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与司法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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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陪审员工作总结5篇

人民法院陪审员工作总结5篇

人民法院陪审员工作总结5篇第1篇示例:人民法院陪审员工作总结作为人民法院的陪审员,我在过去一年中有幸参与了多起案件的审理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现将其总结如下,以供参考和交流。

作为陪审员,我们的主要责任是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需要认真听取法庭对案情的阐述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全面地审视案件的每一个方面。

我们还需要积极参与讨论和协商,与其他陪审员一起形成共识,最终做出符合法律和情理的裁决。

作为陪审员,我们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裁判的标准和程序,以便能够准确地判断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文。

我们需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司法能力,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作为陪审员,我们还需要注重团队合作和沟通交流。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与其他陪审员密切合作,相互协助、相互理解,形成共识,共同完成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我们需要注重团队协作和合理分工,积极参与讨论和交流,以便更好地完成我们的工作。

作为陪审员,我们需要注重自身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受任何非法利益的干扰,保持公正和廉洁的态度。

我们还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法庭的尊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为人民法院的陪审员,我们需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公正廉洁,尊重法律,维护正义。

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能够更好地发挥我们的作用,为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2篇示例:人民法院陪审员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人民法院陪审员是法院依法选拔的人民陪审员,承担着法庭程序中的重要职责,是司法人员和社会民众的桥梁和纽带。

陪审员作为法庭职能的一部分,是参与审判的重要力量,其工作涉及到民主司法、司法公正、社会公众参与司法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项目总结报告: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影响 (1)

项目总结报告: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影响 (1)

第十四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项目总结报告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影响The influence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on Judicial Justice and Independence项目成员:蒋紫迎(11级金融学院银行与国际金融)陈方睿(12级经济学院劳动经济学)郝梓朝(13级法学院法学)李予博(13级法学院法学)袁泉(11级数学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张静(13级法学院国际金融法)指导老师:周杰普(副教授/书记)二零一五年三月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影响蒋紫迎陈方睿郝梓朝李予博袁泉张静1(上海财经大学)中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司法领域网络信息公开的推进,网络言论平台也越来越开放。

不可否认,网络舆论已经对司法的进程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影响。

而这似乎与司法公正性、独立性相矛盾,由此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组成员将通过文献查阅、问卷、采访等调查方法,通过案例分析、数据分析、比较分析等手段探究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冲突的原因,并探寻两者的良性互动机制。

希望可以进一步引导网络舆论的理性化,推进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良性互动机制1作者:蒋紫迎,女,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银行与国际金融专业11级本科生。

陈方睿,男,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劳动经济学专业12级本科生。

郝梓朝,男,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13级本科生。

李予博,男,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13级本科生。

袁泉,女,上海财经大学数学学院法学院法学专专业11级本科生。

张静,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金融法13级本科生。

The influence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on JudicialJustice and IndependenceZiying Jiang, Fangrui Chen, Zizhao Hao, Yubo Li, Quan Yuan,Jing Zhang(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and the advancement of free network information on judicial field, people have more freedom of speech in the network platform. There is no doubt that Internet public opinions have already influenced the judicial process to a certain extent. And this seems to be in conflict with judicial justice and independence. This phenomenon has raised wide public discussion. Our group members will first use methods like literature review, questionnaire and interviews to know what influence it is. Then, through case analysis, data analysis,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other methods of analyze, we will explore why and how the influences exist, and try to establish a positive interactive mechanism. We hope that our research findings could be the further guide of the network public opinion, and coul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judicial justice and independence.Key words:Net public opinion, Judicial independence,Judicial justice, Positive interaction mechanism目录1、前言 -01-1.1研究背景 -01- 1.2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01-1.2.1国内研究现状 -01-1.2.2国外研究现状 -01- 1.3研究项目的创新性 -02-1.4研究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02-2、研究过程 -02-2.1调研方法 -02-2.1.1主要方法 -02-2.1.2主要过程 -03-2.2 关于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问卷分析 -04-2.2.1问卷调查基本情况 -04-2.2.2问卷结果与分析 -07- 2.3 关于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访谈分析 -11-2.3.1关于网络舆论的影响力问题 -11-2.3.2关于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和独立的良性互动机制 -12-2.3.3访谈实施的不足之处 -12-3、结论及良性互动机制建议 -13- 3.1总体结论 -13- 3.2良性互动机制建议 -16-3.3可行性分析 -17-4、附录附录一调查问卷 -19- 附录二访谈实录 -22-附录三案例分析 -25-5、参考文献 -51-6、致谢 -52-1、前言1.1研究背景在信息时代的大背景下,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通讯工具的越发便捷,我国网民的规模已突破6亿,其中手机网民达到5亿,网络已经成为了我们了解事件、发表言论、交流意见的一个重要平台。

