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
关于工龄计算问题

关于工龄计算问题一、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革命工作年限和参加工作时间之间的关系:①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凡是能够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计算一般工龄。
如果用数学公式表示的话,就是:一般工龄≥连续工龄。
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某职工一九五八年进入甲工厂工作,一九六一年又自行脱离甲厂到乙厂工作,以后一直在乙厂工作,他的一般工龄可以从一九五八年算起,而连续工龄只能从一九六一年算起。
如果他是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动到乙厂的,其连续工龄就可以从一九五八年算起,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在这里就是相等的。
②革命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的关系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目前分别规定为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与建国后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局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国家机关、人民军队及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起止时间。
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干部的工作年限与其连续工龄是一致的。
革命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但连续工龄不一定都是革命工作年限。
连续工龄包括革命工作年限之前没有间断的连续工作时间。
如某教员一九四六年到革官办学校任教,当地是一九四八年解放的,解放后他仍然一直在那个学校任教,他的革命工作年限,只能从当地解放、人民政府接收之日算起,而连续工龄则可以从一九四六年算起。
③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的关系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正式招收或录用为职工的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是一个时点概念,而不是首先确定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并以参加工作时间作为计算连续工龄有起点。
所以,一般来说,以参加工作时间为起点的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一致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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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结束——。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劳动合同制工龄怎么算的

劳动合同制工龄怎么算的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在我国,工龄的计算主要有连续计算法、合并计算法和工龄折算法三种方法。
一、连续计算法连续计算法是指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算至离职之日,如果期间有工作调度的,也不中断计算。
这种计算方法适用于职工在用人单位之间的调动,以及用人单位内部的不同部门之间的调动。
无论职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如何变化,只要未中断工作,其工龄都应连续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这意味着,从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职工的工龄应从此时开始计算。
二、合并计算法合并计算法是指如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为用人单位调整等原因中断工作了一段时间的,应当扣除中断的时间,把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即为工龄。
这种计算方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因用人单位调整等原因导致工作间断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这意味着,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时,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职工的工龄应将中断的时间扣除,将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三、工龄折算法工龄折算法是指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人可用此法计算,比如实际工作一年,按一年半进行工龄折算。
这种计算方法主要适用于特殊工种职工的工龄计算。
在实际工作中,工龄的计算还需要结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等其他相关规定。
例如,根据该草案,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其病假期间也可计算为工龄。
工龄计算的说明- 广西师范大学人事处

附件:工龄计算的说明(注意:以下材料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节选,并结合收集到的材料汇总注释,仅供参考,如有歧义,以国家文件为准。
)一、工龄及连续工龄的概念1、工龄: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者主要来源的工作年限。
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
一般工龄包括上述全部工作时间。
连续工龄是一般工龄的组成部分,即职工在一个工作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时称“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与工龄作用相同,职工在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经过组织批准调动工作,其前后工龄可以合并按连续工龄计算。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的规定,工龄长短是固定职工能否退休的一个条件,也是计发工资和病假、退休等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
2、连续工龄: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参加工作,在一个单位或若干个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计算连续工龄时应当将国家法定的工作日、节假日,6个月以内的病假,因工负伤和职业病检查、治疗、疗养期包括在内。
如果有间断工作时间的,凡是间断前后的工龄按国家规定可以合并计算的,除间断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外,间断前后的工龄按实际工作时间相加累计计算。
例如:某职工1958年9 月参加工作,1962年8月精简下放,1970年8月又重新参加工作,到1991年12月的连续工龄是:4年+21年5个月=25年5个月(年)二、职工参加工作初期有关工龄的计算1、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2、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培训学员(培训生)培训期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4、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亦工亦农、轮换工被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固定工或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文革期间,由于情况特殊,城镇临时工经主管区、局以上组织同意,并办了调动手续的,其调动前最后一个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与后一个转为固定工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不同的工种工龄工资如何核定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不同的工种工龄工资如何核定在工作中,工资的发放是每个月最开心的事情。
而我们都知道参加工作之后,每个人到达一定的期限都开始有自己的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是单位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的工作补偿,但是在现实中也有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依法给予员工相应的补偿。
那么工龄工资如何核定?不同职业范围的核定标准是不同的,下面赢了网的小编在此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各类工种的工龄核算。
1、通过招工参加工作的人员工龄的核定:这类人员的工龄应从招收新职工(工人)登记表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盖章的日期算起计算连续工龄;2、知识青年工龄的核定: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关于解决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摘录),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及文革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
回城待业时间应扣除。
3、临时工工龄的核定: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劳新字第344号),即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合同制工人工龄的核定: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后又重新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前后连续工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劳动合同制工人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期满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入学前的工龄(缴费年限)可与毕业分配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劳动教养或自动离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均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5、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退伍军人入伍、退伍时间计算问题的复函”(65)中劳新字第191号,入伍时间可从批准入伍之日算起,退伍时间以批准推出现役之日为准。
根据(辽劳办字[1993]65号)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后又参加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龄,应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转业军人在等待由国家分配工作期间应予计算连续工龄。
工龄计算的有关政策

