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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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中由一方事先拟定的、不容易让对方改变的条款,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前无法对其进行修改或讨价还价。

格式条款在消费者合同中起到规范、统一和便利的作用,但也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格式条款往往是由商家或服务提供者一方事先拟定,并在合同中以统一的方式应用于一系列的交易中。

这种条款的特点是一方事先拟定并按照一定的格式、形式插入合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没有改变条款的权力。

格式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简化和加快交易过程,便于在大规模的消费中使用。

在购买电子产品时,厂商通常会将使用说明书作为格式条款,将各种保修和维修责任的内容统一约定在其中。

格式条款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因为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也无法充分了解其中的内容,导致他们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

一些格式条款可能包含了对消费者权益不利的特殊约定,如免除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消费者权益、增加消费者责任等。

消费者在需要维权时,往往面临较大的法律难题。

格式条款的表述往往较为复杂,使用了一些法律术语和晦涩的用语,使消费者难以理解其中的意思和含义。

这可能导致消费者无法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也增加了消费纠纷的发生几率。

格式条款也存在信息不对等的问题。

商家或服务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拥有更多的信息和资源,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往往缺乏同等的信息和资源,容易处于劣势地位。

这使得商家或服务提供者在合同中能够更多地设置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从而降低自身的风险和责任,而消费者则难以发现和防范这些风险。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欧盟消费权益保护指令规定了格式条款应在合同中以明确、易于理解的方式表述,消费者应在签订合同之前充分了解其中的内容。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格式条款进行了相关规定,禁止厂家或服务提供者以不正当手段对消费者权益进行限制。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能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损害对方的利益。

因此,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以保障合同的公平、合理和有效。

简述格式条款的解释

简述格式条款的解释

简述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是指在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一些标准条款和样例。

它是
在商业活动中常用的一种条款形式,旨在为合同的订立提供一些参考
和方便。

格式条款一般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编写,包含了买卖、租赁、
服务、保修、付款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这些条款一般都是在实践中反
复验证过的,能够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减少纠纷的发生。

格式条款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
1. 简化合同的订立。

格式条款为各种场合的经典集锦,可以直接
套用。

这样可以减少讨论时间和成本,提高效率。

2. 保障合同的法律有效性。

格式条款是在法律框架下编写的,可
以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这样可以避免一些法律风险,并且可以为
合同中的双方提供保障。

3. 统一管理和控制合同。

格式条款的统一规定可以方便管理和控
制合同的操作,标准化的条款模板有助于公司的业务高速发展。

4. 提高合同的可读性和易懂性。

格式条款模板一般都是语言精炼、易懂的,可以减少语言和解读上的纠纷,使合同达成更加顺利。

需要注意的是,格式条款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合同。

合同的类型
和内容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制定。

并且也需要
注意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可能会对公司带来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格式条款是一种有效的合同管理方式,可以为公司的业务提供便利和规范,同时也为合同的各方提供法律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条款的选择、修改和定制,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合同的效率和质量。

合同格式条款的定义

合同格式条款的定义

合同格式条款的定义
合同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 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 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因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同时,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具有不变性和附合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简述格式条款的解释

简述格式条款的解释

简述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是法律规定在合同或其他文件上必须包含的一些条款,这些条款是模板,规定了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哪些方面,各方应该遵守什么规则,以及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这些条款不是字面上的意思,而是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预先制定的。

因此,这些条款通常是相对固定的,不能随意更改,除非经过法律程序。

举个例子,假设你购买一辆汽车,合同上会列出这辆车的详细信息,如品牌、型号、颜色、价格、保险政策、维修条款等等。

这些都是格式条款,是法律规定必须包含的。

如果你违反这些条款,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因为你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你的义务。

但是,如果你改变这些条款,比如增加一些详细信息,你需要向合同的一方即车主支付一定的费用。

总之,格式条款是法律规定必须包含的固定条款,不是字面上的意思,而是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用于确保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指在消费者签订合一方面为了方便和保障双方权益,另一方面也为了节省时间和成本,在合同中预先设定的一些标准化条款。

这些格式条款通常涉及到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纠纷解决等内容。

在中国,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也被称为“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在消费者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它能够简化合同的签订流程、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减少争端的发生,提高经济效率。

格式条款也存在一些争议,比如格式条款是否公平、是否违反法律等问题,因此在实践中需要谨慎处理。

1. 明确简洁:格式条款应该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不应该含糊不清,避免歧义和争议的发生。

消费者能够清晰明了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 法律合规:格式条款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包含违法违规的内容。

格式条款也应该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3. 公平合理:格式条款应该体现公平和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比如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不得单方面取消售后服务等。

4. 明显显著:格式条款应该在合同中以显著的方式呈现,消费者能够容易发现和理解,不得存在隐瞒或欺骗的情况。

5. 可协商性:格式条款不应该是死板的,消费者和企业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协商和调整部分条款,以满足双方的需求。

