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小型渔船检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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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渔船检验质量优化关键问题

解读渔船检验质量优化关键问题

解读渔船检验质量优化关键问题渔船是渔业生产的主要工具之一,它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渔业生产的效率和安全。

对渔船的检验质量进行优化,是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和提高生产效率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渔船检验质量优化关键问题的解读,为渔船检验质量的提升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优化检验标准渔船检验的质量优化,首先要明确检验标准。

当前我国渔船检验标准相对较为滞后,很多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实际生产的需求。

有必要对渔船的检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的修订和更新,使其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内实际情况。

在修订和更新标准的过程中,要加强与渔船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的沟通和合作,积极吸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新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二、加强检验标准的执行和监督优化渔船检验质量,还需要加强对检验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当前在我国,一些地方对渔船的检验标准执行不力,甚至存在着“灰色地带”,这就大大降低了渔船检验的质量。

要提高各级检验部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大对检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检验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操作水平。

建立健全检验标准的监督制度,加大对检验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督导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执行不到位的情况,确保渔船检验质量的稳步提升。

三、推进检验技术的创新渔船检验技术的创新是渔船检验质量优化的重要方向。

当前,渔船检验技术主要以传统的人工检查为主,存在效率低、遗漏率高等问题。

有必要推进渔船检验技术的创新,引入现代化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渔船检验的效率和精度。

可以引入无人机、水下机器人等先进设备,对渔船进行全面、高效的检测,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加强渔船管理和维护渔船的管理和维护直接关系到其使用寿命和安全性,也是渔船检验质量优化的重要环节。

当前,一些渔船管理和维护工作薄弱,存在着管理不规范、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导致渔船的使用寿命大大缩短,甚至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要加强对渔船管理和维护的监督和指导,鼓励渔船生产企业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维护体系,加强对渔船的日常巡检和定期维护,确保渔船的良好状态和安全性。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保证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使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第十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及其执行机构(以下统称渔船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对渔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

第三条渔船船用产品必须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渔船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的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不同,按本规则的规定进行产品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

第五条渔船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如按照本规则需要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应要求供货方提供渔船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等有效证件。

第六条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渔船船用产品,应按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渔船船用产品证书、认可证书及检验标志。

第七条渔船检验人员应保守申请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八条鼓励开发和推广使用具有高新技术的渔船船用产品。

第九条渔船检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验时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章检验范围第十条凡涉及渔业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重要设备,均应接受渔船检验机构的产品监督检验。

第十一条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或专业车间,应申请办理工厂认可:一、主要船用材料,包括钢丝绳、铸件、焊接材料、船用防污、防蚀涂料等;二、柴油机铸锻件及主要零部件、锅炉、受压容器、锚、锚链及附件、螺旋桨、舱盖板、水密门窗。

三、本局认为需要进行工厂认可的其他产品制造厂或车间。

第十二条对已获得本局工厂认可证书的制造厂所生产的新的渔船船用产品,一般只需对新产品进行产品型式认可。

但如果该产品的生产设备和质量保证系统与已认可的条件不同,须重新进行工厂认可。

第十三条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应申请办理产品型式认可:一、救生设备救助艇、救生艇、救生筏及其备品属具、救生浮具、救生衣、救生圈等;二、消防设备各种灭火器具及设备、探火装置、报警装置、灭火泡沫发生装置、惰性气体发生装置、消防用具等;三、信号设备号灯、烟火信号、声响信号器具、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四、航行设备罗经、操舵仪、导航定位仪、计程仪、测探仪、避碰仪器;五、无线电设备无线电话机、收发信机、船舶地球站、奈伏泰斯接收机、强化群呼接受机、示位标、雷达应答器等;六、防污染设备滤油设备、15ppm报警装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粪便及垃圾处理装置;七、电气设备发电机及机组、电动机、配电箱、控制设备、自动报警装置、变压器、蓄电池、电磁阀等;八、柴油机和辅助机械柴油机、空气压缩机、风机、燃油分油机、滑油分油机、各种水泵和油泵、液压马达等;九、制冷设备制冷压缩机、平板冻结机及制冷设备的重要部件等;十、轴系设备可调螺距螺旋桨、特种推进装置、导流管、齿轮箱和离合器、推力轴承、艉轴轴承、艉轴管密封装置、弹性联轴节等;十一、管系设备船舷阀、海底阀、安全阀、应急关闭阀等重要阀件和滤器、主要液压元件及装置等;十二、甲板机械锚机、舵机、起货机、绞纲机、绞盘机、紧缆器、拖曳设备、起网机、钓机等;十三、本局认为其它需要办理产品型式认可的渔船船用产品。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脸技术规则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国渔检(法)[20211135号文公布口2021年3月1 日起施行人民交通出版社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法令1.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 1. 2 宗旨1.1.2.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1.1.2. 2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丁• 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 1. 3适用范围1.1. 3.1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1.1. 3. 2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1.1. 3. 3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1. 1.4申请与费用1. 1. 4. 1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规则2.1. 3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 4. 2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1. 1. 5生效与适用1.1. 5.1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