刑事案件中的合议庭制度与司法裁判公正

刑事案件中的合议庭制度与司法裁判公正

刑事案件中的合议庭制度与司法裁判公正刑事案件中的合议庭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的庭审团体,对被告嫌疑人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这一制度在维护司法裁判公正和保障被告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刑事案件中的合议庭制度与司法裁判公正之间的关系。

一、合议庭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合议庭制度在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即有出现,而在中国古代,也曾有过合议庭的存在。

然而,合议庭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中的发展更具现实意义。

合议庭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国大革命时期引入的陪审团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中对合议庭制度的不断完善与规范。

二、合议庭制度的运作方式合议庭一般由一名首席法官和两名陪审团组成。

首席法官负责引导庭审过程,陪审团则负责共同参与案件审理与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三方共同合作共商案件事实和证据,并对被告嫌疑人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估,最终作出正当的司法裁决。

三、合议庭制度对司法裁判公正的意义1. 多样性与广泛性:合议庭由多名法官和陪审团组成,使得案件审理过程更具多样性与广泛性。

不同专业背景、社会阶层和生活经验的成员共同参与,有助于更全面地审查与评估案情,减少个别法官的主观因素对判决结果的影响。

2. 公正与公平:合议庭制度实现了法官与陪审团之间的互动。

陪审团拥有平等的发言权,并与法官共同形成决策。

这种协作机制有助于平衡权力,并保障了受审人的合法权益。

3. 专业性与准确性: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各方成员的协作,能够融合法官的专业知识与陪审团的常识判断,提高了判决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4. 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合议庭意味着公开审判。

公众可以通过旁听庭审的方式了解司法裁判的过程,从而增加了裁判的透明度和公众的信任感。

四、合议庭制度面临的挑战尽管合议庭制度在维护司法裁判公正方面具有诸多优势,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陪审制度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资源,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

刑事司法审判中的公众参与及其改善

刑事司法审判中的公众参与及其改善
2 1 年 6月 01
河北公 安警察 职业学 院学报
J una f He e c t n lColg fPu lc S c rt P lc o r lo b iVo ai a l e o bi e u i o e y oie
Jn 2 1 u . 01
Vo .1 .2 1 1 No .在 河 南 首 试 陪 审 团 参 与 死 刑 二 审 引 发 “ 四不
像 ” 陪审 团 的 争议 尚未 平 息 之 际 .由药 家 鑫 案 牵 扯 进 来 的
陕 高 法 『0 8 1 5号 《 西 省 高 级 人 民法 院关 于 征 询 旁 20 1 8 陕 听庭 审 公 民对 案件 裁 判 意 见 和 建 议 的若 干 规 定 》 ( 下 简 以 称为 《 西 高 院 规 定 》 又 引 发 公 众 能 否 参 与审 判 活 动 的 陕 ) 争议 波 澜 该 案 的案 情 本 是 简 单 .即 西安 音 乐 学 院 学 生 药 家鑫 驾 车 撞 人 后 .因担 心 被 受 害 者 记住 车 牌 号 .竟 持 刀 连
用 .反 而 可 能成 为新 的社 会 冲 突 的爆 发 点 从 司 法 实 践 来
刺受 害 者 8刀 .致 使 本 来 只 被撞 成轻 伤 的受 害 者 死 亡 而 在西 安 中级 法 院 开庭 审 理 药 家 鑫 一 案 时 .现 场 50名 旁 听 0
人员 .每 人 都 收 到一 份 “ 听人 员旁 听案 件 反 馈 意 见 表 ” 旁 .
二 、公 众 参 与 :增 强 刑 事 审判 社 会 效 果 的有 效 保 障 司法 活 动 是 一 门艺 术 .要 求 法 官 运 用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和 推 理 技 艺判 定 一 个 具 体 案 件 与 抽 象 规则 之 间 的差 距 .进 而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诉讼制度作为社会管理和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进行着改革和完善。

