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13节-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1)
三国法总结重点记忆讲解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授课提纲杨 帆国际公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效力)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生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4、条约冲突的解决:5、6、条约的解释7(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国家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2、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投资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性日益凸显,因此,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了国际法研究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的概念、原则、主要法律适用规则以及我国相关法律适用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的概念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根据一定的法律适用规则,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制度。
它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等多个领域,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的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的法律,只要不违背公共利益。
2. 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本国公共秩序时,可以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
4. 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一旦选择适用某一法律,不得随意变更。
5. 等同原则:在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中,尽量使外国法律与本国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三、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的主要法律适用规则1. 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侵权行为地的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律以及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或国籍国的法律,都可能成为适用法律。
3.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转让等法律问题,适用知识产权的登记地、使用地、侵权行为地等地的法律。
4. 财产继承法律适用规则:财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一般遵循被继承人的国籍国法、住所地法或财产所在地法。
5. 股东权利义务法律适用规则:股东权利义务的法律适用,一般适用公司设立地法、公司注册地法或股东国籍国法。
四、我国相关法律适用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
384.独角兽法考(三国法)-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第二部分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一般性规定总结1、法定为主、最密切联系为辅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意思自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1)选择方式的限制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特殊的选择方式——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2)选择范围的限制须法律明确规定允许选择——《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无须实际联系——《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允许选择尚未对我国生效的条约——《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3)选择时间的限制《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85.独角兽法考(三国法)-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

第三部分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一、★★★★国际商事仲裁考点1: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由双方选出的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仲裁庭仲裁。
一般无固定的组织、地点、人员和仲裁规则,于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
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①全球性,如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②区域性,如美洲国家间商事仲裁委员会。
国内常设仲裁机构:全国性,如伦敦仲裁院;地区性,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考点2:涉外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认定涉外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仲裁特别约定(双方当事人在相互往来的函电,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仲裁事项的范围《仲裁法》第3条第1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主体(1)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机构: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2)(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适用中国法认定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标准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的;仅约定了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约定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的;仅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或诉讼或仲裁的。
确定涉外仲裁协议无效的报告审查程序人民法院认为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决定受理诉讼前应——报高院审查——报最高院(最高院答复前,可暂不受理),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及申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
2019年法考三国《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知识点(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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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一)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本条规定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冲突规范类似,在确定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时,若依照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依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只是《票据法》用的是“本国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用的是“经常居所地法”。
(二)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因此,出票地应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地方。
《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可见,票据行为原则上都适用行为地法,只是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当事人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三)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没有获得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请求偿还的权利。
《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四)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为了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提示票据,并在规定的期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将拒付情形通知出票人和背书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并按规定的方式取得拒绝证明。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整理(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对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原则、方法和具体规定进行整理,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原则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1)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其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
(2)平等互利原则:各国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应平等对待,相互尊重对方的主权和利益。
(3)法律选择原则: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法律适用。
2.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1)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应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
(2)主观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
(3)客观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时,应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
三、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的方法1. 确定适用法律的依据(1)国内法依据:各国国内法是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的主要依据。
(2)国际条约依据:国际条约是各国在民商事领域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国际惯例依据:国际惯例是各国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习惯性规则。
2. 确定适用法律的具体方法(1)主观意思自治法: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
(2)客观最密切联系法: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最密切联系法: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时,综合考虑案件与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关系,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四、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1. 合同法律适用(1)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的合同法律。
