受待遇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④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⑤出院小结(仅限住院);⑥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无需提供);⑦相关医疗费用的发票及对应的明细清单;
⑧用人单位金融帐户信息(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医疗费用待遇的提供男职工社保卡帐号信息)。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参保职工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男职工社保卡帐支付,待其累计参数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次月起1年内,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3.本表一式一份,规格为A4纸,请填写后打印,或用黑色水笔,中文正楷填写;请于相应“ ”内打“√”。

注意:下列人员应于发生医疗费用次月起1年内提供上述资料及相关资料:①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失业登记证明;②退休人员还需要提供退休证明;③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失业证明、生育保险参保情况及领取医疗保险待遇信息协查函、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上述待遇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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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六日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均衡用人单位间生育相关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指的职工是指干部(含聘用干部)、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用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工作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组织落实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中央、军队和省属驻本市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八条各级财政、审计、人事、卫生、物价、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及各级总工会、企业工会和妇联组织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参保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

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纳。

参保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县(市)级政府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失业、工伤、医疗、生育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单独设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截留,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计息,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省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生育医疗费用水平变化以及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等情况,需对生育保险费率、待遇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作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一)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孕产期、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营养补偿费(以下称生育待遇)。

(二)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待遇和看护假期津贴。

第十七条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生育、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生育、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其单位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为其连续或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并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八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生育、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和男配偶假期津贴。

其中:(一)生育待遇(含孕期检查费、营养费):1、顺产为270%;2、难产为320%;3、剖宫产为420%;(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1、不满4个月流产为50%;2、引产术为120%(含死胎、死婴),其中怀孕满7个月以上的按顺产待遇支付;3、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为10%;4、皮下埋植术为15%;5、输精管结扎术为30%;6、输卵管结扎术为50%;7、输精管复通术为150%;8、输卵管复通术为180%。

(三)男职工看护假期津贴:男职工看护假期津贴50%。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孩增付规定标准的50%。

第十九条职工生育、引产、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期限:女职工生育满三个月,引产、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男职工假期津贴满一个月起至一年内申办,如因单位欠缴社保费不能及时办理,经批准同意缓缴的,在缴清社保费后的一个月内办理。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职工生育申领。

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填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凭下列证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及男职工看护假期津贴:(一)参保人本人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镇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引产、流产证明》。

(三)参保人本人《身份证》、《结婚证》。

(四)医院诊断证明、费用发票、医疗机构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五)男职工看护假期津贴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含第一胎为双胞或多胞胎的,可由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代为申领的,代领人须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职工由于怀孕、生育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部份,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妊娠、生育、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第二十四条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准予转入。

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生育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三)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政策落实情况;(四)承办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本级政府交办的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生育保险业务流程和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支付办法;(二)办理参保单位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登记;(三)按照规定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出管理;(四)按照规定核定和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五)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查询服务;(六)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第五章生育保险监督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审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各项生育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参保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但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参保单位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收取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由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或其他原因中止缴费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第一顺序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分立、合并后的参保单位应当承担原参保单位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的责任。

第三十条参保单位或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追回全部骗取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的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增加或减免参保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利息或滞纳金的;(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擅自减发、停发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的;(三)管理不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职工在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标准为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原《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阳府〔1997〕8号)、《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生育保险的通知》(阳府办〔199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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