其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为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的热点话题。

审判作为诉讼的核心环节,其改革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行全面评估,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深度评估1. 审判独立性的加强审判独立性是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其目的在于保障司法公正。

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加强审判独立性的措施非常重要。

为此,应建立健全独立的司法体系,并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机制,以确保他们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2.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目前,我国的诉讼程序繁复冗长,效率低下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应该注重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可以采用适用扁平化审理模式,引入电子诉讼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审理方式,从而加快诉讼进程,提高司法效率。

3. 强化法治意识,提升公众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仅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保障司法公正,还应该注重强化法治意识,提升公众参与。

公众对于审判结果的接受度和认同感,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建立。

应加强法律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和参与度,同时加强对于公众意见的听取和反馈。

二、广度评估1. 国际比较在全球范围内,各国的诉讼制度存在着不同的特点和问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该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

英国和美国都实行着较为成功的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值得我们借鉴他们的经验,同时也要注意避免盲目引进外来制度。

2. 实际效果诉讼制度的改革需要考虑到实际效果。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中,我们不仅要关注改革措施本身是否合理,还要关注改革后的实际效果如何。

通过定期评估和监督,及时调整和优化相关政策和制度,以确保改革措施能够取得实际的效果和成效。

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立项名单(一般项目 法学)

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立项名单(一般项目 法学)

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孙宏涛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江苏 河北 江苏 重庆 吉林 山东 山西 四川 高校 江西 上海 山东 高校 江西 江苏 江苏 上海 江苏 河北 山东 江苏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当代中国财政立法权纵向配置研究 宁立成 南昌大学 我国地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与实践 宋方青 厦门大学 研究 我国人大代表结构优化研究 我国宪法实施中的解释机制问题研 究 法院错案追究问题的宪法学研究 完善我国宪法适用机制研究 埃及宪政发展研究 中国宪法学方法论反思 环境风险规制的行政法研究 王广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刘国 江西财经大学
汪世虎 西南政法大学 宁金成 郑州大学 孙光焰 中南民族大学 游明 甘肃政法学院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立法模式 王荣芳 华东理工大学 及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995 996 997 998 999 1000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1009 1010 1011 1012 1013 1014 1015 1016 1017 1018
诉讼时效立法疑难问题研究 我国家事诉讼立法研究
霍海红 吉林大学 刘敏 南京师范大学
吉林 江苏 甘肃 广东 山西 湖北 陕西 机关 高校 高校 上海 吉林 江苏 辽宁 江苏 江苏 河北 河南 天津 重庆 河南 湖北 甘肃 上海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公众有序参与: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树立机制

政法 委员 会 全 体 会 议 上 ,中共 中 央政 治 局 委 员 、 中央 政 法 委
度 上 从 立 法行 为 转 向 司 法 活 动 , 因此 , 如 何 保 障 人 民群 众 有 序参 与 司 法 , 是 “ 法律 效 果 ” 与“ 社会效果 ” 统 一 以 及树 J 厂 司
法公信力 的重要途径和主要 症结 。
D0l : 1 0. 3 9 6 9 / J . I S S N. 1 0 0 8—3 1 5 4 . 2 0 1 3 . 0 5 . 0 3 2
司法公信 力作 为 民主与法 治的试 金石 , 一 直是 司法机
关活动和行 为的宗 旨和 目标。在 2 0 1 3年 3月 1 8 1 3的 中央
也是 中国法治建设 的一重 大课题 , 它即要 求参与公众 法律 意识及 司法者人 文情怀的培养 , 同时又 必须 有相 关
的 法律 或政 策作 为行 为依 据 并 进 行 规 范 约 束 。
关键词 : 司法活动 ; 公信力 ; 有序参 与; 有效机制
中 图分 类号 : 1 9 9 2 6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8—3 1 5 4 ( 2 0 1 3) 0 5— 0 1 0 6— 0 3

