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单方解除航次租船合同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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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协议中关于租赁物损害赔偿的计算与支付方式规定分析

租赁协议中关于租赁物损害赔偿的计算与支付方式规定分析

租赁协议中关于租赁物损害赔偿的计算与支付方式规定分析租赁协议是指房屋、车辆或其他设施的租赁合同,它明确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关于租赁物损害赔偿的计算与支付方式规定是租赁协议中的重要内容,它对双方的权益保护和责任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租赁协议中这一规定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租赁物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在租赁协议中,租赁物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 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租赁协议应明确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即当租赁物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双方如何计算损害赔偿金额。

一般情况下,损害赔偿金额应根据损失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包括修理费用、重置费用或补偿价值等。

2. 损失评估的方法租赁协议可约定损失评估的方法,以明确双方对租赁物损害程度的认定。

常见的方法有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由双方共同评估或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等。

3. 损害赔偿方式的选择租赁协议应规定损害赔偿方式的选择。

常见的方式有直接支付赔偿金额、抵押物抵偿、定期分期付款等。

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方式。

二、租赁物损害赔偿的支付方式规定租赁协议中,关于租赁物损害赔偿的支付方式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 单次赔偿在租赁物损坏或丢失时,租赁协议可以约定受损一方一次性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这种方式相对简单明确,租赁人可以迅速得到损失的补偿,但对于承租人而言,一次性支付较大金额可能造成负担。

2. 分期支付租赁协议亦可约定损害赔偿金额分期支付的方式。

通过将赔偿金额分摊到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支付,使得支付负担对承租人来说更加合理。

不过,承租人需要按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按时支付,以确保租赁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3. 抵押物抵偿在租赁物损坏时,租赁协议可以约定由承租人提供抵押物来抵偿相应的损失。

这将减轻承租人的经济压力,同时也能保证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抵押物抵偿方式的使用需要租赁双方对抵押物的价值和可变现性进行评估。

三、租赁物损害赔偿规定的重要性租赁物损害赔偿规定在租赁协议中具有重要的意义:1. 确保租赁人的权益租赁物损害赔偿规定明确了租赁人在租赁物损害时能够获得的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保障了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租赁解除协议书中的违约金与赔偿金计算方法

租赁解除协议书中的违约金与赔偿金计算方法

租赁解除协议书中的违约金与赔偿金计算方法尊敬的(受托人/受让人/承租人):鉴于(在签订租赁合同编号为xxxxx的协议后发生的一系列事件),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该租赁协议。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不遵守租赁合同规定造成合同解除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受让方/承租方因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应赔偿出让方/出租方的经济损失。

二、违约金计算方法违约方应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的违约金作为补偿,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1. 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支付金额为租金总额的()%作为违约金,即违约金计算公式为:违约金 = 租金总额 ×违约金比例其中,租金总额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违约金比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写明于本协议。

2.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金额,那么违约金应按照约定金额支付。

三、赔偿金计算方法若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违约导致对方遭受了经济损失,应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作为补偿,计算方法如下:1. 受让方/承租方因违约导致解除租赁合同,应向出让方/出租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赔偿金 = 经济损失总额 ×赔偿比例其中,经济损失总额为非违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的总和,赔偿比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写明于本协议中。

2.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赔偿金金额,那么赔偿金应按照约定金额支付。

四、支付方式和期限1. 违约金和赔偿金应在解除租赁协议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对方指定的账户上。

2. 若违约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双方同意以合同约定的违约利息计算违约金或赔偿金的逾期金额,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滞纳金。

五、其他条款1. 根据租赁合同解除后的事项安排,请双方共同商议并制定解除协议的具体执行细则。

2.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成为双方解除租赁合同的唯一有效证据。

无论是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双方需在租赁解除后认真履行支付义务,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特此协议。

(受托人/受让人/承租人)签名: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出让人/出租人)签名: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租赁解除损失解除时的损失计算方法

租赁解除损失解除时的损失计算方法

租赁解除损失解除时的损失计算方法在租赁合同中,当一方希望解除合同时,可能会涉及到损失的计算方法。

租赁解除损失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租赁解除损失计算方法。

1. 合同约定的损失计算方法
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解除合同时的损失计算方法。

这种情况下,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并在解除合同时根据约定进行损失的计算。

2. 损失的实际计算方法
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损失的计算方法。

一般来说,损失的计算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 合同履行所需的费用:包括租金、管理费用、维修费用等。