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扉页上。

1.1. 5. 2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1.1. 5. 3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云南省渔业条例

云南省渔业条例

发展规划确定用 于养 殖业 的 国家所 殖档案管理制度 。
有水域 、滩涂 的 ,应 当依法 申请办
理 养 殖证 。
养殖档案 ,保存期限不少于2 年。
鼓励个体养殖 声 建立养殖档案。 第 十六条
资源的规定 和捕捞渔船作 业规范 ;
单位或者个人 承包集体所有 的
水域 、滩涂或者 国家所有 由农业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渔业 法 》等 法
条例 。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渔业行政 主 风险提示 ,鼓励渔业生产 者参加互
政 区域的渔业发展 规划 ,报本 级人 发生重大 自然灾 害等突发事件
律 、法 规 ,结合本省 实际 ,制定本 管部 门应 当会 同有关部 门编 制本行 助保险 、商业保险 。 第 二条 本省行政 区域 内从事 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 。
第一条
为 了加 强 渔 业 资 源
第 四条
的保护 、增 殖 、开发和合理利 用 ,
发展人 工养殖 ,保 障渔业 生产者 的 原则 ,依法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 、
第八 条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及 合法权 益 、水产 品质量 和渔业生态 湖泊、水库 ( 含电站库 区水面 ) 等水 其有关部 门应当建立 和完 善渔业生 安全 ,促 进渔业可持续 发展 ,根据 域纳入 当地渔业发展规划。 产风 险防范机制 ,加强 风险预测和
政策资讯
云南省渔业条例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 渔业行政 主
管部 门及 其所属 的渔政 监督管理机 构应 当根据工作需要设 渔政执法人
员 。渔政 执法人员执行 渔业行政主
管部 门及其所属 的渔政监督管理机 构交付 的任务 。
跨行政 区域 的水域 、滩涂 的渔 业监 督管理 ,由有 关县级 以上人 民

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型船舶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适航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和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的海船、50总吨和主机功率36.8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总长不足5米的船舶及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小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各级海事机构依照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的小型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第五条适用本办法的船舶必须配备《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时出示。

《记录簿》由海事机构核发。

《记录簿》用完后应在船上保存一年。

第二章检查与处理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规范,检查小型船舶的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七条小型船舶的安全检查,应在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不应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小型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二)船员证书及其配备;(三)救生设备;(四)消防设备;(五)一般安全设施和应急安全设备;(六)航行设备;(七)载重线要求;(八)系泊设施;(九)无线电设备;(十)推进与辅助机械;(十一)防污染设备;(十二)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十三)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检查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船舶安全检查员证件。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最新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最新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最新1. 引言渔业船舶是我国沿海地区重要的渔业生产工具,为了保障渔船的安全运行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本文将介绍最新的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并详细阐述其内容和实施要点。

2. 渔业船舶检验的目的和意义渔业船舶检验的目的在于确保渔船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障渔业生产的安全稳定,保护渔船上的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渔船的全面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提高渔船的安全性能和作业效率。

3. 渔业船舶检验的范围和要求3.1 渔船登记和备案所有从事渔业作业的船舶,必须按照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手续。

登记和备案的内容包括船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明、船舶的技术参数和安全设备配备等。

3.2 渔船建造和改装要求渔船建造和改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包括船体结构、船舱布置、船用设备、船用电气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建造和改装过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检验流程进行,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3 渔船设备和装备检验要求渔船的设备和装备应经过检验合格,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

