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人员的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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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工龄是指一个人在一些单位或机构的工作年限,是衡量一个人在职业领域内经验和资历的重要指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通常是根据入职时间和离职时间进行计算的。

1.入职时间计算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言,入职时间指的是正式报到并开始履职的时间。

一般来说,入职时间是指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日期。

入职时间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a)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入职时间为毕业或者肄业之日起;b)全日制专科学历及以下学历(含夜大、函授等),入职时间为学校教育层次的结束日期加半年;c)非全日制学历的人员,入职时间面临一定的认定难度,一般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认定。

2.离职时间计算离职时间指的是工作人员正式离开单位并停止履职的日期。

离职时间的计算方法如下:a)自离职之日起一个月内再就业的,不计算为离职;b)相同单位间连续工作期满后直接转正或换岗、调动的,以新岗位调动或转正为准,并不计算为离职。

3.工龄计算a)若员工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少于1年,则工龄为0年;b)若员工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1年但不满1年的2倍,则工龄为1年;c)若员工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2年但不满2年的3倍,则工龄为2年;d)若员工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3年但不满3年的4倍,则工龄为3年;e)以此类推。

还有一种情况是员工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一定年限(一般为10年)后,工龄计算按照年限进行增长。

4.工龄的重要性工龄作为一个重要的职业指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具体来说,工龄对于员工的晋升、薪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影响:a)晋升:工龄是评定晋升的一个重要指标,通常具有较长工龄的员工更容易得到升职的机会;b)薪资待遇:工龄与薪资待遇密切相关,通常工龄较长的员工会有相对较高的薪资待遇;c)职称评定:工龄是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工龄越长,评定职称的机会越多。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是根据入职时间和离职时间进行的,计算方法相对简单。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1)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1)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1)(2010-01-22 14:11:58)转载▼分类:养老退休标签:财经几类主要人员的工龄计算㈠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

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

1.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劳薪字[1963]292号2.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脱离学习,列入抽调等位职工编制发工资),后又复学的学生,其在复学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应计算工龄。

——教育部[1963]教人字戴字第22号3.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培训班以及中国女子大学、陕北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1978]组通字10号4.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资的时间计算。

——教计字[1978]036号、劳薪字[1978]3号5.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凡经组织调派,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龄。

凡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进入学校的,学习期间享受校发助学金待遇的,其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

学习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号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经组织安排顶岗劳动,其工龄计算……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计劳业字[1972]85号、[1982]劳险便字9号7.今后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科技人员在研究生院、大学、大专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一、工龄1、一般工龄“一般工龄,又称劳动年限,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如给资本家当雇员或在私人商店当店员等都可计算为一般工龄。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在1978年以前,一般工龄是作为享受退休待遇的一个必需条件。

在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取消了对一般工龄的规定。

从此,在劳动保险实际工作中已不再使用一般工龄这一概念。

2、本企业工龄《修正草案》第39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如曾离职,应以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同时又规定,经组织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派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后又复职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其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但是,工人、职员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派统治时期,充任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职务者,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一律不做本企业工龄计算。

本企业工龄只适用于企业单位,它是作为计发病假待遇和退休、退职待遇的一个条件。

3、连续工龄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连续从事符合工龄计算规定工作的时间。

1958年国务院公布实行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没有用“本企业工龄”而是使用了“连续工龄”。

该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规定所说的连续工龄的计算办法,企业的工人、职员,按照《修正草案》计算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

从此以后,“连续工龄”就代替了“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实际上就不再用了。

常见工龄计算

常见工龄计算

几类常见的工龄计算问题(一)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凡在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及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经县级以上知青部门正式认可的知青,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一时间由原插队知青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日期审定。

档案材料与时间不一致的,以户口迁入时间为准。

知青返城后等待分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

◆文革前随父母迁往农村年满十六同岁的子女,不属于文革期间和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因此,不能按知青对待,也不能计算连续工龄(陕劳人险[1987]390号)。

◆文革期间随父母下乡劳动,且年满16周岁的子女,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发[1987]85号规定精神,其符合插队知识青年条件的,可按插队知青对待,不论他们是按知青办了招工手续招工的,或随父母落实政策、按知青对待返城的,其下乡劳动期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1986劳动保险问题解答八)。

◆非城镇户口的回乡青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回乡期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回乡青年能否按插队青年对待问题的复函》(90陕劳险函第07号)专门作了明确规定。

