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职称评审晋人社职字[20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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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初级专业技术初聘和考核认定通知

关于2012年初级专业技术初聘和考核认定通知

关于2012年初级专业技术初聘和考核认定通知各本部、各部门: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职称工作要点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2] 1号)及郑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职称[2011]8号)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初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专业工程系列初级专业二、评审要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方式分为以下两种:(一)初聘1.范围和对象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电大、函大、夜大、自考、职大等成人教育的毕业生。

其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可初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2.学历和年限要求(1)中专或大学专科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2)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员”级职务满二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聘任为“助理”级职务;(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理”级职务。

3.申报材料(1)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可从河南职称网下载)中规范录入有关信息后,使用A4纸正反面打印《河南省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3份,将此纸质版和电子文本一并发送至人事部刘聪处。

(2)学历证书(毕业证)原件、就业报到证原件、身份证复制件一份;(3)一寸彩色免冠近照1张。

(二)考核认定1.范围和对象(1)通过成人教育方式取得国家承认学历人员;(2)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人员。

2.学历和年限要求(1)中专或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考核认定“员”级职务;(2)中专学历,从事本技术工作满五年或担任“员”级职务满四年,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务;(3)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员”级职务满二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务;(4)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满一年,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务。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08•【字号】辽人社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1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校:现将《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严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确保职称考试安全,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职称工作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就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制定如下安排意见:一、评审工作(一)加强评审(评聘)委员会管理1.建立全省统一的评委专家库。

从2012年开始,我省将统一组建“辽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聘)委员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进一步严格、规范和完善高级评委会管理。

各市、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均须按要求推荐本行业、本单位、本领域的优秀专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推荐情况,审核确定入库人员,组建全省统一的评委专家库。

2.根据评审权限,严格组建评审(评聘)委员会。

2012年,各高级评审委员会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市、省直有关单位组建,各高等院校仍组建以聘任代替评审的评聘委员会。

各高级评审(评聘)委员会在例会前,须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评委库”中抽取评委,组建当年的专家评审(评聘)委员会,评审期间实行封闭管理。

各高级评审(评聘)委员会要严格按工作程序、标准条件和时间要求等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晋人社职字[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2]2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根据2012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安排联想部署,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职称工作实际,现就认真做好2012年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年度评审工作计划,确保工作进度1、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按照评审时间安排有序进行。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按《山西省2012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附件一)确定的评审时间,抓紧拟订具体的年度评审安排意见,做好评审材料收受、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

如遇特殊原因需调整评审时间的,须提前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

对召开评审会议条件暂不成熟的系列(专业)可视情况推迟评审,但对相关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

为确保评审结果公示、审批工作能在年内完成,各系列(专业)评审会议须在 11 月 15 日前结束。

2、进一步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管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要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切实加强对所主管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

各中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制订申报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明确申报评审的时间、条件、程序和纪律,并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至少三个月下发有关用人单位,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邮编:030072,地址:太原市长风大街30号1号楼626房间,联系电话:************、767605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审2012年度全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审2012年度全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审2012年度全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10•【字号】晋人社职字[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审2012年度全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2]8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2]29号)的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度全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评审程序,保证推荐公开公正各市、各中小学校申报、推荐和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山西省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程序流程(见附件)》进行。

除三个试点市外,全省其它各市中学高级教师及以下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仍按照我省《关于2010年度全省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47号)文件执行。

中小学校(单位)要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中确定的各级岗位职数限额内,公布当年职数使用情况。

采用教师个人申报、校内民主评议、学校考核审查等方式,对申报者的师德师风、工作态度、教育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人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确无异议,报主管部门审定上报。

要落实广大教职工对职称评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申报评审环节的公正、公平,坚决杜绝凭关系走后门、个人指定等不正当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教师的合理诉求和举报,所有举报均按组织程序进行核查落实,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中小学职称评审环境。

二、严肃推荐评审纪律,确保评审材料真实中学高级教师的推荐、评审要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职称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进一步严肃推荐评审纪律。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晋人社厅函〔2019〕1170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17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现将省社会科学院《2019年度全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9月18日2019年度全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969号)精神,现就2019年度全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安排意见如下:一、组织管理山西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2.退休人员;3.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4.中国共产党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在处分期间的。

三、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学历要求申报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要求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关于学历认可,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准。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晋人社职字[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4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补充意见》未及问题,请按照原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和晋人职字[2006]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二○一○年四月六日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根据国家深化职称职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实际,现对《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晋人职字[2006]29号)做出补充说明如下: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