- 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解除期间未支付的租金、损坏或毁坏的设备或财物的赔偿等。

- 合同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计算。

在确定损失计算方法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协商、平等互利,并尽量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3. 依法计算损失方法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解除合同时的损失计算方法,并且双方未能就损失的计算方法达成协议,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损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进行损失的计算,并向对方索赔。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损失计算时,受损方应尽量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并确保计算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总之,租赁解除损失的计算方法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实际情况或者法律规定来确定。

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前应充分协商,酌情考虑各项费用,并尽量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租赁转让的违约赔偿与损失计算方法

租赁转让的违约赔偿与损失计算方法

租赁转让的违约赔偿与损失计算方法租赁转让合同是在租赁关系中,将租赁权利进行转让和过户的一种方式。

虽然租赁转让能够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和利益机会,但在一些情况下,违约可能发生。

当租赁转让合同违约发生时,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双方协议来计算违约赔偿和损失。

一、租赁转让的违约赔偿原则在租赁转让违约赔偿中,双方应该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

一般来说,合同中应包含了违约责任和违约违约违约违约费率、计算方法以及支付时间等方面的约定,确保赔偿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另外,违约赔偿的金额也应该根据实际损失来进行计算,以保障合同履行的正当权益。

二、租赁转让的违约赔偿计算方法1. 违约赔偿金的基本计算违约赔偿金的基本计算通常是根据合同中对违约情况的明确规定来计算的。

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采用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一方违约: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并违约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损失的合理费用,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金额。

- 双方违约:双方都未履行合同义务并违约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双方违约责任的强弱,再由双方协商确定违约赔偿金额。

- 单独违约:如果双方约定一方单独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那么违约方需要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2. 违约损失的具体计算在计算违约损失时,需要分析以下几个方面:- 实际损失:违约方应根据对方的违约行为对自身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例如,如果租赁转让的属于资产的房屋在租赁期间被转租方造成了损坏,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关修复费用或者价值补偿。

- 变动成本:有时,租赁转让合同违约可能导致租赁方需要重新寻找租户,并可能面临租金降低等问题。

在计算违约损失时,还需要考虑到差异化的租金水平和重新寻找租户的成本。

- 经营损失:对于某些特定的租赁转让违约,经营损失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例如,如果租赁转让合同违约导致转租方无法按时开展业务,从而造成了经营上的损失,违约方需要承担这部分损失的责任。

三、租赁转让的违约赔偿实施方式在确定了违约赔偿金额后,也需要确保赔偿款项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

租赁协议中关于租赁物损害赔偿的计算与支付

租赁协议中关于租赁物损害赔偿的计算与支付

租赁协议中关于租赁物损害赔偿的计算与支付在租赁协议中,租赁物损害赔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双方在签署协议之前,需要就租赁物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本文将介绍租赁协议中关于租赁物损害赔偿的计算与支付的相关规定。

一、损害赔偿计算方法1.市场价值法:根据租赁物市场价值的减少程度来计算损害赔偿金额。

当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损坏或毁坏时,可以参考市场价值法来计算损失。

比如,租赁的机器损坏,可以通过参考同类型机器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损失金额。

2.修理费用法:根据租赁物修理所需费用来计算损害赔偿金额。

当租赁物发生损坏但可以通过维修来修复时,可以根据租赁商实际支付的修理费用来计算损失金额。

3.残值法:根据租赁物残值来计算损害赔偿金额。

当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时,可以根据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损失金额。

残值是指租赁物在发生损坏或毁坏后,仍然具有的经济价值。

二、损害赔偿支付方式1.一次性支付:当租赁物损害赔偿金额较小或租赁期较短时,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在损害赔偿协议中明确约定赔偿金额和支付时间,并要求承租方在约定时间内支付。

2.分期支付:当租赁物损害赔偿金额较大或租赁期较长时,可以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

根据损害赔偿协议的约定,承租方可以分几期支付损害赔偿金额,以减轻经济压力。

3.抵押物抵扣:当租赁物损害赔偿金额较大且承租方无法立即支付时,可以约定将抵押物抵扣赔偿金额。

抵押物可以是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提供的其他财产或担保,用于抵消租赁物的损害赔偿。