(二)国家职工学习期间工龄计算根据历史情况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由于工作需要经组织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其学习期间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二阶段:1970--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三阶段: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2015-07-23 08:42:53)转载▼分类:工龄认定规定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1)几类主要人员的工龄计算㈠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

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

1.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劳薪字[1963]292号2.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脱离学习,列入抽调等位职工编制发工资),后又复学的学生,其在复学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应计算工龄。

——教育部[1963]教人字戴字第22号3.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培训班以及中国女子大学、陕北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1978]组通字10号4.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资的时间计算。

——教计字[1978]036号、劳薪字[1978]3号5.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凡经组织调派,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龄。

凡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进入学校的,学习期间享受校发助学金待遇的,其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

学习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号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经组织安排顶岗劳动,其工龄计算……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计劳业字[1972]85号、[1982]劳险便字9号7.今后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科技人员在研究生院、大学、大专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

退休人员的工龄怎么算

退休人员的工龄怎么算

退休⼈员的⼯龄怎么算我们在退休时领取到的养⽼保险以及单位的退休⾦等都是直接和我们的⼯龄长短挂钩的,那么⼤家知道退休⼈员的⼯龄的计算⽅法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退休⼈员的⼯龄怎么算退休时⼯龄的计算⽅法主要有:(1)连续计算法也叫⼯龄连续计算。

例如,某职⼯从甲单位调到⼄单位⼯作,其在甲、⼄两个单位的⼯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龄。

如果职⼯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作时间相加,连续计算为连续⼯龄。

(2)合并计算也叫合并计算连续⼯龄。

是指职⼯的⼯作经历中,⼀般⾮本⼈主观原因间断了⼀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作时间合并计算。

如精简退职的⼯⼈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作后的连续⼯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龄折算法从事特殊⼯种和特殊⼯作环境⼯作的⼯⼈,连续⼯龄可进⾏折算。

如井下矿⼯或固定在华⽒32度以下的低温⼯作场所或在华⽒100度以上的⾼温⼯作场所⼯作的职⼯,计算其连续⼯龄时,每在此种场所⼯作⼀年,可作⼀年零三个⽉计算。

在计算⼀般⼯龄时,应包括本企业⼯龄在内,但计算连续⼯龄时不应包括⼀般⼯龄(⼀般来说,因个⼈原因间断⼯作的,其间断前的⼯作时间只能计算为⼀般⼯龄)。

现今确定职⼯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般只⽤连续⼯龄。

⼆、⼯龄的规定是什么是指职⼯⾃与单位建⽴劳动关系起,以⼯资收⼊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作时间。

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只是连续⼯龄和缴费⼯龄。

⼯龄是指职⼯以⼯资收⼊为⽣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作时间。

⼯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参加⼯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职⼯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低。

以上就是本次店铺⼩编为⼤家分享的退休⼈员的⼯龄的计算⽅法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前我们国家的⼯龄计算⽅法主要有三种,⼤家可以根据⾃⼰的实际情况进⾏选择,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合同制人员工龄计算

合同制人员工龄计算

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制人员已成为企业、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制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直接关系到其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权益的实现。

为规范合同制人员工龄计算,保障其合法权益,现制定本规定。

二、工龄计算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 普通员工;2. 管理人员;3. 技术人员;4. 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 其他合同制人员。

三、工龄计算方法1. 工龄计算起始时间:合同制人员的工龄计算从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

2. 工龄计算方式:(1)劳动合同期内:合同制人员的工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包括试用期。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合同制人员的工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工龄应连续计算。

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再次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工龄应连续计算。

3. 工龄计算中断与恢复:(1)合同制人员因调动、借调、停薪留职、停工留职、病休、产假、事假等原因,暂时中断工作的,其工龄应予以中断。

(2)合同制人员因上述原因中断工作后,恢复工作且与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工龄应从恢复工作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特殊情况处理1. 劳动合同期内,合同制人员因工作调动、借调等原因,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其工龄应合并计算。

2. 合同制人员因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兵役义务、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等原因,暂时离开原用人单位的,其工龄应予以保留。

3. 合同制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工龄应予以计算。

五、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计算合同制人员的工龄,确保其合法权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制人员工龄计算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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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人员的工龄计算建国以来,国家为了正确处理职工的工龄问题,以适应工资制度和劳保福利制度的需要,先后颁发了许多文件,这为我们正确计算职工工龄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这些文件中,有四个基本文件:一是一九五三年《中华人民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二是一九五五年国秘字第245号命令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三是一九五六年《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计算的补充通知》;四是一九五七年国务院人事局发出的《关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上述四个文件,明确了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概念,确立了工龄计算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工龄的基本计算方法,因而成了工龄计算的基本文件,是我们解释工龄计算问题的主要依据。