书记孟建 柱指 出要 提高执 法 司法公信 力 , 就要 以实 际行 动
和成效回应人民群 众对 政法工 作 的新 期待 , 而其 中的重要 方式 就是保障人 民群 众 ( 其 组成 结构不 仅包 括与案 件相 关 的利害关 系人 , 而且包括与案 件没有关 联的普通 大众 、 新闻 媒体等对案件予以关注的对 象) 有序参 与司法运行 和监督 , 拓宽人 民群众有 序参 与司法 的渠道 , 主动 回应人 民群 众对 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 ( 】 实 际上 , 人 民群众 向来 不缺 乏参与司法活动 的热情 , 特 别是 改革 开放 以来社 会公 众参 与司法 的能力和效果有 了长 足进步 和明显提高 。这 一方面

“崔英杰杀死城管案”中的民意与司法判决

“崔英杰杀死城管案”中的民意与司法判决【案件回放】2006年8月11日下午,北京海淀区城管队副分队长李志强和同事在中关村科贸电子商城北侧路边执法时,依法扣押了在那里无照卖烤肠的崔英杰的三轮车等经营工具,当执法人员将崔英杰的三轮车抬上执法车,崔英杰手持小刀将刀刺入李志强的颈部,崔英杰随后逃走。

送医院后,李志强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天晚上6时许因公殉职。

在逃亡了11个小时之后,崔英杰在天津塘沽被警方抓获,他对杀害李志强一事供认不讳。

2007年4月1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判,该院以被告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评论实录】2007年4月18日晚7点,“法治与公共政策每周评论”第三期北大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围绕“海淀小贩崔英杰杀死城管案”评论分析。

特约评论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我们的司法该如何面对两种声音?崔英杰案是一场悲剧,围绕其有各种说法和争论。

作为法律人,我们要从悲剧背后看到其折射的法律问题。

我们暂且不管结果,这个事件首先引起我高度重视的是,围绕这个事件产生了两种声音。

一个来自法学界、通过媒体扩大的公众的声音。

这种声音的观点主要是:第一,崔英杰是弱势群体的代表。

第二,崔英杰激情之下杀人是事出有因。

在本案过程中,其曾经放弃不想要车。

只是因为其雇佣的女子苦苦哀求,他才重新进入人群并且激情持刀捅人。

基于事出有因,年轻人又生活所迫,很多人就说他不该判极刑。

这都是主流的声音。

这种声音压倒了后一种。

另一种声音来自城管的反应。

有人说:“李志强已经死亡,是被告人抗法的结果。

只有死刑才能维护城管尊严。

”另外还看到一篇文章,叫做“向暴力抗法亮剑”。

所以说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严惩暴力抗法的声音,虽然微弱也是有的。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觉得第一种来自民间和法学家的声音要关注,但另一方的声音也要关注,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我们的司法应该如何面对这两种声音,这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和谐社会“疑罪从轻”呼应人民声音崔英杰辩护律师的辩护,从妨碍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展开。

《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众参与立法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在于促进法律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增强公民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和尊重。

公众参与立法活动不仅能够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促进政府与民众的交流互动,更可以反映广大公众的诉求和利益,提升法律的可行性和执行力。

因此,对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二、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公民意识的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逐渐多样化。

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不同形式的公众参与机制,如网络问卷调查、听证会、民意测验等,以便收集民众意见并促进法律的公正和透明。

然而,公众参与立法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参与程度不均、参与渠道不畅、参与效果不明显等。

三、公众参与立法的问题分析(一)参与程度不均由于地域、文化、教育等因素的影响,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度存在明显差异。

发达地区的公众参与程度较高,而偏远地区或贫困地区的公众参与机会相对较少。

此外,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群对法律政策关注度较高,也更容易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

(二)参与渠道不畅目前,虽然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如网络调查、听证会等,但这些渠道的使用效率不高。

一些公民对于如何参与到立法过程中缺乏了解,而且存在渠道不畅、反馈不及时等问题。

(三)参与效果不明显尽管公众参与立法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公众的参与效果并不明显。

有时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未被充分采纳和反映在法律中,导致公众对立法活动的信任度降低。

四、解决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应加大对公众参与立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政治素养。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民对立法活动的关注度等方式,鼓励更多人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

