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
模板关于认购xxxx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定增协议书

关于认购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之协议书编号:甲方:xx资产管理集团法定代表人:乙方: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鉴于:(1)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4,893万万股股票的申请已于2014年3月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底价为10.32元/股;(2)甲方拟认购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3)甲方本次认购事项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并支持乙方发展,促进乙方优化公司资产结构等方面的运作;(4)乙方承诺为甲方认购金额提供本金安全及收益的保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股份认购甲方承诺:以10.32/股的价格,出资不低于9220万元(大写亿元)认购上述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按照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有效的《申购报价单》并缴足认购保证金。
以《认购邀请书》的发出作为非公开发行启动。
甲方实际认购的股份(下称“认购股份”)、实际认购的金额(下称“认购金额”)和认购价格(下称“发行价”)以发行人最终确定的发行结果为准。
甲方承诺,其认购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为【12】月(以下简称“约定锁定期”,约定锁定期从甲方缴付认购全款日起开始计算)。
但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在法定的定增股份限售期届满之后,甲方可提前出售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乙方对甲方认购金额提供本金安全及收益的保障性措施的义务及其他义务。
若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在上述约定的锁定期内抛售任何数量的认购股份,则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项下乙方对甲方认购金额提供本金安全及收益的保障性措施的义务及其他义务全部自动解除,甲方丧失本协议项下包括补偿权在内的任何权利。
2、保证本金安全及收益的方式为保证甲方认购金额的本金安全并获得收益,乙方承诺:当满足下述第3条约定的触发条件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4条、第5条及第6条的约定通过大宗交易向乙方或其指定机构出售其持有的定向出售权股份(下称“定向出售权”),并且由乙方按下述第8条约定提供现金补偿(下称“现金补偿权”)。
非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意见书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致: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三峡水利”)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出席发行现场、审验相关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选择、发行价格的确认及配售缴款、验资过程进行了必要的核查见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资料一同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本所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按照《承销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文件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三峡水利(600116)非公开发行实施法律意见书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第 2 页共 8 页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非公开发行认购协议书

非公开发行认购协议书非公开发行认购协议书认购人:(以下简称“甲方”)证件号码: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国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甲方与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以规范双方在非公开发行认购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并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一条股权认购事项1.1 乙方将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甲方发行股权,甲方认购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等。
第二条认购价格及认购资金2.1 甲方同意以每股(或每份)金额约定的价格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的股权。
2.2 甲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认购数量3.1 甲方认购股权的数量为[xx]股(或[xx]份)。
第四条认购条件4.1 甲方确认自愿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的股权,并具备认购资金支付能力。
4.2 甲方确认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在确认所有投资信息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判断。
4.3 甲方同意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的章程、规则等企业管理制度。
第五条承诺及保证5.1 甲方承诺所认购的股权及资金来源均合法,不存在任何非法或违规行为。
5.2 甲方保证其出资认购的资金并非通过任何非法途径而来,不存在洗钱等违法行为。
5.3 甲方保证其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并同意乙方对其进行信息核实。
5.4 甲方同意乙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过程中将严格保密甲方的个人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
第六条甲方权益6.1 甲方享有根据所认购股权所产生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利、红利、优先收益权等。
6.2 甲方享有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甲方(发行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认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
乙方具有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意向,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认购股票的种类和数量1.1 乙方认购甲方发行的股票种类为普通股。
1.2 乙方认购的股票数量为______股。
第二条认购价格2.1 乙方认购甲方股票的价格为每股人民币______元。
第三条认购款项的支付3.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将认购款项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2 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股票的交付4.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认购款项后____天内,将乙方认购的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办理相关手续。
4.2 股票交付后,乙方即成为甲方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股票认购邀请书