对于消费者而言,当签订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格式条款,了解其中的内容,特别是一些比较关键的条款,比如价格、服务内容、售后服务等。

如果对格式条款有异议,可以和企业协商调整,或者直接拒绝签订合同。

消费者在遇到格式条款引发的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对于企业而言,应该审慎设置格式条款,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使用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在设置格式条款时,也可以借鉴国际上一些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制定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的格式条款。

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消费者和企业之间基于对等地位签订的重要法律文件,合理合法的格式条款可以有效保障双方的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要求

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要求

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要求咱来说说合同里格式条款的要求哈。

一、清晰明了是关键。

1. 首先呢,得用简单直白的话。

就像跟朋友聊天那样,别整那些文绉绉、晦涩难懂的词儿。

比如说,要是说“甲方应于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这就不如说“甲方得在规定的时间里把该做的事儿做了”,让人一眼就能看明白。

2. 排版也很重要哦。

别把所有内容都挤成一堆,像乱麻似的。

条款之间要留些空白,段落分得清清楚楚。

比如说,一条条款说完了,空一行再开始下一条,就像咱们写作文分段一样,看着就清爽。

二、公平合理得保证。

1. 格式条款可不能搞霸王条款那一套。

不能一方把所有好处都占了,另一方净吃亏。

就像你去买东西,商家不能在合同里写“本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不管啥原因”,这对消费者太不公平啦。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平衡,你承担一点,我也承担一点,这样大家才都能接受。

2. 对于那些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一定要特别小心。

这种条款要是不合理,在法律上可能都不被认可呢。

比如说,租车公司在合同里写“车辆出任何问题,租客都得赔个新的,不管是不是正常损耗”,这就不合理,正常的损耗租客肯定不应该赔个新车呀。

三、显著提示不可少。

1. 如果有一些特殊的、重要的条款,得让对方能很容易就看到。

不能把关键内容藏在一大堆文字里,就像捉迷藏似的。

比如说,涉及到高额违约金或者一些特殊的服务限制,要用加粗、加黑或者加大字体,或者单独列出来,前面还可以加上个醒目的小标题,像“重要提醒:关于违约金的特别说明”之类的。

2. 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最好还能提醒对方注意这些条款。

比如说,在签合同的时候,指出来说“亲,这几条条款你可得好好看看,对咱们双方都很重要哦”,这样对方就会更重视那些格式条款啦。

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解析

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解析

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解析一、引言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对于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平等、公平和可靠的履行具有重要作用。

在合同的具体表达过程中,格式条款是合同中的一种常见形式,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进行解析。

二、格式条款的定义格式条款是指在一些大量、重复、固定性的合同当中,为了方便制作、操作和流通,事先约定好的、不容许修改的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三、格式条款的要素1. 明确的表述:格式条款应当采用明确、具体的表述,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

2. 公平合理:格式条款应当注重公平和合理,不能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 明示提示:格式条款需要在合同文本中进行明示和提示,确保双方均能知悉和理解。

4. 不得排除法律责任:格式条款不能排除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格式条款的示例1. 免责条款:在一些合同中,为了规避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可以使用免责条款。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可以在格式条款中约定在不可抗力因素下,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2. 违约责任条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通常也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存在。

例如,在购买商品的合同中,卖家可以在格式条款中约定买方未按时付款将承担罚金的责任。

3. 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在合同中,特别是涉及到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合同中,常常会包括格式条款用于保护知识产权方的权益。

五、格式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法明确规定,格式条款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格式条款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在判断格式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格式条款的不公平性。

六、格式条款的审慎使用1. 合同当事人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审慎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并确保格式条款不损害对方的利益。

2. 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和实际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但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表达。

七、格式条款的变更和解除1. 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有需要进行变更的情况,应当通过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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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从身边的事情谈起…【摘要】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为在人们交往中提供了很多的方便,但其中的有些格式条款却让人们费解,引发了很多争议,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这值得我们大家一起去探讨……【关键词】:格式条款格式合同通常解释【前言】你遇到过以下这些情况吗?(1)在工商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手续时,一张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摆在你面前,眼前种种条款,你只能读,不能改;要么签,要么拉倒——毫无协商余地…(2)在某洗衣店,拿着未清洗干净的衣服找老板时、他会指着取衣凭条背后印刷之所谓“条款”——“衣物出门,概不负责”,请问你作何感想呢?(3)在某招待所,房门后或墙上贴着“旅客需知”——“房内任何物品之丢失或毁损,均由宾客三倍赔偿”…(4)在超市服务台前退有瑕疵的商品时,被告之退货应在三天内或只能调换其他商品,其依据是内部管理制度——试问这有协商余地吗?……【评析】一、格式条款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为格式合同,它的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

