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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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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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篇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XX]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篇二: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XX]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篇三:工龄计算第三部分工龄计算及下乡知青76.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固定工(含合同制工人),其工龄应如何计算?根据吉劳险字[1982]28号文件规定,其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与录用为固定工(含合同制工人)以后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77.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城镇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落户期间可否计算工龄?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计划经济时期临时工的工作经历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案例

计划经济时期临时工的工作经历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案例

计划经济时期临时工的工作经历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2018-01-03 22:14案例3计划经济时期临时工的工作经历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案件案情要点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农民劳动合同制时期、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历史阶段,每个阶段的劳动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所适用的政策法规和劳动关系管理的理念也不同,计划经济时期临时工的工作经历不能单独认定为连续工龄,只有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工作经历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即视同缴费年限。

基本案情王某系蓝田县村民,1971年以前,经蓝田县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招用为临时工,用工单位为蓝田县经贸局下属的集体企业解放厂,并签订有用工合同。

1992年前后,因年龄等原因,离厂返回农村生活。

离厂后,企业先后给予王某一定的生活补助。

2014年11月起,王某多次要求蓝田县人社局为其办理退休,该局答复不符合政策规定,无法办理退休。

2015年6月25日,蓝田县经贸局向蓝田县人社局发函,就王某能否按劳动部劳险司(1989)21号和1990年4月12日劳动部办公厅给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复函办理退休手续。

2015年7月7日,蓝田县人社局向蓝田县经贸局作出答复称,王某不符合办理退休政策。

王某得知该答复后,向西安市人社局提出复议申请,经书面审理,该局作出维持决定。

王某不服复议决定,向西安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宣判后,向西安铁路中院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系1971年以前从农村招用到原蓝田县解放厂的临时工,原蓝田县解放厂系蓝田县经贸局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92年王某离开企业,返回农村。

在此期间,王某的身份一直是临时工,离厂之前并未被企业转为固定工。

对于《关于计划内长期临时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险司函字[1989]21号)的文件,是针对计划内临时工招用为正式职工之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工龄的确认问题。

本案中,王某所在企业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身份一直是临时工。

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书

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书

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书申请人:xxx,女,居民,身份证: 3503xxxxxx,地址,XXX,电话:xxxx 审查文号:1、原福建省劳动局闽劳险(1989)042号;2、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闽劳社办(2004)240号。

一、申请审查事项1、超越法定权限;2、违法限制和剥夺临时工的合法权利;3、违法创设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权力;4、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申请理由:依照《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政府网站、电子邮件等途径向备案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授权规定,依法向贵机关提起审查申请:一、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1、法律层面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明文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不难看出涉及到工龄(含有毒有害工种折长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这类事关退休待遇条件和标准的行政审批事项只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来审批——即闽劳险(89)42号和闽劳社办(2004)240号是法不授权超越权限的“红头文件”。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3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由此可见职工不要补缴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养老费就可视同缴费年限法律规定明确。

2、行政法规层面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这是国务院对91年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办法进行调整、完善和统一——正是为了纠正象省劳动局 [闽劳险(1989)042号]这类等不合法做法。

其在第一条中“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①这是授权省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的统一政策下,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不可能越级授权省厅级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 ②国发【1991】33号文第九条中授权劳动部负责管理全国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结束——。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蔡鸿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蔡鸿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蔡鸿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2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君李健许其睿【审理法官】宋君李健许其睿【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蔡鸿论【当事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蔡鸿论【当事人-个人】蔡鸿论【当事人-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志红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吴晓棠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志红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吴晓棠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志红吴晓棠【代理律所】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蔡鸿论【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基本原则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据此,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之一,在于其诉讼请求所指向的行政行为应当明确和具体。

“一案一诉"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

对于违反该原则的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其明确被诉行政行为,否则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协议方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信息物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付款信息首付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房及登记信息交房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登记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违约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协议方信息1.2 甲方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乙方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信息2.1 物业地址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2.2 房屋面积该商品房的实际使用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2.3 总价款双方确认,该商品房的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付款信息3.1 首付款金额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首付款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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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17b9680100l n5q.h t m l 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44号文被废止是因为已经不适合新的用工关系。

在《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临时工”的提法本身就不合法。

但旧问题仍应按旧法解决。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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