今后要在晋人职字[2006]29号文件确定申报评审范围的基础上,将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并符合相应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部纳入申报评审范围。

各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工作部门要为相关人员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2、学历要求。

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

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 3 年。

专业不相近学历,不能作为参评相应任职资格的有效学历,工作突出、业绩显著者可按照破格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或报特殊人才评审委员会按特殊人才评审的有关程序评审。

3、任职时间计算。

公务员队伍中、非公经济组织中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有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按相应任职时间计算。

职称晋升2012

职称晋升2012

2012年度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处(科)室:根据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报送2012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发〔2012〕5号文件精神。

按照医院部署,现将通知公布如下:一、报送材料情况今年仍只报送晋升高级职称人员的材料;卫生中、初级人员参加山东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再参加评审。

二、加强监督、加大公开公示力度今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加强审查力度,对弄虚作假、违纪人员严肃处理,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资格。

1.继续贯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六公开”,即做到公开专业技术岗位数,公开任职条件,公开推荐办法,公开进行申报人员述职,公开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公开推荐人员名单。

如果认为医院做到了“六公开”专业技术人员要在“六公开”上签字。

2.《推荐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张贴公示3天,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院职称评审办公室反应。

此工作职称评审办公室安排,请科室积极参于并进行监督。

3.《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栏必须填写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三、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几点要求1.根据省人社厅、卫生厅要求,我省职称评审进行按岗申报,即根据医院编制人数及现在医院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数核定可申报的职称晋升人数。

我院现有正高岗位空缺,但副高岗位超编严重,因此申报副高难度较大,具体申报人数还需进一步争取,因此要求对参评人员评审保持一定比例的淘汰率,请大家权衡自己,正确对待。

随着事业单位人事改革和岗位设置的核定,职称评审申报工作将越来越难,请今年符合晋升正高专业技术资格者尽快上报材料参加评审。

2.省人社厅、卫生厅将对职称评审申报人员支农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参加副主任医师资格晋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支农满一年以上或具有援疆、援外、援川经历。

2012年陕西省职称评审通知

2012年陕西省职称评审通知

关于2012年度陕西省社会人才工程技术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充分调动我省社会人才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将2012年度我省社会人才工程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参评人员及有关单位按规定认真做好申报和评议推荐工作。

一、评审范围人事关系在县以上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并在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的单位中,直接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申报人员按规定填写或打印表格,提供申报材料。

(二)单位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将申报人的基本条件、工作业绩、考试情况等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群众无意见的,可推荐上报,并在评审表基层单位意见栏注明公示结论及推荐意见。

群众意见较大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

(三)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评议、推荐上报。

三、评审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身体健康,能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努力工作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有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

在任职资格评审时,以实际水平、工作实绩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依据,并参考学历、资历、业务能力、继续教育、论文著作等,具体规定如下:(一)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1、学历、资历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含5年,下同)以上;大专毕业后,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后,工作1年以上。

申报者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达到并超过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并且获得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奖励。

在申报评审中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规定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后,工作2年以上;不具备申报专业毕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大专院校本专业主要科目(三门以上)进修结业证书(含专业证书班结业证书);或参加大专院校本专业培训累计1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增加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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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
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职字[2011]7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为了进一步严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程序,严肃申报评审工作纪律,净化评审风气,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权力运行监督制度》要求,根据国家现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规定和《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等规定,现就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年度申报名额核准制度
为适应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体现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对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价的系列〈专业〉除外),实行年度申报名额核准制度,在经核准的申报名额内申报推荐。

具体程序如下:
1、各事业单位每年都要根据岗位空缺情况认真填报《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年度申报名额核准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本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于当年3月底前报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2、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填写《事业
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年度申报名额核准一览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于当年3月15日前报所在县(区、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称)部门,省直所属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3、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称)部门汇总,并商本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于当年4月底前行文批复。

所核准批复的相应名额,部门和单位在本年度申报推荐参评人员时都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二、严格实施三次公示制度
各单位在组织申报、考核推荐人选参加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以及省人社厅、各市人社(人事)局年度具体评审安排意见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严格做好三次公示工作。

1、一次公示。

各单位须将相应申报人员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具体要求,本单位受理个人申报的时间、考评推荐的办法和程序、工作纪律及诚信要求,经政府人社部门核准的本单位相应岗位空缺情况和当年申报推荐名额等信息在本单位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以上。

