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关于印发《射阳县县城规划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6月7日)
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

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9月28日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4月28日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宜居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注重保护耕地、湿地,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适应产业发展要求,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盐城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细则

盐城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细则(暂行)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加快建筑节能实施步伐,根据《节约能源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建科[2005]206号)、《江苏省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规定(暂行)》(苏建科[2007]217号)、《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07]1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其所属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第四条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新技术)在我市范围内推广应用实行认定备案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认定备案工作,定期公布推广项目,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以供技术使用单位选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射阳县2014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射阳县2014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4•【字号】苏政地[2014]587号•【施行日期】2014.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射阳县2014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4]587号盐城市人民政府:你市呈报的(射)地呈字[2014]第8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征收土地方案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射阳县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长荡镇胜利桥村,陈洋镇后湾村、桃园村,海河镇高华村、跃华村,海通镇南洋村,合德镇凤兴居委会、庆南居委会、三角镇居委会、双龙居委会、中心村,黄沙港镇洋中村,开发区中联居委会,临海镇星晨居委会,千秋镇振兴居委会、镇鲍墩居委会,特庸镇金山村、码头居委会,通洋镇新塘村、徐庄村,新坍镇小闸口居委会、新坍子居委会,兴桥镇友好村,洋马镇黄海居委会等12.2755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9.05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长荡镇胜利桥村,陈洋镇后湾村、桃园村,海河镇跃华村,合德镇凤兴居委会、合顺村、庆南居委会、三角镇居委会、中心村,黄沙港镇海丰居委会,开发区中联居委会,临海镇星晨居委会,千秋镇振兴居委会,特庸镇金山村,通洋镇新塘村,新坍镇新坍子居委会10.78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同意射阳县将国有农用地0.6044公顷(其中耕地0.334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4009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4.0668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12.8799公顷;征收土地23.0615公顷。
二、同意你市补充耕地方案。
请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
三、你市要督促射阳县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
袁浩与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袁浩与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命令【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19)苏09行终5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村吕红秦广林【审理法官】李村吕红秦广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浩;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袁浩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袁浩【当事人-公司】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王霞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邓明鼎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吉文祥江苏御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霞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邓明鼎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吉文祥江苏御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霞邓明鼎吉文祥【代理律所】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江苏御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袁浩【被告】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证据回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出的证据、依据,原审法院已随卷移送本院。
本院对事实、证据的认定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虽然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由原射阳县规划局作出,但根据射阳县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和专题会议纪要内容,被上诉人射阳住建局具有规划监管执法的职权,故被上诉人射阳县住建局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射阳住建局所提交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照片、十六层平面图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袁浩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通道搭建涉案建筑物的事实成立,该建筑物属于违法行为。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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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1〕2号)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的民房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盐都区、亭湖区的全部行政管辖区域;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是指盐锡、盐徐、沈海三条高速公路围合的市区部分;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远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盐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民房是指市区居民在其宅基地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等。
民房建设分为新建、改建、复建、维修。
(一)新建:指在新宅基或原有宅基空地上新建设房屋。
(二)改建:指在现有宅基地范围,拆除现状建筑,变更原建筑四址重新建设房屋或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加高。
(三)复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按原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建设房屋。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射阳县、东台市及所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5〕49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射阳县、东台市及所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射阳县、东台市及所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5〕49号盐城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请求对盐城市射阳县及所辖合德镇等16个镇(开发区、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请示》(盐政发〔2015〕41号)、《关于请求对盐城市东台市盐都区亭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修改的请示》(盐政发〔2015〕6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射阳县及所辖合德镇、临海镇、千秋镇、四明镇、海河镇、海通镇、兴桥镇、新坍镇、长荡镇、盘湾镇、特庸镇、洋马镇、黄沙港镇、射阳经济开发区、射阳盐场、新洋农场等16个镇(场、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
在上述16个镇(场、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1424.0425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47.6297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712.9443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298.4225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346.0522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
规划修改后,射阳县及所辖等16个镇(场、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减少412.6757公顷,限制建设区增加412.6757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
原则同意东台市及所辖溱东镇、时堰镇、五烈镇、梁垛镇、安丰镇、南沈灶镇、富安镇、唐洋镇、新街镇、许河镇、三仓镇、头灶镇、弶港镇、东台镇、新曹农场、弶港农场等16个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苏建设计〔2023〕200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设计〔2023〕20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的通知》(苏双随机联席办〔2023〕3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10月16日至11月24日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工作。
现将本次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总体情况(一)设区市检查情况本次抽查工作,采取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省厅抽查的方式。
各设区市共从16022个审查合格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抽取了346个项目,抽取比例约2.1%,另外抽取53个自审承诺制或免审项目,共计抽取了399个项目开展检查。
从各设区市检查的情况来看,大多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加强组织,明确责任人,及时确定受检单位和项目,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有计划、按步骤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予以通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在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方面,常州、苏州、盐城、扬州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够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的要求严格把关,检查内容全面,检查意见较规范;南通、淮安、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在部分受检项目资料不齐全,检查意见不规范、分类不明确等问题。
在市场行为及勘察设计文件规范性检查方面,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徐州、常州、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把关,检查内容较全面,检查意见清晰,通过发现问题、作出处理、督促整改,形成有效闭环;镇江、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理解有偏差,检查质量有待提高。
射阳县城总体规划(2008 — 2030)