包括船用通讯设备、渔具、起重设备、救生设备等方面的检验要求。

3.4 渔船船员资质要求渔船船员必须持有合格的渔船船员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船员的培训和教育也是船舶检验的重要内容,以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渔业船舶检验实施机构渔业船舶检验由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的实施机构包括渔政部门、渔港管理机构等。

检验机构负责组织检验人员对渔船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对检验合格的渔船颁发合格证书。

5. 渔业船舶检验的有效期和检验频率渔业船舶检验的合格证书有一定的有效期,根据渔船的类型和规模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情况下,小型渔船的检验有效期为1年,大型渔船的有效期为2年。

根据需要,渔政部门可以随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验。

6. 渔业船舶检验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检验进行管理和监督。

解读渔船检验质量优化关键问题

解读渔船检验质量优化关键问题

解读渔船检验质量优化关键问题渔船检验质量的优化是指在渔船检验工作中,针对关键问题进行改善和提升,以确保渔船的质量合格,保障渔民的安全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1. 检验标准与规范:渔船检验的标准和规范是指导渔船检验工作的重要依据。

优化关键问题之一是要对渔船检验的相关标准与规范进行及时的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渔船技术的发展和行业的需求变化。

还需要明确规定渔船检验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行性。

2. 检验技术与设备:渔船检验的技术和设备是保证检验质量的重要保障。

关键问题之一是要提升检验技术水平,引进先进的检验设备和仪器,以提高检验能力和效率。

还需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的提升,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熟练运用检验设备进行渔船质量检验。

3. 渔船维护与修理:渔船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故障和损坏,需要进行维护和修理。

关键问题之一是要建立健全的渔船维护与修理制度,明确维修责任和程序,并配备专业的维修人员和维修设备,定期对渔船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渔船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 渔船设计与制造:渔船的设计与制造是影响渔船质量的重要因素。

关键问题之一是要加强对渔船设计和制造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渔船的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制造过程符合质量要求。

还需鼓励和引导渔船制造企业采用先进的制造技术和工艺,提高渔船的质量和性能。

5. 渔船安全管理:渔船的安全管理是渔船检验质量优化的重要环节。

关键问题之一是要建立健全的渔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渔船的安全责任和管理要求,加强对渔船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渔船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渔船检验质量优化的关键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检验标准与规范、检验技术与设备、渔船维护与修理、渔船设计与制造和渔船安全管理等。

通过针对这些关键问题的改善和提升,可以提高渔船的质量合格率,保障渔民的安全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解读渔船检验质量优化关键问题

解读渔船检验质量优化关键问题

解读渔船检验质量优化关键问题随着渔业的不断发展,渔船的质量问题日益显现。

为了提升渔船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渔民和渔业生产的利益,渔船检验质量优化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从渔船检验的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优化方向等几个方面进行解读,希望引起相关部门和行业的重视,推动渔船检验工作的持续改进。

一、渔船检验的意义渔船检验是指对渔船的结构、设备、航行安全性等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检测,以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和渔船的正常运行。

具体包括渔船结构的完整性、使用材料的质量、设备和器具的完好性、船舶的稳性和漂浮性能等方面的检测。

渔船检验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

渔船作为海上作业的重要工具,船员的生命安全是最为重要的。

通过渔船检验,可以确保渔船在海上作业中具备必要的安全性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二,促进渔船的良性发展。

只有确保渔船的质量与性能稳定,才能保证渔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渔船检验可以有效提升渔船的可靠性和使用寿命,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渔业生产。

维护海洋环境安全。

渔船运行时可能会产生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为了维护海洋环境的安全,必须对渔船进行严格的检验和监管,确保其排放符合相关的环保标准。

二、存在的问题在当前的渔船检验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包括渔船检验制度不规范、检验标准滞后、检验机构不专业等方面的问题。

渔船检验制度不规范。

目前渔船检验制度相对滞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于渔船质量的要求不一致,给渔船生产和使用带来了不便。

检验标准滞后。

随着渔船制造技术的不断发展,渔船的结构、设备等方面也在不断更新和改进,但是现行的检验标准相对滞后,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渔船的技术水平和使用需求。