(2)最密切联系法: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时,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履行地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法考三国法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法考三国法是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主要研究中国、美国和欧洲三大法系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和法律适用。
在法考中,三国法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的考点,涉及多个方面的知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考三国法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中国法系的法律适用1. 民事法律适用在中国法系中,民事法律适用遵循以下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不正当行为。
(4)保护弱者原则:在民事关系中,应当保护弱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刑事法律适用在中国法系中,刑事法律适用遵循以下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由法律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一律平等,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4)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由法律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三、美国法系的法律适用在美国法系中,民事法律适用遵循以下原则:(1)契约自由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权利救济原则:民事主体在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保护弱者原则:在民事关系中,应当保护弱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刑事法律适用在美国法系中,刑事法律适用遵循以下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由法律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国际私法民商法律适用于(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经济、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合作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法律冲突也日益增多。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私法民商法律应运而生。
国际私法民商法律是指在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关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民商法律的概念、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际私法民商法律的概念国际私法民商法律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用于确定法律适用、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国际私法、国际民商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部分。
其中,国际私法主要研究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国际民商法主要研究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经济法主要研究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三、国际私法民商法律的适用范围1. 国际合同法律关系:在国际合同法律关系中,国际私法民商法律适用于合同成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
2. 国际侵权法律关系:在国际侵权法律关系中,国际私法民商法律适用于侵权责任的认定、赔偿范围、诉讼管辖等方面。
3.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国际私法民商法律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许可、转让等方面。
4. 国际继承法律关系:在国际继承法律关系中,国际私法民商法律适用于遗产的认定、继承权的取得、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的分割等方面。
5. 国际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在国际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国际私法民商法律适用于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
四、国际私法民商法律的基本原则1. 国际统一法律原则:在国际私法民商法律中,应当尊重国际统一法律原则,推动各国法律的协调与统一。
2. 公平原则:在国际私法民商法律中,应当确保各方当事人享有公平待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独立原则:在国际私法民商法律中,应当尊重各国主权,各国法律具有独立适用性。
4.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民商法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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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1-36,单选)
A .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 .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C .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 .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答案】B
4.公共秩序保留(安全阀)
相关法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公共秩序”
,英国称之为“公共政策”。
【判断】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 )
【判断】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方当事人利益的,则应适用中国法。
( )
5.“直接适用的法”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 《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6
.法律规避
相关法条:
《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例题】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下列说法正确
构成要件 1.主观条件:直接故意
2.规避对象: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
3.行为方式:通过创造或改变连接点来实现
4.客观结果:规避行为已经完成
的是?(2014-1-98,不定项)
A.不能查明外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
B.如果中国法有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C.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方当事人利益的,适用中国法D.外国法包括该国法律适用法
【答案】AB
第二部分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一般性规定总结
1.法定为主、最密切联系为辅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意思自治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选择方式的限制
(2)选择范围的限制
(3)选择时间的限制
《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例题】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3-1-98,不定项)
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与所争议的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
B.当事人仅可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
C.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
D.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答案】CD
3.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用之解释
《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该司法解释本身的适用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第四条我国参加的民商事条约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第五条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4.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所涉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与该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一致。
如涉外侵权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就该侵权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的时效也依该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定。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5.涉台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201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的主要内容如下:1.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2.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3.根据本规定确定适用有关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例题】(2012-1-37)涉台法律适用——略
二、国际私法的主体及法律适用★★★
★属人法:与民事关系主体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大陆法系通常以国籍为属人法的连接点;英美法系通常以住所为属人法的连接点,还有折衷而采用惯常居所(经常居所地)为属人法连接点的做法
【总结】
国籍积极冲突:《法律适用法》第19条—有经常居所地的国籍国+最密切联系原则 住所积极冲突:《民通意见》第183条—最密切联系原则
国籍消极冲突:《法律适用法》第19条—经常居所地
住所消极冲突:《民通意见》第183条—经常居住地
考点2:法人的国籍、住所、营业所
(1)法人国籍的确定
理论:(a )法人成员国籍主义或称资本控制主义;(b )设立地主义,或称成立地主义或登记地主义;(c )住所地主义;(d )准据法主义;(e )法人设立地和法人住所地并用主义。
(2)法人住所的确定
理论:(a )主事务所所在地说,或称管理中心所在地说;(b
)营业中心所在地说;(c )章程指定住所说;(d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
(3)法条关于法人的国籍、住所的规定
其他相关法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法人登记地:
《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4)法条关于法人的营业所的规定
【例题1】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
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1-37,单选)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答案】D
【例题2】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
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
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
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9-1-29,不定项)
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答案】C
考点3: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1)绝对豁免主义
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进行管辖,不对他国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
(2)中国的立场之总结——参见国际公法有关国家豁免的相关内容
考点4:政府间国际组织——享有豁免权
考点5:被告或第三人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立案的报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一、外国国家;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