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材料管理条例精编WORD版
核材料管理规定

核材料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核材料的管理制度和法规。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核材料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涵盖以下内容:
1. 核材料的定义和分类:核材料一般包括核燃料和核裂变产物。
不同类型的核材料可能会有不同的管理措施。
2. 核材料的获取和交易:核材料的获取和交易一般需要获得特定的许可证或批准。
这可包括采购、进口、出口、转移等。
3. 核材料的安全和保护:核材料的安全和保护是核材料管理的重要方面。
规定通常包括核材料的物理保护、运输安全、核材料泄漏和失控的应急措施等。
4. 核材料的使用和处理:核材料的使用和处理需要遵循特定的规范和程序。
这包括核材料使用的监督和核材料废物的处置。
5. 核材料的监督和审计:核材料的监督和审计是核材料管理的重要手段。
规定通常包括核材料的清查、核查和核材料设施的检查等。
6. 违规行为的惩罚和处罚:核材料管理规定中一般会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处罚措施。
这可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刑事处罚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核材料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应根据当地的法律和法规来确定。
在任何情况下,核材料的管理都应以保障公共安全和安全为首要目标。
第 1 页共 1 页。
材料的核算管理制度范文

材料的核算管理制度范文核算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核算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的核算管理行为,保证企业财务资产的合理、规范使用,提高企业核算管理效率和质量,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第二条核算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独立核算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核算管理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四条核算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真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核算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核算科目、核算对象、核算方法、核算凭证、核算流程、核算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等。
第六条核算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和执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报经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机构批准。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核算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核算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二章核算科目第八条核算科目是核算管理的基本单位,是企事业单位财务经济活动发生、记录和反映的对象。
第九条核算科目应当根据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需要进行设置,科目应当具有适应性、规范性和可比性。
第十条核算科目的设置应当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成本等方面进行划分,同时还应当根据企事业单位的特点进行具体划分。
第十一条核算科目的设置应当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遵循会计准则适用于核算科目的规则,做到科目的名称、代码和说明具有明确性和一致性。
第十二条核算科目的增设、修改和删除应当按照企事业单位决策机构的决策程序进行,并报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三条核算科目的使用应当按照核算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和挪用。
第三章核算对象第十四条核算对象是核算管理的具体对象,是确定和界定核算业务范围和核算成本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核算对象应当与核算科目相互关联,互为一体,相互作用,确保核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核算对象应当根据企事业单位的特点进行划分,既要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又要满足企事业单位的核算管理需要。
核材料管理规定模版

核材料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核材料的管理,保障核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拥有、存储和使用核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核材料的分类和管理第三条核材料的分类核材料根据其特性和用途分为不同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浓缩铀、钚、钚铀合金等。
第四条核材料的登记所有拥有核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核材料登记。
第五条核材料的存储核材料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进行存储,确保不会被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或使用。
第三章核材料的使用与交易第六条核材料使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核材料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核材料使用安全可靠。
第七条核材料交易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核材料交易前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四章核材料的运输与运营第八条核材料运输的要求核材料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并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核材料运营的规定核材料的运营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核材料的安全和保护第十条核材料安全的要求所有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和管理核材料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护的要求,确保核材料不会造成安全事故或泄漏。
第十一条核材料保护的要求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核材料不会受到盗窃、破坏等危害。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监督机构的职责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有权对核材料的拥有、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核材料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监督机构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许可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法律责任的适用对于违反核材料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特殊情况的处理对于核材料管理中的特殊情况,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对于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国家相关部门。
核材料管理规定范本(2篇)

核材料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规范核材料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核材料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适用于所有涉及核材料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定义1. 核材料:指具有放射性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铀、钚、镎等核材料。
2. 核材料管理:指对核材料的供应、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活动的规范和监督。
三、核材料供应管理1. 核材料供应单位应具备核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
2. 核材料供应单位应对所供应的核材料进行登记和追溯,确保供应的核材料来源可追溯。
3. 核材料供应单位应与接受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核材料的供应数量、品质和使用用途等信息。
四、核材料储存管理1. 核材料储存设施应符合相关的核安全要求,并定期接受核安全检查和评估。
2. 核材料储存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监控、安全门禁系统等,以保障核材料的安全。
3. 核材料储存设施应定期对储存的核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五、核材料运输管理1. 核材料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核安全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
2. 核材料运输单位应确保核材料包装的完好无损,并按照相关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
3. 核材料运输单位应选择合格的运输工具和司机,并对其进行培训,确保核材料运输的安全。
六、核材料使用管理1. 核材料使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核安全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
2. 核材料使用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核材料使用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核材料的使用。
3. 核材料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核材料使用区域,并设置必要的核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辐射防护设施等。
七、核材料处置管理1. 核材料处置活动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核材料的安全处置和环境保护。
2. 核材料处置单位应具备核安全处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
3. 核材料处置单位应对核材料进行清点、记录和监督,并将核材料处置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随着科技的进步和能源的需求日益增长,核能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形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
然而,核材料的安全管理一直是各国关注的焦点和挑战。
为确保核材料在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各国纷纷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核材料安全的重要手段。
该制度包括规章制度、管理体系、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多个方面,旨在保护核材料不受非法获取、利用、交易和泄露的危险。
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提高核材料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首先,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建立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核材料安全管理的基础,它规定了核材料的分类、存储、运输、使用和销毁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这些规章制度通常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组成,在法律的保护下强制执行。
各国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国际安全标准制定与核材料安全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保持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其次,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建立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是指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等各个层级之间的协作和配合机制。
核材料安全管理的核心是责任制,只有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力,才能保证核材料的安全。
管理体系需要设立专门的核材料安全管理部门或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核材料的整体管理和监督。
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需要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以保证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三,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制定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是核材料安全管理实施的具体指导和方法。
这些操作规程包括核材料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的选择、装卸和保护等方面的操作要求。
通过制定清晰、明确的操作规程,可以规范核材料的运输和使用行为,降低事故和意外事件发生的概率。
此外,操作规程还应考虑到应急情况的处理,包括事故处理程序、人员疏散计划和核材料泄露的处理方法等,以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最后,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五)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
已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
第三条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一)保证符合国家利益及法律的规定;(二)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三)保证国家对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时国家可以征收所有核材料。
第五条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二)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施;(三)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七条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二)负责审查、颁发核材料许可证;(三)拟订核材料管制规章制度;(四)负责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的建立和检查。
第八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涉及国防的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和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第九条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一)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0.01有效公斤的铀、含铀材料和制品(以铀的有效公斤量计);(二)任何量的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三)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3.7×1013方贝可(1000居里)的氚、含氚材料和制品(以氚量计);(四)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1公斤的浓缩锂、含浓缩锂材料和制品(以锂-6量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题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已经1998年6月1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是指本条例附件《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设备、材料及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和援助。
第三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
第四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六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许可,应当遵循下列准则:(一)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用于核爆炸目的;(二)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三)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向第三方转让。
第七条从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出口经营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
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第八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填写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二)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三)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技术说明;(四)最终用户证明;(五)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文书;(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