检验机构不专业。

目前的渔船检验工作主要由地方海事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但是部分地区的检验机构设施和人员配置不足,专业性和权威性有待提升,导致检验结果的可信度不高。

渔船检验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以权谋私、形式主义等问题,使得渔船检验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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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型渔船检验办法》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内河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家海事局2019年第5号公告)《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小型渔船实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并于2021年1月21日印发了《云南省小型渔船检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国家海事局2019年发布《内河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家海事局2019年第5号公告)。

该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等于5米但小于12米、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船的法定检验。

对于船长12米以下的小型非机动渔船以及没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小型机动渔船,该规则明确由各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依据规则制定适合本地区船舶特点的具体检验办法并报国家海事局备案。

据调查了解,我省现有依法登记持证渔船船长大多数在12米以下,基本都没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非机动渔船又居多,结构型式和设备设施配备比较简单,不适用国家现有内河渔船检验技术规则进行检验。

从上级部门要求和我省渔船检验工作现实需要出发,应当制定出台我省小型渔船检验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七十八条,并有3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共有17条,主要是明确制定《办法》的依据、《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小型渔船法定检验的方式;明确小型渔船安全环保技术性能基本要求和安全、环保等设备的配备标准,对小型渔船设置水密舱和使用配备有关重要材料、部件和设备进行规范,明确小型机动渔船不能使用汽油为燃料的座机,规定了小型机动渔船主机功率限额;明确小型渔船不能超越核定的航区进入高一级航区航行作业。

第二章“检验与发证”共有26条,主要是明确小型渔船法定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又分为年度检验和换证检验)和临时检验,对之做了定义和解释,规定了检验进行的时间;明确小型渔船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的申报情形及申报检验应提交的文件;明确小型渔船法定检验受理和实施机构,规定了小型渔船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受理、实施的时限、程序,规定了具体实施小型渔船检验的方式;对小型渔船检验证书格式、签发(签署)、有效期、失效等做出规定。

第三章“吨位丈量”共有5条,主要是规定哪些小型渔船要进行吨位丈量,明确了小型渔船吨位丈量的要求和方法。

第四章“干舷核定、稳性校核、乘员核定”共有10条,主要是规定哪些小型渔船要核定干舷,明确不同航区、不同类型渔船的最小干舷;规定哪些小型渔船要核算稳性、哪些小型渔船可免除稳性校核,明确无稳性计算资料的渔船稳性校核的简易方法及步骤;明确小型渔船乘员核定方法。

第五章“初次检验”共7条,主要是明确具体实施小型渔船初次检验的基本要求及检验
内容、检查重点。

第六章“年度检验”共2条,明确具体实施小型渔船年度检验的方式及采取现场登船检验方式下应当重点检查的内容。

第七章“换证检验”共2条,明确具体实施小型渔船换证检验的基本要求及检验内容、检查重点。

第八章“临时检验”共1条,明确具体实施小型渔船临时检验时要区分情况,对之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检查。

第九章“附则”共3条,主要是对有关技术术语、专用术语做了定义,规定了《办法》施行时期和解释机关。

《办法》有3个附件,分别是《云南省小型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申报渔船初次检验需提交经审查批准的渔船设计图纸种类、内河小型渔船安全证书格式。

三、其他问题说明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3类小型渔船的法定检验:一是船长大于或等于5米但小于12米、不具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机动渔船;二是船长小于5米的机动渔船;三是船长小于12米的非机动渔船。

对于其他渔船,适用国家海事局2019年第5号公告《内河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6号公告《内河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进行法定检验。

(二)《办法》有几个鲜明特点。

第一,充分尊重我省小型渔船现状,充分考虑渔民群众的经济能力,从保障渔船具备基本的安全和环保技术性能出发,尽量简化渔船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第二,充分考虑全省渔船检验队伍业务素质不高的现实情况,尽可能将一些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做通俗化表达,适当简化小型渔船检验内容,便于基层渔船检验人员把握和实施。

第三,确立了以信用为基础的渔船检验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部署和要求,《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渔船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临时检验应现场登船检验;其中对没有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记录的渔船所有人,年度检验可通过审查其提交的检验申报书、《云南省小型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的形式实施,作为签署渔船检验证书的依据。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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