关于工龄计算问题一、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革命工作年限和参加工作时间之间的关系:①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凡是能够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计算一般工龄。
如果用数学公式表示的话,就是:一般工龄≥连续工龄。
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某职工一九五八年进入甲工厂工作,一九六一年又自行脱离甲厂到乙厂工作,以后一直在乙厂工作,他的一般工龄可以从一九五八年算起,而连续工龄只能从一九六一年算起。
如果他是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动到乙厂的,其连续工龄就可以从一九五八年算起,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在这里就是相等的。
②革命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的关系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目前分别规定为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与建国后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局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国家机关、人民军队及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起止时间。
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干部的工作年限与其连续工龄是一致的.革命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但连续工龄不一定都是革命工作年限。
连续工龄包括革命工作年限之前没有间断的连续工作时间。
如某教员一九四六年到革官办学校任教,当地是一九四八年解放的,解放后他仍然一直在那个学校任教,他的革命工作年限,只能从当地解放、人民政府接收之日算起,而连续工龄则可以从一九四六年算起.③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的关系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正式招收或录用为职工的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是一个时点概念,而不是首先确定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并以参加工作时间作为计算连续工龄有起点。
所以,一般来说,以参加工作时间为起点的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一致的.应当注意的是,参加工作时间有时与连续工龄又不是一致的。
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

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5f
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44号文被废止是因为已经不适合新的用工关系。
在《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临时工”的提法本身就不合法。
但旧问题仍应按旧法解决。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 [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
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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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
算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
劳社呈[20XX]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篇二: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
算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
劳社呈[20XX]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篇三:工龄计算
第三部分
工龄计算及下乡知青
76.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固定工
(含合同制工人),其工龄应如何计算?根据吉劳险字[1982]28号文件规定,其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
可与录用为固定工(含合同制工人)以后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77.
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城镇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落户期间可否计算工
龄?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78.
1962年(我市从1964年开始)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插队期间可否计算工龄?
根据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其在农村插队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79.
在“文革”期间,随同父母走“六·二六”和“五·七”道路到农村插队的在校学生,
在农村中学毕业后参加劳动时间和以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应如何计算工龄?
根据省政府吉政发[1985]143号《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可待他们中学毕业或年满
16
周岁参加农村社队劳动起计算工作年限,也从这个时间起,同以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0.
在“文革”期间被遣送下乡和被动员下乡的城镇居民,被带下乡的子女,以后参加了工作,其工龄应如何计算?根据省政府吉政发[1985]143
号《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他们在下乡时所带的知识青年、被带下乡的中学毕业生及年满16周岁后(指下乡时年龄小,待其满16周岁后)的子女,他们在农村参加社队劳动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1.
1970年至1978年期间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当时称为工农兵大学生)的下乡知识青年,他们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应如何计算?根据省政府吉政发[1985]143号文件规定,他们下乡插队的时间和在校学习期间以及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可
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2.
原系农村人口,后到城镇中学念书,毕业后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以后又参加工作的,他们在农村劳动时间可否
计算工龄?根据省劳动人事厅吉劳人险字[1986]12号文件规定,他们属于回乡青年,因此,他们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83.
知青下乡政策调整后(1979—1980年),下乡回城青年和城镇待业青年经批准到县(区)以下集体所有制企业(当时称为知青厂、店,现在称为厂办集体)工作,以后又转为集体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含合同制工人)的,其工龄从何时算起?属于下乡回城知青的,他们在农村插队参加劳动时间和在县(区)以下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
期间及转为固定工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属于城镇待业青年的,从他们到县(区)以下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时起计算工龄。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临时工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79)劳总险字9号(1979年9月1日)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参军复员后的工龄问题的函》劳人险(1982)32号(1982年11月3日)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2)36号(1982年11月12日)《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文革”中冤假错案被辞退的临时工和随干部下放劳动的临时工、集
体单位职工的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2)42号(1982年11月23日)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受处分人员工资、工龄问题的复函》劳人薪局(1983)3号(1983年1月15日)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临时工随迁重新安排工作后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37号(1983年7月23日)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1983年2月28日)《劳动人事部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7)20号(1987
年6月27日)
《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的答复》劳险司函字(1989)19号(1989年9月30日)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1号(1989年
10月5日)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第66号令(1990年11月22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
“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
191号(1996
年9月16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
354号(1996年10月31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
1996)238号(1996年11月7日)【199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部社发(20XX)20号(20XX年1月2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XX)20号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
(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1963年7月21日)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计算问题的复函》(64)内人工字129号(1964年7月16日)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1964年8月20日)《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参军复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