2、二次公示。

受理个人申报结束后,单位人事(职称)工作部门要指定专人,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涉及申报人的所有个人信息,都要对照本人人事档案认真审核,对申报人申报提供的所有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证明材料,都要会同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审核,在确保所有申报信息和资料客观、真实的前提下,在本单位向全体职工公示,
时间3个工作日以上。

3、三次公示。

在二次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申报对象,按照公示的考评办法和程序,组织由本单位同行专家、群众代表、主要领导组成的考评机构进行全面考评,得出相应排名顺序作为单位考评的最终结果,在本单位向全体职工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对三次公示的结果无异议后,按年度推荐名额,根据排名顺序择优确定相应推荐人员,经单位领导签字后,由单位人事(职称)工作部门出函,按要求报出。

三、严格申报评审材料推荐审核责任制
各申报推荐单位、主管部门、各级政府人社(人事)部门以及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都要指定专人对所推荐、接收的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要求签字、盖章的必须签字盖章。

1、申报推荐单位须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单位申报推荐工作程序的规范严肃性和推荐结果的公正性负责。

单位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

2、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单位申报推荐程序是否规范、严格,过程中是否做到了三次公示、涉及申报者个人的申报评审条件是否真实可靠等。

发现申报推荐程序不严格、公示程度不充分或申报评审条件不具备等,其申报材料不得向同级政府人社(人事)部门或评委会办事机构推荐。

主管部门的职称业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3、各级人社(人事)部门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申报人及所在单位是否在国家允许的职称评聘范围,所在单位是否受评聘岗位名额限制,申报人数是否在核准的相应申报名额内,申报人的条件是否符合相应的
申报评审条件,申报材料的填写内容是否规范、齐全,表中填写的内容与要求报附的相关材料是否一致等。

对存在上述问题的材料不得向上一级政府人社(人事)部门或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推荐。

对所管理范围内合格的评审材料,需进行整理汇总,在限定申报推荐期限内向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出函,一次性推荐。

市、县人社(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称)部门负责人、省直主管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4、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指定专人根据《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和年度评审安排意见,对申报推荐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发现存在申报推荐工作程序不严格、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申报评审条件,以及有明显作弊、造假现象的推荐材料一律拒绝接收。

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规定申报时限期满后,要对所接收的推荐评审材料按规定进行分类汇总整理,对问题需研究确定可否参评的推荐评审材料需单独列出。

评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5、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所受理的推荐评审材料汇总整理完毕,于评审工作开始一周前,通知本评审委员会主管部门(高评委通知省人社厅)在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下,对接收的评审材料进行集中审议。

集中审议的重点是:听取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总体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拟定处理意见;确定拟参加评审人数和人员名单。

四、严格申报评审监督管理
加强高级执行评审委员会组成管理,拟参加评审人数和人员名单确
定后,根据参评人员的专业分布和特点等情况,由评委会办事机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在批准的相应评委会评委库成员名单中提出当次评审的执行委员建议名单,经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查同意后,报本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执行。

执行评委名单要严格保密,在评委会召开前任何人不得向外透漏有关执行评审委员会组成的任何信息。

切实做好评审结果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和业内同行人员监督。

各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结束后,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把评审结果于3天内,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对收到的反应都要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查核实。

各单位进行的申报推荐评议和评委会召开前进行的集中审议,评审过程中的答辩、考试、专业学科组评议结果汇报及评委会大会表决等各个主要环节,均需在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下进行。

各单位、各级职称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所有参与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和评委的职称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工作。

凡是集体审核、评议、研究得出的结果,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任何人不得违反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行事,否则将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五、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申报人员必须如实填报和整理申报评审材料,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若有虚假内容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当年申报参评资格或评审通过资格。

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有关当事人视事实情节,给予取消今后1至3年申报资格的处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批评。

各推荐单位、各部门职称工作人员,都要对所推荐、审核通过的评审材料负责,若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属单位集体违规违纪的,取消相关申报当事人申报资格,并对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属有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在取消申报相关当事人申报资格的同时,根据所应承担的责任对有关人员分别给予通过批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各位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要坚持原则、遵守纪律、秉公办事,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政策,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在审查、介绍、评价每个被评审对象的情况时,都要出以公心,实事求是、准确客观,不以感情代替政策,更不以原则做交易,降低评审标准和质量,损坏评委会集体声誉。

若有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评委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各系列(专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评审工作,要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

对违反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的评委会,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将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

本通知与过去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未及问题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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