三、损害赔偿责任的界定1.承租方责任:当租赁物损坏或毁坏是由承租方的过失导致时,承租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承租方未按照租赁协议规定的使用和保管要求使用租赁物,出现过失导致租赁物损坏,应负责赔偿。

2.不可抗力责任:当租赁物损坏或毁坏是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时,承租方通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等,因此租赁协议中通常会对不可抗力的概念进行明确定义。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实际损失怎么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实际损失怎么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实际损失怎么确定
在房屋租赁中,合同是很重要的依据,双⽅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处理。

特别是在合同解除的时候,如果有损失的那就需要进⾏相应的赔偿,关键是实际的损失改怎么进⾏确定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实际损失怎么确定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参考如下法条主张对⽅承担违约责任,但最⾼赔偿额不超过给您造成损失的30%。

《民法典》第五百六⼗⼆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协商⼀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在履⾏期限届满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
(三)当事⼈⼀⽅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
(四)当事⼈⼀⽅迟延履⾏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

⼤家看完之后就清楚了吧,我们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赔偿,如果不能确定的赔偿额不超过给造成损失的30%。

这是我们在房屋租赁中需要了解清楚的问题,⼤家就要知道具体的规定。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损失赔偿的合理计算方法

损失赔偿的合理计算方法

损失赔偿的合理计算方法租赁法是指规范租赁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

在租赁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损失的发生,因此需要对损失进行合理的计算和赔偿。

本文将探讨损失赔偿的合理计算方法,并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首先,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应基于损失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当发生损失时,应首先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

其次,损失的计算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并兼顾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例如,在租赁房屋中,如果租赁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了房屋损坏,那么损失的计算应包括修复费用、维修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租赁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所导致的额外费用等。

此外,损失赔偿的计算还应考虑到损失的可预见性和合理性。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损失赔偿应当是合理的,即违约方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负责,但不应过分增加对方的损失。

因此,在计算损失时,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损失的范围和数额。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损失赔偿的合理计算方法。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方将一辆汽车租赁给乙方使用。

合同约定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车辆的正常状态,并承担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方未按约定使用车辆,导致车辆发生了故障,需要进行维修。

此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修理费用作为损失赔偿的一部分。

此外,由于车辆故障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车辆,乙方还需要支付额外的租赁费用作为损失赔偿。

在计算损失时,甲方应首先确定修理费用的具体数额,包括零件更换费用、工时费用等。

同时,甲方还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车辆所导致的额外租赁费用。

最后,甲方可以将这些费用相加,作为乙方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损失赔偿的合理计算方法应基于损失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并兼顾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中的损失赔偿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中的损失赔偿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中的损失赔偿问题案例详情:在2023年初,张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问题引发了一场纠纷。

张某某是某市的一名商业经营者,他与房东李某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用于经营一家酒店。

然而,由于房东李某某在合同履行期间违约,导致张某某无法继续正常经营,双方不得不提前解除合同。

张某某认为,由于房东的违约行为,他遭受了巨大的经营损失,因此要求房东赔偿其损失。

然而,关于如何认定和计算经营损失,双方存在分歧。

张某某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律,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房东李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房东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张某某无法继续正常经营,从而产生了经营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和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属于对合同的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房东李某某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合同的提前解除,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关于如何认定和计算张某某的经营损失,法律层面上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不同法院在不同案件的裁判上也有分歧。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判决。

在本案中,张某某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经营损失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便法院能够作出公正的判决。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需要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此外,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加强风险意识,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属于对合同的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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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卷 第1期中国海商法年刊Vo l.21 N o.1 2010年3月Annual of China Maritime Law M ar.2010罗春.承租人单方解除航次租船合同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21(1):56-60.承租人单方解除航次租船合同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罗 春 摘要: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单方解除航次租船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履行后本可获得的收益,减去出租人占用本应履行原航次租船合同的时间履行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所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差额。

关键词:航次租船合同;单方解除合同;损失计算方法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7659-(2010)01-0056-05Rule of calculating the loss of the shipowner caused by the chartererwho cancels the voyage charter unilaterally in a voyage charter partyL uo ChunAbstract:T he lo ss caused by the char ter er who cancels the v oy age char ter unilat erally,is the ba lance betw een the inter est of the shipow ner o btained after the or ig inal char ter is fulfilled,and the t he inter est of the shipo wner arising fr om a substituted char ter fulfilled in the time w hen the o riginal charter should be fulfilled.Key words:a vo yag e charter;cancel t he char ter unilater ally;r ule o f calculating the loss 一、案情简介原告(上诉人):中远远达航运有限公司(简称中远远达公司)。