(二)完善参与渠道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机制,包括建立多元化的参与渠道、优化参与流程、提高反馈效率等。

同时,应加强对公民的指导和培训,让他们了解如何有效地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

2020年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模拟题(第823套)


【单选题】-某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在增加陪审员数量的基础上建立“ 陪审员库”,随机抽选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 是错误的?
A.应避免陪审员选任的过度“精英化” B.若少数陪审员成为常驻法院的“专审员” ,将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 C.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让人 民群众通过参与司法养成守法习惯 D.陪审员的大众思维和朴素观念能够弥补 法官职业思维的局限性
【单选题】-关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 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 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B.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 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C.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善于让党组织推荐 的人直接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 D.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是党的领导的主要内容之一
【答案】C
【解析】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善于使党组织推荐 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 关的领导人员,而不是直接成为国家 政权机关的领导人,故C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单选题】-公平正义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公平 正义理念?
A.某市公安局对年纳税过亿的企业家的人 身安全进行重点保护 B.某法官审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主动到 医院咨询相关的医学知识,调查纠纷的事 实情况,确保案件及时审结 C.某法院审理某官员受贿案件时,考虑到 其在工作上有重大贡献,给予从轻处罚 D.某县李法官因家具质量问题与县城商场 争执并起诉商场,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质量 问题,判决李法官败诉
A.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 机制 B.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 管理建设 C.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 倒查机制 D.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 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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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众参与司法审判概述
(一)公众参与司法审判涵义
最早提出公民参与这一概念的是二战前后研究比较政治的西方学者。在研究过程中,使用了“政治参与”、“人民参与”、“基层参与”、“社区参与”、“公共参与”、“民间参与”、“公众参与”等名称。在借鉴许多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公众参与司法审判是公众参与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指的是公民和群体组织直接参与到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对法院的司法审判过程中的行为产生影响和制约。从词语构成来看,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由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等三个词组构成。
8、网络舆论
网络舆论是指网民、社会公众通过网络表现出来的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看法、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突破5亿,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公众通过网络发表意见和建议是公民参与司法的新形式,新途径,但也是参与数量最多、信息量最大、最为方便的方式。目前这种参与形式有以下特点:公众更加关心个案的审判结果;以集体宣泄的方式对司法行为提出批评和质疑;意见的表达具有非理性化、广泛性、主动性、无序性。学者也一致认为,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良性的、理性的、有序的网络舆论参与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相反,则会导致司法的混乱和对民主的破坏。
(四)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政策依据
在我国,公民参与这一概念在本世纪开始出现在党和国家制定的治国方针政策中,成为国家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目标”。2000年,中国共产党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确认了“公民”及“公民参与”的概念,明确提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尊重和保障民权。”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民主政治,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参与司法审判,但民众参与是对政治生活、政治制度的参与,是对公共权力的参与,审判权作为公共权力之一,当然也是公众参与的范畴之一。
三、我国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相关制度和主要形式
1、人大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和“两院”工作。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可以针对法院工作提出议案和建议,对法院工作进行评议,监督法院审判工作。根据政治协商会议条例、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政协会议、政协委员具有讨论本地各种重大事务的权利,当然可以对法院审判工作提出建议。在实践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参与是经常的、广泛的,对促进法院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三)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规定了公民的另一项基本权利—监督权。这些规定是公民的司法审判参与权在国家根本大法上的依据。在国家的基本法律中,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较为全面细致地对公民如何参与司法审判活动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许多相关司法解释,诸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也为公民行使司法参与权提供了可依据的规范。这些法律规范正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
与此同时,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出要在司法工作中进一步坚持好群众路线。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明确要求“司法体制和司法机制改革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着眼解决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注重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注重公民参与,这也为公民参与司法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任期、参与庭审的方式及职务免除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规定形成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研究