本次发行价格根据本邀请书“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确定。
二、认购时间安排
1、接到本邀请书后,贵公司/您如欲认购,请将填妥的《申购报价单》(附件1)、《认购对象基本信息表》(附件3)及本邀请函之附件2所列示的全部对应文件于2014年12月24日上午的08:30—11:30(12月24日11:30截止)传真或原件送达(也可同时采用传真和原件送达两种方式)至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传真:021-23025746,兴业证券咨询电话:021-38565723、021-38565910。至兴业证券的送达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0层,接收原件的兴业证券联系人:刘崚昱,手机号:13817699505。以传真或原件送达方式提交材料的相关详细要求及说明请参见本邀请书第四部分“特别提示”之第2节。
甲方承诺,其认购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为【12】月(以下简称“约定锁定期”,约定锁定期从甲方缴付认购全款日起开始计算)。但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在法定的定增股份限售期届满之后,甲方可提前出售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乙方对甲方认购金额提供本金安全及收益的保障性措施的义务及其他义务。若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在上述约定的锁定期内抛售任何数量的认购股份,则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项下乙方对甲方认购金额提供本金安全及收益的保障性措施的义务及其他义务全部自动解除,甲方丧失本协议项下包括补偿权在内的任何权利。
不超过24,893万万股股票的申请已于2014年3月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底价为10.32元/股;
(2)甲方拟认购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3)甲方本次认购事项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并支持乙方发展,促进乙方优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模板)

【上市公司】与【】之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年【】月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本《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市共同签署:甲方:【上市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身份证号:住址:(以下单称“一方”,合称“双方”)鉴于: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
2.乙方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3.发行人拟采用非公开方式向认购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人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金额及价格,认购发行人拟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为此,协议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就认购人认购发行人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第一条定义与释义1.1本协议中,除非另有约定,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2释义1.2.1 本协议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应用于解释本协议。
1.2.2 对某章、某条、某款、某段、某附件或某附录的所有引用均指引用本协议的章、条、款、段、附件或附录。
1.2.3 本协议的附件、附录、附表以及双方确认为本协议附件的其他文件应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二条协议标的2.1 发行人本次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股(含本数),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2.2 认购人认购数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
2.3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具体上市安排待与中国证监会、【】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二零一零年九月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致: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规定,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海马股份”)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过出席发行现场、审验相关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选择、发行价格的确认及配售缴款、验资过程进行了必要的核查见证,并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及说明。
海马股份已向本所作出承诺,承诺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本所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认购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鉴于:1. 甲方为一家股份制有限公司,在合法有效的股东大会上决议以非公开方式发行股票;2. 乙方为合法并具备投资能力的自然人;3. 甲乙双方愿意就股票认购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协议条款:第一条认购数量甲方同意向乙方以非公开方式发行股票,乙方认购股票的数量为(认购数量),每股认购价格为(认购价格)元。
第二条认购款项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期限)内将认购款项支付给甲方,认购款项总计为(认购数量 ×认购价格)元。
2. 乙方同意以电汇/支票/现金等方式支付认购款项,并在支付完成后向甲方提供支付证明。
第三条股票持有期限乙方同意在完成股票认购之日起将持有所认购股票的期限为(持有期限),在持有期限内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认购股票。
第四条风险提示1. 乙方了解并认可股票市场的风险,对于认购股票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和收益进行充分理解,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2. 甲方未对股票的收益或保值做出任何保证,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第五条协议终止1.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股票发行计划无法继续进行,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已付款项退还给乙方。
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转让股票或提前处置股票,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扣除应退还给乙方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保密义务乙方承诺对于本协议涉及的所有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1. 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股票发行及乙方支付认购款项后。
甲方(公司名称):乙方(认购方姓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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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
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乙方:______
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股东卡账号:______
托管席位名称:______
托管席位号:______
鉴于:
1、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______股份”)系依法设立并在XX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______万股股票的方案(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的______股份______年第______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______号文件核准。
2、______股份已经与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______证券”)签署了《保荐暨代销协议》,聘请______证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3、乙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______股份______年第X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乙方已经知悉______股份披露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全部信息。
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和认购款项支付
1、认购数量:乙方同意认购______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________万股;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特定对象之一,向乙方发行股票________万股。
2、认购价格:每股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
3、认购款总金额:乙方同意认购股票的金额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其中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
4、支付方式: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主承销商______证券发出的缴款通知规定的支付时间,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______证券指定的账户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扣除履约保证金后的认购款项。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______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工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发生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