被告(上诉人):亚洲矿业控股有限公司(ASIA M INING HOLDING CO.,LIM ITED,简称亚洲矿业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生命科学与生态环境国际合作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生科公司)。

2006年2月16日,中远远达公司作为出租人与作为承租人的亚洲矿业公司签订“富平山”轮航次租船合同,约定:货物23500吨散装铁矿石;运费13美元/t;装货港马来西亚关丹港(KU ANTAN),卸货港中国连云港港;受载期3月10日至17日,解约日3月17日;装卸效率为每个良好天气工作日6000吨,星期日和节假日包括在内;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应在船舶到达安全装卸位置或者装卸港的第一个海上引航站时,在8时至17时的正常工作期间提交;滞期费为每天10000美元,速遣费为滞期费的一半,仅在装货港计算;若存在任何因船舶到达卸货港时文件未办妥、货物未备妥或未清关而引起的滞留,承租人每天应支付10000美元的延滞费或者按照比例支付时间损失;出租人、船长、代理人应通过电报、传真、电传分别在3天、2天、1天的时间内通知承租人、托运人船舶到达装货港和卸货港的预期时间;如发生共同海损或仲裁,应适用中国法律。

3月13日,“富平山”轮船长发电子邮件给原告在马来西亚的船舶代理人源源船务有限公司,称“富平山”轮预计于3月15日18时到达关丹港。

同日,原告业务经办人林新武联系代表亚洲矿业公司签订收稿日期:2009-09-11作者简介:罗春(1981-),男,四川宜宾人,广州海事法院法官,E-mail:luochunx z@yaho (广东广州 510300)。

合同的刑志耕,刑志耕称如关丹港货物不能进港,会把帕西古当港(PASIR GU DANG)的货物交由“富平山”轮承运。

3月14日,刑志耕确认关丹港备货出现问题,通知将装货港改至帕西古当港。

同日,“富平山”轮船长发电子邮件给源源船务有限公司,称“富平山”轮预计于3月15日到达帕西古当港。

3月14日22时,“富平山”轮在新加坡港卸完货物。

15日2时,“富平山”轮到达马来西亚帕西古当港,并提交了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

20日,亚洲矿业公司发函给原告,要求取消“富平山”轮航次租船合同。

15日至25日,“富平山”轮一直空载停泊在帕西古当港,等待装船指示文件。

25日9时45分,原告在帕西古当港将“富平山”轮交付给MU R航运公司。

28日,原告通过中间人正式与M UR航运公司签订了“富平山”轮定期租船合同,约定“富平山”轮每天租金为10250美元,原告须支付租金的2.5%给中间人作为佣金,并支付租金的3.75%给M UR航运公司作为回佣。

29日,“富平山”轮在新加坡港加油,燃油价格为每吨323美元,柴油每吨507美元。

“富平山”轮在帕西古当港的港口费用报价为20334.70美元,在连云港港的港口费用预计为63200元人民币。

帕西古当港至连云港港的海上航程为2427海里。

“富平山”轮航速为每小时13节,按此航速行进时每天消耗燃油20吨,柴油2吨。

CENTU RY STAR ENT ERPRISES(INT’L) LIM IT ED于2001年1月10日在香港注册,于2006年1月4日更名为亚洲矿业公司,刑志耕和李剑英为该公司董事。

上海生科公司于2005年6月10日召开股东会议,免去刑志耕董事长的职务,上海生科公司现任董事长为姜元斌,刑志耕为该公司董事。

本案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原告中远远达公司诉称,2006年2月16日,原告与亚洲矿业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亚洲矿业公司租用原告所有的“富平山”轮从马来西亚关丹港运输23500吨散装铁矿石至中国连云港港,运费价格为13美元/t。

3月14日,亚洲矿业公司通知原告将装港改至马来西亚帕西古当港。

15日,“富平山”轮抵达帕西古当港,20日,亚洲矿业公司通知原告取消租船合同。

25日,原告在帕西古当港将“富平山”轮转租。

亚洲矿业公司取消租船合同,应赔偿原告运费和延滞费损失。

亚洲矿业公司为上海生科公司子公司,且该公司总裁刑志耕直接参与了航次租船合同的订立,应对亚洲矿业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亚洲矿业公司和上海生科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延滞费损失100000美元、运费损失160789.23美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亚洲矿业公司辩称:原告与亚洲矿业公司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为关丹港,亚洲矿业公司未通知改港至帕西古当港。