——以建立深入有序的参与机制为目的
摘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我党建设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也是审判权运行的生命所在,是实现司法为民、和谐司法的重要途径。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彭宇案、许霆案、药家鑫案,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积极性不断高涨。我国目前的参与制度,距离深入有序的参与机制仍有差距。深入有序的公民参与司法审判机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要多管齐下,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逐步建立深入有序的公众参与司法审判机制。
在我国,早在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就非常注重民众参与司法审判,推广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解决并纠正疑难案件,受到群众欢迎。建国初期,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国共产党在十五届五中全会确认了“公民”及“公民参与”的概念,明确提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中都有相关内容。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政策,保障公民的司法参与权,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亦进行了大量工作,例如:全国各级法院扎实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展审判“五进”和征询旁听公民对裁判意见活动,试行“人民参审团”制度。可以说,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广度和深度日益增加,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意见得到了较为充分的表达。但是,与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参与热情相比,我国目前的参与制度仍然存在参与深度不够、缺乏制度指引、引导手段和方法不多等问题,距离深入有序的参与机制仍有差距。这种状况,导致公众参与司法审判渠道不畅、参与局面混乱、实际效果不佳,与参与的目的—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设和谐社会不相符合。因此,建立深入有序的参与机制是必要的、必需的。
公众是一个合成词。公指公民,内涵基本与人民群众等同。众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指的是群体组织,主要指的一些非官方的社会组织,如人民团体、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另一方面意为“众多”,指不特定的多数主体,如“网络水军”、“网络社区”等。
所谓参与,一般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依法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直接或间接地对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表达集体或个人意愿的活动。在司法审判领域,指公民的诉讼参与与非诉讼参与,一切能够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的行为。包括直接参与审判、提出意见和建议、行使监督权等。具体有参与案件的起诉、调解、审判等诉讼活动;对案件的起诉、受理、审判、调解、仲裁等司法活动所进行的报道、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等表达与介入、监督的行为;参加与法院组织的有关活动,如“群众开放日”、民意调查等。
(二)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理论基础
公众参与司法审判并不是强加给司法审判一道“枷锁”,其具有坚实的政治学、法学理论基础。许多学者对参与司法审判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基本上一直认为,公民参与司法的基础理论是人民主权理论和权力制约理论。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法理学基本理论有正当程序、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等理论。
6、信访制度
虽然在许多学者论述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文章中,均没有提到信访制度,但信访制度是目前我国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重要形式之一,其影响是广泛的、深远的。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是我国信访制度的渊源。自信访制度确立以来,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成为法院的重要工作之一。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人大工作报告中,这样表述“涉诉信访是听取当事人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推进“诉访分离”工作,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各级法院共接待群众信访79万人(件)次,同比下降25.9%。”可以看出,有许多社会公众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参与到司法审判当中。
7、媒体监督
我国学者在研究媒体监督和司法审判的关系方面取得了巨大成果,在一些方面达成了共识:媒体监督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新闻媒体具有监督司法审判工作的权利;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在不断增强,主要表现为对司法个案和司法审判结果的关注;司法审判机关有抗拒媒体监督现象,媒体监督存在监督不当和自律不够的现象;应该尽快对媒体监督进行立法,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3、旁听制度
诉讼法所确立的公开审判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对群众公开和对社会公开。前者要求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群众对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和判决的宣告进行旁听;后者要求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新闻媒介采访报道,将案情和结果公诸于众。
4、审判“五进”和征询旁听庭审公民意见制度
征询旁听庭审公民意见制度在学界被表述为“公民代表制度”和“人民陪审团制度”,其和西方国家采用的“陪审团”制度是不同的。目前,主要是在陕西、河南等省份以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的方式在该省推行。2008年10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出了《关于征询旁听庭审公民代表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辖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邀请公民代表参加旁听,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对裁判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作为法官评议和裁判案件的重要参考。2009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出《关于刑事案件中施行人们陪审团制度的试点方案(试行)》,在刑事案件中首先推行人们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的意见对于法院裁判有重要参考意义。目前,河南省人民陪审团参加审理案件已经从刑事审判领域扩大到民商事和行政案件。
在学界的理解,广义的司法指适用法律,凡是适应法律的行为都可以称为司法,包括检察权、审判权和侦查权等;而狭义的司法仅指审判权。本文将研究范围定在狭义的司法—司法审判,不包括检察行为和公安行为。司法审判涵盖审判机关(法院)所有的司法审判行为,包括审判、取证、调解、征求意见和建议等司法行为,也包括司法审判机关的某些行为、某项工作,如法院组织的参观、座谈、庭审观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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