那什么又叫格式条款呢?格式条款又称附合契约、定型化契约条款,它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这在格式合同中是普遍常见的,二、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⑴、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⑵、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⑶、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⑷、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格式条款大多是由缔约时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起草,产生不公平条款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某些特殊的规则,以谋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能更好地维护弱势一方的利益。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在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确定为两个方面:1、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学者称之为“统一解释原则”,也就是说以普通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

法律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呢?这是因为格式条款不是为特定的相对人而拟定的,而是考虑到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所以不能以当事人或与其有同等资格的人的理解作为解释格式条款的基础。

2、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一规则起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当对表意者不利之解释原则”,英美法和大陆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多有此规定。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契约有疑义之情形,应作不利于订立此种约定的人而利于债务人的解释”;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5条规定“一般契约条款(即格式条款)之内容有疑义时,条款利用者承受其不利益”,等等。

我国《合同法》也采纳了这一解释原则,主要是考虑格式条款是由缔约一方提供,合同相对人不能与条款提供人协商,条款提供人一般会在充分考虑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制作对自己有利的条款,甚至以此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因此法律有必要对格式条款的提供人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

四、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比较1、一般的合同条款都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反复磋商,讨价还价后协商决定的。

而格式条款却不一样,它是由一方当事人(通常为大企业经营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通常为消费者)订约而事先拟定的,而且这些不特定的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对于条款的内容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或者拒绝,而不能协商。

2、在经济地位上,格式条款中制定的一方大多处于经济上的强着,实力雄厚,而后者多处于弱势地位。

而一般的合同条款则无论经济地位如何,都可讨价还价亿协商决定。

3、在利益问题上,强势一方往往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订立有利于其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

相对人也就是弱势一方,对这些条款通常不太注意,不知其存在;或者虽知其存在,但因条款大多为冗长、且字体细小,而不易阅读;或因其文义艰涩,而难以理解其真实意思;或者即使能理解其真实意思——是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但也无讨价还价之余地。

而一般合同条款则大多是双方协商后制定的互利互赢的条款。

五、无效格式条款中的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因为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所以采用此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此类条款在现实社会中仍然存在,比如说“卖身契”…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这种情形在中介与其相勾结的公司中最能体现,给第三者是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在市场经济中的今天,大量“皮包”公司的出现,这些“批着羊皮的狼”不知坑害了多少百姓,挖走了多少企业和个人的血汗钱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譬如贩卖毒品交易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

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此外,我国《合同法》第40条还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条款有其特殊性,因此法律在强调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的同时,还另外特设了几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这就是“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三种情形。

六、我国格式合同中条款之利与弊1、格式条款之优异性:①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

这对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可以将类似的交易行为用相同的标准订立合同,而不必与每一个订约者进行磋商并拟定合同条款,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这一点体现了格式合同的交易价值。

②可以维护交易安全,预先分化风险,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的体现。

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作为经济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将更加明显,作用也必将更加突出。

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

2、格式条款存在的不足:①格式条款是由制定方预先提出,相对人无从参与制定或协商决定合同内容的过程。

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

②格式合同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它可以将条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从而使对方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

③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地将自己的权利在格式条款中加以陈述,并尽量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的权利考虑较少或附加种种限制条件,尽量加重对方的责任。

唯物辨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辨证统一体,毋庸讳言,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安全公平等价值,但是他不可避免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不容忽视,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结语】随着我国加入WTO,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更加迅速发展,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无论你在何岗位或身处何处,都可能会和格式条款打交道,它越来越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些许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当完善其格式条款,在日常经济与贸易中趋利弊害,使之服务于经济建设,并健康向上发展。

参考资料:1. 《合同法》陈小君主编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3. 《从一起代理合同纠纷案谈格式条款的解释》吴辉4. 《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法律剖析》吴辉5、《浅析格式条款》李少华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从身边的事情谈起…【摘要】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为在人们交往中提供了很多的方便,但其中的有些格式条款却让人们费解,引发了很多争议,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这值得我们大家一起去探讨……【关键词】:格式条款格式合同通常解释【前言】你遇到过以下这些情况吗?(1)在工商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手续时,一张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摆在你面前,眼前种种条款,你只能读,不能改;要么签,要么拉倒——毫无协商余地…(2)在某洗衣店,拿着未清洗干净的衣服找老板时、他会指着取衣凭条背后印刷之所谓“条款”——“衣物出门,概不负责”,请问你作何感想呢?(3)在某招待所,房门后或墙上贴着“旅客需知”——“房内任何物品之丢失或毁损,均由宾客三倍赔偿”…(4)在超市服务台前退有瑕疵的商品时,被告之退货应在三天内或只能调换其他商品,其依据是内部管理制度——试问这有协商余地吗?……【评析】一、格式条款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为格式合同,它的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

那什么又叫格式条款呢?格式条款又称附合契约、定型化契约条款,它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这在格式合同中是普遍常见的,二、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⑴、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⑵、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⑶、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⑷、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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