现行的很多规定都是根据上述文件的基本精神,结合某种具体情况所作的具体规定。

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情况相当复杂,具体规定很多,为了便于大家研究,现就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分类予以介绍。

1、关于临时工作人员转正和录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①临时工被录用或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临时工(包括亦工亦农)被录用或转正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录用或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民办(代课)教师被招用录用后的工龄计算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国家在同时期作了不同的处理规定。

1980年7月19日,教育部对此作了综合答复,规定在职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分为三个阶段:①一九七O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后省教委、省劳动人事厅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答复: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一九七O年以前由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考入各类大、中专学校学习包括研究生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其学习期间与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③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3、关于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按周年计算。

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义务兵退伍回到城镇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③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④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时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⑤担任民办教师期间参军的复员军人,复员退伍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未从事教育工作的,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⑥担任赤脚医生期间参军的复员军人,复员退伍后,仍从事卫生工作的,其原任赤脚医生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未从事卫生工作的,原任赤脚医生的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4、关于担任乡干部、公社半脱产干部、农民技术员被招收录用的工龄计算问题①国家职工曾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及中华人民国成立后的乡一级或者相当乡一级党政机关担任乡长、党支部书记、秘书、财粮委员、治安委员、妇女主任、青年团支部书记等职务,如果名义上是半脱产,实际上大部分时间从事该项工作,即歌舞安专职从事工作对待,这段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②对参加“四清工作队”后被吸收为国家干部的可以从参加“四清”工作时起计算为连续工龄。

③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专职工作)干部,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④农民技术员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业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关于医务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①私立学校或私立医院的职工、在所在单位改为公立以后,仍然继续工作的,其在该单位中连续工作时间,不论是解放前还是解放后,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以前,曾在联合诊所、联合医院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③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关于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和兵团、农村工作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①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职工,凡是因工作需要从信用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等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来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后来经组织批准整个单位转为国营或公私合营的,其单位职工(不含临时工)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兵团、农场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现行规定,经组织调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农场工作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③职工以前在私营企业连续工作期间和调到国营企业工作期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调到国家机关的,原建国前在私营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但不能计发工龄津贴。

④私营企业的职工,经组织派往参加“土改”、“三反”、“五反”、“荆江分洪”工作,工作结束后又由组织重新分配其他工作的,其原在私营企业和参加“土改”、“三反”、“五反”、“荆江分洪”工作的时间可以与重新分配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7、关于原下乡知青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①一九六二年至“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

但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②在“文革”期间,随同父母由城镇居民下乡农村的子女,下放时是初、高中毕业生和年满十六周岁,下放后参加农业劳动,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实际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③知识青年在下乡插队期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其在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可比照同期在上述学校学习的,入学前为在职职工的工龄计算原则办理。

④退职回城的知识青年再次参加工作后,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应从再次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

⑤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城镇下乡的知识青年,下乡前由劳动部门办理了招工手续,已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在工作期间以城镇知识青年身份下放到农村劳动的,其下乡前参加工作的时间与下乡后实际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关于精减、退职和被辞退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①解放后由于精简机构、关厂、并厂或者缩减生产被精减回乡、回家,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曾经自行离职,离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个别自动离职时间较短,又有悔改表现的,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但对个别不顾工作需要,坚持要求退职经领导批准按离职或退职处理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其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曾经办理过正式退职手续,以后又参加工作列为单位正式编制的工人,其退职前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③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时一般可以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并以此确定其退休待遇标准。

但是,原工作时间比中断时间长,而中断时间又不超过三年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算起。

④被辞退的国营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后,其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9、关于特殊工种的工龄计算问题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时间,每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有害身健康工作时间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经常在摄氏三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经常在海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流动工作的,可参照井下,高温的规定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工作人员,可参照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规定办理。

10、关于合同制工人的工龄计算问题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正式工人,他们的连续工龄应从批准招工之日算起。

按照规定并经组织批准转移工作单位的,其转移前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1、关于职工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其超过六个月的病休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

医疗终结病愈恢复工作后,除了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参加工作以后,一年实际工作不足半年,不能计发当年的工龄津贴,也不能作为累计计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12、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①工作人员受开除公职或刑事处分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如果情节较轻,经任免机关批准,其受处分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工作人员受刑事处分缓期执行的,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单位叙职的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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