射阳县城总体规划(2008 — 2030)成果项目号:城总297院长顾浩总规划师陈伟明所长张勇项目负责人张勇[建]城规编甲级081049工程设计证书号甲级120116-sj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09年8月射阳县城总体规划(2008-2030年)成果项目审定人顾浩院长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项目负责人张勇城市规划高级城市规划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专业审核人丁元城市规划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赵萍给排水高级工程师注册设备工程师袁继良电气高级工程师王敏烨燃气高级工程师专业负责人张勇城市规划高级城市规划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项目参加人张勇城市规划高级城市规划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严云祥城市规划高级城市规划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吴文鑫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师于敬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师蒋丽丽城市规划助理城市规划师郝新宇给排水注册设备工程师胡锡栋电气沈亚光燃气协编单位:射阳县规划建设局第一部分规划文本1 (2) (3) (5) (10) (16) (16) (18) (20) (27) (29) (34) (35) (37)第十五章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规划 (38)第十六章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41)第十七章分期建设规划 (4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的必要性为促进射阳县城市建设有序、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功能,强化城市特色,整合产业空间,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盐城市沿海发展战略》、《射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及射阳县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6)《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其它相关技术规范、标准.2、相关规划(1)《射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2006年);(2)《射阳县城总体规划》(2002年);(3)《射阳县沿海经济发展战略规划》(2006年);(4)《射阳县沿海开发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06年);(5)《射阳县旅游业发展规划》(2001年). 第三条规划期限近期:2008~2015年;中期:2016~2020年;远期:2021~2030年;远景:2030年以后,未来30~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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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射阳县
关于印发《射阳县县城规划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合德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射阳县县城规划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第2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七日射阳县县城规划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县城农民建房行为,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县城农村居民特指户口在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居、享受其他居民同等权利并履行义务的农村居民户和混住户(不含“空挂户”)。
第三条县规划建设局是县城农民住宅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国土局是县城农民建房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发改委、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实施。
第四条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凡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得批准。
购买农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条件。
第五条根据我县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停止审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个人零星新建和易地翻建住宅。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经有权部门鉴定为危房,在规划小区内的,可以经批准按原地、原址、原结构、原高度维修加固;在规划小区之外的,由当事人自行拆除后按规定重新安排。
第六条县城规划区北至北环路,南至南五中沟,西至陈洋镇界,东至海都路范围内(以下简称县城“长方形区域”)的各类建设、用地行为一律由县规划建设、国土部门负责审批。
合德镇、开发区停止在上述范围内的县城农民住宅规划建设、用地审批行为。
第七条县城农民建房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合理利用土地,珍惜有限资源。
县城农民住宅建设,包括拆迁户和正常申报户,安置在县城“长方形区域”之内的,一律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县城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农民住宅小区可以与拆迁安置房规划在同一地点,分区建设。
安置在县城“长方形区域”范围之外的,一律实行集中规划、分散建设连排式住宅,并达到新农村示范村标准。
第八条县城农民住宅建设,包括拆迁户和正常申报户,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在县城“长方形区域”之内的农民住宅小区或在县城“长方形区域”之外的连排式住宅。
第九条对拆迁户选择在“长方形”区域之外安置宅基地,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进行搬家让房,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参照原拆迁地段邻近国有土地区位补偿的四分之一进行经济补助。
对违章建筑强拆户、行政裁决户、行政强拆户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农民住宅小区由县规划建设、国土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和后期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住宅小区规划建设以及安置管理,必须打破村居和组别界限,由镇区负责调置土地,做到相对集中、成幢连片,并由规划建设部门同步进行市政、绿化配套,履行管理义务。
第十二条在县城“长方形区域”范围内的合德镇、开发区所辖土地上各规划两个区域建设农民住宅小区,供农民选择购买。
农民住宅小区每户人均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户型面积一般不超过120平方米。
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农民住宅小区设计规划,应充分考虑农业生产用房,并满足本小区居民日常生活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农民住宅小区经物价部门审核后,由规划建设局负责,仅对符合条件的县城农户定向销售。
标准范围之内的实行成本价,超标准部分实行市场指导价。
选房顺序根据获得批准的时间先后确定。
同等条件下,被拆迁户优先,残疾人优先。
第十四条县城规划区内农民购买农民住宅小区住宅,由村民提出申请,并在居(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居(村)委会讨论同意,合德镇、开发区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依法批准的,居委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合德镇、开发区要组织开展闲置宅基地、“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
闲置宅基地经申报核实、登记造册后,统一收回,暂停安置。
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第十六条县规划建设、国土部门必须加大县城农民住房建设行为的巡查力度,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监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私自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证件。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规划建设、国土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停止建设,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建筑。
(一)未取得规划建设、土地利用许可证件或违反证件规定擅自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二)在未经批准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骗取批准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构筑物的;
(三)在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构筑物的;
第十八条农民住宅报批手续不完备、房产和土地非法入市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划建设、国土部门不得发放房产和土地使用证件,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农民住宅在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过程中,遇到矛盾时,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处理。
对辱骂殴打、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规划许可证的县城农村居民,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继续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规划建设。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规划建设局、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