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9.19•【分类】送审稿正文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核电管理,确保核电安全,促进核电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核电规划、选址、投资、建造、运行、退役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发展目的和方针〕核电是清洁能源,是我国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核电应当坚持安全发展,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
第四条〔安全总要求〕核电建设、运行、退役等应当遵守国家核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纵深防御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科技和人才保障〕国家支持开展核电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装备研发,鼓励核电技术创新,促进核电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培养从事核电研究、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等领域的专门人才。
第六条〔投资主体〕国家鼓励核电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各类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境外投资者参股投资核电项目,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控股核电装备制造、技术服务等领域,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
国家实行核电项目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管理与监管制度。
第七条〔专业化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核电建设、运行和技术服务专业化发展。
第八条〔公众参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加强核电及其安全、核辐射防护和核应急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将其纳入国民义务教育体系。
建立健全核电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依法公开核电厂建设、运行和核事故应急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国际交流合作〕国家坚持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核电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核能的和平利用。
第十条〔管理体制〕国家加强核电宏观管理与统筹协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核电管理,国务院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电安全监督管理,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核电相关工作。
第二章发展规划第十一条〔规划编制依据与地位〕国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能源发展等需求,制定核电发展规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核材料管理条例精编
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核材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五)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
己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
第三条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保证符合国家利益及法律的规定;
(二)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三)保证国家对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时国家可以征收所有核材料。
第五条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
(二)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施;
(三)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七条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是:
(一)负责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
(二)负责审查、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三)拟订核材料管制规章制度;
(四)负责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的建立和检查。
第八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涉及国防的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和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三章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九条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一)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0.01有效公斤的铀、含铀材料和制品(以铀的有效公斤量计);
(二)任何量的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三)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3.7X10的13次方贝可(1000永)的氚、含氚材料和制品(以氚量计);
(四)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1公斤的浓缩锂、含浓缩锂材料和制品(以锂-6量计)。
累计调人或生产核材料数量小于上列限额者,可免予办理许可证,但必须向核工业部办理核材料登记手续。
对不致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少量的核材料制品可免予登记,其品种和数量限额由核工业部规定。
第十条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程序是:
(一)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向核工业部提交许可证申请书以及申请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
(二)核工业部审查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或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准;
(三)核工业部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第十一条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建立专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核材料,严格交接手续,建立帐目与报告制度,保证帐物相符。
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建立核材料衡算制度和分析测量系统,应用批准的分析测量方法和标准,达到规定的衡算误差要求,保持核材料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在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对生产、使用、贮存和处置核材料的场所,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采用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盗窃破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运输核材料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核材料托运单位负责与有关部门制定运输保卫方案,落实保卫措施。
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核材料运输途中安全。
第十四核材料持有单位必须切实做好核材料及其有关文件、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准确划定密级,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防止失密、泄密和窃密。
对接触核材料及其秘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发明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的事件,当事单位必须立即追查原因、追回核材料,并迅速报告其上级领导部门、核工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国家核安全局。
对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等事件,必须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章许可证持有单位及其上级领导部门的责任
第十六条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是;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二)对所持有的核材料负全面安全责任,直至核材料安全责任合法转移为止;
(三)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应当给所属持有单位以必要的支持和督促检查,并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对核材料管制工作做出显着成绩单位、个人,由国家核安全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或核工业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但吊销许可证的处罚需经核工业部同意。
(一)未经批准或违章从事核材料生产、使用、贮存和处置的;
(二)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谎报有关事实和资料的;
(三)拒绝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管理,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对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
对处罚决定不履行又不起诉的,由国家核安全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服从核材料管制、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盗窃、抢劫、破坏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浓缩锂”--指锂-6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大于天然锂的;
(二)“铀的有效公斤”--指铀(包括加浓铀、天然铀、食化铀)按如下方法计算的有效公斤;
1、对于铀--235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不小于1%的铀,以公斤为单位的铀的实际量乘以铀--235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的平方。
2、对于铀--235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小于1%,大于0.5%的铀,以公斤为单位的铀的实际重量乘以0.0001。
3、对于铀--235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不大于0.5%的铀,以公斤为单位的铀的实际重量乘以0.00005。
4、对于铀--233,其有效公斤算方法与铀--235相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工业部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