“富平山”轮未在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的受载期内抵达关丹港,属于原告违约,其无权向亚洲矿业公司索赔。

被告上海生科公司辩称:本案航次租船合同由刑志耕代表亚洲矿业公司与原告签订并加盖了亚洲矿业公司的公章,因此亚洲矿业公司为本案租船合同的当事人。

刑志耕并非上海生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不能代表上海生科公司。

上海生科公司与本案纠纷没有关联,请求驳回原告对上海生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与裁判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航次租船合同关系、违约责任和损失。

原告与亚洲矿业公司之间通过签署租约确认书的方式成立了航次租船合同关系,该航次租船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没有直接的证据显示上海生科公司是合同的签约当事人或履行人。

合同的经手人刑志耕兼任上海生科公司董事的事实,不足以认定上海生科公司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或实际履行人。

也无证据证明亚洲矿业公司是上海生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即使原告的该主张成立,也不构成上海生科公司作为法律上独立的公司对原告与亚洲矿业公司之间的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

原告关于上海生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在一审中,原告为证明亚洲矿业公司通知将装货港从关丹港改为帕西古当港以及亚洲矿业公司因未备好货而请求取消“富平山”轮航次租船合同的事实,提交了原告职员林新武出具的称亚洲矿业公司总裁刑志耕因关丹港备货出现问题而通知改港至帕西古当港的证词;上海澄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发给原告的称经与刑志耕联系,因装港备货问题,“富平山”轮航次租船合同不能履行并予以取消的电子邮件;源源航运有限公司发给原告的称在关丹港未发现应交由“富平山”轮承运的货物及在帕西古当港托运人未向海关及港口当局申报货载文件的传真和电子邮件;亚洲矿业公司发给原告的请求取消“富平山”轮航次租船合同的传真等证据。

亚洲矿业公司为证明其未通知原告将装货港从关丹港改至57第1期 罗 春:承租人单方解除航次租船合同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帕西古当港及因“富平山”轮未在受载期内到达关丹港而决定解除航次租船合同的事实,提交了其发给原告的通知解除“富平山”轮航次租船合同的传真。

亚洲矿业公司和上海生科公司认为林新武的证词显示刑志耕于2006年3月14日下午才要求改港至帕西古当港,而原告代理源源航运有限公司早在14日上午即发电子邮件给原告,告知“富平山”轮在帕西古当港预计的港口费用,林新武的证词与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对该证词的真实性持有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传真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林新武证词记载,3月13日因源源航运有限公司告知在关丹港未发现约定装载的货物,林新武即与刑志耕联系,刑志耕表示在帕西古当港还有货物,如关丹港货物不能落实,会把帕西古当港的货物交由“富平山”轮装运,因此源源航运有限公司在3月14日上午发电子邮件告知原告帕西古当港的港口费用,与刑志耕于3月14日下午才要求改港并不矛盾。

尽管林新武为原告职员,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林新武已出庭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询,其陈述的刑志耕通知改港的经过可与“富平山”轮船长3月11日至14日发送的电子邮件先告知到达关丹港后又告知到达帕西古当港的情况相印证,故对林新武的证词的证据效力应予确认。

原告与亚洲矿业公司均提交了亚洲矿业公司发给原告通知解除航次租船合同的传真,两份传真格式完全一致,但内容有差异。

原告提交的传真的正文内容记载为“我公司请求取消‘富平山’轮3月12日至3月17号马来西亚关丹港至中国连云港港的货运合同”。

亚洲矿业公司提交的传真正文内容分为两段,第一段为“贵公司‘富平山’轮至今不到达装港关丹港,我公司多次电话催问仍然得不到预计到达消息”;第二段为“我公司决定取消‘富平山’轮3月12日至3月17号马来西亚关丹港至中国连云港港的货运合同”。

传真是由亚洲矿业公司发送给原告的,发送方比接受方更具有修改传真原件的便利条件;在原告提交的传真件中,包括抬头、正文、结尾在内的每段的间距均是相同的,而在亚洲矿业公司提交的传真中,正文第一段的间距明显不同于其他各段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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